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查辦警察違法的難題】兼討論新北地院109年度訴字第217號判決,以及GG專案(斬手騙票案)經驗與彰化騙票案
稍早看到幾位朋友在討論這則關於這則選擇性報導且似乎有些勢力在帶風向的新聞,
有幾位檢方學長便提到:「依照這個判決的標準,#看來警方的警詢筆錄應該都不能用了,特別是要攻上手、績效至上的毒品和槍砲案件……」
‼️曖昧不清的「警媒關係」
只要稍有一點常識的人都知道,我國司法記者平均素質低落,且長期以來與警方有許多檯面下的關係,我國媒體報導的司法新聞通常只能看一半(有時可能連一半都不能信),
因此,我花了點時間去查這則判決,很用功地把新北地院判決看完了。
109年度訴字第217號:https://bit.ly/3agkEFX
其實也不用看完,判決主文一眼望去就知道,起訴的三重厚德所員警有2位--一人有罪、一人無罪。
奇怪?怎麼有罪的都不報導呢?有罪那串那麼長,記者被鬼遮眼,所以都看不到?
⚖️本案事實:
這件案件的案情基本上就是警方為了爭取肅竊與破獲率等績效,#與慣竊合作灌績效的案件。
一、有罪的賴姓警員部分:
事先將名片交給慣竊葉某,並告知「事後如若犯案,並願自首或自白犯罪,可與之聯繫並提供犯罪情資」,
後來葉某還真的跑去派出所找賴警,說自己偷了車,這件案件是葉某自首的案件,但賴警竟然開了筆錄把案件記載成「警方調閱監視器循線查獲通知葉某到案說明」,也就是偽造成警方破獲,並將不實事項登載於所掌之警詢筆錄及檢附相關資料製作刑事案件移送書。
這部分,法院認定有罪,被告於審判中自白,所以法院還是不脫「向來當好人」的慣例,給予緩刑。
這幾年來,警方的違法事件,院方大多都是這樣的行情(所以也導致警方好像也不太怕了?)我也真心希望法院能夠以一樣的標準,不要獨厚白領犯罪、公務員,應該給予其他犯罪人一樣的寬典,大家一起緩刑,也可以解決監獄人滿為患的獄政問題。
二、無罪的許姓警員部分:
起訴書記載的事實是:許警其為求尋獲贓車之績效,竟基於教唆竊盜之犯意,在巡邏時見葉某,即告知葉某若有竊取車輛並交付查獲,即可獲取金錢,因此挑唆起葉敏賢竊取車輛之犯意,後來葉某還真的去偷車了。
但是這部分主要的證據只有葉某以證人身分的證述,以及 #許警與葉某的通聯記錄,
許警在審判中翻供,咬檢方不正訊問。
怎麼個不正訊問?
法院判決是這樣寫的:「檢察官均係以對於該通聯紀錄為主,一再向被告許為傑表示其為何認此通聯與被告許為傑教唆證人葉敏賢竊盜有關,且該如何解讀,並反駁被告許為傑稱此部分聯繫與通報毒品情資有關之辯詞,嗣再舉例該通聯記錄與證人葉敏賢所述與販賣毒品之認定相同,然依卷內證據證人葉敏賢既未曾證述此通聯與教唆竊盜有關,是否得直接推認被告許為傑有教唆竊盜,亦屬有疑。
㈣ 綜上所述,被告許為傑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及本院審理時均否認犯罪,檢察官於108 年5 月14日偵訊時,被告許為傑初始亦否認犯罪,然於檢察官一再質疑被告許為傑之說法,並於尚未確知該次通話內容之情形下,#影射誤導被告許為傑認為此即足以認定其有教唆證人葉敏賢竊盜之行為,並同時 #告知可能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 #暗示倘遭法院羈押,則其警員之工作可能不保,於此環境之下,堪認被告許為傑於偵訊過程中心理、生理均受極巨大之壓力,之後才為自白之陳述,檢察官於訊問過程中主觀上縱使無存不法,客觀上亦難認正當(尤其是在尚未確知上揭通聯內容之情形下,即影射誤導被告許為傑部分),而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1 項係就自白任意性所設,以保障被告之自由權,此一規定係為確保國家對於被告所進行之詢、訊問,均應合於正當法律程序,維持國家追訴犯罪方式之純潔,以維法治國精神,而檢察官於偵查中之訊問依法應恪守程序,既有上開違背法定程序之瑕疵,經權衡其違背法定程序之程度、主觀意圖、狀況、侵害被告權益之種類及輕重、犯罪所生之危險或實害,及證據取得違法對被告訴訟上防禦不利益程度予以審酌,為避免反覆發生,應認被告許為傑之自白非出於其自由意志之發動,而不具任意性,自不得採為證據。」
看到這一段,應該警界很多人都會冒冷汗了。
還記得大家最愛衝績效的毒品案嗎?還記得販毒專案嗎?警方都是怎麼讓毒品被告認罪的呢?
