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蘇貞昌院長三倍券政策事件,本人遭林士淵先生提告誹謗罪,士林地檢署改以公然侮辱罪起訴。今日士林地方法院召開準備程序庭,本人表示做無罪答辯,並準備書狀一份。
110年度審易字第503號 妨害名譽
本人黃士修做無罪答辯。起訴事實及適用法條方面,本人主張:
「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所稱侮辱係未指定具體事實,而僅為抽象之謾罵。」(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484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緣起為民國109年12月13日,本人與告訴人林士淵對於行政院長蘇貞昌臉書貼文宣傳三倍券政策之意見爭執。撇開經濟學不論,單以直觀考慮,凡政策施行皆需時間發酵。當人民越消極使用三倍券,其後續分層誘發性消費就越不易發生,政府初期宣傳之乘數效應也大打折扣。
告訴人主張「九月花跟十二月花對於經濟的貢獻沒有差別」、「院長今天的消費能把三倍券刺激經濟的效果延伸到年尾,完全不需要你批評」,本身即昧於現實。
本人批判行政院長蘇貞昌臉書貼文,暴露其家人對三倍券政策消極是為糟糕之示範,引來告訴人反駁卻提不出足以支撐之論點。本人回應提及「騙你們這種不讀經濟學的蠢貨」、「你一開口就暴露沒讀書的愚蠢」、「不用功讀書的小笨蛋 」,乃基於事實脈絡形容其行為之意見表達,與詆毀對方人格名譽相去甚遠。
又,起訴書提及「報告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誹謗罪嫌」,可見告訴人也認為本件是對於具體「事實」之指摘。檢方卻逕自主張「我刑法誹謗罪僅規範事實陳述,而不包括意見表達」,而先將本件列為單獨之「意見表達」以切割事實脈絡,再進一步認定構成「公然侮辱」,顯有不當。
本件為涉及執政黨政策之公眾關注案件,檢方使用切割事實脈絡的手法,不禁令人懷疑為政治起訴。若法院採納檢方主張,率然將被告文字割裂引用,僅就其中單一文字強加解釋,認為構成公然侮辱,豈不對司法之公信力有所斫傷?
最後,刑法第309條素有爭議,歸根究柢其因在於「公然侮辱」的判定標準浮動,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本人在此提出不情之請,希望庭上比照「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花簡字第87號刑事裁定」,同樣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重要爭點方面,本人請求釐清:
一、本件為涉及事實之意見評論,抑或無涉事實之抽象謾罵?
二、本件檢方切割事實脈絡之作法,是否符合過往起訴標準?
三、被告涉嫌侮辱之言論,是否與政府之施政措施不可分割?
四、被告涉嫌侮辱之言論,對告訴人之社會評價影響與認定?
五、言論自由與逾越合理評論,須動用刑法約束之權衡為何?
黃士修
民國110年5月6日
(告訴人林士淵先生未到庭)
審判長諭知進入分案程序擇期開庭,答辯書狀待審理庭提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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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記者到場採訪,我說的大致上如這篇:
【在釋憲之前的法治實踐】你將失去發表意見的自由──人民不信任司法,就是因為政治推翻法院判決標準
https://hyuuihuang.medium.com/511e73185d90
法界朋友透露,本件承審法官在當律師時期受雇於詹順貴,本件公訴檢察官更是鼎鼎大名,曾有媒體報導其在法庭上「狂電馬英九」。眾所皆知,詹順貴與我針鋒相對,更在訴訟中兩度敗於非法律本科的我手下。本件告訴人所附截圖,也提到我批評詹順貴濫訴的訟棍行徑,法官個人心證恐怕對我非常不利。
另外,我評論蘇貞昌院長的三倍券政策,一位台大法律的網友是蘇院長的粉絲,質問我在九月花跟十二月花差別何在,我回答乘數效應需要時間,其暴露不讀經濟學的「愚蠢」。試問,未來有可能成為司法官的法律高材生,若認為政策施行不需要時間,是否不符合社會期待?
