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玉山發生火燒山事件,延燒12天超過73公頃,包括林木受害成本、森林生態與景觀受損價值、救援費用等,損失上億元,但肇事的NCC專委不僅未懲處,今日更傳出可能高升,綠色執政果真是升官保證。
民眾黨立院黨團也要求相關單位,必須儘速進行假扣押程序,以防止肇事者脫產卸責外,政府在鼓勵民眾探索山林之美時,應加強相關教育宣導,避免類似憾事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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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燒山造成浩劫,肇事NCC專員未懲處竟傳升官
針對玉山大火,農委會主委陳吉仲曾明言,對肇事者絕不輕縱,不論是什麼身份,一視同仁,絕對嚴懲不貸,然而事發至今,林務局及相關單位仍未能提出檢討報告,負責偵辦的南投地檢署也未對引發大火的NCC專委喬建中提出假扣押申請,當事人若有脫產行為,國家將無法求償。
事發後,NCC宣稱將喬建中專委調離現職,如今卻傳出喬專委從頭到尾都留在原職,近日媒體更報導可能高升,民進黨政府真的應該要檢討這樣的犯錯高升制度有多荒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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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強山林及用火教育,推動登山專法
行政院2019年提出「向山致敬」計畫,鬆綁全台81處林道,但民眾一窩蜂的登山,在經驗、知識及裝備都不足的狀況下意外頻傳,造成人員傷亡,更投入大量的救難資源。
除了山林旅遊產值,更重要的是登山教育,政府應從 #山林教育 和 #用火教育 著手,並進一步推動登山專法,包括登山嚮導、教練檢定及考核制度;成立專責訓練單位,將登山活動納入教育體系;建立全國性的山岳團體,制定整體性的教育訓練內容、訓練課程;統整各山岳的氣候、山況、路況及相關書籍、地圖、導覽書和網路資源成一個資訊網路,讓登山客有正確觀念,抱持謙卑尊重而非以「征服」的心態登山。
此外,網路揪團登山佔登山意外74%,主因在於團友彼此不熟悉各自登山能力、裝備不齊和山林認知不足等,政府也應訂出相關規範,例如持有相關證照才能帶隊登山;關於商業登山團不屬旅行業者而衍生的種種登山亂象,相關部會也應檢討管理政策與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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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山峻嶺、林木蔥綠,擁有美麗壯闊的山林環境,在開放山林旅遊、鼓勵探索山林之美的同時,政府也應注重登山教育、完善相關法規,才能使山林永續,將「福爾摩沙」的美名永遠傳承下去。
#民眾黨
#台灣民眾黨
#台灣民眾黨立院黨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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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黨「#打擊假消息」專區正式上線,歡迎分享,對抗抹黑抹紅的認知作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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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500的網紅林佳龍,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今(23)日上午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議,林佳龍委員就今年初我國兩名留日女學生林芷瀅、朱立婕遇害乙案質詢法務部政務次長吳陳鐶。林佳龍委員表示從年初以來便積極協助被害者家屬赴日處理調閱資料等後續事宜。而此一個案,也凸顯司法互助及「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在實施之後出現了一些適法性問題。林佳龍委員已提出相關條文的...
假扣押程序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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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作 者】呂太郎| 司法院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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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是作者將三十年來研究民事訴訟法的心得,進行總體的整理、思索與檢討的成果。為便於讀者查閱、對照,除導論外,配合法典編、章順序撰寫。為跨越學說與實務間的鴻溝,本書以學說及實務見解為主要素材,就民事訴訟法上重要概念與爭議問題,做體系性的說明與分析,並嘗試提出作者自己的見解,盡力為讀者提供瞭解問題、解決問題的可能途徑。
【章節簡介】
🔺導 論
🔺第一編 總 則
第一章 法 院
第二章 當事人
第三章 訴訟標的標的價額之核定及訴訟費用
第四章 訴訟程序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
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
第二章 調解程序
第三章 簡易訴訟程序
第四章 小額訴訟程序
🔺第三編 上訴審程序
第一章 第二審程序
第二章 第三審程序
🔺第四編 抗告程序
🔺第五編 再審程序
🔺第五編之一 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
🔺第六編 督促程序
🔺第七編 保全程序
第一章 假扣押程序
第二章 假處分程序
🔺第八編 公示催告程序
第一章 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
第二章 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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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書籍
