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日話題:當司法淪為政治壓迫的儀式,反抗是否仍然可能?
2021/9/5
【明報專訊】在今日香港,每日讀着匪夷所思的法庭新聞,畫幼童畫冊要還押,一句有無限詮釋的口號就係分裂國家情節嚴重,大概除了有權拘捕和有權審判的人以外,已無人相信政治案件還有公平審訊的可能。
然而莊嚴肅穆的法律程序,每日仍一絲不苟地進行着,用優雅文句專業術語寫判決,將一個個公民未審先送入監獄、重判異見者;但,偶爾,如果認罪認得早、求情信夠可信,如果警員證供真係矛盾到超過人類可接受範圍,還是會有好消息。
也還有法律界權威說,香港法治95至99%運作正常。
誠然,在一般人的想像中,司法淪陷並不是現在這樣,要到法官對政權言聽計從,警、檢、官全部都係佢嘅人,一條龍將異見者直送監獄個個判足10年才算——香港還遠遠沒到那一步,辯方仍可據理力爭、與控方互有攻防,有些法官還會講斥責控方/警方證人的人話;而「小勝」仍有,暴動、非法集結不是輕判、甚至無罪,國安案都有得保,政權眼中釘鄒幸彤昂首走出法院。公平審訊不可得,但「較佳」結果仍可能,官始終有「好壞」、「釘放」,律師辯才經驗都有高低長短,辯護策略、技術性疑點,求情內容……從輕發落,仍然可期。
但what if 這套仍有「希望」的司法制度,才對威權政體最有利?一啖砂糖一啖屎來回反覆,不斷將針對全社會的恐懼擴大,同時向被告發放「未絕望,仲有變數」的信息。
手足的一線生機,令司法也彷彿仍未徹底崩塌;而當重點只在被告的最大利益(最短刑期),審訊就只剩下認罪與否、如何避過定罪元素,行為和說話的意義可以有幾模糊,求情,見感化官幾有悔意,保釋條件講到幾盡……
當掌握被告生殺大權的法院,成為政權壓迫系統的一部分,已無人可以在司法制度中看得見達至公義的路徑,但個人利益最大化的路徑卻相當清晰:它正在誘使被控告者將個人利益置於首要、唯一的考慮,與運動、甚至過去的自己割裂開來。在此過程中,透過被告自我否定,消解受審事件的政治意義,將符合政權敘事的新現實強加社會。政治案件被告選擇走上個人利益最大化的路徑,就要參與政權劃定的「法律」框架,無可避免被融入政治壓迫正當化的程序。
由此,政治犯身上,似乎出現一個兩難:自己的best interest,與自己對行動/所信之事的理解,在法律程序中必然衝突。身處此結構當中,面對結果已定的政治審訊,我想知道,反抗是否仍然可能?
一、法院作為威權體制的一部分:The legitimacy paradox
(或者這篇文將來要拿去呈堂呢……所以我更需要認真地、引經據典地討論這個問題:)一個仍享有「獨立」地位的司法體系,為何會「自主」地傾向威權,成為政權壓制意見與反抗最關鍵的工具?
在香港的公共論述中,「法治」往往與「公義」直接掛鈎,但不同時空、地域的前例已顯示,法治、司法獨立、程序公正、政治審判與威權統治,可以並行不悖,甚至相互依存。如果法院不能為政權所用,早就落得如公民社會其他範疇一樣的下場;威權之下,法院本就無遺世獨立、做「公義最後防線」的條件。
學者M. Shapiro如此描述威權下法院面對的Legitimacy paradox(正當性悖論):
「法院若挑戰政權的不公義,會引發政權加強箝制,無法保持獨立而失卻正當性;但法院若迎合政權,則會在公共眼中不再獨立,同樣失卻正當性。即使法院取得平衡,維持到自身的正當性,這份正當性卻只會令威權整體更具正當性。」[1]
① 面對政治檢控 無知即力量
目前政權瘋狂清洗公民社會不同範疇,祭出的說辭是「法律」(「我哋只有一把尺就係『依法辦事』,總之你犯法我哋就會執法」,蕭澤頤),手法是拉晒啲人上法庭直接還押,或以此為威脅。
不同威權政體的例子告訴我們,政權的合法性來源(革命功績/經濟成果/意識形態)愈疲弱,就愈須倚仗「法律」、「法院」、「法治」,利用程序與「法」的正當性,解決自身無足夠能量處理的政治問題,迴避政治後果。與不確定性較大的選舉或隨時反噬的暴力鎮壓相比,具有「超然政治之上」光環的法院,是成本最低的選擇。