結果,士林地檢署採取同樣切割事實脈絡的手法,起訴我公然侮辱罪。在同一時期,我有位朋友被網友辱罵「腦殘、智障、廢物、無知」而提告,檢察官卻宣稱是個人意見表達,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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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司法訴訟請參考:
【在釋憲之前的法治實踐】109年度易字第1087號妨害名譽案件──110年5月5日「公然侮辱」刑事上訴狀
https://hyuuihuang.medium.com/d5113c9c01a8
【在釋憲之前的法治實踐】109年度易字第1087號妨害名譽案件──109年11月24日「公然侮辱」無罪答辯狀
https://hyuuihuang.medium.com/71377436bde8
【在釋憲之前的法治實踐】109年度易字第1087號妨害名譽案件──110年3月24日「公然侮辱」無罪答辯狀
https://hyuuihuang.medium.com/e85132cd34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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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大家都知道大法官已經作出解釋,將 #通姦除罪化,而且是自解釋公布日起 #立即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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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後續會帶來什麼影響呢?
目前已經在地檢署偵查中的通姦案件,將會 #不起訴;已經在法院審理中的,則會受 #免訴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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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後通姦都不會有任何責任了嗎?
1. 還是會有 #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2. 還是構成 #離婚事由 ,白話一點,有可能「 被 離 婚 」。
3. 被法院判准離婚後,只要婚後剩餘財產比另一半多,還是會被請求 #婚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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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為什麼認為通姦罪違憲?
因為 #性自主權 被認為屬於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且和個人的人格有不可分離的關係,所以對性自主權限制的規定,在 #比例原則 的評估上,要受到比較嚴格的審查。
而通姦這個行為,雖然損害了婚姻的忠臣義務,但利用 #刑罰手段 制裁的對象,原則上應該要限於針對侵害 #公益 的行為。但通姦的行為並非明顯損及公益,而是偏向私人間權利義務的爭議行為。
尤其通姦罪不僅干預了性自主權,因為追訴的過程也會直驅人民的私密領域,也嚴重 #干預個人隱私。種種原因下,通姦罪被認為造成的侵害顯然大於所欲維護的利益,不符比例原則,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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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791號
#法律庭看聽
#張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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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這樣,我當了他的小三。
●
律師娘,如果人的一生中注定要在愛情路上跌一跤,你會選擇在幾歲?
早了,過於世故,無法再裸遇一次奮不顧身。
晚了,輸不起。
幸運的是,我二十八歲,本來就該停止耽於沒有保護色的裸戀,而二十八歲或許也還算輸得起。
只是這一跤跌得太狼狽,毫無浪漫可言。
嗯?我可以開始說了?
抱歉失態了。在這樣灑滿陽光的假日早晨,走進你們事務所,讓我一下子感傷起即將面臨的醜惡。
●
在遇到他之前,其實我也曾和幾個男人出去過。
說是約會嗎?的確有那個意味。但如果後來的發展連牽手都搆不上邊,我想你們可以說,在他之前,我沒有談過戀愛。
你們應該也猜得出為什麼。我不漂亮。
沒關係,我很有自知之明,我也還算有自信。我在工作上的表現很亮眼,二十八歲當到部門主管,在公司裡算是破先例了。我有幸福和樂的家人,也有話聊不完的姊妹淘,總不能要求上天安排我每一科都分在人生勝利組吧!
不過,我還是很想風風火火地談一場戀愛,就算最後沒結婚也無妨,起碼讓我聊起我的愛情記事本,不會空白的連翻都不需要翻。
這就是為什麼自始至終我都這麼盲目地飛蛾撲火。不然,像我這樣在職場上聰明幹練不輸男性的女人,怎麼會這麼毫無防備地在一次戀愛裡遍體鱗傷?
他做了很多不曾有男人為我做的事情。說出來你們或許覺得可笑,但我就是這麼簡單就可以取悅了,我不否認。
第一次,有男人跟我到餐廳吃飯的時候,為我拉開了椅子,等我坐下,他才繞過桌子,到自己的位子上安坐。
第一次,有男人在我上車前先為我打開車門,當我入座時,手輕放在我的額上,以防我撞到門邊。
第一次,有男人為我剝蝦。第一次有男人送花到我辦公室。第一次有男人在我上樓回家前,索求我一個道別吻。
而我獻出我那不知道有沒有過保存期限的童貞,則是他在河堤邊只為我一個人施放的小型煙火之後,在遇到他三個月零五天又八個小時的那個夜晚。
我還記得第一次和男人開車進汽車旅館的情景,經過收費櫃檯時,我頭抬都不敢抬,緊張,心跳加快,宛如初嘗禁果的處子,我也的確是。
到目前為止,聽起來還及格吧!我的初戀。他很溫柔,他很體貼,他談笑風生,他深情款款。
我還有什麼不滿意的嗎?他表現得不好?
