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鄧炳強主動說要記協「自證清白」,要公布會員資料,有否收過外國勢力資助等,陳朗昇表示香港原本是一個普通法地區,執法機關有舉證責任,沒理由要所謂自證清白。他強調:「根本從邏輯上,我們根本就是清白,怎麼自證呢?」
完整專訪:https://hk.epochtimes.com/news/2021-09-16/88758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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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大 #師大 #亞洲流行音樂數位科技研究中心 #活動合作廣編
【研討會分享】《PMIDP ‐ 2021 流行音樂跨域發展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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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近金曲獎《刻在我心底的名字》的著作權爭議,已引發音樂人的高度疑慮,並成為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亞洲流行音樂數位科技研究中心》將於9月3-4日主舉辦的『PMIDP ‐ 2021 流行音樂跨域發展計畫』研討會中所涵蓋之課題。
在此次的研討會活動中、「影音智權創新管理與趨勢」的場次之下,主辦方特別邀請了
▍國立清華大學《區塊鏈法律與政策研究中心》
▍區塊鏈儲存技術先驅《ITM國際信任機器公司》
▍《安信達國際智權顧問顧份有限公司》
產業領袖講者,將就如何透過區塊鏈技術於數位證據保全、智慧合約、即時分潤等機制之應用,來提供以科學證據來釐清著作權歸屬、舉證責任分配、及分潤管理需求之解決方案,並營造出完善的虛實整合音樂創作管理平台及其維權機制。歡迎區塊鏈的先進們,一起來參與這個探索音樂世界的應用空間,並為提升台灣的流行音樂產業發展戮力以共。
研討會報名連結:https://pse.is/3kzhl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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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新手必讀 | 什麼是NFT?— 區塊鏈與虛實整合的關鍵,萬物皆可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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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TK觀點 | Web 3.0佈局串流平台後,NFT將成音樂產業的新商業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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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舉證責任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其實在這裡,與其說是被告的「舉證責任」,不如說是被告的「答辯權」的展現——指出反駁警方移送/告訴人或告發人指摘事實的證據,由檢方調查被告的抗辯是否有道理。
但如果被告自己不進行有效的辯護(這也是辯護人存在的理由,不是嗎?)、不指出自己哪裡無辜,那麼檢方也很難對於被告有利證據進行完整的調查。
畢竟,檢察官也是凡人,不是無所不知的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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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姜檢原文:
「所謂的無罪推定,是推定,不是無罪保證,在此脈絡下,舉證責任分配從來都不是在指被告「沒有任何」舉證責任。在幫助詐欺的案件裡,之所以被告必須提證,是因為檢察官收案時,卷證中就顯示被害人的款項匯到被告的帳戶,圍繞在這一個客觀事實的周邊證據都已經調查完畢了(包括匯款單、被害人陳述、帳戶申辦資料等),那拿到這個卷證的檢察官接下來能做什麼事?當然就只能找被告來問「為什麼會有被害人的被騙款項匯入你的帳戶?」這個問題就是被告舉證責任的開始!