於是政權不斷將政治問題推向法院,法院則一邊強調「只處理法律問題」,一邊被迫作出各種政治判斷:徐子見或危害國安而鄒家成不會,難道是沒有政治判斷的司法認知?「水炮車係權威嘅象徵」,又如何不是一個政治判斷?「只僵化地引用法律條文,不看條文及裁決是否符合法治精神,本身就是一個政治決定」(戴,2018)[2]
但既偏離法律範疇,法院又有何權威去做這些判斷?即是不計其政治立場有否偏頗,香港法官對政治的「司法認知」,分分鐘連一個中學生都不如(否則點會問李立峯「集會唔係有組織者嘅咩」或稱「不相信防暴警會眾目睽睽下說出『阿sir做嘢唔×使你教』」)。結果,法庭往往全盤接受控方版本,還自詡專業公正、不受民粹左右;政權則用法院判決為政治打壓正名,以「尊重司法獨立」為名,神化法官及裁決,壓制質疑。
② 為免被人推翻,先要自我推翻
威權政體往往牢控立法、修憲權力,一旦法院判決偏離其掌控,即可透過修改法律,推翻法院判決。要確保法院「醒醒定定」,唔使用劍亦唔使提法官有老婆仔女,只需讓法院知道自己的判決隨時可以被政權無效化就夠。若判決無人尊重,法院的存在亦無意義;為了維持自己剩餘的獨立、自主與權威,法院有誘因順從政權(但無乜誘因諗人權)。
於是我們不時見到「我輕判你,一陣DOJ又覆核㗎啦」,以及「一陣人大釋法咪仲大鑊,香港發展嘅空間又會再細咗」,裁判官選擇直接重判,高院上訴庭和終院選擇在人大出手前先自我調節。於是,港澳辦副主任鄧中華盛讚香港法院「對國安法形成了正確認識,特別在保釋、陪審團,指定法官制度……較好地落實了立法原意」。
直頭摸頭讚你乖。「如何判決不至引來政權干預」,與「如何判決才能讓政權滿意」,其實是同一回事。在威權法治下,法官究竟有否「捍衛法治」的意圖,都改變不了他們正在將政權對異見者的壓迫正當化的事實;而香港法官連僅餘的人權保障空間亦不善用,更令人質疑其正在利用社會對釋法的疑慮,積極地迎合政權。當你為了保存自己而無制限地妥協時,你想保存的早就被你親手斷送了。
③ 選擇性裁決 鞏固無力感
「正當性」不過一重外衣。法院對抗爭共同體真正造成的傷害,遠不至於此。
政治壓迫的司法化(Judicialization of oppression)將打壓針對少數、個別人的特例,轉化為可穩定地恆常操作的系統;最穩定的不是僵化地有殺錯無放過,而是充滿彈性、可鬆可緊,令人愈觸摸愈觸不到,但又無法脫離其威脅,已足以透過恐懼牽制整個社會(簡單來講,即係國安法啲保釋咁)。
一個「自主」的法院,全權掌握對任何人任意趕盡殺絕的權力,但又始終保留「放過」個別人的可能性,令焦點從檢控和羈押本身的正當性,轉向研究怎樣的官司策略,才能成為個別被放過的人:只是一個「可能」,足以耗盡抗爭陣營絕大部分資源、關注、心神、情感能量,甚至意志。
最折磨人心的從來不是恐懼,而是「希望」:無力感會在反覆的徒勞嘗試與無常的滅頂之災中生根,直至行動的可能被徹底蠶食。
二、不要被政權奪走詮釋敘事的權力
「一場政治審訊,是在一個可見的場域,由對立的各方就法律秩序規範正當性爭辯,而不僅僅關乎當前司法框架下官司的勝敗。」[3]
一場審訊所影響的,遠不只是一個抗爭者個體的命運,關鍵政治案件尤其——營造恐懼與不確定,消耗民間社會,建構政權要的敘事,改寫集體記憶,徹底改造一個社會的政治空間,才是威權下政治審訊的作用。
法院之所以對政權重要,還因其「展示」的功能:政權要你消失、要你沉默,還要你自我推翻、背棄同儕,即使毋須像蘇聯show trial一樣對黨國感激涕零,也要你以順從來認可這套儀式。它從不需要你心悅誠服,違心的配合,正好助其維繫以恐懼牽制所有人的壓迫系統。「留得青山在」實是一場無限滑坡,達至個人最低刑期之法,也包括成為控方證人。如果看一場官司不僅僅關心刑期長短,認罪和配合與否的決定就包括你是否要對政權編造的「事實」,在法律程序中給予無條件的認可,讓法院亦因而免卻自身監察及制衡政權的責任,繼續扮超然。
唔知唐英傑判九年,多少人反應是「早知就應該認啦,扣三分一好過」?唐的想法只有他自己知道,但決定不認罪時,他想必衡量過敗訴要承受的後果。因是經審訊定罪,法院就必須在判辭中清晰交代理據,於是條文本身的缺陷,法官對政治問題的獨斷,對基本人權的無視,對政權敘事的投誠,對合理質疑的左閃右避,都在判辭中一清二楚。
這是一份根本無法自圓其說的判辭,「賣飛佛」是「因為兜多咗幾個街口所以情節嚴重」!