哈!我居然在這種時候還能開自己玩笑,應該給自己的堅強打個滿分,看來提拔我的老闆的確有識人的眼光。
他很好,表現得很好,唯一的瑕疵是,他已婚。
●
什麼?我本來不知道嗎?
當然不知道。我就說我在職場上是個女強人了,會蠢到去攪和別人的家庭嗎?
但是,也可以笑我夠蠢。他老婆帶人進來拍照蒐證時,我居然還相信,他滿懷歉意是因為愛上了不該愛的人。
回家後,我思忖著接下來該怎麼辦。初戀居然是當人家的第三者,真是始料未及。
而他的打算呢?到底他是一開始就打算腳踏兩條船,還是只因為意亂情迷,在感情上誤踏了地雷。那麼現在呢?就此一刀兩斷?還是他會結束婚姻,選擇我?
我不敢主動打電話給他,雖然我是無辜的第三者,但既然知道了他已婚的身分,我也不敢輕舉妄動。只是我不否認,即使事已至此,我還是盼望他的婚姻本來就名存實亡,經此一鬧,或許他會在跟老婆解釋我的無辜後,帶著離婚協議書來找我。
我的搖擺不定過了好幾天,雖然煎熬,但我畢竟忍住了,等到了他第一通電話。
「你還好嗎?」
「嗯。」
「我很擔心你。」
「不用擔心,我很好。你呢?」
「我也很好。不過有件事,我想跟你商量……我老婆說她可以原諒我,只要我好好回歸家庭,但她不會放過你,一定會對你提告到底。我去問過一位律師,刑法上的通姦罪雖然對一個人提起告訴,另一個人也會成為被告,不過,卻可以選擇單獨對配偶撤回告訴。而且,她還可以選擇只對你提出民事的求償。不過我剛剛為你求情了,她答應只要你付她兩百萬和解金,她就不會對你提告,你要不要去籌籌看?」
「你在說什麼?我根本不知道你已婚,她憑什麼跟我提告和求償?她不要以為我不懂法律,我曉得不管刑事還是民事責任,都要有故意或過失,這件事責任都在你身上,我是不會有法律責任的。」
「話不是這麼說,檢察官不見得會相信你不知道我已經結婚,況且,進入訴訟對你來說在名譽上也會是損失。我幫你跟我老婆殺價一下,你看你能湊出多少……」
「你明明知道我是無辜的,你跟檢察官證明不就好了?」
「這……親愛的,我記得我跟你說過我已經結婚了啊!是你堅持即使我已婚,還是要跟我在一起的……」
說到這裡,不用我解釋,你們也知道發生什麼事了吧?
沒錯,就是仙人跳。
這是翻開我的戀愛史,第一筆光榮的戰績。
那通電話的後半段,就是我們激烈的爭吵。不只那一通,後來他還打來了好幾次勸我趕快付錢和解,不然他老婆就要提告了。
生平第一次,我懂得了什麼叫欲哭無淚,但更擔心的是我爸媽知道這件事的反應。
放心,我沒有就範,所以一個月後,我受通知到警局做了筆錄。
●
在二十八歲之前,我幻想過無數次自己初戀的情節,當然,有不少靈感是來自電視上的偶像劇。可惜,如果我是看警政劇,或許能猜得到這結局。
細細的眼睛、略圓的臉孔,身高也只高我一點──他的外表若說當男主角,在偶像劇裡恐怕沒有機會,但在我一片空白的愛情記事本裡卻尚能挑起大樑。男人就是這樣,服裝打點一下,姿態揣摩一下,再精心安排一點浪漫的元素,像我這種不曾被月老青睞的女人,三兩下就栽了。
二十八歲是個很奇妙的年齡:說熟不熟,掙不開追求婚姻的心理箝制;說嫩不嫩,擱不下戀愛失利的瀟灑自在。
不管如何,我得先過了這一關。二字頭,相親市場應該還有我的位置,今後,我決定不再自己挑對象,寧願被秤斤論兩,也不願成為刀俎下的魚肉。
●
筆錄做得不太順利,那個已經值完大夜即將交班的警察心情似乎很不好,口氣也很衝。
「你知道王○○已婚嗎?」
「不知道。」
「但是王○○表示他跟你交往的時候,就已經明確地告訴你了。」
「他說謊。如果他說的是真的,為什麼他老婆只告我,不告他?」
「告訴人提告的時候表示,她能夠原諒她先生一時的糊塗,所以不會對他提告。不過,她不能接受你明知王○○是有配偶之人,還介入他的家庭,除非你跟她和解,否則她一定會提告到底,讓你有個妨害家庭的刑事前科。在刑事程序上,雖然王○○也會一同成為被告,不過,他的配偶可以選擇單獨對他撤告。你不考慮大事化小,趕快和解嗎?」
「我根本不知道他已婚!他是故意騙我的,他們要的只是錢,這是仙人跳!我要反告他們恐嚇罪。」
警察對民眾的提告可以翻白眼嗎?
