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酷刑正在台灣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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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支持酷刑受害者國際日」,也許很難想像,有一個人叫做邱和順,他從 28 歲被羈押至今 32 年,今年 60 歲的他,因為司法一連串的錯誤,隨時有被槍決的可能。
經歷 32 年的救援,如今,許多人也呼籲蔡英文總統特赦邱和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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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架
1987 年 11 月,苗栗縣一名保險業務員柯洪玉蘭遭到強盜分屍;同年12月,新竹市一名國小學童陸正在補習班下課等候家人來接送時失蹤,之後家屬接獲來自歹徒的勒贖電話,並依指示交付了贖金,卻始未見孩子歸來。
隔年,台北市刑警大隊秘密證人的指述,逮捕了邱和順等 12 名被告,「飛象過河」辦理這兩起苗栗及新竹的案件,自行宣布破案。1989 年,邱和順等人因柯洪玉蘭案以及陸正案,被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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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白
雖法官作出有罪判決,不過這兩案件並沒有任何客觀證據證明邱和順等人犯案,且柯洪玉蘭頭顱和四肢、以及陸正的屍體至今都未被尋獲。
我們都知道,檢察官要起訴、法官要判有罪,一定都要有證據,那為什麼邱和順會被判死刑呢?
全因為被告等人在警詢時的「288 份自白筆錄」——「被告跟警察承認自己有犯案」,因此法官就認為被告有做、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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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求
因為被告自白內容多處前後矛盾、也與許多客觀事實不合,例如經法醫判斷柯洪玉蘭是因為掐絞窒息而死。
但邱和順說是拿刀子是拿刀子刺死的,陸正案的勒贖字條上指紋和被告等人全部不合,而且陸正在新竹失蹤時,邱和順等人正在苗栗。
但哪個人會沒做的事情卻自己說有做呢?嗣後,被告上法庭後全部翻供,否認自己犯案。指出所有的自白都是在被警察刑求的情況下做出來的。
從現存的警詢錄音當中,可以明確聽到員警刑求逼迫的事實、亦有當時辦案的員警時隔多年後,本於良心出面證實被告曾遭警方暴力虐待。
王清峰女士擔任監察委員期間,親自聆聽一百多份筆錄的警訊錄音,並於1994年提案糾正承辦本案的 10 名警員和 2 名檢察官「強暴脅迫」及「草率結案」。 法院於 1998 年,亦依妨害自由及偽證罪,判決其中 4 名員警有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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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
邱和順在 2011 年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死刑定讞。期間被羈押了近 23 年,是台灣史上被羈押最久的被告,也是世界上罕見的司法情況。
至今,有許多義務律師團及人權團體為邱和順努力,即便提起非常上訴、再審數次,仍未改變邱和順有罪判決。其他的共同被告已認罪協商,而被減刑出獄,但邱和順堅持拒絕認罪,只求無罪判決。
2019 年,「模擬亞洲人權法院」審理「邱和順訴中華民國案」(Chiou Ho-Shun v. Republic of China),認為包括重要證物的滅失使得邱和順無法就對其有利的證據重新進行鑑定,而致邱和順受到不利的判決結果,以及法官未自行迴避而無法公平公正審判等原因,認為相關判決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 14 條有關於公平審判的權利。
模擬亞洲人權法院的法官也指出,本案從第一審至最高法院,甚少從審理程序是否正當、證據的考量是否符合公正審判的人權標準等標準去檢驗。雖然僅是模擬而沒有法律拘束力,但是其影響力卻可能很深很遠。
過了 32 年,在隨時會被執行槍決的陰影下,今年 60 歲的邱和順健康狀況也越來越差,更加劇了「酷刑」的事實,救援團體如今也呼籲蔡英文總統「特赦」邱和順,終止發生在他身上的不正義。
時至今日,邱和順還在等待;真兇到現在仍下落不明,沒有人可以給被害者家屬一個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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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60的網紅守望家園.改變金門董森堡,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為正視導護工作適法性,確保兒童上下學安全,同時維護工作人員的相關權利,森堡與團隊於 04 月 20 日 (六) 舉辦了金門地區首場導護工作座談會,特別邀請教育處、觀光處交通行政科、金門縣警局交通隊、金門教師職業工會以及所有關心金門導護工作的朋友們一同參與。 相關準則將由各單位訂定與執行,森堡與團隊...