即使被困囿於這個系統,也不等於我們與政權的分歧,只能體現在程序與細節之中。我對「法治」並無任何執念,所謂法治精神,只是一個社會如何理解何謂「公義」的載體;而在司法是否合乎公義的問題上,政權抑或法官,都沒有凌駕任何公民之上的權威——普羅百姓(ordinary men)對法院的檢驗和監督,是普通法制的基礎。
今日香港法院所維護的而非公義,而是政權的利益;法院對法律與「事實」近乎絕對的詮釋權力,也非來自對法律/法治的權威理解,而僅僅來自一言不合就可以全無合理解釋將異見者收監的制度暴力。當法院的權威,要靠拿攝錄機對準公眾席,隨時將旁聽公眾收監的威脅來維持,這座法院還有何正當性可言?
政權正努力地以司法改造,消滅抗爭敘事,但在它放棄司法作為合法性外衣——轉為閉門審訊——之前,它都必須給予被審判者說話的空間。就在此空間中,我們要與政權爭奪的正當性的話語權,不容政權壟斷對公義的詮釋,不容審訊歪曲記憶與事實,不容法官迴避自身真正的責任。
政權利用司法與其他工具散播恐懼與無力的目的,是改變「香港」之所以為「香港」的一切意涵,徹底否定「香港」的存在。而我們每一個行動與選擇,都在抵抗與反擊政權對香港的強行扭曲,重新定義香港之所以為香港的本質。
這本就是一個永不會完成的使命。
Best interest是什麼?
當然,被拋入「政治犯」身位, 不等於就有在政治審訊中頑抗的責任;法庭不是唯一的戰場,也無人有義務犧牲自己的best interest去嘗試開拓。
但這個討論的缺口在:究竟所謂一個人的best interest是什麼?在律師、官司與法庭的語境,它必然等同獲批保釋或最低刑期,因而必然和運動對立。
「唔好諗其他嘢啦,你都要諗吓自己」都聽唔少。於是我好認真咁「諗自己」:究竟我的best interest是什麼?
是自由地說話,是在一個真正開放的公共空間,與其他自由的人建立有意義的連結;是始終可以用批判的精神思考任何現象,挑戰一切定見,即使自詡為歷史必然,不以人的意志轉移的巨大結構;是體認自己一切行動的意義,不因任何強制或壓迫而扭曲。
所以我必須直面這一個戰場。
法院要如何面對它的paradox,是法院的責任和決定(吓,唔使幫你諗埋啩?);但於我,那個政治犯面對、諗自己定諗個運動的paradox其實係假的。政權及為其所用的司法機器正試圖將我從共同體中割裂出來,再透過抹殺我作為個體的存在,否定共同體的存在;若我始終拒絕被抹殺、拒絕自我否定,拒絕成為政權營造恐怖的一部分,透過固守自身,就同時固守了共同體的一部分,令其不至消亡。
自我正是已突破壓迫的姿態所定義,而「香港」的存在,就是有一個個仍未被威權同化的個體的自我所組成。即使因隔阻而無法感應到共同體是否仍然存在,即使眼見她已破碎成無數相互拉扯的平行現實,要重新找到她,其實只需反照自身便可。
身處各異的困境中,每個人的best interest都不同,只有自己知道最適合自己的方向和角色是什麼。不論在怎樣的紛擾與壓迫下,依然忠於自己,就是一個人可為自己、同時為自己所認同的共同體能做的最重要的事。而兩者,本就無從分割。
[1] Shapiro, M. (2008). Courts in Authoritarian Regimes. In T. Ginsburg & T. Moustafa (Eds.), Rule by Law: The Politics of Courts in Authoritarian Regime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 戴耀廷(2018)《法治的挑戰: 威權下的思考》
[3] Schervish, Paul G. (1984). Political Trials and the Social Construction of Deviance. Qualitative Sociology. Vol.7
文˙何桂藍
編輯•王翠麗 //
任意辯護 在 文茜的世界周報 Sisy's World News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阿富汗時時刻刻第六天》一名心碎的阿富汗父親把嬰兒交給在機場的美國士兵,最終美軍在眾人的強烈情緒下,宣布父親已與嬰兒相聚,未來將一起離開阿富汗
https://m.youtube.com/watch?v=239TRxbDiSw
#美國總統拜登將提供美國喀布爾機場疏散計劃最新消息
#拜登因喀布爾危機而受到批評但民意調查顯示美國人支持結束阿富汗戰爭
#BBC在喀布爾機場外目睹更多混亂場面
#根據國際特赦組織表示來自哈扎拉少數民族的九名男子被塔利班折磨和殺害
