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耀昌擺爛到底,中央有權終結苗栗國違法亂紀
今天我針對坤輿廢棄物處理場一案,質詢蘇貞昌院長,希望蘇院長能夠拿出魄力,協助埋鍋造飯將近兩個月的居民,告別糾纏超過二十年的坤輿惡靈。
從去年底開始,我們在龍昇村現場、苗栗縣政府、監察院、環保署、農委會、行政院,已經開過無數次記者會,要求徐耀昌不要縱容業者,更請監察院 #糾正違法亂紀的苗栗縣政府、#彈劾縣長徐耀昌等相關局處人員。
很多人會說,這只是地方政府的權限,中央政府毫無置喙的空間。事實當然不是這樣。
從送出興辦事業計畫、使用地類別變更、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變更聯外道路為交通用地,到提出試運轉,整體而言雖為苗栗縣政府業務範圍,但其中,#使用地類別變更、#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聯外道路變更為交通用地,均為 #中央政府委辦事項。
什麼是委辦事項?就是這是我的權責,但我委託給你,如果你做得不好,我是有監督權限,也可以收回來自己做的事情。
當苗栗縣政府通過問題重重的興辦事業計畫,讓坤輿完成使用地類別變更,規避環評程序與使用分區變更,進而准許試營運,#中央當然有權介入。
有一些人說這是國民黨籍的苗栗縣長搞的,應該找苗栗縣長負責,我完全同意。所以,我在地方批判徐耀昌,更要來中央討救兵,要求監察院、行政院各部會動起來,一起來終結徐耀昌的違反亂紀。
今日蘇院長也承諾,會針對規避程序、違法分割的部分,請內政部、環保署做通盤檢視,給予鄉親一個具體交代。
對於造橋龍昇村的鄉親來說,何時能搬離貨櫃屋,免於黑道威脅與司法濫訴,脫離埋鍋造飯的日子,才是最重要的。
我們會繼續跟鄉親站在一起,驅逐惡靈,還給鄉親一片豐饒的淨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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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申請案件委辦直轄縣(市)政府審查作業要點〉第一點就載明:「為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申請案件,特訂定本要點」。
我在今天的總質詢中指出,坤輿案中地號588原為7,177平方公尺,坤輿科技先以「使用面積 7,000平方公尺」送出計劃書,苗栗縣政府通過計畫書後,坤輿科技透過使用地類別變更,將地號588從農牧用地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再分割為588-1的7,000平方公尺及新588的177平方公尺。
此後,588-1為7,000平方公尺的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新588的177平方公尺為農牧用地。問題就來了,第一個問題是,原本同一塊地號588,可以分為兩種不同的使用地類別嗎?第二個問題是,都市計畫及國土計畫都在整合畸零地,177平方公尺的畸零地明顯違反〈農業發展條例〉的規定:「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25公頃者,不得分割」。
牽涉到使用地類別變更的,還有聯外道路。2012年環保署駁回坤輿科技的訴願,原因是聯外道路「涉及非農業使用且已改變地面使用狀況及原編定功能,基於事業計畫之完整性,認屬興辦事業計畫之一部份,應辦理地目變更,檢具興辦事業計畫書送審」。
〈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也規定,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聯外道路應配合辦理交通用地變更,不得直接使用農業用地做為聯外道路。
到這裡,坤輿案的使用地類別變更就已經牽扯到內政部地政司和行政院農委會。而釋字第553號解釋就說明,地方自治團體承中央主管機關之命辦理委辦事項,中央主管機關除適法性外,亦得就行政作業之荷目的性等實施「全面監督」。
苗栗縣政府當然自始至終都不應該核准坤輿案,因為以「使用面積」作為興辦事業範圍的面積計算根本就不合規定,宋國鼎律師 苗栗縣議員 也因為苗栗縣政府堅持不提供坤輿案相關資料,在2020年1月組成縣議會專案小組,並就該案召開第一次審查會議。最近一次會議在2021年2月3日,苗栗縣政府還企圖以丙建指定建築線的現有巷道認定,掩蓋坤輿處理場的聯外道路違法的事實。
