#邁向國家正常化修憲論壇-「賦權於民:基本人權的探討」
今天上午和 陳亭妃 、 林昶佐 Freddy Lim 、 黃秀芳 委員,以及國家文藝獎得主 李敏勇 詩人、輔仁大學法律學系 姚孟昌助理教授、東華大學民族事務與發展學系 施正鋒教授、臺灣文化政策研究學會理事長 劉俊裕 教授、台灣制憲基金會 宋承恩 副執行長共同主持第二場修憲論壇。
本場次論壇的主題包含 #國際人權公約基本權 和 #文化權,涉及到每一個人的日常,台灣現在引以為傲也聞名於世的民主、自由生活方式,也是根基於此,在修憲的討論中必定不能忽視。那麼,現行的憲法架構又有什麼不夠完善的地方,需要怎樣的修正才能更符合台灣的現狀和需求?我提出概略的想法,希望大家也踴躍討論,一起為修憲大事深耕公共討論。
台灣最近非常積極爭取參與聯合國事務,包含外交部長吳釗燮與各駐外代表也多有投書,表達台灣參與聯合國如何能有貢獻、能體現聯合國的宗旨。因為1945年聯合國設立之初中華民國也參與討論了普世的人權規範,同一個年代產生的我國憲法其實也具有這樣的國際性。民主化之後,我們也一直重視法律對人權的保障有與國際接軌,因此我們有《兩公約施行法》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視為國內法。
但是何以我們的憲法缺乏積極的人權清單,而是以國家與人民間的權利義務,比較消極地羅列?又為何,我們經歷過「穿著衣服改衣服」的7次修憲,都沒有一次增補人權清單?更進一步,多元文化是台灣民主自由生活方式的直接產物,保障人民接觸文化、發揚文化的權利,是確立台灣定位的基石之一。我認為基本權與文化權在憲法中能夠確認地位,是民主化工程的關鍵最後一哩路,希望有更多討論能夠加入,一起打造讓台灣民主永續的憲政架構。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470的網紅蕭美琴立委辦公室,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內政委員會 一、邀請內政部部長李鴻源、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就「國際人才來臺就業、服務、工作限制等相關政策、法規之檢討及未來規劃」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4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
「兩公約施行法」的推薦目錄:
兩公約施行法 在 udn.com 聯合新聞網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以各種限縮死刑適用範圍為理由,是世界各國無論學界或實務界都常見的作法,倒不是台灣最高法院特有的創舉...」
兩公約施行法 在 DJ-Trista«薛薛»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Tues金法尤物Day⚠️
#抱歉遲到了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10702/2020796.htm
上週有一則新聞,約5年前,湯姓男子因輸掉與翁姓男子的傷害案件訴訟,氣憤難耐,從判決書中找到翁姓男子的住址,前往縱火,除不在家的翁姓男子逃過一劫外,其家人6人均不幸喪生,法院歷經一審、二審、更一審、更二審全部判處湯男死刑,不過上禮拜最高法院自為撤銷改判湯男無期徒刑,這個判決不僅引起我國輿論譁然,也在法律圈引起不小矚目。
最高法院的判決理由簡略說明一下,最高法院引用了兩公約的見解,因立法院通過兩公約施行法後,兩公約已具有國內法的效力,而根據兩公約,必須要是「最嚴重的罪行」,才能科處死刑,而本案最高法院認為,殺人必須要限於「直接故意」才算是最嚴重的罪行,因為本案湯男對於被害人的死亡僅有「間接故意」,所以不符合兩公約的意旨,故無法科處死刑,又衡量湯男對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但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等因素,判處無期徒刑定讞。
在這邊先跟大家說明一下「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的區別,我國刑法第13條有很明確的規範「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前者就是「直接故意」,後者則是「間接故意」,以本案來說,如果湯男放火的目的就是為了殺死所有被害人的話就屬於「直接故意」,如果湯男的心態是放火就是為了給他們一個教訓,他們死了也好,沒死也沒關係就是屬於「間接故意」,本案歷審法院其實都論述得很清楚,湯男為後者的情形,這部分沒有疑義。
至於這個判決,最高法院引用具有國內法效力的兩公約、認定湯男的行為具有殺人的「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的部分,都沒有太大疑問,最大的爭議在於最高法院第一次認為殺人的「間接故意」並不屬於兩公約中「最嚴重的罪行」,卻沒有看到很明確的說理,導致了部分檢察官以及律師的質疑,也讓對法律相對陌生的民眾一頭霧水,當然有一個最簡單的理由,就是最高法院認為相對於「直接故意」的殺人犯,「間接故意」的惡性比較沒那麼重大,所以罪行相對比較不那麼嚴重。