🔸民事訴訟法理論與案例| 林洲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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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基礎論| 姜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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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扣押程序 在 JOE's 台勞日誌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737怎麼出現在市區? 這一架真的飛機是前大菲航空Boeing737-204,如果有在前幾年從桃園機場出境的朋友,對這架停在一旁風吹雨打的飛機應該不陌生。
這架波音737-200型客機,於1969年出廠。最後一任主人是菲律賓籍的大菲航空,原本飛航於馬尼拉與台北間,卻因為航空公司積欠桃園機場起降費,在1998年1月,準備飛往馬尼拉時,桃園地方法院法官帶著大菲航空的債權人,趕往停機坪進行假扣押程序。大菲航空也就此倒閉,而這架飛機也就孤伶伶地停在桃園機場,直到2012年有人花了100萬將他買走。
http://travel.ettoday.net/article/813208.htm
假扣押程序 在 林佳龍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今(23)日上午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議,林佳龍委員就今年初我國兩名留日女學生林芷瀅、朱立婕遇害乙案質詢法務部政務次長吳陳鐶。林佳龍委員表示從年初以來便積極協助被害者家屬赴日處理調閱資料等後續事宜。而此一個案,也凸顯司法互助及「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在實施之後出現了一些適法性問題。林佳龍委員已提出相關條文的法律修正案,及提案要求組成跨部會專案小組,以單一窗口協助被害者家屬進行法律等相關事務之交涉,並酌予補助部分費用。會議中多數委員相當認同林委員的提案,並決議建請內政部和法務部會同相關機關研提具體措施,以完整保障國人權益。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三十三條删除互惠原則後,非我國國籍而在我境內被害者,如外國遊客,甚至非法入境者都可能申請被害補償,然如本案擁有我國籍而在國外被害者,卻無法適用「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對被害者家屬而言,需強忍傷痛,花費心思和資源去面對漫長的司法及求償過程,林佳龍委員要求外交部和法務部等相關單位應建立單一窗口,以專案整合的方式積極協助家屬,他也委託專家學者研議修訂「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除了希望能及時協助此一個案,針對法條中對於國人於境外遇害卻無對等保障的情況也能予以改善。
林佳龍委員表示兩名被害者的家屬都非常善良,也很為他人著想,對於加害者一直相當包容,故讓外界誤以為本案已解決,但事實上加害人張志揚的父母卻對此事不聞不問。政府相關部門的態度也十分消極被動,如被害人家屬想取得加害人的身份證字號以進行假扣押等求償程序,外交部和法務部卻以保護個資為由互踢皮球,致民事求償的作業延宕至今。林佳龍委員強調,賠償金額並不是求償重點,而是藉此釐清責任及恢復當事人的名譽。本案純為一件謀殺案,而非感情糾紛,與部分媒體對本案的報導有所出入,新聞報導逕冠以情殺案件,對被害者名聲和其家屬已造成二度傷害。
日本的偵查調查報告業已出爐,大致確定本案為謀殺性質。林佳龍委員詢問吳次長,是否能夠成立單一窗口來協助家屬處理善後?另有關「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的修法方向,林佳龍委員提出為避免犯罪被害補償金之支付對象範圍過廣,建議參酌戶籍法第十六條第二項除戶規定的精神,將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之犯罪被害人,如長期旅居海外之僑民,即使仍具我國國籍,仍排除於得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之對象範圍。
同樣地,凡非我國國籍而在本國領域被害者,宜排除偷渡等以不法方式進入我國領域者或是短暫停留者,如觀光旅遊,限縮為「合法居留或定居」之非中華民國國籍,始屬得申請被害補償的範圍。對於國人的在境外與非我國籍人士在我境內的法律保障將形成較為對等的狀態。吳次長答覆按現行法律,國人在境外遇害死亡或重傷目前無法獲得補償,但法務部願意提供心理輔導與法律諮詢等相關協助。法務部無法赴日直接提供協助,只能在國內由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給予扶助,他認為成立單一窗口並無必要。委員會仍堅持成立專案小組來做好跨部會的分工與協調,以協助家屬進行司法求償作業確有必要性。吳次長亦提到法務部正在研議修訂「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條文中有關犯罪被害的補償對象,另對於林佳龍委員提議在我國境內非合法居留應排除於補償範圍之外等相關意見,均會納入研議修法的重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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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扣押程序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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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在民國95年,震驚全國的南迴鐵路、出軌翻車案,當時造成台鐵莒光號車廂、和軌道嚴重毀損,台鐵因此向涉嫌破壞的李泰安和他的弟弟李雙全的兩個兒子、提起民事賠償,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今天宣判,判決李泰安和李雙全的兩個兒子,總共要賠償台鐵5475萬多元,不過全案還可以再上訴。
發生民國95年的南迴鐵路莒光號出軌案,李泰安和他的弟弟李雙全,被控破壞南迴鐵路設施,造成翻車事故,還涉嫌殺害李雙全越南籍妻子詐領保險金,李雙全事發後自殺身亡。這起轟動社會的案件,也因為造成鐵路設施嚴重損壞,並影響業務收入,台鐵提出附帶民事損害賠償,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做出判決,李家必須賠償5475萬元。
被告李泰安說,這起出軌案與他無關,說台鐵弄錯對象,是否繼續上訴,要等收到判決書,而台鐵方面,則覺得無奈,因為當年的損失,除了車廂,鐵軌,電路系統,還有不能營業期間的業務損失,遠比法院判決的賠償金還要高。
台鐵表示,事發當年,就已經向法院提出,對李家財產假扣押的聲請,就算到最後李家還不出賠償金,也會走完法律程序,而除了民事求償,李泰安涉及的刑事部分,之前檢方已經依殺人等罪嫌起訴,並求處死刑,一審時被判處無期徒刑,高雄高分院改判18年,更一審再減為13年,目前全案還由最高法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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