以下這些警詢對話,很多警職人員應該不陌生:
「槍砲是重罪,很可能會被羈押,有共犯的話趕快供出來才不會被羈押」
「配合一點,趕快說清楚,不然等等去見檢察官,搞不好會被聲押」
「另一個被告已經認了,你不認,只剩下你可能會被羈押了」
依照新北院的標準,以上這些讓警方得意地詢問技巧都不能用了喔,啾咪!
最保險的方法,就是不要勸認罪了(?)
所以說,在「警媒關係」下的各種帶風向時,還請警方自己想清楚,看明白新北地院的這個標準,到底會打到誰。
🔍檢方主動查辦警方違法偵查專案的難題
剛剛跟朋友稍微討論了一下,經提醒想起這件案件是在我離職前夕,新北檢比對一連串件竊案中發現不對勁的案件,動這件案件的時間大概在我那件GG專案(斬手騙票案)後幾個月,也是好幾位檢察官參與、由地檢署主動介入、沒有使用司法警察的案件。
把記憶拉回那件全部有罪的斬手騙票案,我當時資淺,在事多案雜打打殺殺被告煩的「種大專組」,就覺得我只要處理到公務登載不實,沒有要處理後續功獎的問題(有設定調查的基本盤)。
我是在後來才知道這辦警察違法類型的案件在其他地檢署大多是交給黑金(肅貪)專組承辦,因為該組檢察官資深、較有應付白領犯罪者的能力。
我在擔任學習司法官時,我的實務老師教過我一系列偵辦白領/公務員犯罪的偵查技巧。
我有好幾大本雜七雜八筆記本,以下幾段曾寫進週記裡所以有電子化:「偵辦公務員犯罪,最要小心謹慎,特別是辦警察,更是難中之難,因為他們懂法、又有警媒關係、擅長宣傳帶風向,再加上法院向來同情公務員,刑度也不會太重,又容易給緩刑」「不要辦得辛辛苦苦,人家得到緩刑,結果自己被警方反咬,#惹火燒身」。
「要辦公務人員,特別是辦法官、檢察官、警調人員,一定要有 #底牌,貪污難成立,所以至少要有偽造文書、妨害自由、違法搜索等輕罪作為基本盤,否則 #不要輕易出手」
這就是所謂的 #防禦性偵查,我國貪污、瀆職罪構成要件嚴格、刑度重、加上白領與公務員犯罪大多是密室犯罪,蒐證不易,縱然是被當成基本盤的公務登載不實,因為要證明所登載的內容「不實(或不存在)」,但消極事實很難證明,所以也有難度,更不要說違法拘提逮捕(妨害自由)、違法搜索在舉證上有多難了。
再加上在現今泛政治化以及與媒體結合的文化、院方與偵查實務脫節,也形成了「防禦性偵查」的觀念,
最後使得我國監獄體系中塞滿了中下階層的人,白領階級犯罪,檢方大多謹慎不敢動——動警察也不太敢出手。
理論上檢察官確實應該出手處理警方違法,以「法律守門員」應該出手捍衛法治國家的功能。
但在實務教育上,我本身也是受到「防禦性偵查」的教育,我也深知被告不是檢察官的敵人,更不要說本來要處理警方違法的立意,一旦燒到自己,反而很可能會在警媒宣傳下,使得警方違法更加肆無忌憚。
所以我當初在2018年7月底動那件GG專案時,其實已經調查並分析整理資料約5個月、多次與主任討論與沙盤推演,在動之前也已經有基本盤(其實他字案的卷宗中,其中有幾件也已經過起訴門檻,根本不需要自白)。
6月底-7月間協辦檢察官加入,前後開了三次會,最後一次(也就是勤前兩三天)再拉檢事官加入。
幾次會議中,主任一再提醒我們:「案件本身不難,難的是後續效應。」當時有協辦的學妹表示「很緊張」,我就說:「盡力就好,相信我,我有基本盤,基本盤的分局我親自處理,其他部分,無論如何都要注意程序,做到最完整,任務就是不能被抓小辮子就好了。」
