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help my friends.」
這兩天,我收到了很多求援的訊息,有來自被隔離的移工、幫移工轉述狀況的同事、小型單位的移工雇主、認為移工禁令執行有疑慮的朋友、當然還有更多是對縣府無法妥善處理現況,而滿心憂慮疫情失控的頭份竹南鄉親。
對於移工的處置和禁令,本篇將列點提出問題與建議:
1. 京元電移工隔離狀況
依照指揮中心的說法,京元電全數移工隔離14天,採一人一室獨立衛浴,確保快篩偽陰性與潛伏期不會造成再度交叉感染,全廠近兩千名移工分為高風險與低風險處理,高風險群移至各縣市集中簡易所,低風險群移至各宿舍與防疫旅館。
但我們卻陸續收到現場回報的照片,低風險族群被移至曾有確診者的造橋宿舍,現場環境雜亂,有丟在地上的防護衣、掛在冷氣口的口罩、吃剩的便當、滿走廊的垃圾,和各式各樣髒亂的房間,在仲介公司人力不足、尚未做好清潔消毒的狀況,卻要把快篩陰性的低風險群,移進這樣讓人充滿疑慮的宿舍,且根本非一人一室,多為2-4人一間共用衛浴。
還有房間沒有尚未配水及衛生紙,甚至只有床板,沒有床墊、沒有枕頭、沒有棉被,且有的房間甚至是兩個人要一起睡在這樣的木板上。移工們隔離不是要多高級舒適的環境,只求是確實清消的環境,這樣隔離才有意義。只求生活最低的標準,能夠有水和衛生紙使用,睡覺可以有棉被枕頭。
甚至還有消息傳出,管理人通知住在防疫旅館的移工,每日需自費2500元,並從薪資夠扣除,住14天便是35000元,扣掉勞動部在昨日記者會說明每日會對防疫旅館補貼的1000元,仍須負擔21000元,都是為數不小的金額。
今日詢問苗栗縣防疫旅館主責單位,其回應防疫旅館本就須收費,但此次係配合政府要求,應由仲介或雇主負擔,由移工薪資扣除並不合理。因隔離尚未結束,此狀況仍未發生,只是有收到消息,一旦有移工因配合隔離而被扣薪,會責成勞青處對仲介或雇主進行處置,並已告知上述宿舍情況請求儘快改善。
補充1:後續確認,向縣府反應後,仲介已於接近午夜時配發一人1罐水、1包面紙、枕頭與涼被,但仍兩人睡在一個木板上,並於隔日一早將進行二次快篩。謝謝縣府同仁協助處理。
補充2:後續仲介公司有跟移工們道歉沒處理好這些事,也會加派人手幫忙,未來的生活需求會妥善處理。
2. 苗栗移工禁令法源依據
本次苗栗的確診個案,有七八成為外籍移工,主要因為移工們的住宿環境及工作樣態,導致一旦有人染疫,便會在宿舍群與工作場域中密集傳散,因此當徐耀昌縣長發出強力的移工禁令時,雖然我覺得有些疑慮,但仍在等縣府的完整說明。
「全縣移工自即日起,除上下班期間停止外出。」
昨天公佈禁令時,縣府遭質疑法源依據,有看到有多名律師說明,地方政府可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視實際需求管制特定場所之出入及容納人數,或是中央主管機關可依48條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要求人民居家隔離,並配合指揮中心三級防疫警戒,命令移工禁止外出、警方加強稽查等。
昨天詢問我的朋友,我都以這幾條先回應。但其實「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雇主聘僱移工指引:移工工作、生活及外出管理注意事項」中,也沒有禁止移工外出的相關規定,仍在等苗栗縣政府的說明。
而今天縣政府的記者會上說明移工禁令處罰的法源依據,非傳染病防治法,而是「就業服務法」。
這是什麼意思?意思就是說,苗栗縣政府不是直接要求移工禁止外出,而是要求雇主與仲介管理好移工,別讓他們出門。所以生活必需品和移動才是由雇主與仲介負責,一旦沒管理好自己的移工,雇主與仲介便會遭就業服務法被開罰,昨天一天警局已查獲21起移工外出案例。