#德國廣播公司德國之聲指控塔利班槍殺了一名記者的親屬
#一名德國國民試圖前往喀布爾機場時被槍擊但“沒有生命危險”,
*BBC及Telegraph公佈美國海軍陸戰隊喀布爾機場簡短影片,一名阿富汗男子走到機場後,絕望的將他還是嬰兒的孩子,交給了美國士兵。
美國海軍陸戰隊發言人發表簡短聲明,證實一段影片的真實性。這個影片顯示一名絕望的阿富汗平民,將他的孩子一名嬰兒交給駐紮在喀布爾機場的美國士兵。
https://www.bbc.com/news/live/world-58279900?ns_mchannel=social&ns_source=twitter&ns_campaign=bbc_live&ns_linkname=611fe4283fa7c437236ba355%26US%20Marines%20verify%20Kabul%20airport%20baby%20video%262021-08-20T17%3A23%3A28.710Z&ns_fee=0&pinned_post_locator=urn:asset:29fcd7e0-2cc1-41fb-889a-eb67f24565aa&pinned_post_asset_id=611fe4283fa7c437236ba355&pinned_post_type=share
“我可以確認影片中描繪的穿制服的軍人是第 24 海軍陸戰隊遠征部隊的海軍陸戰隊員,”吉姆斯滕格少校表示。
“影片中的嬰兒被帶到現場美軍醫療機構,並由醫療專業人員照顧。”
對許多人來說,本週令人心碎的影片,喚起了美國在越南戰爭結束時,離開西貢的慘痛回憶。
* 拜登總統正在就美國就阿富汗的美國公民和易受傷害的阿富汗人軍事撤離行動發表演説。
消息人士周五告訴美國有線電視新聞網(CNN),美國政府正在研究包括歐洲在內的新地點,以重新安置阿富汗人。
因為過去美國安排在卡達的難民營容量已接近飽和,而未來十天仍有爭先恐後地希望逃離阿富汗的人群。
安置何處?這個大問題阻礙了疏散撤離工作:美國有線電視新聞網的記者沃德週五報導已經八小時,沒有美國任何航班離開喀布爾。
一位白宮高級官員表示,喀布爾美國航班暫停取消,但航班將很快恢復。
一位卡達消息人士稱,美國政府的疏散航班一直飛往卡達,隨著這個海灣國家收容人員的能力有限,美國的撤離計劃已經放慢速度。
美國的軍事和外交努力正在向塔利班施壓,確保試圖到達機場的人安全通行,但目前對於想要逃離的阿富汗人來說,那條路線早已充滿不確定性。他們必須首先必須通過往往是暴力和任意的塔利班士兵檢查。
美國駐喀布爾大使館已告知美國人,它“無法確保任何人安全前往機場”,國防部和國務院官員表示,他們沒有能力進入喀布爾,接出美國公民,將他們帶到機場,進行疏散登上航班。
* 儘管撤退喀布爾一片混亂,美國人仍然支持自阿富汗撤軍。
雖然拜登因處理美國從阿富汗撤軍而受到眾多批評,但美國民意調查顯示,許多美國人仍然支持撤軍的決定。
路透社援引拜登的一位盟友的話:“公眾輿論非常清楚,美國人想要退出正在進行的戰爭,不想重新捲入。這是真的,六個月後也是真的。”
“這不是不關心或同情那裡發生的事情,而是美國人更在乎在美國發生的事情。”
雖然美國人可能同意離開阿富汗的決定,但他們似乎對拜登總統的做法感到失望。
根據路透社/益普索的民意調查,他的支持率已降至 46%,這是自他 1 月上任以來,每周民意調查中的最低水平。
* 再過十分左右,美國總統拜登將發表演說。BBC認為他不得不為自己再次辯護。
就在上個月,美國總統還表示他相信阿富汗政府有能力保持控制阿富汗局勢一段時間。
就在兩個禮拜前,拜登雖然承認有塔利班接管喀布爾的威脅,但他告訴記者:“塔利班統治一切並擁有整個國家的可能性極小。”
此後,不過兩週,塔利班席捲了全國,而阿富汗上自總統、政府部長級官員,和武裝部隊中的領導人包括士兵,已經逃離。
在本週的一次採訪中,拜登先生否認他犯了錯誤或情報失敗。
他告訴 ABC 新聞:“我並不知道這是怎麼發生的。”
*8/20日喀布爾機場外,仍然人潮洶湧。
英國BBC公布星期五喀布爾機場外面的景象,數千人徒步、躲避塔利班檢查站,逃往機場外:但他們不得其門而入。
當機場內航班起飛時,人們站在機場外仰望天空。
塔利班檢查哨已經包圍機場外,他們一個個檢查抵達人員的證件。
因此對許多人來說,即使他們想逃亡,渴望離開,但要進入機場內部非常困難。
The scene outside Kabul airport
This is what it looks like outside Kabul's airport, where thousands have been fleeing to.