所以我們向分局調取資料時的公文多達數十頁,每人手上都有公文,甚至還拿了傳票,並且書記官攜帶手填的傳票現場填寫核發,貫徹書面傳喚。
簡單來講,在程序上做到跟教科書一樣,甚至還要顧及大量教科書裡沒說到的事情。
當然,這樣的程序與區別,對於其他非白領、非公務員的被告而言,看似不公平——沒辦法,偵查實務是真槍實彈,要顧及很多效應,不是刑事訴訟法教科書。
到偵查後期,其實我並沒有將所有分局疑似有問題的所有員警都起訴,其中有幾個協辦檢察官認為「可疑」的部分,因為該分局 #卷宗消失,導致關鍵卷宗不見,加上案發時間略早,有些證據調取上有難度,因此這些卷宗消失的部分,我忍痛簽結,簽呈寫了數千字,請求檢察長以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往上報懲處將卷宗弄不見的分局主管人員,檢察長批了個「可」,但最後石沉大海,不知後續如何。
或許大家可以想想,為什麼我「不敢」起訴卷宗消失的那個分局員警?這樣是不是對好好保管卷宗的其他分局反而不公平?
一方面是我很清楚那件案件當時直接衝擊(長期以來越形扭曲的)「檢警關係」、警方專案績效制度,可能還會涉及政治成分,如果出手沒有打到三寸,出現部分無罪,那麼,這個反噬的效果會把本來良善的立意給吞沒。所以只能保守,#把起訴門檻提高到有罪門檻——這就是防禦性偵查,對於其他案件類型的被告很不公平,然而,現實便是這麼多無奈。
另一方面,卷宗「被」消失,這就是人力調查證據的極限,我們都是人,不是神,人力可及的真實發現有其極限。剩下的,就交給神的 #死後審判 吧。
最近彰化地院判決的騙票案:https://bit.ly/2DTmXT9
我看判決書中附記事項的記載,記述公訴檢察官在審判中如何發現騙票的嫌疑,主動介入調查並發現真相的過程,包含比對日落時刻表、光線等,透過這些蛛絲馬跡來拼湊出真相,做到這種細緻度,分案由肅貪組偵查起訴。
由此可證,這類執法者違法的案件,沒有大家所想像的這麼簡單、也不是什麼推理劇集,稍有一點疏忽或沒想到的事情,證據就沒了。
回到這件「警賊合作賺績效案」:
我仔細研究了判決細節,我想這件案件的基本盤應該是賴警的部分。
至於許警的教唆竊盜部分,其實在法院的心證中,最大的問題應該是法官覺得證據不夠吧?
證據主要是:偵查中自白+證人指述+通聯
然而被告在審判中翻供了,法院要判無罪,要打掉偵查中自白,所以就開始用顯微鏡來檢視偵查中的過程。
但法院忽略了,今天面對的,是辦過刑案、懂偵查程序、懂法律後果的警察;不是社會底層、教育水準不高、沒有應付過偵查與審判程序的小可憐。
不過我已經離開檢察官的工作,我現在唸的書反而都是傾向被告人權、被害人保障等,與偵查技巧未必有關,在我現在的立場,反而希望新北地院秉此一貫,#以一樣的標準來看待警方調查那些社會底層的被告的警詢內容,一旦碰觸到這條線,就認定為不正詢/訊問。
想必,以後會有很多毒品、槍砲、詐欺、竊盜等案件的被告感謝法院對於人權的重視。
還有一點,為何本案承辦與協辦檢察官為什麼會出現這種被抓小辮子的狀況。我不知道這件案件的勤前狀況如何,有沒有沙盤推演?進行訊問策略的提醒?主任檢察官是否有對加入的成員提醒被警方反咬反噬的「政治後果」?