若要完整解釋,可說限制外出的來源為苗栗縣政府依傳染病防治法及特別條例提出,而移工沒遵守將會依就業服務法對雇主及仲介開罰。
若依傳染病防治法且取得中央指揮中心同意,雖仍有疑慮但可以理解。但徐耀昌縣長以就業服務法要求雇主與仲介去限制移工們的人身自由,且今天指揮中心副指揮官在記者會上被詢問時,顯然不知道苗栗的狀況,這使得目前的移工禁令讓人難以接受。
沒有想到,縣政府對於防疫的清零作戰,不是將病毒的傳遞清零,而是要將移工從苗栗縣的街道上清零。
補充:6/9記者會指揮中心表示,此政策為苗栗縣政府口頭片面宣布,建議全國不分國籍皆維持三級警戒。
3. 眼不見為淨,恐引發社會對立
移工禁令政策徐耀昌縣長要的只有一件事,就是不要在苗栗的路上看到任何移工。
因為縣政府的失能,導致疫情控制不下來,直到指揮中心進駐才逐漸穩住,但狀況持續緊繃且民眾恐慌及焦慮情緒高漲下,縣府好像做什麼被罵什麼,徐耀昌縣長竟然操作本國人民與外籍移工的對立,借此轉移焦點。
我們可以看到其他移工數量很多縣市首長,像新竹的林智堅市長第一時間請國軍入駐,提供企業移工篩檢協助穩定軍心,桃園的鄭文燦市長明確的對不同數量的移工宿舍與公司提出對應策略,甚至連新北市的侯友宜市長都說鼓勵比限制好,鼓勵業者以獎勵代替限制。
我們的敵人是病毒、不是移工。為了防疫,我們都很樂意配合政府執行各項政策,移工們也是,台灣人害怕染疫,但隻身在外國的移工更加害怕,所以因應本次事件性質多為移工群聚所致,只要有被框列或同宿舍、同公司,他們也很願意配合停工、隔離等政策。
沒想到接下來要面對的是「移工=病毒」的標籤化政策,好像只要看不見、接觸不到移工,苗栗就能恢復平靜。
「這些遠渡重洋、飄洋過海來到苗栗地區,認真辛苦工作移工們,亦是我們縣內推動各項產業的重要人力來源之一,他們支撐台灣基層勞務與照顧長輩的看護工作,在面對不熟悉的服務環境及語言,內心難免感到恐懼與不安。」
這是去年九月縣府舉辦的移工嘉年華新聞稿之內容,現在每一句話看起來都分外諷刺。
4. 不只種族對立,還有階級對立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46條》以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台灣將外籍勞工分為兩類,一類從事專門型與技術性質的工作,像是高階主管、專門或技術人員、外籍教師等白領移工;而另一類主要從事勞動性質的工作,包括製造業、營造業、農林魚牧等產業移工,及看護工及家庭幫傭等社福移工,所謂的藍領外勞。
若所有移工除上下班皆不得外出,那麼照定義除了藍領移工外,白領移工也不得外出。外籍教師、高階經理人、甚至風電廠商的技術人員都不能外出。
但有個案例是菲籍高階幹部,自行在外租屋,我們詢問勞青處這是否要管制,得到的答案是不用。我想這很清楚的說明了,本次的移工禁令就是僅針對藍領移工。
5. 實務上的困難
詢問此禁令是否有時間規劃,答案既然不是隔離14天,也不是直到三級警戒解除,而是目前沒有解禁時程。僅能單點的從宿舍到產線工作,給最基本的生活物資,這樣來回的搬運人力儼然形同奴工。這時程一旦拉久了,是否有可能產生反彈甚至逃跑,反而會發生更大問題。
而大型的仲介公司或是雇主,可能尚有辦法負擔生活採買跟交通移動,但小型的雇主根本沒辦法應付,小型雇主可能就四五個移工,只能通通擠在一台車上載去上班,這不是反而增加接觸?縣府也沒有任何配套措施或補貼,通通要雇主自己想辦法。
再來問題更大的是家庭看護工,縣政府知道有多少家庭看護工跟長輩住在一起相依為命嗎?現在如果不能出去買菜,不能出門倒垃圾、不能至藥局拿藥等,一旦時間久了,家中長輩飲食健康出現問題、環境髒亂滋生細菌、慢性病用藥沒了,長輩的身體狀況出現問題時,有誰能負責?
