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漏水保固六個月後,賣方還要負責漏水嗎?】
房屋漏水一直是台灣不動產買賣糾紛之中最常見的瑕疵類型,律師經常在訴訟中看到買賣方雙方在買賣契約有特別約定:「漏水保固六個月」,買賣雙方也都簽名,但房屋卻在交屋六個月後發生漏水,則在保固期滿後,買方可以就漏水瑕疵向屋主主張權利嗎?
📍先談保固條款的法律核心精神
保固目的是保護買方、幫助買方取得比不動產瑕疵擔保更為有利地位。法院判決實務上更清楚說明,保固約款的核心精神是「讓舉證責任倒置發生轉換效果」,意思是在保固期間內有瑕疵發生,買主當然可請求賣方負責,但這 #不代表就可因此排除交屋六個月後買主對房屋漏水提出賠償請求權(保固條款不是用來幫賣方減輕擔保責任)。
如以買賣雙方約定漏水保固六個月為例,則賣方對於保固期間內之漏水當然負修補義務,買方不必證明漏水是交屋時即已存在,賣方更不得舉證證明交屋時無漏水而免責。
📍買方對賣方提出房屋漏水賠償請求的前提
賣方就房屋滲漏水應該要負擔瑕疵擔保責任,但有一項重要的前提,就是 #漏水瑕疵必須在交屋前就隱含在房屋內且未被買方知悉。
📍保固期限後仍可提出房屋漏水賠償請求
在上述前提下,即使保固期滿後,賣方還是要對賣出不動產負責。所以,保固期限後發生漏水,買方仍得依民法關於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之規定,主張權利,並非保固期後,屋主就無須負擔房屋漏水之瑕疵擔保責任。
所以,如果屋主是佛心保證自己的房屋絕無漏水或瑕疵,而約定短於法定瑕疵擔保責任之保固期間,買方其實可以欣然接受;但如果屋主想約定短期保固期間以排除瑕疵擔保責任,可能就要失望了。
#房屋漏水法律系列之一
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10的網紅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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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路跌倒,可以怪皮鞋嗎?
鞋子是二年前買的,皮鞋進口商當然喊冤,法官怎麼判?
產品責任險的好案例,該跟客戶分享一下!
這是一件非常有趣的消費者求償事件,案情經過大致上是,消費者蔡姓女士二年前買了一雙DK皮鞋,二年後某個雨天穿那雙鞋茲外出滑倒,胸椎骨折,支出醫療費及醫療器材費用新臺幣30萬2,023 元、看護費用9 萬元、不能工作損失28萬5,350 元、精神上損害30萬元,依據消費者保護法與民法侵權行為,要求皮鞋的製造商求償。
皮鞋進口商則說,蔡女士購買系爭皮鞋後自行加裝鞋墊,已改變鞋子受力,且自購買系爭皮鞋起至本件事故發生止,已超過1 年5個月,超過皮鞋之正常保固期間,蔡女士自己應該注意皮 鞋之磨損狀態,更換鞋底或購置新鞋,然原告仍於雨天時穿著那雙皮鞋出門,並非通常、合理使用,何況蔡女士於下雨天地面濕滑時,雙手各提一個大袋子行走,已經影響走路平衡,又走過有坡度之鐵板,更易造成自身不平衡跌倒,難認意外事故跟蔡女士穿著皮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法官最後判決皮鞋進口商賠償48萬元左右,金額不算低,他的理由大概是:
1.進口商進口皮鞋在市場上銷售,應該要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的規定,確保該商品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企業經營者違反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就應負賠償責任。另外,民法侵權行為第191之1規定也要求商品製造人或輸入廠商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所導致他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2.皮鞋照片顯示鞋底尚厚、刻紋仍清楚易見,可見皮鞋並未因長期使用而磨損其鞋底致無法繼續穿著,是皮鞋之購買時間並非影響其止滑功能之因素;
再者,臺灣氣候雖潮濕易下雨,且市區騎樓、人行道常鋪設磁磚地面,路面高低落差間以斜坡輔助通行之情形亦所在多有,常因遇雨濕滑,惟除非進行戶外活動,一般人為上班、上課等正式場合穿著行走功能之皮鞋,遇天氣突變時,自需足以應付下雨時上開市區路況;
鐵製斜坡之坡度不大於5 度,參考皮鞋進口商在網站上介紹其產品可以使用於「上班工作或外出旅遊」,而沒有特別說明應避免於雨天穿著,則蔡女士在事故發生時穿著皮鞋外出並行經鐵製斜坡,自屬通常使用方式。
3.企業經營者主張其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或其服務於提供時,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者,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但是廠商沒有舉證這一部分,而法官把鞋子送專業機構鑑定,認為防滑功能不符合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判決皮鞋進口商應該負責賠償損失。
判決全文連結:
http://bit.ly/2GPMo5P
#消費者保護
#損害賠償
#走路跌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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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130美商ERA不動產飛鷹計畫-Flying Eagle
【前言】
美商ERA不動產所舉辦的《飛鷹計畫》,是針對新進菜鳥與希望能持續精進學習的老鳥,一起分享彼此的成功與失敗案例,藉此教學相長的一個交流會,固定每周四下午4~5點舉行。
只要你加入美商ERA平台,即可享有參與資格,招募菁英說明會於12/13號周三晚上7:00~8:30舉行,報名專線:0986-289-679陳先生。
【學員A-屋主,您在哪裡?】
某間空屋門口張貼「即將斷水電」的通知單,想找屋主,調謄本查詢戶籍地址後,仍舊找不到屋主,該怎麼辦?