While flights have been taking off, the Taliban have been checking papers of people arriving so getting inside has proven difficult for many
https://m.youtube.com/watch?v=239TRxbDiS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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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盛頓州的最後一個秋天
The Last Autumn in Washington
一段時間沒有更新《州警夫人》的專頁,實在是這陣子發生了太多事。一直以來,克萊兒最喜歡分享的是生活中各種有趣的事。無奈世事豈能盡如人意,這次克萊兒要宣布的是一件壞消息。
先提醒大家,這篇發文應該會很長,因為我心煩意亂,有好多好多話想說。雖然我真正想要的是什麼也不做,盡情大哭一場。不過,我會試著把內心的煩惱、憤怒和淚水化為文字。我也會強迫自己站在中立的角度看待不斷發生在我們周遭的事。
在正式開始之前,我想請求大家,在看完今天《州警夫人》的發文後,請將這篇文章分享出去,分享給愈多人看到愈好。這幾天媒體不斷播放美軍倉徨從阿富汗撤軍的畫面,令人想起 1973 年美軍撤出越南的慘況。拜登執政未滿一年,就捅了這麼個大簍子,視人命為草芥的行為讓美國成為眾矢之的。民主黨完全執政後的美國,處理國際事務時懦弱無能,面對國內執法人員卻極盡欺壓迫害之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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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萊兒之前一直沒告訴大家,不過,我們一家人在去年十月就搬家了,因為 Olympia 的治安敗壞,而原本住的社區很明顯的有所改變。為了更好的生活品質,我們暫時搬到月租公寓。公寓空間雖小,但克萊兒十分滿意。後方是消防局、樓下就是警察局及圖書館,Whole foods 及 Trader Joe's 等超市都在步行五分鐘可到的範圍。
今年順利賣了舊房後,我們開始積極找房子,希望能再度擁有屬於自己的家。雖然近期美國房市熱絡,買房不易,但運氣不錯的我們在六月出價成功。七月交屋後,我們就興高采烈忙著搬家、添購新家具。
就在上星期一,我們依然沉浸在買房的喜悅中,卻一道晴天霹靂。我們發現,我們所擁有的新房子、車子、州警大人的職業規劃、州寶的學區,華盛頓州的生活,都將畫下句點,我們即將失去這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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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盛頓州長在 8 月 9 日宣布所有州級雇員必須強制施打新冠疫苗,若在十月中尚未接種完全,就會被開除。雖然克萊兒在六月就接種 Moderna 疫苗,但州警大人從一開始就對疫苗保持著觀望的態度。他認為新冠疫苗尚在實驗階段,連美國 FDA(食品藥物管理局)都未批准,在 FDA 批准之前,他沒有接種疫苗的打算。
我並須申明,州警大人並非是什麼瘋狂的 anti-vaxxer(反疫苗人士),他從小到大接種了所有該打的預防針,每年流感季節也按時施打流感疫苗。州警大人僅是對迅速研發並大量生產的新冠疫苗有所疑慮。他看到接種第二劑 Moderna 疫苗後,躺在床上動彈不得的克萊兒,又看到克萊兒手臂對疫苗產生的腫痛及過敏反應。他決定,在 FDA 正式批准前,他不願意將疫苗注入自己的身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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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萊兒對他的決定雖然不甚滿意,依然尊重,因為那是他的身體,他有權作出對自己最好的決定。誰知道,華盛頓州長在上星期為所有州級雇員作出了強制施打疫苗的決定。這項政策,州長聲稱是為了守護所有華盛頓州州民的健康。實際上,卻讓人不得不懷疑是利用新冠疫苗,趁機剷除異己的政治手段。大家知道,執法機構的警察是華盛頓州相對保守的一群人,原因很簡單,民主黨政府從不關心基層員警,他們向來都把執法人員當成隨時可利用、隨地可犧牲的棋子。
而利用強制接種疫苗的手段,正好可以打壓、甚至一舉剷除不乖乖配合的員警,而這些不聽話的員警,大多都是中立或偏向保守的不受歡迎人物。荒謬的是,就算州長宣布所有市、郡、州級雇員都必須接種疫苗,但這項命令卻並非一視同仁,因為疫苗接種令並不包括立法官員及其辦公室人員(也就是市政府、州政府的自己人),甚至學校老師也不需強制打疫苗。這項命令擺明著就是衝著執法機構而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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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政府在新冠疫情肆虐時,沒有給予員警們足夠的裝備,任由他們自生自滅在街頭維持治安。當時州警大人的 N95 口罩、消毒用酒精、護目鏡都是克萊兒準備的。而在 BLM、Antifa 盡情打劫搶燒的同時,州政府急著表明:沒有任何證據顯示上街遊行甚至暴動的民眾會有傳播新冠病毒的疑慮。在警方分身乏術,忙著處理各地暴動的同時,州政府下令禁止警方使用催淚瓦斯,原因是催淚瓦斯會加劇新冠病毒的傳播。
州警大人及同僚冒著自身安危任勞任怨執勤,而現在州政府卻想將 Delta 變種病毒肆虐的責任歸在沒有接種疫苗的執法人員身上?他們明明知道,已經接種疫苗的民眾照樣能夠感染甚至傳染病毒給別人。因此,州警大人表示就算會失去警徽,他也絕對不會被逼著去注射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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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年關注克萊兒專頁的朋友一定知道,州警大人一向言出必行,對於他的信念及道德良心,向來沒有妥協空間。有人可能會說,不過就是打疫苗嘛,乖乖打了,就可以保住工作,留在華盛頓州啊!不過,若是一再退讓、一再妥協,下一步又會是什麼?