依照前人累積辦公務員(包含辦警察)的經驗,大家都知道執法人員犯罪最可惡的地方是,在審判中會出現各類歪理答辯,而且這些懂法的人特別容易「被不正訊問」(但是這些警察自己在詢問被告時,都不會去考慮這些程序問題的,很奇怪)。
以我之前那件GG專案來說,當時有腦殘媒體誤報「檢方搜索警局」,警方還有腦殘攻擊我「違法搜索」,但實際上根本沒有搜索,而是持函依法向各分局調閱卷宗(本質上為間接強制手段的「提出命令」,不是搜索);
一審中,也出現各種搞笑的抗辯,直到判刑後發現不對,二審才全部認罪,高院也樂於「當好人」全部給緩刑。
所以在全程錄音錄影的偵查中、特別注重被告人權的時代,多數出手辦白領犯罪的檢察官應該是謹小慎微的,勸認罪時也會很小心。
最後,我拾人牙慧的以一位檢方學姊剛剛說的一段話作為本文結論:
「成見」或「先入為主」是中立客觀的最大障礙。懷疑不是正義的敵人,成見才是。
這段話,不只適用在檢、調、警等偵查人員,也是用在法院,更適用在媒體。
最讓人遺憾的是,這件案件最嚴重的問題--警方扭曲的績效制度--就這樣在新聞選擇性報導、為德不卒的程序議題中,失焦了!
這樣大家終於明白,為什麼偵查實務上「白領犯罪」、「公務員犯罪」難以發動,要採「防禦性偵查」了吧?單純的法律系大學生們,你們還要罵「檢察官為什麼不主動辦警察違法」嗎?
偵查實務,加入了政治與媒體的力量,比教科書以及你們想像的還複雜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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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鬼遮眼」選擇性報導、某改會趁機刷存在感的新聞請見:
https://bit.ly/2Cldfsh
https://bit.ly/33RG5Mr
以上兩則 #都是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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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公訴 在 陳泰源-專任約房仲的斜槓人生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0706三立 零元買房「免錢」好棒棒?專家:當心「上了賊船下不來」
新聞網址→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773979
房價居高不下,但竟有人可以「0元」買到房子?近日網路上充斥著不用錢就買到房子的廣告,專家就提醒了,實務經驗上,房產業界確實流傳著「0元買房」的方式,但真的做了,恐怕就會上了賊船下不來。
記者陳韋帆/台北報導……↓
美商ERA不動產資深經理陳泰源表示,「0元買房」業界流傳的做法如下,第一步先買家開一個帳戶,每月固定匯入高薪資,例如10~20萬,持續半年,拉高銀行對於買家評估的「債償能力」後,第二步再製作A、B約,就完成全額貸款。
陳泰源解釋,以400萬房子為例,正常而言僅能貸款7成,也就是280萬,但A、B約作法,就是A約簽訂400萬、B約則簽580萬;A約為真實成交金額,B約則是向銀行貸款以及實價登錄的合約。
不過他也提醒,該手法看似厲害,但第一步的假薪資證明,就已經先欺騙銀行端,讓銀行錯誤評估其「債償能力」,已經涉及「詐欺」、「偽造文書」、「洗錢防制法」等刑法,倘若有組織性的進行該行為,也有可能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二步A、B約則直接觸犯刑法「偽造文書」罪,再以假的成交金額實價登錄,因為實價登錄金額造假,又觸犯了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公訴罪。
此外,即使前述狀況都沒被抓到,購屋者成功瞞天過海,但由於一開始就在「超額信貸」的狀況下貸款,等到銀行寬限期一過,將承擔自身無法償還的金額,最終面臨房子被法拍的命運,房子沒了、錢也沒了,信用也破產。
陳泰源建議,若想要購屋,還是先做好財務規劃,儲蓄自備款,並同時四處看屋、向房仲等專家諮詢,除了尋找喜歡的房屋,也要評估自身還款能力是否足夠,並與家人多討論買屋的可行性,才能真正築夢踏實、圓夢買屋。
部落格網址→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20/07/200706.html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公訴 在 陳鴻禧議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實價登錄變成「作假」登錄❓😱😱
鴻禧關心實價登錄問題不是「反商」
居住是基本人權,也是社會正義 💪💪
交易資訊透明是對消費者的基本保障
民眾一但決定買房,一輩子要背貸款多久❓
鴻禧本次在議會向地政處長質詢此議題
希望處長能夠去瞭解,設法杜絕不實的
實價登錄 🙅🙅
「實價登錄📝📝為何要作假❓」
由於新屋一出售就得揭露,因此就會跌價
預售客戶可能抱怨、找藉口不交屋 💸💸
餘屋壓力大又不得不賣
因此在銷售新成屋時,雖然實際上
降低價格出售,但透過各種方式
來把價格做高登錄 💰💰
最常見的方式,就是新屋送裝潢 ⚒️⚒️
預售總價若是1000萬,新屋成交合約
也寫1000萬,但包含裝潢,可以公司送
也可以找人裝修,費用由公司支付💵💵
還有一種售後回租手法,實際成交700萬
但買方付800萬,也登錄800萬,然後由業者
負責每月以6萬、7萬租下,付給買方租金
直到補回100萬元。💰💰
今年有法院判決案例,買賣雙方因實價登錄