答:這間房子目前在市場上沒有在賣,A認為若開發到應該有機會簽到專任約,只是單憑「斷水電」通知單,無法推斷屋主缺錢想賣房,建議直接去開發市場上現有物件比較有效率,除非有誠買家指定「就是要這一間」,否則別浪費時間。
另外,關於找屋主,正規的方法包含問鄰居、管理員、調謄本,拜訪戶籍地址、寫開發信郵寄外,別無他法;至於檯面下的作法,會議上有分享,就不文字化了。
【學員B-凡事不要自我設限】
《等新買的預售屋蓋好後,才會比較想賣?》
某屋主已委賣自住房,同時買了預售屋,屋主曾對B表示,要等到預售屋蓋好了→交屋→搬家後,售屋動機才會比較強,B覺得頗有道理,總不能先賣房→搬家租屋→等買的預售屋蓋好後→再搬家吧?
於是B也就不怎麼理會,沒想到,隔沒多久房子竟然就賣掉了,屋主還真的先跑去租屋。
心得:人的想法,時時刻刻都在變,縱使今天屋主價格硬,說不定明天缺錢就變軟,所以要定期關心,如此一來,屋主的心態若產生變化,你才能及時掌握。
《屋主說過,堅持2戶一起賣嗎?》
某物件是2戶打通的產品,屋主堅持兩戶一起賣,某買家喜歡這個物件,但坪數需求和預算考量只夠買一戶,想請B去跟屋主談。B覺得屋主當初就已經說過要一次賣2戶,何況若只賣掉其中1戶,屋主還要重新把牆隔起來,很麻煩,於是婉拒買家。
沒想到,買家竟然透過別家房仲去談,而且還真的只買到1戶而已!
心得:不應自我設限、覺得「不可能」就婉拒,無形中喪失許多機會,買家的購屋「動機/慾望」並不會因為你的拒絕而消滅,作為房仲的你,一定要讓買家感受到,你願意去試、願意幫客戶努力過,否則,買家一定會去找別家房仲談。
【學員C-遠距離影本簽名,有其法律效力嗎?】
最近遇到買賣雙方碰巧人都在國外,一個要下斡旋,一個要簽委託。疑問一定要郵寄正本過去,簽名完再寄回來嗎?用傳真簽名回傳,或者是掃描成PDF檔案mail過去,客戶自行列印下來簽名後,再傳回來,這樣不行嗎?
答:依照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去市場買菜,直接現金交易,法律行為也算成立,也不用特別另立契約。因此,不一定要用正本郵寄給對方才算法律上的「達到/到達」,用傳真機將文件傳送給對方,或掃瞄為PDF/TFT/JPG檔之後以email發送到對方的電子郵箱,當然都可以。
不過,當其中有一方要作怪、或想否認契約時,就又回到舉證上的問題了,因此建議要保留當時書信往來的mail紀錄當佐證,最好仍要正式補上一份雙方在同一份紙本上蓋紅印或親筆簽名的契約作為正本,避免爭議。
更詳盡的解說,可參考此篇文章→http://reader.roodo.com/justlaw/archives/18359625.html
【學員D-跟屋主本來就認識,卻簽不到委託?】
D跟屋主本來就認識,算是朋友,有賣屋需求,屋主自售於591售屋網,同時也委託了某家房仲公司,於是D用「多一家委賣,多一個機會」的說法爭取委託,但是遭到屋主婉拒,不解原因為何?