只是,所謂的被告舉證責任,只有「證據提出責任」,不包括「證據說服責任」,亦即被告只需要指明調查方法,不用證明毫無合理懷疑,由被告指出證明方法,檢察官要證明被告的提證無效或無其他合理懷疑,始能定罪。......」
個資法舉證責任 在 苗博雅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苗博雅 #台北市 #瘦肉精 #萊克多巴胺 #美牛 #美豬
00:40 瘦肉精是甚麼
01:42 臺灣美豬美牛進口時間軸
06:35 為什麼要開放美豬美牛進口
08:57 瘦肉精豬肉的三個艱困議題
瘦肉精美豬是藍綠累積的共業,講實話注定不討好,肯定是藍也罵、綠也不滿。
但還是要基於國家社會的最大利益,講點實話:
1⃣️ 瘦肉精肉品進口,不是藍/綠問題,而是執政/在野的問題。執政的都想開放,在野的都會反對。政客互罵「昨是今非」,本質就是政治攻防口水。
2⃣️ 這次不是「進口美豬」的問題。外國豬肉包括美豬早在2005年(扁執政)就全面開放進口。但不容許驗出瘦肉精殘留。
3⃣️ 這次也不是「進口瘦肉精」的問題。瘦肉精牛肉早在2012年(馬執政)開放進口。
當時馬政府制定進口牛肉瘦肉精萊克多巴胺最高容許值10ppb。臺灣市面上的美牛,早已一部分含有瘦肉精,國人已經吃了八年。
4⃣️ 這次爭議,精確地說,是「制定進口豬肉殘留萊克多巴胺最高容許值」的問題。是允許進口萊牛八年後,是否進一步「允許進口萊豬」的問題。
5⃣️ 攝取多少萊克多巴胺對人體有負面影響?會產生何種影響?至今科學界還有爭論。
2012年7月5日,聯合國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在美國提議表決之下,以69對67通過「牛肉、豬肉」的萊克多巴胺殘留容許量標準。
但歐盟至今仍主張Codex制定的最高殘留量,還是不能排除對人體的健康危害。因此沒有跟進Codex標準。
6⃣️ 既然有爭議,為何臺灣要跟進Codex標準?
在WTO架構下,欠缺科學證據支持的食品安全或動植物檢疫,可能會被認定為「非關稅貿易障礙」,引起與其他會員國的經貿紛爭。
如果拒絕接受國際組織制定的食安與檢疫標準(例如Codex的最高容許量),必須要提出更強力的科學證據,在經貿糾紛上要負擔很高的舉證責任。
而臺灣在2012年已跟進Codex的牛肉瘦肉精殘留標準。且至今並沒有科學證據證明符合Codex標準的進口瘦肉精牛肉在台灣造成食安風險。
如果持續拒絕開放豬肉,很難自圓其說。除非可以提出「牛肉可以、豬肉不行」的科學證據,否則很可能被認定為「非關稅貿易障礙」,違反國際經貿應該遵守的準則。
而在美中貿易戰,世界供應鏈重組的時刻,背負著違反國際經貿準則的指責,對臺灣爭取國際貿易協定是不利的。
7⃣️ 2012年馬政府開放瘦肉精牛肉,有經立法院審議。蔡政府用「行政命令」,是不是故意繞過立法院?是不是拒絕國會監督?
這次能夠以行政命令的方式開放萊豬進口,是因為2012年,馬政府為了開放萊牛,立法院修改《食品安全衛生法》,賦予行政機關以行政命令制訂最高容許殘留量的權力。
2012年立法院所審議的,並不是萊牛的最高容許值,而是要不要給行政機關以行政命令制訂容許值的權力。
2012修法通過後,馬政府開放萊牛的最高容許值,也是以行政命令規範。
8⃣️ 瘦肉精豬肉艱困議題之一:如何落實標示,保障人民選擇權?
「選擇權」是食安的核心訴求之一。
有些民眾「就是不想吃到」,政府說「在安全容許值內吃到不會怎樣」並沒有回應到人民「想擁有選擇權」的核心問題。
落實選擇權的前提,是「正確清楚標示」。沒有正確清楚的標示,選擇權都是空談。
但萊牛進口了八年,當時馬政府主打的「三管五卡」並沒有真正全面落實。牛肉產地標示仍然零零落落,稽查也不夠確實。
另外,公立學校、公立醫院、軍隊等機關的團膳,食用者無選擇權,政府怎麼把關?
我已經檢視許多採購契約,都沒有明定嚴厲的罰則,嚇阻力顯然不足。且查核也不積極。
如果萊豬的把關機制只有比照美牛,顯然不足以回應人民的憂慮。
9⃣️ 瘦肉精豬肉艱困議題之二:最高容許值如何制定?如何落實檢驗與食材溯源?
