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則新聞很有趣,我們的法官真的都很認真喔!
有一件販毒案,買家出庭作證的時候說出他其實是警方的線民,因為有另外的毒品案在身,為減刑供出其他人,並且配合警方再買一次毒品。
咦,這是不是就是傳說中的釣魚🎣
其實不是喔,在本案這是「#陷害教唆」。
━
❚ 陷害教唆 ❚
又稱「創造犯意型之誘捕偵查」。
指行為人(犯罪嫌疑人)原本沒有要犯罪的故意,但因為司法警察設計教唆才產生犯罪的意思。
━
陷害教唆被認為違反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也超過偵查犯罪的必要程度,對於維護公共利益也沒有意義,因此所取得之證據資料,應不具有證據能力。
🔹但法官為什麼會認為犯罪嫌疑人原本沒有要犯罪的故意呢?
因為在本案中,販毒者原本手邊的數量不足,但為了買家(警方線民)而特地到他處拿貨,因此法官認為販毒者一開始並不具販毒的意思,是因為警方的線民用較大數量及較高的價格引誘他才產生犯意,因此相關的證據都不具證據能力,而本案的犯罪嫌疑人也因為罪嫌不足而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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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覺得警察瞎忙一場?
不要忘記正當程序很重要、人權很重要,我們不能因為一個人「好像」有犯罪就忽略他的人權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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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956號判決》
所謂「陷害教唆」,係指行為人原不具犯罪之故意,純因司法警察之設計教唆,始萌生犯意,而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而言。因係以引誘或教唆犯罪之不正當手段,使原無犯罪故意之人萌生犯意而實行犯罪行為,再蒐集犯罪證據,予以逮捕偵辦(又稱「#創造犯意型之誘捕偵查」)。其手段顯然違反憲法對於基本人權之保障,且已逾越偵查犯罪之必要程度,對於公共利益之維護並無意義,因此所取得之證據資料,應不具有證據能力。
至俗稱之「#釣魚偵查」,則指對於原已犯罪或具有犯罪故意之人,以設計引誘之方式,使其暴露犯罪事證,而加以逮捕或偵辦者而言(又稱「提供機會型之誘捕偵查」)。此之所謂「釣魚偵查」純屬偵查犯罪技巧之範疇,並未違反憲法對於基本人權之保障,且於公共利益之維護有其必要性,故依「釣魚偵查」方式所蒐集之證據資料,非無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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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hugowulaw
#law #法律 #無聊的法律 #法律新聞 #時事
#大麻 #毒品 #販毒 #刑法 #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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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𝗙𝗢𝗟𝗟𝗢𝗪 𝗨𝗦 ◢
▸𝗙𝗕 ⇨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𝗜𝗚 ⇨ @hugowu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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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8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50的網紅民進黨立法委員江永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英國及美國已在12月陸續開始施打新冠肺炎疫苗, 國內也已施行「#秋冬防疫專案」, 永昌針對這些已打過疫苗的入境、來台轉機旅客是否仍需遵守 「登機前需附3日內 #核酸檢驗報告」及「入境後 #居家檢疫 14 天」等要求質詢 衛生福利部。 薛次長回覆,針對這種類「#疫苗護照」的概念,雖然樂觀其成, 但由...