總不可能叫仲介或親人回來照顧,這一樣違反減少區域移動跟接觸的原則,且實務上根本窒礙難行。
且買菜、倒垃圾、拿藥、幫家裡添購生活日用品難道不是工作的一部分嗎?雖說工作可以外出,但若他們現在出現在市場,請問縣民們會怎麼想?會不會立刻報警?今天晚上倒垃圾時段,就有朋友跟我說平常會看到的移工們通通都沒出門了。
甚至有基層警察擔憂,移工外出確實配戴口罩、未群聚,落實實聯制,警方要依據哪條法令「加強稽查」?也有人指出,「這跟苗栗縣爆發疫情,所以全台客家人都不得出門一樣的邏輯」、「移工外出有群聚危險,上班就沒有群聚危險 ?」
台灣社會各處都仍面對疫情風險,並非隔離了移工就會恢復平穩,且並非身為移工就一定有高度傳染風險,應針對事件處理,例如京元電本次的全數移工隔離,就屬台灣社會可接受的處置。
因此這樣一個沒有時間期程、沒有配套措施、沒有合理法源依據的政策,我認為非常不妥,建議縣府調整政策。
要守護苗栗鄉親的健康安全,也要照顧移工們。
6. 呼籲政府積極協助雇主改善環境,而非要求限制
目前全縣大大小小的移工宿舍,縣府都將陸續清點完成或發出公文通知了,但實務上仍是由仲介公司做處理改善,才會發生前面第一點的狀況。
根據勞動部新修正的移工指引,雇主應強化生活管理及協助就醫,包含協助移工保持社交距離,建議雇主妥善運用現有閒置宿舍空間,增加每人居住面積,或利用隔板減低飛沫傳染,降低群聚感染風險。另外,基於風險管控,雇主也必須預先規劃1人1室居住地點,在移工工作或居住地點發生群聚感染時做好提前因應準備。
地方政府應輔導雇主落實該指引,無法完成的部份積極給予協助,而非不合理限制。我同意本次事件有特別的族群性質在,因其住所環境的密集導致群聚感染嚴重,完全一視同仁很困難。
但並非移工本身易染病,解除隔離後其仍有可能受他人傳染,若再有移工染疫,難道要再一次全縣移工禁令嗎?應該針對事件在合理的範圍內給予積極的協助,如指揮中心本次對京元電公司的處置才對,而非直接匡列特殊族群限制。
7. 提出移工群聚感染之防疫處理原則
具體建議如下:
一、督導各雇用移工之企業與機構單位落實分艙分流管理,給予必要協助並督導落實。
二、全面盤點移工宿舍進行空間改善,降低居住空間導致的高感染風險。
三、產業移工:縣府應安排所有產業移工進行至少兩次快篩安排,並協助雇主讓快篩陰性移工進行必要時間之隔離,避免偽陰性再次交叉感染。
四、社福移工:縣府應安排所有社福移工進行快篩+pcr,等待報告時間之隔離時間,縣府應提供必要措施補足照護缺口。
五、一旦機構或企業發生移工確診案例,確實框列密切接觸者與同宿舍成員,全面進行篩檢與隔離,並針對企業場域確實清消。
最後,我一直很擔心因為這次事件的特殊性,會有嚴重的對立產生,移工提供了台灣社會許多不可或缺的勞動力,你我的家人照顧和公司企業運作,可能都有非常仰賴這群外國朋友的地方,沒有人希望染疫,也沒有人希望變成危害社區的因子,既然事情發生了,希望我們可以不分彼此,團結努力渡過,讓台灣是一個充滿各種族群、共榮共好的島國。
同島一命,苗栗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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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單日新高!新增8例確診全為境外移入;非必要赴三級警示國家染病、違反居家隔離檢疫規定者,將公布姓名、加徵費用;行政院與指揮中心禁止高中以下師生出國】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今(16)日下午宣布新增8例COVID-19(又稱武漢肺炎、新冠肺炎)案例,全數為境外移入,確診人數達67人。指揮中心並針對違反居家隔離、檢疫規定、無視三級警示仍前往疫區而確診者祭出公布姓名、不給予防疫補償金,以及加徵相關費用等懲罰。
■新增8例,東歐、中東、東亞、北非等42國提升至第三級警示
