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道歉只有持續羞辱被害者
#對抗羞辱被害者的性騷擾文化
#正式提告
上週二(7月14日)我公開抗議陳雪生委員性騷擾事至今六天,陳雪生委員和國民黨黨團在當下及事後均以嘻笑、羞辱我或沉默來回應。我認為,陳雪生委員及國民黨成員集體的反應,就是在對性騷擾受害者造成二度傷害。
為了對抗這種羞辱被害者的性騷擾文化,我今日中午由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台灣女人連線、勵馨基金會等婦女團體陪同,以及證人林楚茵委員和林宜瑾委員、律師賴芳玉和施雅馨一同至台北地方法院提出民事訴訟,獲賠全數金額將全數捐給公益團體。之後,我也將依性騷擾防治法提出申訴。以下,我分點說明各種相關疑問或攻擊:
① #事件現場並不擁擠,被碰撞後我立即提出抗議。
陳雪生的反應是不僅毫無歉意,還說「用肚子不會懷孕,不算性騷擾」。
針對這樣的言論,我在現場立刻抗議,但國民黨團書記長蔣萬安聽到後的反應是,沉默不語。
今天林楚茵和林宜瑾委員也證實當時現場並不擁擠,陳雪生委員沒有必要來我背後碰觸。
② #議事攻防不能做為性騷擾的藉口,所以我決定提告。
事件發生當下確實是在議事攻防,佔領議場的在野黨和攻進議場清場的執政黨,各自自願承擔某些風險,但並沒有 #自願同意被性騷擾。
如果我抗議後陳雪生委員立刻表達歉意,而不是繼續言詞性騷擾,事情可能就結束了。
③ #該檢討的是加害者,但國民黨集團選擇繼續羞辱被害者。
我公開抗議陳雪生委員的言行後,陳雪生本人及國民黨其他成員針對我的抗議不僅毫無歉意,甚至輪番回應:「肚子碰到一下就在幹什麼,太偉大了真是的」、「這種宣傳廣告很低級,不想聽啦」、「我又不是餓死鬼,不要往臉上貼金」、「照照鏡子」、「怕熱就不要進廚房」、「不要濫用自己的性別優勢栽贓別人」、「上個戰場就這樣靠北靠母」等語, 這是一再公開羞辱受害者,造成被害者二度傷害。
這已不是個別立委的性騷擾行為,而是整個黨的性騷擾文化,放任黨內立委、幹部羞辱被害者。
如果在我公開抗議後,陳雪生委員及國民黨能表達歉意,而不是二度傷害發聲的受害者,我也不會走向提告一途。
④國民黨無法反省,我 #不能畏懼二度傷害,我必須提告,#對抗羞辱受害者的性騷擾文化。希望陳雪生委員為自己的言行負責,希望國民黨正視問題,加以改善。
也是我具體實踐性別平等及女性人權的行動,同時 #鼓勵所有被害者能夠勇於發聲,不要畏懼二度傷害。
⑤ #任何被害者都有權利提告。
有人質疑我,之前國民黨有人發生疑似性騷擾事件,為什麼我都沒有發聲?我長期以來投入性平運動,關注女性權益和性別平等,經常發聲。
但,沒有一位女人或受害者,必須要成為全國、全立法院每一個性騷擾案的糾察隊長,她才能夠為自己伸張正義。
⑥國民黨可以做什麼?
國民黨應該有計畫加強黨員(尤其是擔任立委、議員、里長及黨公職等重要職位之黨員)的女性權益及性別平等意識,具體做法包括邀請性別平等專家學者或民間團體演講、開課、共同研商改革性別文化的對策與方法,並且研擬相關黨內規範、要求黨員共同遵守。
如果國民黨找不到具性別平等專業的專家學者或民間團體,我很樂意為國民黨引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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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說明本次提告相關法律及機制,後續我也將檢討現行性騷擾防治法不足之處,推動修法。
⑦立委不是在同一個職場嗎?為什麼不跟立法院申訴就好?
由於台灣目前的性騷擾相關規範分散在「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三個法律中,立法院雖然也因應前兩者分別設有「立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及申訴處理要點」及「立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但由於立法委員不是立法院員工,並不適用這兩個要點,無法跟立法院申訴。
⑧可以送立法院紀律委員會嗎?
另外,立法院雖然有紀律委員會,但依據「立法委員行為法」第7條規範十款立委問政時未理性問政之行為,其中並未有性騷擾一項。
⑨為什麼要提告民事訴訟?不是刑事?
立法委員對立法委員的性騷擾,不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而是適用「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對他人為性騷擾者」是交由地方政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僅屬於行政罰。
要有刑事處罰,依照第25條為「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經過與律師討論,本條在實務上需要碰觸到「身體隱私處」始能成立。
因此最後決定提出民事訴訟,陳雪生不法侵害我人格權之侵權行為,依照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要求陳雪生應負損害賠償之責50萬元。
⑩會提出性騷擾申訴嗎?
會,本案會採取雙軌提告與申訴。除了民事訴訟外,會依據性騷擾防治法提出申訴。
#國民黨繼續放任性騷擾文化
#國民黨就等著被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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