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打疫苗的一千多人,絕大多數大概也沒有疫苗專業,長官說能打他們就打,長官要造冊,擠進去又何妨?完全符合既自私也平庸的人性,就是少了屏東縣長潘孟安說的「正直」,和陳時中口中的「氣質」,但却無可避免的得為疫苗不執行造成的民怨背鍋,公平嗎?打過的疫苗吐不出來,不但吐不出來,在多數人打不到疫苗的時候,他們還有第二劑;陳時中大概想著頭過身就過,但是,只要台灣還有一位想打却打不到疫苗的民眾,這股 #民怨 就沒有過去的時候,#蔡政府 還想查辦朱學恆嗎?那得提防「送花籃到衛福部」成為全民運動。>
#政治評論人、#宅神 #朱學恆 六月初送給 #衛福部 兩對花籃,上書四句落款,「#爾俸爾祿,#民膏民脂,#下民易虐,#上天難欺」,當時全國三級警戒近兩周,確診人數不斷飆升,死亡數也超乎想像的不斷累積,朱學恆意在喚醒執政者;不到一個月,朱學恆被依「#妨害公務罪」檢舉並經警察局「#傳喚到案」製作筆錄。
這是一個比 #民進黨 慣性依「#假訊息」移送批評言論更搞笑的個案,因為「妨害公務」在刑法上是要構成要件的,亦即必須是在公務員「執行公務」時,施以「強暴脅迫」,除了肢體衝突、以動力交通工具(汽機車等)或兇器和危險物器;朱學恆即使駡政府,動的是嘴而非拳頭,他送的花籃充其量是禮器而非兇器,遑論花籃屬靜物,距離衛福部大門都還有數公尺遠,連衛福部官員進出辦公室都阻攔不了,遑論「妨害」;即使如此,#檢察官 還是行禮如儀發出傳票,#警察局 同樣行禮如儀傳喚製作筆錄。
五天後,國民黨立院黨團揭露衛福部施打疫苗的造冊統計,赫然發現,朱學恆案不但搞笑,甚至是樁驚天「冤案」。根據國民黨揭露的訊息,衛福部所屬各單位,除了部本部、國民健康署、社會家庭署的施打率低於目前的全台施打率百分之十,其餘各單位都遠超過百分之十,疾管署施打率超過百分之百,#食藥署 更超過百分之一百六十九,這個比率實在太驚人,對所謂「第一線防疫官員」的標準,顯然有不同解讀。
衛福部的解釋,施打人數暴增因為除了編制內人員外,還有編制外人員,比方疾管署編制八百五十人,造冊就有一千二百六十一人,而食藥署編制六百四十六人,造冊就有一千三百五十六人;那麼第一個問題是:遠超過編制的約聘雇人員是正常的嗎?約聘雇人員泛濫一直是政府精實不力的主因,過去監察院緊盯的對象以地方政府為多,因為民選政府難免人情壓力,不論政黨如何輪替都有八行書,但以不超過編制內員額一成為界限,超過者就很有可能被糾正。那麼疾管署和食藥署就得解釋,這超過近乎一倍的編制外人員,是常態?還是因應疫情所需的任務編制?疫情告一段落就解聘?因為「爾俸爾祿,民脂民膏」。
第二個問題,衛福部大概沒辦法解答,亦即編制外人員超過編制內人員,是衛福部才有的特例?還是中央各機關都存在的「現實」?還有沒有哪個中央部會也有類似情況?如果有,這些機關人員,是否也一併列入了「第二類施打」的順位表中?這個問題也是全民的疑問,疫苗施打順序表如何決定?那些不斷插隊暴增的造冊名單,從何而來?合不合乎常民理解的「第一線防疫人員」(包括邊境檢疫等)?民進黨在立法院否決了公布名單的提案,那麼就只能仰仗已經立案調查的監察委員給全民一個交代,就算不能公布名單,好歹公布數字,讓全民知道各部會都是哪些單位的生命風險比他們更高,也給為了爭取殘劑摔了個狗吃屎的民眾一個交代,因為「下民易虐,上天難欺」。
#疫苗 是人權,不是特權,#病毒 之前人人平等,公務員當然也有生存權,同受憲法保障,但是,公務員受民眾供養(納稅),無可避免必須把為民服務擺在己身利益之前,這也是為什麼放眼民主國家,除了為緩和民眾疑慮而帶頭先打外,「官員先打」是絕無僅有的排序方式。貧富差距造成的相對剝奪感,是源自富人與窮人之別,這裡頭還有個人努力與社會是否提供公平的晉升機會等複雜因素,可怨天却難尤人;疫苗之打得到與打不到的相對剝奪感,却是因為政府(官員)掌握了疫苗資源以及分配的權力,特別是平平都是完糧納稅的公民,有人排不到而摔大跤,經常進出醫院的重症患者也排不到疫苗,有人打到了却被罰,罰與不罰都由政府官員說了算,豈不是「組織性 #特權」,其誰能平?心有不平不能怨天只能尤人,這個「人」,當然就是政府。