今日確診的案60為中部20多歲女性,2月9日至3月11日獨自前往義大利、希臘、德國旅遊,12日入境後14日出現發燒、畏寒、倦怠症狀確診。這位女性表示在3月5日到9日曾入住德國青年旅館,與同房旅客有共用衛浴,其一旅客狂咳不止,認為遭其感染的機率高。已初步掌握接觸者11人。
案61為南部50多歲女性,3月5日到14日與另一位家人參加奧地利、捷克旅行團,14日入境時發燒,後送就醫篩檢確診。其同行家人15日出現發燒,已通報檢驗中,其他已掌握同團團員接觸者共20人。
案62為北部60多歲女性,3月7日到14日與另一位家人前往菲律賓探親,12日在當地就出現發燒、咳嗽、肌肉痠痛等症狀,14日入境後就醫確診。其家人(含同行者)目前均無症狀,但在菲律賓時有與來自美國的家人接觸,該家人已返美,但在美國出現咳嗽症狀,現於美國採檢中。
案63為北部50多歲男性,是昨天公布案55埃及旅遊團的同團團員。這位男性在13日因咳痰、流鼻水、打寒顫等症狀就醫確診。目前掌握98人接觸者,皆無症狀,正持續檢驗追蹤中。
案64為北部20多歲男性,與昨日公布的案58西班牙留學生同校。他於12日入境,14日出現畏寒、流鼻水、眼睛癢等症狀,就醫後確診。指揮中心指揮官陳時中表示,有聽聞這所西班牙學校有老師確診,研判校園群聚感染機會較大,目前掌握接觸者共55人。
案65至67是南部2名50多歲女性、1名60多歲男性,是案56、57土耳其旅遊團的同團團員。三人分別於14、15日發病確診,該旅行團目前已5人確診,其餘接觸者正追蹤中。
陳時中表示,之前的旅遊警示都是一國、一個地區、一個城市來監測,但已不適用於目前世界大流行的狀況,應該要以大區域的範圍一併匡列,目前疫情已從亞洲轉移到歐洲、中亞、中東,因此今日決定再將東歐、中東、東亞、北非42個國家的疫情建議提升到第三級:警告,自這些國家返台需居家檢疫14天。
■硬要前往疫情嚴峻地區,指揮中心祭出三項限制
陳時中表示,為了警示民眾不要前往警示地區,將祭出嚴格手段,共有3個限制。
1⃣,若明知是第三級旅遊警示國家,仍執意前往,歸國居家檢疫期間,將不得領取《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中,最多新台幣1.4萬元的防疫補償金;若歸國後確診,將公布姓名、加徵其他必要的費用,細則將另行公佈。
2⃣,民眾入境填寫檢疫通知書資料,若不確實,如提供不實聯絡資料、漏填等,除不得領取防疫補償金外,將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第69條第1項最高處以15萬罰鍰;違反居家隔離、檢疫規定者,也將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紓困條例》)處以10至100萬罰鍰,並公布姓名。
3⃣,為避免增加國內防疫成本負擔,自17日起,外籍人士若自第三級旅遊警示以外的國家來台,有症狀者,需自付門急診以及檢驗費用。相關費用的明細收費標準,指揮中心表示,這兩天將會明訂後對外公布。
指揮中心過去針對確診個案的姓名、地區等個資都採保密,此次則大動作要求違反規定者需公布姓名。陳時中表示,過去情勢沒那麼緊迫,如今確診個案多,需要加強警示性管理,擔心違反規定者若多,會造成防疫更大的負擔,因此才決定增加限制。面對外界質疑相關法源依據仍不夠清楚,認為指揮中心已屬行政院層級的一級開設,各部會應共同討論開會後決定,陳時中在記者會上對此表示,因為認定公布姓名為民眾違反規定的處分,以及時間緊迫,相關措施並沒有跟法務部討論適法性。
指揮中心社區防疫組副組長莊人祥表示,由於目前武漢肺炎已造成全世界大流行,也沒有疫苗與特殊治療藥物,即便輕症居多,一旦造成社區感染,也會因病人急速增加,造成醫療、病床配置上的問題。台灣在極力圍堵下,需要民眾配合,因此先制定條款,如目前《紓困條例》第7條、《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58條都有相關依據,但制定好了,能不用就不用。
法界對此已出現不同聲音,律師劉繼蔚接受訪問時質疑,公布姓名的措施像是行政罰,法律上有「行政罰法定」原則,意即法律沒有規定的,就不能處罰。遵守法的義務和處罰效果若都由指揮官自己訂,恐不符合「行政罰法定」原則。