保險業辦理其他與保險有關業務 在 劉北元的保險世界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憂鬱症
日前才分享幾個憂鬱症相關判決,這幾天大家都在談憂鬱症。(...論憂鬱症與知足之關聯......)
那麼,跟保險有哪些相關呢?
📌理事長講判決⓵《被保險人吃了憂鬱症藥物後落水,拒賠有理?》
被保險人生前落水溺斃,請求意外險理賠,保險公司以自殺為由拒賠,受益人反駁被保險人係受藥物影響所致,非出於自由意志(故意)。保險公司拒賠有理由嗎?
這個案件的事實是這樣:意外險被保險人被發現陳屍涵管,經解剖證實為生前落水。受益人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保險公司以自殺拒賠。受益人不服提起訴訟。
在審理過程中,其實雙方都不爭執被保險人是自殺身亡,受益人說,被保險人雖然是自殺,但是被保險人沒有自殺的傾象與動機,而是服用憂鬱症Zoloft藥劑所產生的暴力性自殺,明顯不是出於自由意志的狀態,沒有保險法所謂的「故意使保險事故發生」,保險公司該賠。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保險上易字第4號判決受益人敗訴,其最主要的理由是:
一、法官認為受益人要請求保險理賠,應該要舉證證明有意外事故發生,如果受益人無法舉證讓法官產生意外事故確實發生的心證,而保險公司卻提出一些旁證,讓法官感覺被保險人好像不是因為意外事故身亡,那麼受益人就沒有盡到自己該盡的舉證責任。
二、藥物的仿單雖然有記載,服用該藥會出現自殺風險提高的副作用,但無法證明本案的被保險人確實是因為這個副作用而出現自殺的行為,也就是說,服藥和自殺之間有重要的因果關係這件事,沒有辦法被證明。
這個案件是因為舉證上的困難,被法院判決敗訴。但是,老師想請大家思考一下,如果被保險人確實因為服用藥物的副作用死亡,而且有證據可以證明,那麼這樣的結果到底是不是意外事故呢?我想這個案件的最大價值應該自此了。
📌理事長講判決⓶《憂鬱症墜樓是自主?非自主決定?》
『她有憂鬱症,一直都在服藥, 今年3月份開始有透露輕生的念頭,時好時壞....』)
https://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154252.00
自主決定結束生命而故意自殺,客觀上難認係因精神疾病而處於非自由意志之狀態下所為,不符合意外傷害事故。
因此,被保險人係出於自主決定結束生命而故意自殺身亡,難認因精神疾病而處於非自由意志之狀態下所為,非屬保險契約意外傷害事故,不得請求意外傷害身故之保險金。
📌#劉北元康健專欄⓷《憂鬱症住院,保險賠不賠?》
https://www.commonhealth.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nid=80415
小張是個自我要求完美的人,因職場競爭及感情挫折出現情緒低落、失眠、體力差、激躁行為,甚至有負面想法,症狀持續數月。後來去看醫生,主治醫師診斷為罹患重度憂鬱症,要他辦理住院兩週。
由於小張有投保醫療險,出院後便請保險業務員協助辦理賠,但一個月後小張接到業務員電話告知:保險公司拒賠,理由是保險公司的醫療專家認為,小張的病情並沒有「非住院不可」的狀況。
保險公司的做法有理嗎?
其實,不論是日額型或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對住院的定義都相同:保戶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
這段文字看似清楚,實務卻常發生兩層面爭議:
住院是否必要,誰最能判斷?以小張為例,主治醫師認為他的憂鬱症必須住院,保險公司在處理理賠申請時,可不可以用其他醫療專家的意見推翻?