以上大致就是這個判決的簡單說明,大家可以想一想,撇除掉主觀上覺得湯男很可惡、很該死的情緒,客觀的分析一下,「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的差別,是否惡性真的比較輕微呢,又或者既然都是「故意」的行為,所以沒有加以區分的必要,應該同屬兩公約所稱之「最嚴重的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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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公約施行法 在 蕭美琴立委辦公室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內政委員會
一、邀請內政部部長李鴻源、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就「國際人才來臺就業、服務、工作限制等相關政策、法規之檢討及未來規劃」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4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本院委員蕭美琴等36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審查本院委員吳秉叡等20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審查本院委員楊麗環等20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增訂第五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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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質詢
▶ 針對國際人才來台政策,行政部門不僅沒有思考我國整體移民政策的缺漏及人口結構的問題,仍採取被動地阻擋或者僅針對個案採取治標不治本的應對方式,令人相當失望。台灣目前面臨嚴重的人才流失問題,本土高階人才紛紛出走,更遑論吸納國際人才呼籲。行政部門應主動積極地開創機會跟空間吸納國際專業人才,並且盡速結合產、官、學界的代表及現居住於台灣的外籍人士召開公聽會,針對現行的法規全盤檢討修正,並配合產業發展的方向及提升國家競爭力的目標提出具有前瞻性的人才政策。
▶ 針對入出國及移民法29條修正草案,政府的態度故步自封、自我設限,反對修法理由牽強且嚴重與國際現實脫軌。台灣政府一再宣示要落實聯合國兩人權公約,根據兩公約施行法也必須盡速完成公約內國法化。外國人士來台參加合法的活動,只要是不危害國家公眾利益我們都應該贊同。然而,行政單位同意原則卻反對修法,不但未積極捍衛人權,卻在法規上阻擋不符公約精神之鬆綁,令人遺憾。又中國人士皆規範於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行政部門以國家安全為由拒絕修法,實屬荒謬。
▶ 身為世界公民,關心國際公共政策的議題實屬正常。由於台灣國際地位特殊,我國國民、海外留學生甚至許多立法委員也都時常在其他國家參與示威遊行等活動為台灣發聲,依據我國現行移民法29條便是違法且應被驅逐出境及列管入境。我們政府目前一方面希望吸引外籍人士來台求學或就業,一方面又以惡法限制外國來台的言論及參與集會遊行自由並且阻止其參與公共議題的討論,不僅與國際人權標準嚴重脫軌,重創台灣國際形象,讓台灣形同警察國家,行政部門應盡速將移民法29條丟入歷史的垃圾桶中,朝務實方向做出修正。
內政委員會會議:邀請內政部部長李鴻源、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就「國際人才來臺就業、服務、工作限制等相關政策、法規之檢討及未來規劃」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審查本院委員蕭美琴等36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兩公約施行法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兩公約施行法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我們的訴求:
1. 立即停止死刑執行。《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第四款規定,「任何被判處死刑的人應有權要求赦免或減刑。對一切判處死刑案件均得給予大赦、特赦或減刑。」
這是死刑犯的權利,但是依照目前的法律規定,這樣的「權利」幾乎無法行使。我們認為,至少,在兩公約施行法第8條規定「在兩年內檢討所有的法令、行政措施是否符合兩公約」的這個期間,至少,在赦免法尚未修正,死刑犯無法行使要求赦免的權利前,停止死刑執行。
2. 總統應明確說明自己對於死刑存廢的主張以及時間表:馬英九總統是基於何種信念支持廢除死刑?對於廢除死刑的目標必須提出明確的時間表和推動方式。
3. 限時完成廢除死刑配套措施及相關法律修訂:替代死刑的刑罰、徹底改良被害人保護制度、監獄制度的改革、假釋制度的改進、犯罪成因的理解與預防,以及相關的修法措施如:1.死刑判決由合議庭一致決為之;2.最高法院針對死刑案件開言詞辯論;3.死刑案件第三審要律師強制辯護,和檢警調科學辦案的加強、無罪推定的落實等等改革,這些都是政府已經承諾要做的,應該要「限時」完成,積極執行。
兩公約施行法 在 立法院批准人權《兩公約》,並通過施行法 - Facebook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歷史上的今天#兩公約#施行法#三讀 #人權,是一種生活態度的選擇,日常生活中,我們為想要的世界做出大大小小的選擇;尊重人權與否,更是我們對生活方式的共同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