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最新實務-106台上1993判決-想像競合犯之一行為】
關鍵字:#實務必考熱區、#一行為、#想像競合、#事實行為、#構成要件行為
最高法院於106年6月28日作成106台上1993判決,此判決對於行為之概念(事實行為、構成要件行為)?想像競合犯之一行為係指何種行為概念?有所闡釋,簡述如下:
106台上1993判決涉及犯罪競合論之行為單複數概念,以及罪數論中科刑上一罪等概念,此可參👍《實務必考熱區-刑法總則》,頁9-2至9-8。瞭解上述概念後再看此判決,會更知道重點在哪。
Qoute:「…刑罰乃就客觀存在之事實行為經法的評價後,認成立犯罪行為所施予之處罰。於法的評價前,『行為』係指客觀存在的『#事實行為』;迨經法的評價後,認成立犯罪者,其『行為』係指符合刑法所定犯罪構成要件之『#構成要件行為』。客觀存在的一個事實行為,經法的評價後,認同時符合數個犯罪構成要件,而同時成立數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始有觸犯數罪名可言。就故意犯而言,係指對於該數罪同時有各別之犯意,而藉一個事實行為以達成者(本院70年台上字第1971號判例意旨參照)。故刑法第55條所謂『一行為而獨犯數罪名』之『行為』,係法評價前的『#事實行為』,而非經法評價後之『構成要件行為』…」。
👉106台上1993判決闡釋「行為」概念有二:一為於法評價前之「#事實行為」。一為經法的評價後的「#構成要件行為」。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規定中之「一行為」是指事實行為,而非構成要件行為。106台上1993判決提出此概念區辨,是為了處理下面案例的論罪。
Qoute:「…原判決既認定:上訴人基於持有第一、二級毒品及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於上開同一時、地,向同一人購入如附表二所示之第一、二、三級毒品而持有。則其 #只有一個同時購入多數種類毒品之事實行為。經法的評價後,其一個購入毒品之事實行為,符合持有第一、二級毒品及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之數犯罪構成要件,而成立數罪名。其係就數罪有各別犯意,而藉同一個購買毒品之事實行為以達成。依前揭說明,上訴人所犯持有第一、二級毒品及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等罪,乃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 #應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處斷。又上訴人其後基於同一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於買入後首次賣出,乃接續實行其原先買入第三級毒品係為販賣之犯意,所完成之單一販賣行為。#僅該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行為提升為既遂,並非另有一新的販賣第三級毒品行為。應僅論處其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既遂一罪。乃原判決竟分別論處其犯持有第一級毒品及販賣第三級毒品各罪刑。其法律之適用,顯有違誤。…」
👉106台上1993判決小駱同時向小克買入第一、二、三級毒品,購買第一、二級毒品只是為了自己施用,購買第三級毒品是為了販賣使用,雖然該當三種構成要件行為(即持有第一、二級毒品及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之構成要件行為),但是因為小駱多種類毒品的買入行為(事實行為)只有一個,所以依照第55條應該從重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處斷。如果小駱之後真的販賣第三級毒品了,只是原本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行為之實行而提升為既遂,並不是有另外一個新的販賣第三級毒品行為,不能論為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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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必考熱區-刑法總則》。
http://www.sharer-space.com.tw/9da06/
判決連結: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_1_S.aspx…
備註:這是一篇刑法總則解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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