住院是否必須是治癒疾病的唯一選項?因為住院雖有可能加速病情控制與恢復,但也可能不是治療的唯一選項,例如保險公司專家就質疑:小張可以把憂鬱症藥物領回家服用,就能達到治療目的,並不需要住院。
針對第一項解決爭議,金管會日前已宣布2020年起販售的醫療險中,保單條款內都將新增一項新規訂:醫療險住院理賠,保險公司可以參考其他醫師的專業意見。
因為,過去太常發生保戶要申請住院理賠金,卻與保險公司發生爭議,甚至對簿公堂。這其中,精神疾病住院爭議特別多,光是2019年前10個月,就有10件人身保險理賠訴訟與精神疾病有關,平均每月1件。
另一項常見爭議是:保戶病情並未達到可理賠範圍,卻有保戶拜託醫師開立出可請領理賠的診斷證明。
因此保險局為解決上述爭議,宣布明年1月1日起,醫療險保單的示範條款中將新增一項重大條文:保戶申請保險金時,保險公司可徵詢其他醫師的醫學專業意見,衍生的費用由保險公司負擔。(備註:已投保保單不受影響,明年起新購買跟續保的保單才適用。)
保險局雖修改醫療保險示範條款,希望一舉解決爭議,但保戶的主治醫師、跟保險公司聘請的醫療專家意見不一的爭議時有所聞。
有的法官認為主治醫師在第一線診治病患,醫師的判斷最能反映保戶是否應住院,若保單條款沒有其他要求,醫師認為該住院,保險就該理賠。
有法官認為保戶住院的必要性,應用醫療常規衡量。意即:主治醫師的意見固然難被取代,但仍須符合醫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這才符合住院的必要,所以保險公司可以委請專業醫療顧問提供意見、協助判斷。
換句話說,主治醫師雖收住院,但若處置不符合醫理,保戶不能請領理賠。
因為主管機關將專家意見引入保險契約條款中,象徵其認同保險公司可徵詢醫療專家意見,避免醫療保險資源遭濫用。因此,未來法官有可能會尊重契約條款的規定,將保險公司的專家意見納入考慮。
不過,縱使保險公司可以參考其他醫療專家的意見,但如果專家認為住院可加速復原,或較有利於復原,就有法官認為保險公司該理賠,不需要將住院治療是唯一選項當作理賠的要件。
所以,小張的情況,如果他不能接受保險公司拒賠,依法可提出申訴、評議,或最終上法院打官司。現行司法讓小張還能一搏,主張保險公司要尊重主治醫師判斷,應該理賠。
小張也可從保險公司專家意見中找尋對自己有利的方向,除非住院對病情的治療與復原毫無助益,否則仍有機會得到法院支持。
(本文作者為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理事長、北宇管理顧問公司總經理劉北元)
#憂鬱症
#意外
#保險
#意外事故
#舉證
#藥物副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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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地區導護工作座談會 - 會議記錄
為正視導護工作適法性,確保兒童上下學安全,同時維護工作人員的相關權利,森堡與團隊於 04 月 20 日 (六) 舉辦了金門地區首場導護工作座談會,特別邀請教育處、觀光處交通行政科、金門縣警局交通隊、金門教師職業工會以及所有關心金門導護工作的朋友們一同參與。
相關準則將由各單位訂定與執行,森堡與團隊也會持續監督與協助相關工作與進度,若後續仍有協調或座談會需求,我們也會協助辦理。
座談會全程錄音檔連結請點:
https://youtu.be/et4Ak491JdU
會議討論重點與結論整理如下:
一、 校園師長參與導護工作雖有適法性問題,但參與導護工作為地區學校固有慣例,與會人員皆認為不宜廢馳,原則上由校園師長、志工或是校方人員負責,另位於城區重大路口校園,未來將協調交通隊或是轄區警方配合需協助指揮工作。
二、 過去國內曾有導護過程中發生車禍事故,致使導護老師(或志工)需承擔法律責任與訴訟,對於未來可能發生的類似事件,將由教育處統籌預算,以專案方式為導護工作人員加保相關保險,保險部分須釐清的事項教育處會先行處理。
三、 目前金門地區導護工作多由校方師長或志工義務參加,唯各校補休規定不同,為保障教師與志工參與導護工作權利,請教育處協調人事處統一相關補休規定,凡參與導護工作者按導護時間給予補休,志工則依參與志工訓練給予服務時數認證。
