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耀仁質詢:【市府紓困大小眼、苦等減租乾瞪眼】
上禮拜五財建部門質詢,我為東門市場旁信義路上9間承租市府房屋的店家發聲。他們原本是國產署的優良房客,但卻因緣際會變成了市場處眼中的非法占用戶。也因此,近期市府為因應武肺疫情,將公有市場等場所3月到5月租金減半的德政,這些因疫情慘淡經營的店家並未受惠。
在40年前,這些店家的房東是國有財產署而非市場處,但在1993年4月,市場處為了改建東門市場,搶在原有優先購買權的店家之前,向國有財產署辦理有償撥用,買下該處土地。當時市場處自以為改建在即,便未與店家簽訂租約,只撥給店家拆遷補償金,並約定店家在改建工程開始動工前就必須搬離。(事實上,東門市場到現在都還沒改建。)
但一直到2011年,市場處某一天突然驚覺自己這塊地都沒收過租金,於是興訟狀告店家,後雖然和解,但店家除了往後須按月繳「使用補償金」給市場處外,還須繳五年不當得利,支出壓力頗沉重。
武漢肺炎讓許多店家受害,這9間店家也不例外,他們並不會因為繳的是「使用補償金」而不受疫情影響;但市場處卻執著於並未與店家訂有租約,故不予紓困。與店家訂租約其實是市場處的職責,但後果卻要由店家承擔,實在令人費解。
原本立意良善的租金減半德政若因為市場處對房客大小眼而變得為德不卒是相當可惜的,所以我在議場上明確告知,如果市場處跟財政局近期無法做出回應,我將在6月9日總質詢時直接質詢柯文哲市長,讓市長來判斷,究竟這些店家是房客還是占用戶?究竟每個月向店家收錢的市場處該不該與以紓困?為什麼對市民要大小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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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雲老師雲端行政法爭點整理
📝公法與私法的區分標準📝
🔸利益說:以公益或私益為區分。
🔸從屬說:訴訟主體之間為上下從屬的垂直關係屬公法關係,水平則屬私法關係。
🔸主體說:行為主體有一方是公權力主體,就是公法關係。
🔸新主體說:僅國家有權改變其內容或行使者為公法關係,大家都可以行使則為私法關係。
🔸修正新主體說:以新主體說為基礎,進一步以公權力主體是否居於「行使公權力」之地位表現於外而定。
♦️結論:各類區分方法皆有優缺,故需個案綜合判斷之。
📝重要實務見解整理📝
🔸公地放領:私法(J89)
🔸耕地之徵收放領:公法(J115)
🔸三七五減租耕地准否收回自耕之調處與核定:公法(J128)
🔸公營事業人員:原則私法、例外公法(J305)
🔸政府發行公債:私法(J386)
🔸代表國庫出租或出售私有財產:私法(J448)
🔸公務人員保險給付:公法(J466)
🔸全民健保費之收取:公法上金錢給付(J473)
🔸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公法(J515)
🔸農田水利會與會員關係:公法(J518)
🔸農田水利會會員間之養護歲修分擔、使用:私法(J518)
🔸全民健保爭議:公法(J524)
🔸中央健保局與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公法(J533)
🔸政府興建國宅出租:雙階(J540)
🔸勞保機關墊償雇主積欠勞工工資:私法(J595)
🔸林區管理處對人民申請訂立租地契約未准許之決定:公法(J695)
🔸私法關係中涉及公法爭議:私法(758)
🔸臺灣省自來水公司遴用人員發給撫卹金之爭議:私法(759)
🔸人民申請讓售國有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經否准:公法(772)
🔸未辦理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合法使用人,依土地法第73條之1第3項前段規定行使優先購買權所生爭議:私法(J773)
📖考題觀摩📖
國家機關為達成公行政目的,以私法形式所為之行為,如榮民配耕國有農場土地,所成立之使用借貸關係,究竟係行政契約、私法契約或行政處分?該關係是否受基本權直接拘束?
📌爭點一
爭點:榮民配耕國有農場土地,所成立之使用借貸關係之性質?
解題重要資訊:J448、J540
✏️結論:私法關係!
📌爭點二
爭點:私法關係是否受憲法之基本權拘束?
解題關鍵:J457—國家機關為達成公行政任務,以私法形式所為之行為,亦應遵循上開憲法之規定。
✏️結論:是!
你,清楚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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