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知識時間:
可惡渣男!搞外遇竟然還威脅恐嚇對方!
一對男女朋友為公司的同事,然而雙方其實都早已結婚,因此是不能對外公開的外遇關係,然而在一次公司舉辦的員工旅遊,男子表示因為女子正跟他在交往,所以不准女子去參加,還逼迫女子與丈夫離婚,甚至以女子曾拍給他的私密影片做為威脅手段,宣稱如果不按照他的要求與丈夫離婚,就要把這些影片以及截圖的照片都外流,傳給其他同事跟認識的人,然而女子卻不理睬威脅,拒絕離婚,這樣的拒絕惹怒男子,遂將影片的截圖傳給親友,來曝光女子外遇的事情。
這樣的威脅其實頗有既視感,似乎在不久前有位藝人也是如此,當然,這樣的威脅以及散布私密照片的行為絕對已經違法,我們就來看看這些行為可能會構成什麼樣的刑責。
● #恐嚇危害安全罪
恐嚇危害安全罪規定在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 #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像這名男子以散布女子私密影片的方式來恐嚇女子,以 #傷害女子聲譽 的手段來逼迫女子達成他的要求,這樣的行為非常不可取,男子的行為當然符合恐嚇危害安全罪的要件,以加害女子名譽之事來恐嚇女子,明顯違法。
● #散布猥褻影像罪
散布猥褻影像罪則是規定在 #刑法第235條:「 #散布 、播送或販賣 #猥褻 之文字、圖畫、聲音、 #影像 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首先,要先來說一下 #猥褻 的定義,簡單來說,實務上認為猥褻指的是在 #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之性慾,在 #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 的行為,而男子所散布的是女子拍給他的私密影片及照片,主要目的是為了滿足男子性慾,以及表達情感,因此這些影片及照片可歸類為猥褻影像,而男子在遭到女子拒絕離婚後,就把照片傳給其他親友,傳照片就是一種散布的行為, 因此男子的舉動皆符合要件,因此也明顯違法。最後男子也得到應有的懲罰,遭法官判處七個月的有期徒刑。
從上次謝和弦的例子以及今天介紹的這個案例,真的要提醒大家,無論是男生或是女生,在交往時雙方相愛,假如對方要求你拍攝私密影片或照片,在 #同意前一定要先想清楚 ,是否會有被外流的可能性,假如今天雙方分手了,對方懷恨在心,由愛生恨,將這些私密的影像散布出去,可能會造成你的聲譽嚴重受損,有時候,不一定要是暴力相向的人才是 #恐怖情人 ,受傷了,傷口可以癒合,但如果是遭到散布私密影像,聲譽很可能會因此受到損害,並且網路流動性高,更可能會因此不斷流傳,這等同於是一種二次傷害。
其實,男女交往本來就是你情我願,假如因為不甘心分手,就選擇報復對方,外流對方的私密影像,不只會傷害到對方,使對方難以面對社會大眾,也會讓這個社會對你的人格打上極大的問號,個人信用已將因此而蕩然無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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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 在 黃靖芸律師。生活法律沙龍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週末有人有去《#動漫祭》嗎?☺️☺️☺️
每年都會有同人角色扮演者到場參加、攝影師到場拍攝,也有許多家長帶著孩子共襄盛舉。
然而在這個盛大的活動中卻發生了一個插曲,當場有一個扮演者被發現做出一些掀裙子的動作供人拍攝,並且未穿著內褲,導致新聞、網路上議論紛紛,而這位扮演者也在今天被警方要求到警局做筆錄。
我們今天不論這位角色扮演者有何爭議事件,單就在展場做出的種種行為,來探討這些舉動是否會引發法律問題。
首先,大家最立即想到的應該就是妨害風化的問題,而在刑法第234條就有相關的規定,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而這位扮演者在當場並未穿著內褲的情況下,做出掀裙子這樣的動作,露出其私密部位供人拍攝,這樣的行為是否就是刑法所稱的猥褻呢?
「猥褻」這個詞在最高法院的判決中有兩種說法:
1. 指性交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一切色情行為,亦即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侵犯他人性自主權之行為,使被害人有被侵犯之被害感覺。
2. 指性交以外,基於滿足性慾之主觀犯意,以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所為,其外觀,依一般社會通念,咸認足以誘起、滿足、發洩人之性慾,而使被害人感到嫌惡或恐懼之一切行為。
在實務案例中,法院認為在公開場合露出私密部位供人觀賞的行為是屬於猥褻的行為,因此像這位角色扮演者,在一個公開場所,在眾人可見的情況下,露出私密部位供人拍攝,應屬於猥褻行為,因此很有可能會成立刑法第234條的公然猥褻罪。
雖然藝術有很多不同的形式,然而在法律上仍有著相關的規範,或許對這位表演者來說,這是一種表現藝術的行為,但在那樣的場合下,不僅主辦單位有規定,且當場也有許多的小孩子,這樣表現的行為,或許有些欠缺思慮,對於他人而言,非但可能不是藝術,還會是影響兒童身心的錯誤示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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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 在 台灣創新法律協會- #關於猥褻行為的闡釋⭕️最高法院109年台 ...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關於猥褻行為的闡釋⭕️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1802號刑事判決刑法所指之「猥褻行為」,係指除性交以外,行為人主觀上有滿足自己性(色)慾之意念,而在客觀上施行足以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