四、 有鑑於導護工作時段曾發生誤闖或惡意違規行為,城區校園如有需求,可協調交通行政科、金門縣警局協調設置相關設備取締不法。金城、金湖城區需警力支援導護交通指揮之學校,由校方主動洽詢警方協勤時間。
五、 參與導護工作人員普遍未有交通指揮專長與經驗,凡有意願之學校可向警方提出申請,並由縣警局交通隊派遣相關師資進行教學,協助參與導護的工作人員熟悉交通指揮手勢與相關法令。
六、 教育處將督促各校,由校長、老師、志工隊成員召開校務會議,議定校內導護工作準則。
七、 關於部份偏遠學校班車過早或過晚到校,以及上下學期間車速過快、會車安全問題,請校方匯整相關意見,會同車船處、縣警局改善。
八、 關於學生上下課時間衍生的導護時間問題,教育處將統整本縣教師職工會及各校儘速釐清,俾利導護時間補休及保險業務之執行。
九、 為防止導護時間內發生其他校園安全問題,導護工作之派遣,校方可經由校務會議討論後,自行調度分配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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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教育fun學趣
金門縣教師職業工會
躍動金門-楊鎮浯
羅德水
#感謝大家的參與
#時間挑選的很爛後面我們會好好檢討
#有問題可以留言討論或私訊我們給建議喔
同步更新於 Medium:
https://bit.ly/2Dq1jT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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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正視導護工作適法性,確保兒童上下學安全,同時維護工作人員的相關權利,森堡與團隊於 04 月 20 日 (六) 舉辦了金門地區首場導護工作座談會,特別邀請教育處、觀光處交通行政科、金門縣警局交通隊、金門教師職業工會以及所有關心金門導護工作的朋友們一同參與。
相關準則將由各單位訂定與執行,森堡與團隊也會持續監督與協助相關工作與進度,若後續仍有協調或座談會需求,我們也會協助辦理。
會議討論重點與結論整理如下:
一、 校園師長參與導護工作雖有適法性問題,但參與導護工作為地區學校固有慣例,與會人員皆認為不宜廢馳,原則上由校園師長、志工或是校方人員負責,另位於城區重大路口校園,未來將協調交通隊或是轄區警方配合需協助指揮工作。
二、 過去國內曾有導護過程中發生車禍事故,致使導護老師(或志工)需承擔法律責任與訴訟,對於未來可能發生的類似事件,將由教育處統籌預算,以專案方式為導護工作人員加保相關保險,保險部分須釐清的事項教育處會先行處理。
三、 目前金門地區導護工作多由校方師長或志工義務參加,唯各校補休規定不同,為保障教師與志工參與導護工作權利,請教育處協調人事處統一相關補休規定,凡參與導護工作者按導護時間給予補休,志工則依參與志工訓練給予服務時數認證。
四、 有鑑於導護工作時段曾發生誤闖或惡意違規行為,城區校園如有需求,可協調交通行政科、金門縣警局協調設置相關設備取締不法。金城、金湖城區需警力支援導護交通指揮之學校,由校方主動洽詢警方協勤時間。
五、 參與導護工作人員普遍未有交通指揮專長與經驗,凡有意願之學校可向警方提出申請,並由縣警局交通隊派遣相關師資進行教學,協助參與導護的工作人員熟悉交通指揮手勢與相關法令。
六、 教育處將督促各校,由校長、老師、志工隊成員召開校務會議,議定校內導護工作準則。
七、 關於部份偏遠學校班車過早或過晚到校,以及上下學期間車速過快、會車安全問題,請校方匯整相關意見,會同車船處、縣警局改善。
八、 關於學生上下課時間衍生的導護時間問題,教育處將統整本縣教師職工會及各校儘速釐清,俾利導護時間補休及保險業務之執行。
九、 為防止導護時間內發生其他校園安全問題,導護工作之派遣,校方可經由校務會議討論後,自行調度分配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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