不具有證據能力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66號判決
①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警察行使職權,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之手段為之。」明定禁止違法之「誘捕偵查」。「誘捕偵查」必須是 #可歸於國家機關之行為,至線民(或以其他名稱如「檢舉人」、「告發人」而與國家機關合作)所為之挑唆行為,是否可視為國家機關之行為,應視 #國家機關對系爭犯罪挑唆之支配程度 而定,即個案中國家機關對該線民之委託、指使關係以及控制程度之強弱,倘若挑唆犯罪係在國家機關實質支配底下,該線民之行為同屬國家機關手足之延伸而具有 #國家性。
② 又誘捕偵查非一概違法,在行為人原無犯罪之意思,純因偵查機關之設計誘陷,以唆使其萌生犯意,待其形式上符合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時,再予逮捕,乃違法之誘捕偵查,即所謂「#創造犯意型之誘捕偵查」;而行為人原已犯罪或具有犯罪之意思,偵查機關獲悉後已開始偵查,為取得證據,僅係提供機會,以設計引誘之方式,使其暴露犯罪事證,待其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時,予以逮捕、偵辦者,即所稱之「#提供機會型之誘捕偵查」。
③ 上開違法誘捕偵查,縱目的在於查緝犯罪,然因手段顯然違反憲法對於基本人權之保障,且已逾越偵查犯罪之必要程度,對於公共利益之維護並無意義,亦即造成基本權之干預,且欠缺正當性,因此等違反法定程序所取得之證據資料,應 #不具有證據能力。另關於「提供機會型之誘捕偵查」型態之偵查,因屬 #偵查犯罪技巧之範疇,依該方式所蒐集之證據資料,原則上 #非無證據能力。
延伸說明:
實務向來以主觀基準來區分「陷害教唆」與「釣魚偵查」,學說有批評其內容空洞,容易流於恣意判斷。比較好的做法是參考德國實務及歐洲人權法院之見解,以「客觀基準」為斷,行為人的犯意只是參考指標之一,不是全部。其他的標準如:是否對原先不存在犯罪嫌疑之人進行犯罪挑唆、是否對行為人施以過當的壓力而促使其犯罪(甚至強大到使被告居於類似被利用之工具地位)、被告最終之犯罪範圍是否逾越挑唆範圍等情事,綜合觀察。
以上說明係參考:林鈺雄,刑事訴訟法實例解析,2019年3月初版,頁160-162。
不具有證據能力 在 駱克刑法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解讀最新期刊-月旦裁判時報58期(106年4月)-傳聞同意之恆定效力與詰問權】
關鍵字:#實務必考熱區、#傳聞證據、#反對詰問權、#適當性要件、#訴訟照料義務、#合法調查程序、#明示默示同意、#傳聞同意恆定效力、#同意之撤回或追復
吳燦(最高法院庭長)本期發表《傳聞同意之恆定效力與詰問權─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412號判決評析》,對於傳聞法則與詰問權之關係?明示或默示同意,可否撤回或追復,是否均具有恆定效力?有所闡釋。詳細論述可參克允所著下列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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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這是一篇刑事訴訟法解析文
🦉撈過界時間
實務整理:#傳聞同意之恆定效力與詰問權
雖然克允寫的書都是民事法,不過平常從事的是刑事審判業務,所以對於刑事相關法律也會有所涉獵。
今天帶大家看的是最高法院吳燦庭長在今年4月所發表的文章。
克允之前上吳燦老師的課時,就覺得有種被點通的感覺。
所以有看到吳燦老師的文章,都會稍微關注一下。
(不過吳燦老師的外型和他的口音實在有點搭不起來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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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大家有沒有去旁聽過法院開庭?
在刑事準備程序中,應該會聽到這個問題:
法官問
對於檢察官所提出下列證據之證據能力,有何意見?
…
被告答
同意有證據能力。(1)
沒有意見。 (2)
上面這兩種回答方式,在訴訟法上是否會產生不同的意義呢?這就像是在玩RPG遊戲一樣,選擇不同的答案,劇情可是大不相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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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我們就來看看吳燦庭長的整理與介紹,一起複習這部分吧~
一、傳聞法則採取的原因
保障當事人的反對詰問權,並符合直接審理主義。
二、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的立法理由
當事人的反對詰問權並非不得放棄,基於當事人進行主義的處分主義,藉由當事人「同意」此一處分訴訟行為,與法院之介入審查其「適當性」要件,將原本不得作為證據的傳聞證據,賦予其證據能力。
三、刑訴§159-5Ⅰ所謂「同意」
(一)同意必須針對個別、具體之特定證據,不得概括同意。
(二)同意之主體,依刑訴§159-5Ⅰ規定,限於「兩造當事人」
※並不包含「辯護人」喔!但是,在辯護人已明確說明同意意旨,且不違反被告之意思,應認為被告已為同意。
※被告同意後,除非該意思表示有瑕疵,否則辯護人嗣後不得再為反對之意思。(最高95台上3128決)
四、法院的訴訟照料義務
在被告無辯護人的情況下,法院應該盡到一定之告知、闡明義務,使被告在充分瞭解並知道傳聞證據不具有證據能力的前提下,明白其同意或為適時異議所可能產生之法律效果(最高98台上47決)。
→倘若法院未盡到此一告知義務,則被告之同意將被認為有瑕疵。
五、法院的適當性要件審查
法院應審酌該傳聞證據之取得是否適法、陳述者之任意性有無欠缺、與其待證事實是否具有關聯性及證明力非明顯過低等,以決定是否得為證據。
※若無從除去其證據取得之違法性或已失其作為證據之意義者,即不得因「同意」此一訴訟行為而承認其證據能力。
例1:
法官助理製作的勘驗書面,此與法定程式不符,不得作為證據,不會因為同意復活。(最高99台上5930決)
例2:
檢察官偵查中違反具結規定所取得之證人證言,依刑訴§158-3絕對排除,不會因同意而取得證據能力。(最高97台上4096決)
→此部分可以參看 #駱克刑法 幫大家整理,吳燦庭長在今年6月的另一篇文章喔!!