果不其然,不用等太久,州長再次出手。在宣布強制接種疫苗的隔天(8 月 10 日),州政府又宣布:所有執法機構的雇員,必須在十月底,自願簽下授權書,交出自身所有社群網站及電子郵件的帳號和密碼。不從者,一律吊銷警察執照。
你能夠相信嗎?我們的州政府可以隨時登入所有執法人員的私人社群網站及 email,任意監視、查看他們的私人信件及留言。也就是說,如果州警大人的政治傾向不正確,如果他在臉書批評拜登、反對民主黨、質疑我們偉大的州長領導人,他們就能隨意編織罪名,開除州警大人,毫不在乎他還有車貸房貸要付,還有老婆孩子要養。
不要覺得這種事不可能發生。西雅圖市警局日前才開除兩名員警,原因是他們被發現參加了支持川普的暴動集會。想一想,同樣都是暴動,如果這兩名員警參加的是支持 BLM 的遊行,你覺得,他們會被開除嗎?
華盛頓州政府打算明目張膽侵犯員警的隱私,並試圖威脅操控執法人員。員警若不服從,就有可能被扣上行為不當、種族歧視、恐同、仇女的帽子,直接踢出警局。當州政府徹底消滅中立及保守的聲音後,下一步會是什麼呢?住在華盛頓州的我們是不是要開始宣誓永久效忠偉大的民主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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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罷,此處不留人,自有留人處。只是,像州警大人這樣的州警在被迫離職後,最吃虧的恐怕是一般民眾,因為我們即將失去至少一位盡責的州警。我常說,州警大人不是什麼了不起的人,更算不上什麼英雄。但是,若今天你碰到危及生命安全的狀況,你絕對會希望,趕到現場支援的人是像州警大人這樣的警察。
當然了,他是人,他也會害怕,但他的恐懼不會阻止他做正確的事。他不會退縮、不怕事、也不會推卸責任。他會想辦法、盡全力幫助需要幫助的人。因為他衷心相信「to pretect and to serve(保衛並服務人民)」是所有執法機構的宗旨。他希望,若有一天他的家人需要幫助,會有和他一樣的人站出來保護他的家人,而不是冷眼旁觀,事不關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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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數人也許不知道,但身為警眷,我可以告訴你,華盛頓州(尤其是西雅圖)的狀況已經壞到無以復加。州警大人自己都承認執法十年來,從沒看過治安如此惡劣。現在罪犯根本不怕警察,反倒是警察時時刻刻膽戰心驚。
西雅圖市中心天天有重大犯罪案件,前幾天才發生懷孕七個月的女辯護律師在西雅圖法院的洗手間被遊民強暴。孩童與父母在街上卻差點被綁架;攝影師在路上拍照卻毫無理由被攻擊成重傷;謀殺、搶劫、強暴、尋仇、販毒屢見不鮮;甚至你開車在公路上,都會有人惡意丟棄腳踏車、木板鐵棍,意圖使人重傷。
現在夜晚走在西雅圖街頭,可沒有什麼浪漫的夜未眠,反倒更像陰屍路。你覺得再過多久,我們就能看到瘋狂麥斯的情節在市中心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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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情況雪上加霜的是,華盛頓州已經將一級毒品除罪化。前陣子我們看到奧勒岡州通過公投,持有海洛因、古柯鹼等一級毒品的民眾不會再遭逮捕,也無須面臨任何刑責。
華盛頓州目前全面跟進,如果你住在華盛頓州,你可能會疑惑:「什麼時候?我不記得有公投啊?」沒錯,沒有公投,州政府自行決議,早早就通知州警局,以後在華盛頓州持有一級毒品沒什麼大不了的,警察沒有權力進行逮捕。
更可笑的是,華盛頓州日前通過一連串令人匪夷所思的執法改革。其中之一就是:警方不能追捕逃犯/嫌疑犯,除非警方親眼目睹犯人使用暴力傷害他人。也就是說,如果今天你的車被搶了,而你旁邊剛好是警察,請不要期待警方幫你追車。因為警察無法追捕犯人,你只能看著你的車被開走,而警方能做的就是幫你寫份報告,並試著在事後幫你把車找回來。如果你運氣不錯,警方找到贓車,而你(車主)請求警方查看車裡是否有嫌犯遺留的武器和毒品。抱歉,依法警方要先徵求偷車嫌犯的准許。如果嫌犯不允許,那警方必須申請搜索票,才能合法查看你的車裡是否有武器及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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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警大人自從加入州警局以來,在他所屬轄區好幾年獲得「追捕犯人次數最多」的記錄。十年來,酒駕、毒駕、偷車、販毒、家暴被他追捕到案的犯人可不少。你說他究竟救了多少人的命?我不知道。我知道的是,這些改革並不會讓民眾更加安全,只會讓罪犯愈發肆無忌憚。