答:如果只有屋主自售,可以理解屋主不想付服務費,但屋主也有委託別家仲介賣,而D與屋主是朋友關係卻簽不到?研判應該是屋主認為D尚是菜鳥,經驗與專業度都不足,因此不放心委賣,建議D做好功課,提升專業度,言談之間讓屋主感受到可以信任,應該就有機會。
【學員E-連續兩個禮拜沒有問題】
跟上禮拜的理由一樣,因為名片還沒拿到,所以還在等,目前仍沒有問題......。
經詢問,發現E連華廈與大樓、透天厝與別墅、什麼是新成屋、新古屋、中古屋都搞不清楚,已要求做功課,下次分享報告。
【學員F-房屋漏水保固期?】
某間房子屋齡7年,買家去年買的,1年過去了,屋內牆壁內的水管(也就是暗管)發生破裂,導致樓下住戶天花板漏水。
問題1:屋齡才8年,未滿10年,房客認為「還算新」,能否向當初建商求償?
答:很難,因為建商通常對於建案的保固期為1年,好一點的3年,偶爾會有出現地方型小建商保固5年,主要是為了提升知名度、營造好口碑,這已經是最長的保固,一般來講不會超過3年。
問題2:新屋主可以向前任屋主要求賠償嗎?
答:可以,根據民法,房子5年內「發現」漏水(注意關鍵字,是發現,不是發生),並在6個月內通知前屋主,賣方都必須要負責賠償。但,有前提,就是這個漏水,在購買前就已經存在。因此,買家必須要負舉證責任。
如何讓賣方與仲介不要提心吊膽5年?不懂的菜鳥仲介,以為只要寫「現況交屋」就能擺脫一切責任,其實這是無效的約定;而實務上的做法是,在簽訂買賣合約時,買賣雙方約定「賣方於交屋後,願意負起1年(或半年)內的房屋漏水保固責任」即可。
詳細說明,可看此報導→http://estate.ltn.com.tw/article/4278
【我】
《價格預留空間,是為了感動服務?》
某間房出租,月租金1萬元,底價9000元,房客出價8000元,差距1000元。身為房仲的你,你會對房東怎麼說?如實呈報?還是預留空間報低(可能先講7000元)?同樣的,對於房客,你會如實呈報房東底價?還是報高?原因理由為何?
答:關於銷售話術與服務技巧之「操作過程」,已於會議中分享,就不文字化了,重點是,倘若你對於價格上有所「鋪陳」,記得,關鍵在你的「出發點、心態」是什麼?
如果你是為了想要成交賺服務費,你講出來的話,就會是「惡意欺騙」;如果你是為了要圓滿成交,讓房東、房客雙方在討論承租條件時覺得舒服,那就是「善意謊言」。
心態不同,表現出來的言行舉止就會不同,客戶是會感受得出來的,萬一不小心被揭穿,結果也會不同。
《定金多寡,要符合比例原則》
最近成交一個月租金3萬元的租案,整個過程算圓滿,唯獨在簽約當天出現服務瑕疵,導致客戶不舒服。
第一天:客戶已匯5000元定金。
第二天:討論租約內容,並約定好明日晚上8點簽約。
第三天:......↓
白天,房東問,簽約當下房客是否就會補足2個月押金+第1個月租金=3個月,共9萬元?經詢問,房客表示隔天白天再匯,於是,房東開始緊張。
房東認為:簽完約就等於合約生效,但卻只有定金5000元,距離9萬元差距8.5萬,還要等到隔天白天才能收到匯款,覺得沒有保障。
房客認為:若用現金,萬一隔天房東說其中一張裡面是假鈔,怎麼辦?簽約前,房客不可能將房東的匯款帳號申請約定專戶,不論是ATM轉帳還是網銀操作匯款,金額都有上限(頂多5萬),這樣對房客而言,等於是「付定金一次,簽約晚上ATM轉帳一次,隔天白天還要再轉帳一次」總共3次,次數太頻繁,沒有一次到位,房客覺得很煩。而且簽完約之後,房客還沒拿到鑰匙,房東到底在怕什麼?應該是房客比較沒保障吧?何況簽約是晚上,隔天白天再匯款,不也是稀鬆平常的事情,幹嘛那麼急著要錢?