2012年民進黨反對豬肉解禁的原因之一,是「國人飲食習慣不同」。此原因至今沒有改變消失。
最高容許值的制定,是科學和食安問題。但現今的科學證據,多是以健康成人為實驗基礎。
脆弱族群如兒童、慢性病患、孕婦等,能比照健康成人的標準嗎?政府所做的科學實驗,訂出的容許值,是否足以保障脆弱族群?而國內的檢疫機制,以及食材溯源機制,是否足以確保食安?
|108年食用肉品暴露萊克多巴胺之健康風險評估
https://www.fda.gov.tw/TC/site.aspx?sid=10039
|107年美國進口牛肉相關產品健康風險評估報告
https://www.fda.gov.tw/TC/siteList.aspx?sid=225
🔟 瘦肉精豬肉的艱困議題之三:臺灣本土畜牧業的升級
臺灣肉品好吃、優質,毋庸置疑。但本土畜牧業的運輸、保存、販賣,急需現代化,才能為業者爭取更長遠的未來。
政府提出「百億基金」因應瘦肉精豬肉的衝擊,能否引入資源協助產業建立「冷鏈」,進一步提升國內食安品質,並建立以及肉品外銷的基礎建設?還是淪落為舊式撒幣補助,錢用完不留下痕跡?
上述三個議題,才是未來國會監督的重點所在。
針對大家關心的食安選擇權、產地標示等議題,我也會在臺北市議會繼續為市民監督把關。
勘誤:7:33 食品安全檢驗與動物植物防疫檢疫措施「協定」,口誤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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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舉證責任 在 巴打台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香港今日社論2020年08月22日(100蚊花旦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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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社評
政府公布全民自願檢測計劃,以及勾勒未來抗疫部署,為社會經濟復常鋪路。第三波疫情最近有放緩迹象,可是社區傳播鏈一日未清除,疫情隨時有可能復熾,經濟無法「可持續重開」,香港很難走出困頓局面。抗疫不應政治化,全民檢測雖非萬能,甚至有如大海撈針,然至少有助找出更多隱形傳播鏈,有利經濟民生復常,既然現在香港有此能力,就應該盡力去做,市民積極參與,定可事半功倍。有能力迅速撲熄疫情,是經濟復常的基礎,高效控疫部署,離不開早發現、早隔離、早治療,現在香港在病毒檢測能力、隔離和社區治療設施方面都有較明顯改善,各方需要認真思考如何進一步提升病毒追蹤能力。疫情曠日持久,防疫措施一鬆綁,病毒便有機會乘虛而入。不少國家地區嘗試重開經濟後,疫情都出現反彈。
蘋果頭條
南韓情報機關表示,北韓最高領導人金正恩胞妹金與正,已成為北韓實際上的二把手,但不一定已獲指定為他的繼任人。南韓前總統幕僚、金大中總統時代的青瓦台國情狀況室室長張誠珉引述中國消息指,金正恩早已昏迷不醒,而北韓領導人除非病得很重或者政變被廢,否則不會下放權力,金與正獲權此舉證明金正恩病重。身為南韓國會情報委員會成員的議員河泰慶周四表示,金正恩已交出一定權力給金與正,「底線是金正恩仍掌有絕對權力,但比起過往,他交出了多一點權力。金與正是他事實上的二把手」。河泰慶又說金正恩也下放了一些經濟和軍事政策的決策權給其他高層官員,他猜測此舉可能旨在減輕金正恩的壓力,好讓事情一旦出錯時他可避免受到責難。
東方正論