算了,這不重要。
我當時認為,到了檢察官面前,諒他們也不敢這樣顛倒是非,要移送就移送,我絕不和解!
就這樣,我收到了人生中第一張檢察署的被告傳票,上面寫著案由:妨害家庭。
不要說起訴,光是這樣我就覺得夠恥辱了。
只是沒想到,奇恥大辱還在後頭。
他們真是一對鴛鴦大盜。開庭的時候,他再三表示他絕對在我們交往之初,就已經表明已婚的身分,是我不計較名分,一定要跟他在一起;她則聲淚俱下地哭訴她和他的家庭有多幸福,卻被我惡意介入。兩個人一搭一唱,演得不亦樂乎。
「那麼關於王○○的部分,您是要單獨撤回對他的告訴嗎?」
「是的,因為被我發現他婚外情的隔天,他就跟我認錯,我已經原諒他了,我並不想對他提出告訴。如果像檢察官說的,因為告訴不可分的原則,他一定會成為被告,那麼我就單獨撤回對我先生的告訴。但我不能原諒第三者,她完全沒有悔意,也不願意跟我和解,我一定要告她!」
「被告願意和解嗎?」
「我絕不和解,我根本就不知道他已婚!這是仙人跳。」
她又哭了,演這齣戲總是比跑龍套好賺嘛!
這就是到目前為止的故事了。
●
「你的確可能遇到仙人跳了,這一類的案件還滿常見的,而且男性跟女性的當事人,我們都碰過。不過,他們可能是仙人跳的菜鳥,這戲演得還不到位。」
大律師,你終於願意開口了,怎麼說呢?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妨害家庭罪經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你說,那個大老婆在偵查庭時表示『被我發現他婚外情的隔天,他就跟我認錯,我已經原諒他了』,所以她在提出告訴前,就已經失去了對她先生的告訴權。而告訴人對共犯之其中一人宥恕,依告訴不可分之原則,對於其他共犯即被告亦不得為告訴,告訴人就不得告訴之案件而為告訴,依法檢察官應為不起訴的處分。」
也就是說,不管我知不知道他已婚,他老婆都不能告我囉?我們的法律還真是迂迴弔詭。
總之,我曉得下次開庭該怎麼做了。
嘿!律師娘,別露出那種表情啊!我不需要同情,我也不會捨不得自己付出的情意,倒是有個有趣的體悟。
你們不覺得,愛情是可以演出來的嗎?
他演了三個月,我也照單全收了三個月。三個月內,他配合我演了一齣偶像劇,現在殺青了,男主角要來請款了而已。
撇開這部分,我跟一般人的初戀好像也沒什麼不同,該吃的大餐、該收的鮮花、該聽的甜言蜜語,一樣也沒少,而我們之間那段也就像許多人的初戀──劃過天際的流星,一閃而逝。
這,一點都不可惜。
摘自《轉身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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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讀過一些考古題後一些概念不知道是不是對的
問題涉及告訴和審判不可分 方面
假設案例
如甲乙丙共同傷害丁戊
而經丁提甲傷害之告訴, 基於告訴不可分此告訴效力為甲乙丙傷害丁, 不及甲乙丙傷害戊
則檢察官就甲乙丙傷害丁部分提公訴
事後法院判決無罪, 參67年第10次刑庭決
甲乙丙三人是一行為傷害丁戊二人 ,基於一行為受一次審判原則, 此判決效力及於甲乙丙傷害戊
因此事後若戊提告訴,則因偵查中無單一性問題,檢察官應予252一款不起訴處分 ;若起訴
法院應為302一款免訴判決
所以縱丁告訴效力不及甲乙丙傷害戊
但法院判決效力會及於,這樣理解不知有沒有錯
如果加上37特覆3722有罪+有罪不可分概念..
那部分我先放棄好了XD
不知道有沒有哪裡有錯呢?這些概念一直覺得很難搞懂 ,這次普考法廉刑訴擬答也是看不太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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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t from JPTT on my Sony D6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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