風評:朱學恆的驚天冤案VS.食藥署超打疫苗
https://www.storm.mg/article/3795880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黃國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這次的質詢,其實是苦口婆心,希望行政部門聽得進去。 1. 針對我為基層領犬員發聲,竟被農委會官員列為假訊息的事件,我利用質詢公開肯定農委會陳吉仲願意道歉的誠實與擔當,遠比其他政府官員說謊被抓包,還死不認錯、繼續硬拗的態度,好得太多。 2. 針對惡意散播假訊息傷害農民、打擊政府,法務部研擬再度修正...
「假訊息 構成要件」的推薦目錄:
假訊息 構成要件 在 徐立信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防疫有功長官受,
千夫所指萬華人!
石崇良明顯違反 #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 規定,請檢察官依法偵辦
🔺控告理由有三
1、客觀構成要件上,因指揮中心早已證實同時期 #蘆洲、#宜蘭群聚 與 #諾富特群聚的病毒基因定序完全相同,均屬「#英國變異株」病毒並非發源於 #萬華
2、且疫情中心指揮官 #陳時中 亦公開道歉認為指稱病毒發源地是萬華,明顯 #與事實不符,公開認證次長所云屬不實訊息。
3、被告主觀上因身為 #衛福部常務次長,就疫情的掌握比一般人更為知之甚詳,卻明知不實之事,仍惡意散布給社會大眾,意圖 #散布假訊息 甚為明顯。
#常務次長石崇良
你帶頭違法⛔️做了最壞的示範!!
阿信無法容忍官員這般 #污名化萬華
💢請你辭職下台‼️
還給萬華人一個公道❗️
🔔請訂閱分享阿信頻道: https://youtu.be/SbPorGHpR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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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訊息 構成要件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特別刑法的解釋問題:「純粹是對於國產疫苗的提問,到底算不算假訊息?」
所以說,在防疫的時候,正確的制定(立法機關)、解釋與適用法律(行政與司法機關),很重要的。
在這個案例中,可以看出防疫跟法律有密切的關係,特別是基礎的「刑事法規釋義」問題——
不但涉及 #檢察官與司法警察的偵查資源遭到濫用的問題(一年以來,許多地檢署的民生專組都快被濫行移送塞爆,換來一張張的不起訴處分書!)
濫行解釋法律,更涉及 #人民對於政府專業與公正性以及EUA程序的信任、以及我國生技產業發展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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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揮中心亂套用刑事法規「製圖」之前,可不可以先具備法律專業?或者至少徵詢可靠的法律專家意見?】@Hsin-Yin Wu:
姑且先不論衛福部在國產疫苗解盲前夕才公布EUA標準的規範與決策問題,那個太複雜了,我只想討論「澄清假消息」的政治導向胡亂解釋刑事法規的法律問題。
衛福部食藥署在即將審核國產疫苗EUA的這個當口,
指揮中心–衛福部疾管署又透過以「澄清假消息」之名變相地為「特定廠牌」國產疫苗「澄清」,甚至連人家有沒有向國際申請都一併打包票「積極規劃」(藥廠的規劃到底跟主管機關有什麼關係?)