蓄意高報交易價金,以取得高額貸款並藉機
哄抬價格,被檢察官依刑法第214條
以意圖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提起公訴
鴻禧勸告大家,千萬不要以身試法❗❗
👍關注鴻禧Line@❤️
line.me/R/ti/p/%40eml9253y
#實價登錄2.0變0.5
#居住是基本人權
#落實社會正義
#鴻禧關心您的權益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公訴 在 講講: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刑法214條實務見解|廖震說法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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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公訴 在 什麼狀況下會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 Facebook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的成立與否的關鍵在於「#公務員需不需要再對申報的事項作實質審查」而定。 ... 依刑法第214條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 ... ... <看更多>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公訴 在 刑214(始公務員登載不實) - 看板LAW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裁判字號:
91年台上字第2431號
案由摘要:
違反公司法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5 月 02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刑事裁判書彙編 第 44 期 384-389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14 條 ( 91.01.30 )
公司法 第 388 條 ( 90.11.12 )
要旨:
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須一經他人之聲明
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
屬不實事項者,始足構成。若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
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本罪所稱之使公務
員登載不實。又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前之公司法第三百八十八條規定
:「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之申請,認為有違反法令或不合法定程式者,
應令其改正,非俟改正合法後,不予登記。」 (該條修正後之規定為:「
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之申請,認為有違反本法或不合法定程式者,應令
其改正,非俟改正合法後,不予登記。」) 本件台北巿政府建設局承辦公
務員對於上訴人等所籌組愛群停車場事業有限公司申請設立及變更登記時
,依上開公司法之規定,是否僅為形式審查而非實質之審查,不無疑義。
其與能否論上訴人等牽連犯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罪,至有關係。乃原判決
未詳予論述,即就上訴人等併論以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罪,要屬理由不備
。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14 條 (91.01.30)
公司法 第 388 條 (9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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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要查是否有通報資遣是實質審查不是形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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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可參考
吳耀宗老師- 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系
月旦法學雜誌 期數 200306 (97期) 起訖頁 253-266 篇名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評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三一號裁判及相關實務見解