心得:兩邊我都用同理心,兩邊都沒錯,錯在我忙中疏漏、經驗不足,沒有意識到3個月租金9萬元與定金5000元「不成比例」導致房東擔心緊張,因此我學到了,以後在約碰面簽約時,要事先搞懂房客的付款方式,簽約當下付現金?還是簽完約後用匯款?若是後者,房客在簽約前,至少要先匯1個月以上的「定金」讓房東安心。
部落格網址→http://taiyuanchen1223.blogspot.tw/2017/12/171130era-flying-eagl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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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固 舉證責任 在 老鄧給個說法- 夜來瘋語聲,「保固」知多少... - Facebook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一般買賣契約之「保固責任」,係指出賣人在商品保固期間內之瑕疵負修補義務,消費者不必證明瑕疵之發生係在商品交付時已經存在,且出賣人不得舉證證明 ... ... <看更多>
保固 舉證責任 在 關於『保固書』內容- Mobile01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請教一下,有關服務於腳踏車業的大大為何單車保固項目內,只保固第一手的人? ... 免責蓋保固之目的既在擔保,則其意旨,不僅在使舉證責任倒置發生轉換 ... ... <看更多>
保固 舉證責任 在 Re: [請益] 半年瑕疵擔保- 看板home-sale - 批踢踢實業坊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不要亂用這半年瑕疵擔保
第 356 條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 出賣人負擔保
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
見之瑕疵外,視為承 認其所受領之物。 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
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 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第 365 條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 ,於買受人依
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 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前項
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也就是本身房子就有漏水情況下
房子點交給你的5年內,只要是當時原本就有漏,發現後的6個月內都能主張
中古屋並不會跟新房子一樣開立保固書
問題來了如何證明原本就有漏
是後面造成還是原本
就因為舉證難度+發現的6個月內要主張
6個月內原屋主難以舉證是後面地震還是使用年限到導致
超過6個月買方難以舉證原本就有漏水,你是第7個月才發現,甚至第4年10個月才發現
所以業界才會用半年來說是保固期,但其實他非保固期
只是民法上主張你權益而已
法給5年又給了6個月的期限,讓你在六個月內跟後都有一方難以舉證
而你賣掉房子因為他非保固,所以並不會隨轉移一起轉移
新買家對的是你
所以你要處理到好給新買家
至於你在找上家在漏水這塊,你很困難.....
房子已經不是你的你怎麼找上家,你要用那點主張
除非你有辦法舉證上家明知有漏水惡意不告知,你又沒發現就把房子賣了
可是如果是海砂 輻射 凶宅。上家屋主惡意不告知下,退屋後你是可以找上家的
因為這是上家既定事實,換上家難以舉證
不過特例上家法拍買,法拍公告都沒有下
他可以有機會主張善意第三人,他也是不知情的
買賣交易贈與。 要怎麼證明上家隱瞞?
你入住後沒意外得知?
※ 引述《phakeQQQ (QQQQQQQQQQQQQQQ)》之銘言:
: hi
: 小弟想請教各位板友
: 請問中古屋的半年擔保
: 若是一個物件入手後沒有做任何會破保的裝修短時間內就轉賣
: 舉例:
: A賣給B, 隔天B就賣給C
: 然後在A賣給B的半年內
: C就發現漏水
: 這時候的處理方式是?
: C向B請求擔保
: B再找A?
: 或是轉賣本身就破保?
: 如果是上列操作方式
: 能否做成當A擺爛的時候,讓C接手向A請求擔保的權利?
: 主要目的是要讓B免除後續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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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50.117.155.3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ome-sale/M.1592718311.A.C31.html
※ 編輯: a386036 (150.117.155.37 臺灣), 06/21/2020 13:52:11
主要是房子賣了
沒有對應關係可以找
b要告贏a非常難
光是舉證就夠了
能舉到證表示你知情,又未告知買的
未發現。東西不是你的了怎麼找上手
而且通常這都增值或賣太便宜
上一手放大絕
我原價買回
※ 編輯: a386036 (49.158.20.42 臺灣), 06/21/2020 17: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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