特別是左邊那張,純粹是對於國產疫苗的提問,到底算不算假消息?答案不言可喻。
所以指揮中心這次的製圖只有指控謠言、假消息,但好像也不敢像之前一樣動輒恫嚇300萬了?
我想提醒衛福部疾管署:你和食藥署都隸屬在衛福部底下,當食藥署被課以專業與公正的審查任務時,你卻不斷以「指揮中心」名義發這些圖,甚至幫特定藥商說明他們正在「積極」走國際認證程序,適合嗎?該說明的是藥商,還是你公部門?
如果指揮中心再搞不清楚自己應該要客觀專業的角色定位、也無視負責藥品審查的食藥署是衛福部底下的機關(兄弟之間立場尷尬),
反而假借「打假訊息」之名浪費公務資源做一些奇怪的事情,
那也莫怪民眾可能對於EUA的過程更加不信任、招致「球員兼裁判」的批評,甚至反而是自毀本國生技業與國產疫苗前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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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假訊息」的定義與法律實務認定問題,參見:
〈「假訊息」淪為「狼來了」?被濫用的社維法與紓困條例處罰規定〉:https://bit.ly/3xjNVJY
〔這一年多以來,衛生主管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無視「疫情假訊息罪」的構成要件解釋方法,如法炮製類如《社維法》政治化的濫行移送,也移送大量「疫情假訊息」的案件到全國各地地檢署,甚至某些政治言論與疫情無關,僅因言論中與疫苗或防疫政策沾上邊,或是無涉客觀事實的單純主觀評論,也被當成「疫情假訊息」移送。甚至近來在衛生主管機關的粉專、APP群組中出現越來越多具有高度爭議的「小編圖文」、或主管機關官員在記者會發言,動輒以「移送」與刑責恫嚇大眾:「這是假消息,請勿轉傳,否則將構成犯罪」,彷彿將偵查機關當成嚇唬民眾用的工具。〕
假訊息 構成要件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這次的質詢,其實是苦口婆心,希望行政部門聽得進去。
1. 針對我為基層領犬員發聲,竟被農委會官員列為假訊息的事件,我利用質詢公開肯定農委會陳吉仲願意道歉的誠實與擔當,遠比其他政府官員說謊被抓包,還死不認錯、繼續硬拗的態度,好得太多。
2. 針對惡意散播假訊息傷害農民、打擊政府,法務部研擬再度修正刑法251條之修正。
事實上,為了防止惡意囤積哄抬,該條文在2014年曾經修正。不過,2016年菜價高漲引起民怨,時任法務部邱太三部長大動作宣示要抓菜蟲,成立好幾個專案小組。結果,大張旗鼓之後,最後法務部的查緝成果是「零」!半隻菜蟲都沒有抓到。
我提醒法務部,此次法務部再度研擬修法,必須引以為戒,避免再次淪為無效修法,重新檢討構成要件之設計,以免沒有保護到農民,也沒有達成「處罰惡意散播虛假訊息」的目的。
附註:
2019-1-8
善待領犬員,為米格魯留住好夥伴
https://reurl.cc/9DNNj
2019-1-23
農委會高官不面對問題、反而在清算基層嗎?
https://reurl.cc/gRyyz
2018-3-30 司法及法制組總質詢:邱太三的表現 賴院長滿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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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構成要件。惟所謂謠言或不實之事,係指其內容出於故意虛捏者;倘有合理之懷疑,致誤認有此事實而為散布或傳播時,因欠缺犯罪故意,仍不成立本罪(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