■行政院拍板高中以下師生禁止出國,法源依據引發質疑
針對今天新北市、台北市、桃園市政府皆提出高中以下師生禁止出國,其中新北市禁止到6月底、台北市為7月14日、桃園市為8月底,陳時中表示,指揮中心也認為應更嚴格限制出國規定,因此向行政院建議,防疫期間不宜出國,行政院表示接受建議,高中以下師生禁止出國到本學期上課日結束為止,其他更細則的規定,會再與教育部討論細節。
對此措施,劉繼蔚同樣也質疑指出,《紓困條例》第7條規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該條文規範太廣泛且不明確。今天師生出國禁令跟先前公布醫護人員出國禁令一樣,若引用該條文,恐怕解釋範圍太擴張,且有失比例原則。
劉繼蔚補充,如果疫情確實已經嚴峻且急迫到需要快速彈性地實施管制措施,恐怕由總統發布緊急命令,才是憲政法治國的正道。
教育部則在晚間發出新聞稿指出,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記者會宣布,從加強防疫的角度,自3月17日起到本學期上課日為止,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全面停止學校師生出國計畫,如有特殊必要出國者可以專案申請,並且加強回國後管理措施。
(文/陳潔、林雨佑;攝影/楊子磊、蘇威銘)
#延伸閱讀
【法律解析|以防疫之名限制醫療人員出國,國家有權力嗎?怎麼做才合宜?】http://bit.ly/2SWLSu2
【武漢肺炎防堵、減害換檔關鍵──我們怎麼及早攔截重症高危險群?】http://bit.ly/2INSDbN
【世紀之疫──2019新型冠狀病毒風暴】http://bit.ly/3bhXgr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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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接受隔離處置者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去**的愛國病毒,傳染病防治法這次準備好了嗎?】
▌武漢起疫,北京當局這次「鎮壓」的了嗎?
別管之前的鼠疫了(好像沒有後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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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今天凌晨宣(承)布(認)武漢肺炎會人傳人。在昨天之前,中國微博的風向有多數人是不當一回事的(也有部分人在宣導要戴口罩),看到低能留言比如「這是個 #愛國病毒!只往國外傳,境內只有武漢」等的就不說了(凸凸)。今天巡視了一下,發現上面除了呼籲戴口罩的留言居多,希望武漢人不要出武漢的也有,辛苦前線醫護人員的也很多,當然也有哀號買不到口罩的人。不知道在這次承認會人傳人之後,北京當局是不是真的能好好應對全球最大的人類大遷徙(aka #春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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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為什麼我們這麼衰有一個這麼不會防疫的鄰居?對不起不一直檢討鄰居了,來看看自己國家!昨天疾管署已經宣布成立第三級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那讓我們來看看被 #SARS 肆虐後的 #傳染病防治法 今天及格了嗎?
▌你還記得當年的SARS嗎?