至於那些忙著安撫民眾,不斷對大眾保證:「我們警方的工作不會改變,民眾依舊安全」的警方發言人,雖然身穿同款制服,但他們大部份時間都待在辦公室,擔任媒體跟警方之間的媒介。發言人的工作十分重要,但性質卻與天天在街頭執法的員警天差地遠。說句不中聽的話,對警方發言人來說,他們的工作的確不會改變。就像西雅圖市長信誓旦旦的保證:「西雅圖很安全。」這種話你聽聽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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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強制施打疫苗、到強行侵犯執法人員隱私、再到一級毒品除罪化,這些決議都沒有經過華盛頓州民的同意。沒有公投,沒有任何討論,完全由州政府全權決定。從前,民主黨最愛將川普與希特勒兩相比較,如今看來真諷刺,究竟誰的行為更像是獨裁者?
如果你覺得這些事情跟你無關,沒錯,這些事對你沒什麼影響。你住在治安良好的郊區,你已經打了疫苗,你家人不是警察,你希望治安能好一點,但你沒必要為警方說話,因為 Blue Lives Matter 政治不正確。你不真正了解黑人社群,但你支持 BLM,不過你不認同打砸搶。雖然正在毀滅華盛頓州的是民主黨,但你真的很討厭川普。你覺得州政府似乎變得有點極端,不過,在政治正確至上的氛圍下,你寧願保持沉默。但你有沒有想過,這樣的政府總有一天會踩到你的底線,荒謬的政策會逐漸影響到你愜意的生活。當那一天來臨,你會發現自己孤立無援,因為其他人會跟你一樣選擇沉默。
我相信,二戰時期縱容納粹屠殺猶太人的德國民眾也有相同的想法。在那個時期,有多少德國民眾察覺到事情不對勁,卻沒有勇氣站出來反抗黨衛軍?又有多少德國士兵百般不願,卻被迫做出違反他們良知的惡行?當然,受到脅迫時,每個人都有逼不得已的無奈。連克萊兒自己都無法做到的事,又豈能站在高處批判他人!但對州警大人這種少數的異類來說,他們不願向惡勢力屈服,他們有勇氣拒絕成為惡霸的幫兇,就算要犧牲自己,也在所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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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目前態勢來看,你覺得華盛頓州州長有沒有可能在不久的將來頒布命令,以維護人類健康為由,將不願施打疫苗的州民隔離,送進集中營?先別急著嗤之以鼻,這樣的事情真的完全不可能發生嗎?
相信我,我知道新冠病毒的嚴重性。我也怕死,所以我毫不猶豫選擇打疫苗,但這跟戴口罩不同,疫苗是侵入性的。如果有人對疫苗感到不放心、或有所疑慮,他不應該被威脅強迫施打疫苗。而我雖然選擇相信疫苗,但我拒絕任由政客以恐懼之名操控我的判斷力。我相信打疫苗這件事只能是、也必須是個人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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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州警大人,他真的不打疫苗嗎?他已經說了,只要 FDA 批准新冠疫苗,他自然會打。在那之前,他不會屈服於州政府的威脅利誘。
我承認一開始,我為他的頑固感到惱怒不耐。但我要說句實話,我同樣為他感到不捨,我知道這十年來他對州警局的付出。他的名聲及責任感大家有目共睹。不論哪裡出狀況,只要州警局需要他,他就立刻趕去。他可以在輪值十五個小時的班後,回家換衣服,趕去為殉職員警的告別式扛旗,只為了能給予警眷一點點安慰及尊嚴。他可以在即將下班時,自願開著三、四小時的車,前往隔了好幾個郡的的轄區支援,只因為那裡的轄區小隊長有急事無法執勤。
他不是一個只會待在辦公室處理報告的上司,他會與隊員一起在公路上巡邏。碰到讓其他州警躊躇不前的案件時,他二話不說鳴笛趕往現場。不論再危險、再繁瑣的案件,他都不曾敷衍了事。
我記不清有多少次,當州警大人凌晨回家準備睡覺時,卻接到州警局來電請求支援。調度中心的人員都知道,若要請求小隊長支援,第一個一定要找州警大人,因為他決不會找藉口推託。
州警大人唯一一次惹得上級不高興,是因為他的制服太髒了,那一天州警大人剛處理完幾起重大車禍。他的制服沾上一大片身亡車主的血跡,褲管皮鞋全是爛泥。回到總部正準備進辦公室寫報告,就碰上中隊長,中隊長踩著光可鑑人的皮鞋,不悅地盯著州警大人說:「你的制服怎麼回事?你代表州警局,你的制服是州警局的門面,趕快把衣服換掉。」
只不過,這些都不重要了。州政府需要的並不是像他這樣的州警。他的努力及心血,都將化為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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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有千萬個不捨,但我們決定,一旦州警大人被開除,我們就離開華盛頓州。這幾天,我看著他毫不猶豫賣掉心愛的《魔鬼剋星》抓鬼車、還有他車庫裡的街機大型電玩。我知道他看起來堅強,但內心還是捨不得離開這個他用心耕耘了十年的地方。
對於未來,我感到憂心忡忡。但是面對這樣的老公,我怎能逼他施打疫苗?就算知道會失去我們在這裡共同打造的一切,就算知道我們即將面臨一段艱難、充滿未知數的日子。我只能選擇尊重他的想法,並以他為榮。只是,我他媽的愛死了我們新買的房子,我喜歡這個處處可見國旗飄揚的保守小鎮。我還沒有準備好離開蒼鬱多雨的華盛頓州,我在美國的第一個家。
《州警夫人FUN英文》
We must always take sides. Neutrality helps the oppressor, never the victim. Silence encourages the tormentor, never the tormented