PS.PS.下面是證據 XD
※ 引述《bettyboop (bettyboop)》之銘言:
: 標題: [問題] 勞資問題
: 時間: Sat Mar 14 07:03:41 2015
:
: 小弟我被主管告知資遣
: 事後向公司要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時人資
: 的資料跟我講我不是被資遣不給發
: 說我的資遣費有可能是合議
: 請問這樣公司是犯了詐欺罪嗎
:
: 後來我在就業輔助站提不出非自願離職
: 證明 於是我自己制作一份前公司的非自願離職證明單上有偽造的公司大小章
: 請問我這樣有犯了詐領失業保險金嗎
: 我之所以這樣做是怕之前主管口頭說給資遣費時有錄音為憑證 但我離開後公司又說我自願離職不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 公司言下之意好像要我自己制作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
: 如果我有犯詐領失業補助金 是由檢察官提起公訴還是由前公司對我提告還是就業輔助站提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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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1.81.23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26287823.A.747.html
: → a9301040: 偽造印章… 03/14 07:25
: 推 KKyosuke: 偽造文書確定... 03/14 07:34
: → niceshotse: 公司不給你證明,你可以跟勞工局講,不是自己開一張 03/14 07:43
: 噓 sindyevil: 偽造文書還使公務員登載…… 03/14 07:59
: → a9301040: 找律師吧… 03/14 10:18
: → bettyboop: 公務員登載 啥意思 03/14 11:15
: 推 Ulster: 意思是你犯了好幾條罪 03/14 13:05
: → bettyboop: 好幾條?登載於報紙嗎? 03/14 13:30
: → depravity: 這世上所有活人都可以像司法警察機關對妳提出舉發 03/14 15:39
: → depravity: 所以你該請律師或逃亡了 (掰掰) 03/14 15:40
: → malemma: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03/14 15:50
: → bettyboop: 到底登載於哪裡 03/14 16:49
: → Ulster: ...你還沒意識到嚴重性嗎? 03/14 17:01
: → bettyboop: 你是說看到這篇的網友向警方舉發我? 03/14 17:03
: 推 ixixet: 自首吧!偽造文書加民事… 03/14 17:07
: → bettyboop: 民事? 03/14 17:13
: → depravity: 最少有妳領的要賠回去啊 = = 03/14 17:20
: → sindyevil: 我在想 這算不算詐欺 03/14 17:21
: → bettyboop: 不算吧 主管一開始都說資遣我了 也給資遣費 口頭講在 03/14 17:28
: → bettyboop: 法律上也算數 只是不知公司後來為何否認資遣 03/14 17:29
: → bettyboop: 事實就是有資遣 哪算詐欺 03/14 17:30
: → sindyevil: 政府給錢是看依據的 你偽造公司印鑑製作根本就不存在的 03/14 17:43
: → sindyevil: 文件向主管機關請領費用, 不覺得哪裡怪怪的嗎? 03/14 17:44
: → sindyevil: 資遣也不是你說了算 也有可能是因為其他原因被終止勞動 03/14 17:45
: → sindyevil: 關係而無法給予非自願離職文件的狀況,就算公司有問題好 03/14 17:45
: → sindyevil: 了,也不該自作主張做這些行為,進而向政府機關領款. 03/14 17:46
: → sindyevil: 算了 反正還有很多地方可以討論 自己看著辦吧 03/14 17:50
: → bettyboop: 只有自願離職跟資遣吧 什麼其他原因? 03/14 17:52
: → sindyevil: 重點不在那裏吧 03/14 17:54
: → bettyboop: 可能就業補助站到時只查到公司沒通報給勞工局資遣我而 03/14 17:55
: → bettyboop: 不發放吧 03/14 17:56
: 推 sindyevil: 大哥 你偽造印章 偽造文書 和讓公務員登載不實耶 03/14 17:57
: → bettyboop: 重點是公司不想跟政府通報資遣 03/14 17:57
: → sindyevil: 那是公司的事情 你也不能用偽造阿 03/14 17:58
: → sindyevil: 公司端最多被罰鍰 你是刑罰阿 03/14 17:58
: → bettyboop: 你意思是說就輔站公務員就算查不到資遣不發放也算使公 03/14 18:02
: → bettyboop: 務員登載不實? 03/14 18:03
: 噓 sindyevil: 你說呢? 詐欺罪哪段,可能還要想想. 03/14 18:07
: → sindyevil: 可以因為肚子餓就搶糧嗎? 03/14 18:07
: → bettyboop: 都不發放失業補助金了哪來詐欺 是指詐欺未遂? 03/14 18:09