自《港區國安法》生效後,港府終於硬起來,公務員事務局日前致函各部門,若有公務員在試用期內涉非法公眾活動被捕並遭檢控,可遭解僱,得到四大公務員團體發聲明支持。姑勿論如何,公僕食碗面反碗底的歪風不可長,現在才執正來做已算遲了。去年的反修例黑暴,政府內部的牛鬼蛇神統統現形,公務員更公然站在反中亂港最前線。由去年六月至今,有四十六名公務員被捕或被起訴,當中包括消防處的紀律部隊人員,以及政務司司長辦公室轄下助理文書主任,以至輔警高層等,顯見公務員操守出問題並非冰山一角,而是整個政府皆充斥歪風,令人嘩然。
星島社論
本港第三波疫情稍為回落,目前正值關鍵時刻。港府昨日公布下月一日開始展開「普及社區檢測計畫」,十八區設逾百個社區檢測中心,篩查出社區的隱形患者,以盡快切斷傳播鏈。計畫為期七至十四日,市民下周起網上預約,由醫護人員為自願參與的市民採樣。五十名內地核酸檢測人員昨早抵港,準備檢測工作。至於有多少市民參與檢測計畫,特首林鄭月娥昨指當局未有設下人數目標,但即使被指「大海撈針」,都希望「搵得一個個案得一個個案」,呼籲市民踴躍參與。特首林鄭月娥及多名局長昨宣布多項抗疫措施,其中「普及社區檢測計畫」九月一日起開始,首階段為期七日,再視乎情況延長一周至九月十四日,除了六歲以下兒童,或咽喉有病的人士外,任何持有身分證的香港居民都可以免費接受檢測服務,政府會選擇全港十八區逾一百個社區會堂、社區中心、體育館等作採樣中心,時間由早上八時至晚上八時,下午一時半至兩時半會消毒場館。
經濟社評
特首林鄭月娥公布新冠病毒普及社區檢測計劃詳情,反駁常見誤解,促請公眾為己為人,主動接受檢測。面對各行各業飽受衝擊,港府表示正趁疫情稍紓,致力跟業界洽談如何有序重開,餐廳、美容院顯然亦要做好清潔衞生本份,抗疫與振經濟才能並行而不相悖。特首率領一眾高官宣布,9月1日開展全民檢測,目標為期1星期,爭取2星期完成。她不諱言,有專家認為全民檢測只屬大海撈針,難見成效,但現時克服了化驗資源樽頸,疊加源頭不明個案仍然高企,隱形病人還是能多找一個得一個,大家應本着良心,負起公民責任,接受病毒化驗。林鄭並嘗試釐清可能妨礙公眾參與檢測的誤解,呼籲遏止陰謀論。她強調,化驗成本和工作全由中央承擔和發辦,不涉利益輸送;社區檢測無關健康碼,後者亦不會有追蹤功能,所謂有綠碼才能上餐廳,更是「不切實際」。
個資法舉證責任 在 RIDER06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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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一段時間了 也考慮了一段時間還是打算PO上來
拜託大家 全罩一頂真的沒多少錢 但它足以換你一條命
希望大家能把騎車通勤當作一回事
關於影片我有幾點說明
1. 每次變換車道都有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也都有查看後照鏡,不是說切就切,由於攝影機是黏在安全帽下巴位置,與眼睛的視角還是有些微差距,這個部分是拍不出來的
2. 超速部份我必須承認是我的錯在此道歉,但是隔壁車道那台WISH也幾乎跟我們等速行駛,可是好像沒看到有人說呢
3. 逆向部份是為了快速抵達事故現場,因為我不知道受害者是否意識清楚是否需要立即性的幫忙,本人領有急救證,會簡單的包紮以及CPR,逆向是不對的在此道歉,可是當下有確認慢車道情況,確認無來車
4. 男女性,當下完全不知道受害者是男還是女,一心只想去幫忙,就算是一隻豬走在那邊莫名其妙被這樣撞我一樣會繞回去幫忙
5. 違規照相,你們想得到的當下也幾乎都想到了,那隻是拍慢車道的
6. 影片po出來純粹提倡全罩安全帽的重要性,標題部份或許真的太極端,有考慮更改
7. 影片po出來想必大家一定會罵,但請不要人身攻擊
8. 我們也有等到警察大人來,也提供整段過程給警察,想必警察大人也一定會看到超速跟逆向,警察大人不但沒有說什麼多餘的話,反而還有些感謝我們提供證據讓他們好辦案
9. 競速?請問哪裡看到在競速?我騎我的她自己受不了亂開,請問我們哪裡競速?
