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知識時間:
可惡渣男!搞外遇竟然還威脅恐嚇對方!
一對男女朋友為公司的同事,然而雙方其實都早已結婚,因此是不能對外公開的外遇關係,然而在一次公司舉辦的員工旅遊,男子表示因為女子正跟他在交往,所以不准女子去參加,還逼迫女子與丈夫離婚,甚至以女子曾拍給他的私密影片做為威脅手段,宣稱如果不按照他的要求與丈夫離婚,就要把這些影片以及截圖的照片都外流,傳給其他同事跟認識的人,然而女子卻不理睬威脅,拒絕離婚,這樣的拒絕惹怒男子,遂將影片的截圖傳給親友,來曝光女子外遇的事情。
這樣的威脅其實頗有既視感,似乎在不久前有位藝人也是如此,當然,這樣的威脅以及散布私密照片的行為絕對已經違法,我們就來看看這些行為可能會構成什麼樣的刑責。
● #恐嚇危害安全罪
恐嚇危害安全罪規定在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 #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像這名男子以散布女子私密影片的方式來恐嚇女子,以 #傷害女子聲譽 的手段來逼迫女子達成他的要求,這樣的行為非常不可取,男子的行為當然符合恐嚇危害安全罪的要件,以加害女子名譽之事來恐嚇女子,明顯違法。
● #散布猥褻影像罪
散布猥褻影像罪則是規定在 #刑法第235條:「 #散布 、播送或販賣 #猥褻 之文字、圖畫、聲音、 #影像 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首先,要先來說一下 #猥褻 的定義,簡單來說,實務上認為猥褻指的是在 #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之性慾,在 #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 的行為,而男子所散布的是女子拍給他的私密影片及照片,主要目的是為了滿足男子性慾,以及表達情感,因此這些影片及照片可歸類為猥褻影像,而男子在遭到女子拒絕離婚後,就把照片傳給其他親友,傳照片就是一種散布的行為, 因此男子的舉動皆符合要件,因此也明顯違法。最後男子也得到應有的懲罰,遭法官判處七個月的有期徒刑。
從上次謝和弦的例子以及今天介紹的這個案例,真的要提醒大家,無論是男生或是女生,在交往時雙方相愛,假如對方要求你拍攝私密影片或照片,在 #同意前一定要先想清楚 ,是否會有被外流的可能性,假如今天雙方分手了,對方懷恨在心,由愛生恨,將這些私密的影像散布出去,可能會造成你的聲譽嚴重受損,有時候,不一定要是暴力相向的人才是 #恐怖情人 ,受傷了,傷口可以癒合,但如果是遭到散布私密影像,聲譽很可能會因此受到損害,並且網路流動性高,更可能會因此不斷流傳,這等同於是一種二次傷害。
其實,男女交往本來就是你情我願,假如因為不甘心分手,就選擇報復對方,外流對方的私密影像,不只會傷害到對方,使對方難以面對社會大眾,也會讓這個社會對你的人格打上極大的問號,個人信用已將因此而蕩然無存!
#黃靖芸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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