坤輿案是從地方政府到中央政府多重的行政疏失造成的爭議,苗栗縣政府涉嫌貪汙、放行黑金廠商違法設廠,而中央主管機關包括內政部及農委會,都未善盡監督委辦事項的責任,才導致今日的惡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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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8 【縣議會專案小組第一次審查會議】
https://reurl.cc/GdjVpD
2020.12.15 【自救會縣政府抗議】
https://reurl.cc/9ZvE68
2021.01.13 【自救會行政院陳情】
https://reurl.cc/dVn0Qq
2021.01.25 【自救會環保署陳情】
https://reurl.cc/WExd05
2021.01.26 【陳椒華主持坤輿案協調會】
https://reurl.cc/YWE134
2021.01.26 【坤輿科技因運送機具與鄉親爆發衝突】
https://reurl.cc/GdjVN3
2021.02.26 【自救會監察院陳情】
https://reurl.cc/R6q49n
中央政府與地方自治團體的權限爭議 在 李進勇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為了淨化空氣品質,維護縣民健康,我就任後,在議會第一次定期大會就提出禁燒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條例。草案中規定,自本條例施行日起,不再核發生煤和石油焦的燃燒許可。對於已核發而到期的許可證申請展延時,得於本條例施行日起兩年的期限內准許之,其目的是為讓企業有改善的機會,並兼顧其信賴保護利益。本條例雖獲得議會跨黨派一致支持,迅速三讀通過,但先前即有環保團體認為我們多此一舉,只要一紙命令禁止燃燒即可;立法通過之後,則引來台塑集團強力反彈,中央政府則是跨部會聯合嗆聲,指責地方政府無權禁燒。
就在此時,台塑六輕有兩張生煤燃燒許可即將於六月底和七月初到期。他們申請展延,環保局以資料不全,兩次退回補正,經第三次審查後,均同意展延至106年6月11日,也就是禁燒條例施行日起兩年的末日。除此之外,我們以本期歷年實際最低量為標準,大幅減少許可燃燒和排放量,並將學者專家建議事項,列為申請人承諾辦理事項,隨時接受監督考核。由於條件比過往嚴格,台塑集團大表不滿;環團則指我們玩假弄虛,揚言罷免李進勇。
中央政府已經啟動禁燒條例的審查機制,一場中央與地方權限爭議的憲政大戰,一觸即發;台塑集團也已經對許可證展延處分提起行政救濟,縣府與財團的環保大戰也無可避免。此時此刻,正是大家齊心協力,攜手合作的關鍵時刻,但是不滿、數落、揶揄、嗆辣之聲不絕於耳,甚至指立意良善的溝通平台為密室交易,指縣府為了行之有年的道路養護費,出賣縣民利益,對於我們積極爭取汙染監測、工安維護、縣民健康等努力,竟視若無睹,棄而不論。
台灣自有石化業已來,沒有人比雲林縣採取更嚴格的監督標準,我們感謝,並需要大家繼續支持。面對中央政府和財團的強力反制,我可以據理力爭,悍然無懼。對於環保朋友的誤解,我實在難耐隱忍,才PO此文說明。我了解環保朋友的不安,我祈禱在不安的背後,大家都有一顆善良又堅持的心。大家都清楚,這是一條漫長又艱辛難行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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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中央勿漠視地方住民生存權及自治立法權
今日上午在立法院舉辦記者會,除表達雲林縣民的心聲與縣府的立場,也對中央各部會機關,長期以來漠視住民生存權、高傲蠻橫地表現其統制者之權威及貶抑地方行使憲法所保障之權利,否定地方自治機關之法人格的作法,表示抗議。
雲林縣政府有以下五點聲明:
1.地方依法訂定自治條例,中央怎可不備查。
2. 落實地方自治真義。
3. 能源法與地方自治法應區隔。
4. 禁燒旨於產業永續、人民健康。
5. 地方保護人民、意志堅定。
一、地方依法訂定自治條例 中央怎可不備查