10. 脫外套部分,當下看到傷勢先聯想到的是手肘一定也有皮肉傷,仔細看影片會發現右手手肘確實已經流血,怕血凝固之後外套更難脫
11.哦對了 ! 我現在領悟到為什麼一開始我爸教我不要幫忙了(酸
1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7-2
13. 未經我允許,請勿擅自截取或轉傳分享
14. 以上。有任何問題請理性討論
留言功能已經關閉,支持的人很多,反對的人當然也不少,這支影片的初衷只是想宣導全罩安全帽的重要性,以及能幫忙的盡量幫,但是被某些族群加以放大檢視。
有人說今天這事我們也要負責任,說我們一定有先挑釁汽車駕駛才會發生此事,我們跟汽車駕駛本來就是從兩條不一樣的道路相遇,她是從橋上下來,而我們是從旁邊繞到同一條路上,然後她直接插了我的隊,請問是誰挑釁?說我們還故意飆給她看?假設今天是一台重機這樣子切到汽車前面,我想風向應該又變了吧,也有人說要舉證我超速和逆向,我覺得是可以的沒關係,但超速部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7-2,要有經過認證的科學儀器才能舉發,說實在的,我覺得我救了一個人,幫了一個人比較重要。
我爸叫我不要幫忙,確實,他曾經也這樣好心幫忙過別人,反而被反咬一口,我好心幫忙一個需要幫忙的人,還要承受一些網友們的嘴吠,就只是一個簡單的車禍影片,可以生一堆話,可以自己構想出事情發生原因。
請問盲點在哪呢?
受害者也有跟我說了,她知道是汽車駕駛自己不對,而不是我們害她被撞,受害者都沒說什麼了,也沒覺得是我們挑釁,請問你們為什麼可以有那麼多想法呢?
留言功能又開啦哈哈哈,其實受害者也蠻愛看大家留什麼的
個資法舉證責任 在 一起讀判決- <個資外洩怎麼辦?> 昨天 - Facebook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個人資料保護法 區分公務及非公務機關,為不同程度的規範,但兩者都被要求採行適當的 ... 免責;非公務機關部分舉證責任倒置,必須舉證證明自己無故意過失,則可免責。 ... <看更多>
個資法舉證責任 在 雙11事件受害者可依個資法求償5百元至2萬元 - Mobile01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一般法律案件是告人的要負舉證責任,證明對方違法但個資法考量企業和個人所處地位並不對等,所以舉證責任改由企業來承擔 主題:網站服務條款與個資法 ... <看更多>
個資法舉證責任 在 Re: [資訊] 雄獅個資外洩法院判不用賠- 看板Japan_Travel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看到原po因個資外洩被騙,手癢就貼一下個人淺見,供大家參考一下:
Q1 、原告告錯標的?
106年度雄小字第1484號
原告主張:
原告於民國106年3月初向被告之高雄巨蛋分店購買車票,並留下個資,後因被告個資外洩
,導致原告於同年6月7日下午6時許,遭詐騙集團以被告身分來電原告,與原告核對身分
、手機號碼、訂單內容等個資後,佯稱訂單重複,需進行取消及轉帳,原告因而在高雄三
民區建工路上之元大銀行轉帳,損失新臺幣(下同)21,107元,
為此,爰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
告21,107元。
Q2、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第1項要件?