我們永遠都必須選邊站。保持中立只會助長壓迫者的氣焰,對受害者無益;沉默只會鼓舞施暴者,而不是受迫害的人。
-- 諾貝爾和平獎得主、納粹大屠殺倖存者
Elie Wiesel 埃利‧維瑟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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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辯護 在 Re: [問題] 有關刑訴--強制辯護- 看板Examination - 批踢踢實業坊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 引述《tthefakey (不不不好意思)》之銘言:
: 各位前輩好
: 小弟最近在上刑訴,上到強制辯護的地方
: 是之前跟親友借的函授,有段時間了,是周昉周老師的刑訴
: 上到這部分有點疑惑,想請各位幫忙提點。
: ==================問題如下=================
: 問題是這樣的,
: 老師上課提到辯護制度,課本上有圖表
: 強制辯護包含:
: 1.已選任辯護
: 2.應用辯護(三年以上、高院一審、智能障礙、低收戶)
: 3.已指定辯護(有其必要、選任未到得指定)
: 強制辯護定義為第284條:
: 第31條第1項所定之案件無辯護人到庭時,不得審辦。
: 而其後,又有一圖解表示
: 強制辯護 V.S 任意辯護「若辯護人未到庭之法律效果」:
: (1)強制辯護:284、379第7款
: (2)任意辯護:A.已指定:284、379第7款 (變強制辯護)
: B.未指定:a.已選任(變強制辯護)---i .已通知:不違法
: ^^^^^^^^^^ ---ii.未通知:378
把這句刪掉就對了
任意辯護未指定辯護不會變成強指辯護
: b.未選任:不違法
不過雖然有新修法(草案已三讀通過)
但是上面的體系仍然適用
[修正]第三十一條(強制辯護案件與指定辯護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
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三、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
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
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
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
前項案件選任辯護人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
公設辯護人或律師。
被告有數人者,得指定一人辯護。但各被告之利害相反者,不在此限。
指定辯護人後,經選任律師為辯護人者,得將指定之辯護人撤銷。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具原住民身分者,於
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通知依法設
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但經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主動
請求立即訊問或詢問,或等候律師逾四小時未到場者,得逕行訊問或詢
問。
[修正]第九十五條(訊問方法(一)-案情告知)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
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
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
訊問者,不在此限。
個人想法:
1.姑且不論優惠性差別待遇的爭執(原住民),此次修法回應了學界的呼聲
31條第五項從檢察官訊問擴張到警詢,又多了原民的主體適用
而且審判中強制辯護,從低收入戶擴張到中低收入戶,值得肯定。
2.但是跟學界的主張還是有些差距,學者主張基於平等原則
審判中的強制辯護規定應"完全"適用在偵查中
3.此次修正95條第三款雖"明定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
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此項告知權利,有緩和貧者與富者的差距,也算是回應了學者的疑慮
4.然 31條第5項違反的效果是什麼?
雖然與文義有些未合,但基於強制辯護的立法目的
應認為仍然適用379(7)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如果按照這個解釋的脈絡,那麼定在31條跟95條仍有些不同
以上淺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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