「雲林縣工商廠場禁止使用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條例」經過草案預告、公聽會、雲林縣議會審議通過等程序,獲得雲林縣縣民之同意,不僅有民意基礎,也具備民主正當性,雲林縣政府再依據地方制度法規定將自治條例函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惟中央各部會業於審查前透過各媒體表示「雲林縣工商廠場禁止使用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條例」牴觸中央法規無效、地方無自治權限,並以毫無民意基礎的內部審查程序來決定是否備查地方自治法規,甚至拒絕雲林縣政府提出陳述意見之請求,顯有違行政程序公開、公正之要求,係假自治監督之名義,過度干涉地方自治權限,造成自治空間之限縮、權責不符及違憲之情形,無視本自治條例之制定係為維護地方自然生態環境與住民生活品質及健康,行使憲法上所保障之「人民基本權」及維護「地方自治權」。
二、落實地方自治真義
符合地方自治本質,事務就該歸屬地方,我國憲法就環境保護事項權限劃分並無明文,依地方制度法第19條第9款規定:「下列各款為縣(市)自治事項:…九、關於衛生及環境保護事項如下:…(二)縣(市)環境保護。」、環境基本法第7條規定:「…地方政府得視轄區內自然及社會條件之需要,依據前項法規及國家環境保護計畫,訂定自治法規及環境保護計畫,並推動實施之。各級政府應定期評估檢討環境保護計畫之執行狀況,並公布之。中央政府應協助地方政府,落實地方自治,執行環境保護事務。」可知,有關環境保護事項核屬地方自治事項無疑,地方自治團體在受憲法及法律規範之前提下,享有對自治事項制定規章並執行之權限。
三、能源法與地方自治法應區隔
中央能源主管機關依能源管理法所從事相關能源管理作為,與地方自治團體從事環境保護事務之管制明顯係立於不同之「目的」及不同「管制面向」,自不得因能源管理法有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管理辦法,逕謂地方自治團體不得就形成污染之前端作為(例如所使用燃料)制定自治規章加以管制。
四、禁燒旨於產業永續 人民健康
雲林縣燃煤量依本縣環境保護局之調查,高於其他相鄰縣市10倍以上,且雲林縣因位於污染源較下風處,且為中央山脈背風面及較內陸地區,常造成污染物不易擴散而堆積,屬全國PM2.5相對高值地方,尤其於冬春季節易有PM2.5高濃度情形發生,故禁止使用生煤、石油焦有地域上改善空氣品質、環境保護、維護住民身體健康及生存權之迫切必要性,應認為「許可」旨在抑制規範對象之行為,確保維護或改善環境品質之公益能獲得全國一致性最低限度之維繫,故為中央「最低基準法律」,縱地方自治法規內容與中央法律不一致,亦不生牴觸之問題(最高行政法院94年11月法官庭長聯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國際環保公約公告之管制物質並未包含生煤及石油焦,故地方自治團體禁止使用生煤、石油焦並未牴觸上開規定。
五、地方保護人民 意志堅定
面對中央蠻橫地以集權壓榨地方,一昧以經濟發展為口號,進而枉顧在地住民生命健康安全之作法,身為地方自治團體,斷不能依循中央無能政策,自當提出切實有效抑制環境污染源之作為,俾不辜負選民期待與依託;此禁止使用生煤、石油焦條例,規範工商廠場使用較好品質的煤,一來降低空氣汙染,二來產業亦可永續,實非反發電、反企業。鑑於中央部會之立場已明顯偏頗,雲林縣不惜請求立法院針對中央及地方權限之爭議進行議決,或申請司法院解釋之,以主張維護在地住民人性尊嚴、地方自治立法之權利。
中央政府與地方自治團體的權限爭議 在 侵害地方自治與自治立法權限,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度性之保障,有一定之自主權限,為與中央政府共享國 家權力行使,並共同協力之主體,且中央與地方各設有 立法機關,建立層級體制。#地方自治團體享有自主 ... ... <看更多>
中央政府與地方自治團體的權限爭議 在 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權限爭議由何者解決的問題包括PTT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則補充:我國中央與地方政府自治權限產生爭議時,由何者解決? (A)行政院(B)內政部(C)立法院(D)司法院.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學- 90 年- 90-1 普通考試_一般行政、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