1.「非公務機關」故意或過失
2. 未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3. 與當事人權利受侵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以本案為例,就是如雄獅不承認系統遭入侵而導致個資外流,原告應證明:
a. 雄獅未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致電腦系統遭入侵
b. 入侵後取得原告個資
4. 受有損害
(1)可主張之損害:
a.以單純個資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作為損害內容,或
b.後續個資遭利用而產生的損害
(2)無論是主張(1)那種損害,以下均可一併主張:
a.財產上損害
b. 非財產上損害(精神上痛苦)
(3)至於具體財產上、非財產上的損害數額,原告若不能充分舉證證明,得援引個人資
料保護法第28條第3項規定,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二
萬元以下,計算其損害之金額。
!因原po主張(1)b.+(2)a., 財產上損害數額即是原po轉帳的金額21,107元,證明上
無重大困難, 故不適用個資第28條第3項;但如原po另主張非財產上損害,仍有適用
!注意此規定是減輕,而非免除原告就損害數額的舉證責任
!影響非財產損害數額的因素有雙方身分地位、資力,及加害程度(如加害人是出於故意
或過失)
5. 權利受侵害與所生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以本案為例, 如原告主張
a. 以單純個資外流作為損害內容
姓名、訂單編號、內容、電話號碼、付款方式等一經洩露,對於原告之損害即已發生
b.因詐騙集團利用雄獅外流的個資行騙而損失21,107元:
但雄獅不承認詐騙集團原告個資來源是雄獅所外洩的個資時,原告應證明:
. 駭客將入侵雄獅電腦系統的個資,交予詐騙集團
. 詐騙集團利用此取得的個資騙原告
. 原告相信詐騙集團而轉帳 21,107元
*為貫徹個資法強化個資保護的立法目的,不應否定個資外洩與遭詐騙轉帳的金額間不具
因果關係的相當性。
但被告得主張,原告就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與有過失,應按原告過失之比例減少賠償金額
。
Q3、單純針對個資外洩的事實求償,舉證責任在業者?
單純針對個資外洩的事實求償,因實際損害數額舉證不易, 故設有個資法第28條第3項規
定。但該規定僅是減輕原告就損害數額的舉證責任,並非轉換或免除舉證責任,更非免除
原告應先就確有損害之事實舉證之責任。
Q4、未善盡安全維護措施就要賠?
這僅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第1項的要件之一
Q5、未善盡通知義務就要賠?
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2條,而請求賠償的依據一樣是同法第29條第1項
Q6、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第1項但書,由雄獅舉證無因果關係?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第1項但書規定「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是推定雄獅有過失 (意思就是雄獅要證明自己沒過失),不是推定個資洩漏與被害人受
有損害間有因果關係
Q7、有因果關係之事實,可以適度降低原告舉證之證明度,或逕將舉證責任轉換嗎?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
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1.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
文,此即舉證責任之分配原則。
2. 但如遇有特殊情形,仍貫徹此一原則,對於該當事人顯失公平時,即不受此原則規
定之限制,此為該條但書「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之立法意旨。
是以受訴法院於決定是否適用該條但書所定公平之要求時,應視各該具體事件之訴訟類型
特性暨待證事實之性質,斟酌當事人間能力、財力之不平等、證據偏在一方、蒐證之困難
、因果關係證明之困難及法律本身之不備等因素,透過實體法之解釋及政策論為重要因素
等法律規定之意旨,較量所涉實體利益及程序利益之大小輕重,按待證事項與證據之距離
、舉證之難易、蓋然性之順序(依人類之生活經驗及統計上之高低),並依誠信原則,定
其舉證責任或是否減輕其證明度,進而為事實之認定並予判決
Q5、向非公務機關民事求償上限2萬?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8條第3項
“如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
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計算。
故如法院認為原告損害數額在客觀上有證明之可能,且衡情亦無重大困難,無本項之適用
時,即不受2萬元之限制
Q6、易飛網盜刷案例與本案不同?
該案一樣會遇到 Q2 5. b. 的舉證問題,就是易飛網不承認個資是從他那外流出去時
,原告一樣要證明盜刷者的個資來源是易飛網
*其實原po這案例法院應有誤會。不同於盜刷,通常同時或先後會有不同公司保有被害人
的信用卡資料,故究竟是使用那一個來源來盜刷,舉證上會有困難;但是原po的姓名、訂
單編號、內容、電話號碼、付款方式等個資,除雄獅外,不會有第三人全部持有,故個資
來源只可能是雄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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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7.92.18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Japan_Travel/M.1510742992.A.05F.html
的一些參考,應該算日旅點吧……
※ 編輯: buzzard (118.171.109.228), 11/15/2017 19:4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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