#新書發表會上 #我們最帥的社群主編有講過
當年面對SARS,我們國家的傳染病防治法根本就還沒有準備好,不信你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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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當時的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的「#必要處置」其實是導不出來可以封院的(和平醫院)。先來看看第37條第1項:「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由該管主管機關予以留驗;必要時,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或施行預防接種等必要之處置。」留驗?遷入指定處所檢查?預防接種?全部都是很輕微的干預措施(比較像是 #行動自由),其實根本就很難把「#強制隔離」(這種 #人身自由 的剝奪)跟前面舉的例子放在一起比較啊!而且後來還增訂一個「#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在第5條說可以強制隔離,這不就更代表了當時傳染病防治法就是沒想到可以強制隔離,所以才要另外訂一個法規嗎?這樣是不符合 #法律明確性 的要求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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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大法官說這種人身自由的剝奪是以保護人民生命安全跟身體健康為主的,跟刑事處罰不一樣,而且還跟醫療、公共衛生專業有關,對於正當程序的要求可以不用跟刑事處罰要求的一樣高,有人說這種人身自由的剝奪叫做「#照護性人身自由的剝奪」。大法官認為在這種情況應該讓專業主管機關依照他們的專業知識做決定,跟需要由中立、公正的法院介入的情形不一樣,所以事前可以不用 #法官保留(原本在憲法第8條有說因為犯罪嫌疑被逮捕的話要在24小時內送到法院,讓法官看看ok不ok),只要事後有救濟管道、給予合理補償就可以了!但在這裡想提出 #許宗力大法官的部分不同意見書 給大家參考,許大法官在這裡就講到:第一,從歷史經驗來看,當權者以罹患精神疾病為藉口,以達整肅政治異己的情況屢見不鮮。第二,法官保留與「疾情防治貴在迅速」二者不必然相衝突,法官保留的主要功能在於要 #讓事件透明化,使行政機關對剝奪人身自由的理由,不得不做詳盡的說理,公開接受反方的質疑與檢驗,不具專業知識不是不讓法官審的理由,畢竟我們仍然可以藉由其他專家的意見來審查。
▌現在的傳染病防治法長這樣!
現在關於防疫手段規定在第37條:「一、包括管制上課、集會、宴會或其他團體活動,二、管制特定場所之出入及容納人數,三、管制特定區域之交通,四、撤離特定場所或區域之人員,五、限制或禁止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或出入特定場所,以及六、其他經各級政府機關公告之防疫措施」。且當有成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時,則應依中央指示辦理。主要是使大規模傳染病發生時,明確規定由中央統一指揮,另外也新增了一些例示手段。
–
而對於有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措施,則也在第48條明定有隔離的手段。另外關於傳染病病人的人身自由則規定在第44條,將第1類至第5類的傳染病病人的處置措施分為三種:「應於指定處所隔離治療」「必要時得於指定處所隔離治療」以及「依公告防治措施處置」,且應於強制隔離治療之次日起三日內作成隔離治療通知書,讓本人跟他的家人知道。(但就是因為釋字690號解釋,因此強制隔離還是不需要先讓法官看看的!)
–
然後跟SARS時期不同的是,我們身處的這個世代資訊傳遞快速,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規定在傳染病發生期間的資訊控制對不實散播資訊者課予罰金處罰!不過這條是不是能有效達成 #消息正確性 的目的還是可以討論的。
–
另外,這裡還有一個問題是我們的病歷、用藥紀錄等等都會記錄在健保卡裡面,在大規模傳染病爆發時,人民的 #資訊隱私權 是不是要退縮,讓國家的研究機構可以直接用人民的健康資訊去做研究?在釋字第603號解釋裡面,有提到指紋要在有重大公益的時候國家才可以蒐集,像健康資料似乎可以比照辦理。只是現行針對隱私規定只在第10條規定因業務知悉的人不得洩漏,還是有規範密度不足的問題。
–
雖然改善值得肯定,但確實還是有地方不太足夠,但總之希望這部法律這次能作為防疫的堅強支柱,而不是漏洞百出的海砂屋鷹架!
▌一休泥看文章去!
📍李濬勳|儘管被 WHO 拒於門外,台灣仍是「全球疫情通報及防治體系」的一員──究竟衛生情報多重要?有何影響?
https://buff.ly/2YH9jvQ
📍葉明叡、廖偉翔|全球衛生與沒有人權的人
https://buff.ly/2UBed8G
附上截圖新聞連結:
https://buff.ly/36fLE4G
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接受隔離處置者 在 【#法律生活小故事】 因為生病就隔離我,違反憲法人身自由的 ...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於受強制隔離處置時,人身自由即遭受剝奪,為 ... 病例,主管機關 即依現行#傳染病防治法 第48條第1項規定令小陳在醫院接受隔離。 ... <看更多>
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接受隔離處置者 在 Re: [理賠] 新安東京海上防疫險理賠速度PTT推薦Insurance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恕刪原文傳染病防治法第48 條1. ... 隔離通知書而於中華民國境內接受隔離處置者(不含確診後接受隔離治療者),本公司依本契約之約定定額給付法定傳染病 ... ... <看更多>
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接受隔離處置者 在 Re: [理賠] 陪同隔離可以賠喔- 看板Insurance - 批踢踢實業坊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這篇寫得很好,直接以行政處分的效力來討論,但保險契約是私人契約,現在最大的爭點
在於,實質上非因符合傳染病法48條要件,所開出的隔離通知書這一種行政處分,無論對
錯,保險公司是否不得爭執而接受?