: → bettyboop: 我搞錯 以為你講的詐欺是指我 原來是指我文章提的公司 03/14 18:13
: 噓 KKyosuke: 當然是你啊...zz 03/14 18:17
: → bettyboop: 那更不可能了 都不發放失業補助金要詐什麼 除非詐欺未 03/14 18:28
: → bettyboop: 遂 03/14 18:28
: 噓 depravity: 算 被詐欺的對像是就業保險 03/14 19:01
: → depravity: 詐欺罰未遂 行使偽造之文書目地是想領到錢 當然算啊 03/14 19:09
: → depravity: 到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不算 這邊該管公務員要審查 03/14 19:10
: → depravity: (還要看有無通報資遣)而非她拿了那張就發 所以不算 03/14 19:11
: → bettyboop: 詐欺罰未遂 怎多個罰字? 03/14 19:12
: 推 tps6115: 偽造文書和使公務員刊載不實,去和檢察官求情吧! 03/14 19:14
: → bettyboop: depravity說公務員刊載不實不算 03/14 19:17
: → tps6115: 你可以直接問檢察官算不算 03/14 19:19
: 噓 Ulster: 刊載不實不算,還有行使偽造文書... 03/14 19:42
: → Ulster: 您好好想想吧......競合下來(ry 03/14 19:45
: → Ulster: 然後,都是公訴罪 03/14 19:46
: 噓 depravity: 不要只看你想看的 我還說你詐欺算 也說你行使偽造文書 03/14 19:57
: → bettyboop: 我知道沒說沒看到 03/14 20:01
: 噓 depravity: 214只有三年以下是輕的 210 216 339 是五年以下 XD 03/14 20:01
: → bettyboop: 沒領到錢為何不是詐欺未遂而是詐欺 03/14 20:02
: → Ulster: 你這樣算下來絕對有期徒刑起跳喔= = 03/14 20:02
: 噓 Ulster: 就算是未遂,還有210,216,217啊= = 03/14 20:06
: → depravity: 未遂刑期一樣 得減輕又不表示一定要幫你減輕 = = 03/14 20:11
: 噓 depravity: 除考試外強調未遂只有安慰當事人這刑期可能比較輕用 03/14 20:26
: → depravity: 在這並不需要 XD 03/14 20:26
: → sindyevil: 公務員行使那段可以討論吧 他有審查義務但是審查不過? 03/14 20:27
: → depravity: 問題是構成要件是公務員看著妳給的就照辦才算啊 = = 03/14 20:43
: → Ulster: 不影響吧?反正都會競合或吸收掉 03/14 20:44
: → sindyevil: 競合吸收是後面的事情 03/14 20:45
: → bettyboop: 就輔站公務員如不拿偽造證據向警方檢舉 檢察官也不會出 03/14 20:45
: → bettyboop: 現吧 03/14 20:45
: → sindyevil: 顆顆 03/14 20:47
: → Ulster: ......我只能說自己好好想想吧 03/14 20:48
: → bettyboop: 還世界上所有活人舉發 嚇我一跳 03/14 20:50
: → bettyboop: 除非那公務員影印偽造證據給所有活人才有可能 03/14 20:50
: → Ulster: 因為你犯的是公訴罪=_= 03/14 20:51
: → Ulster: ...有種行為叫告發 03/14 20:52
: → bettyboop: 還是要有證據才能舉發 03/14 20:53
: → Ulster: ... 03/14 20:53
: → bettyboop: 什麼意思 沒證據請警方派檢查官調查? 03/14 2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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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5.49.6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26338489.A.DBF.html
1.被通報資遣的的若是形式審查 那就保已審查否通報來當作是否資遣的依據
這種信賴前手而前手....這算哪種又該如何算
2.若就保通報後本來的單位發現兩邊不一這時會發動調查那這樣是否就算實質審查
亦及對方遠本不需要做為 經另單位詢問後發覺有異才去審
這兩種都拖的有點遠該怎麼算 ?
※ 編輯: depravity (220.135.49.69), 03/16/2015 03:05:58
這個例子他是輕罪在從一重論處下沒差
我的問題在於
若A機關的審查方式是詢問型式審查的B機關
或這這個接力很長最後會到一個型式審查的機關由她回答
那這樣A機關怎算 通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常同時有別的較重的實質上沒差
萬一沒有時或她是最重的咧 XD
※ 編輯: depravity (220.135.49.69), 03/18/2015 14: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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