實務上保險公司不會接受的,因為雙方對於理賠要件就是有爭執,我以目前最多的富邦來
講,它保單的原文是寫被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三條約定之法定傳染病,接受隔
離處置者,本公司依據保險契約給付保險金,這條在講的是有沒有因48條法定傳染病隔離
之事實,而48條能夠被認定隔離的事實,只有疑似接觸確診者跟確診者兩種,傳染病防治
法第48條第一項已有明文規定
且保險契約條款內文並非寫被保人因衛生署開立隔離通知書,本公司依據保險契約給付保
險金,開立隔離通知書是輔助保險人判斷是否有隔離之事實,非絕對之事實。
因此,雙方的爭點是在於有沒有法定傳染病接受隔離的事實,而非衛生署開立隔離通知書
的行政處分效力,上法院保險公司不會爭執行政處分效力這段,因為條款本就不以行政處
分做為理賠標準
退萬言之,6歲以上的小朋友居家隔離,依據兒少法家長可以選擇是否陪同居家,就如葉
教授之看法,就算有隔離通知書,亦違反保險法第29條第二項但書,被保人故意使保險事
故發生之法定除外不保事項,依然保險公司有權不理賠,唯一例外的是6歲以下的陪同隔
離應該理賠,就如金管會說明的例外情況一致
當然,爭取理賠權益是被保人的權益,但會遇到保險公司拒賠很正常,最後應該多數會進
法院請法院就是否有48條實質審查,可能的攻防爭點如上,是否勝訴請自行參酌
如果能贏最好,因為我也有買
※ 引述《siaojing (繼續學習)》之銘言:
: 無聊沒事回一篇好了,
: 先講結論,拿到主管機關發的強制隔離通知書就行(依據傳染病防治法48條開立)
: 陪同隔離什麼小的是保險公司自創不用理,
: 隔離險保險事故發生是主管機關認你有傳染病防治法48條的情況隔離你,
: 隔離通知書是證明確有此事。
: 有實質審核判斷是否符合傳染病防治法的人是主管機關,不是保險公司、鍵盤專家,
: 只要你拿到接觸隔離的居隔書,就代表主管機關認定你是該條的適用對象,
: 其他人無權實質審查主管機關的判斷是否合法、合理,
: 將來即便去法院訴訟,法院也只能審查合法性,
: 有一派最常的論點是,阿你就是自願陪同隔離,不符合balabala,
: 這就是在做實質判斷了,你無權審核主管機關的認定,
: 任何人、包含保險公司在內只能形式上去看這張居隔書,
: 有沒有偽造、個人資料有沒有填錯等,沒有的話你就得認這個人是被主管機關依據
: 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匡列隔離,保險事故發生。
: 那有的人會說,這個根本不符合強制隔離,怎麼能開?
: 請去法院訴訟,由法院來確認主管機關違法,
: 這邊後續會接到國賠的問題(被匡列人因為違法的行政處分而限制人身自由)
: 最後,說自願陪同隔離最弔詭的是,這些人有收到居隔書,性質是強制隔離
: 自願跟強制如何並存?
: ps.保險公司受保險契約拘束,並據此理賠,
: 傳染病防治法48條規範的是主管機關跟人民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跟保險公司無關,
: 保險公司不能越俎代庖跑去說依傳染病防治法48條認定保戶不合資格,
: 那是把自己放到主管機關的位置或是訴願機關的位置上。
: 講白了,主管機關怎麼認定不甘保險公司的事。
: 然後金管會也是吃飽了撐著跑出來想幫忙解套,但它忘記權力分立的概念,
: 它自己也不能去審查衛服部或縣市政府開出來的居隔書,
: 對於保險公司而言,上面老大說可以不用賠,當然就順水推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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