六、證據能力與「合法調查」之關係?
依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2項規定,證據要作為犯罪事實判斷之依據,必須符合2要件:
1.具有證據能力。
2.經合法調查。
因此,縱使當事人同意某傳聞證據具有證據能力,除非被告已經表示捨棄對原陳述人之詰問,或性質上無詰問之必要(例如被告已經自白),或客觀上有不能受詰問之情形,否則被告仍得行使對質詰問權。
七、同意可否撤回?
(一)明示同意:#明示同意之恆定效力
原則:不允許撤回,且同意之效力及於其他審級(最高99台上3425、101台上6378決)
例外(下列3個要件要兼具):
尚未進行該證據之調查。
他造當事人未提出異議。
法院認為適當。
(二)默示同意
原則上仍容許當事人等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第二審及更審程序中對其證據能力再為爭執追復,但應以當事人等之不為異議,係出於「不知有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者為限(最高101台上6378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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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回到我們一開始的問題,當被告回答「同意有證據能力」時,會構成「明示同意」,結果幾乎是無法撤回的!(要過那3個要件,哪有這麼容易?)而且效力會及於各審級。
但是,如果被告回答「沒有意見」,則最後只能認為被告是「擬制同意」,被告在之後的審級,是比較有機會爭執追復該傳聞證據的證據能力。
好讀網頁版:https://k11room.blogspot.tw/2017/07/5820174.html
不具有證據能力 在 民進黨立法委員江永昌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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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由於還沒有足夠數據證明疫苗相關效力,
因此旅客無論是入境或過境台灣,
仍需遵守相關規定,防疫措施不會改變。
衛福部時中部長日前接受BBC專訪時也指出,
全球疫苗都具有抵抗病毒的能力,但有效性能持續多久,
尚缺乏強而有力的科學證據。
隨著施打越來越普遍,疫情應該會慢慢緩解,
但施打初期,心態依舊不能鬆懈,避免造成另一波疫情高峰!
明年仍要繼續把口罩戴好!
(專訪連結:https://reurl.cc/OqZq6y)
#口罩載好載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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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守住得來不易的防疫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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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禮拜五,我來跟大家科普一下,科普的主題是什麼呢?就是我們的大腦,其實任何物種身體的大小和大腦的大小之間,都有強烈的關連。
如果以身體的大小的基本的維生跟監測功能所需來看,有的動物的大腦,似乎是比較大的,而動物的大腦的大小跟身體的大小,它的相關性的這個程度,它有個名詞叫做「腦化」。
一般認為,腦化它代表大腦在控制身體之外,可以做其他的閒置能力,比如說發展智力,而這個角度來看,人類無疑是動物界裡面的重量級冠軍,我們的腦化程度幾乎是最高的。
人類腦化的程度,比排名最近的瓶鼻海豚高了50%,幾乎是非人類靈長動物的兩倍,那今天我會特別跟你談關於腦化的部分,就是因為我最近讀到一本書,叫做《社交天性》它裡面分享的。
我想這本書談「社交」這個主題,應該跟我平常關注的專業和領域,也是非常有關的,所以我覺得很有趣,今天進一步來跟你談。
所以我們進一步來看,科學家就很好奇,那為什麼人類的腦化程度是這麼高的呢?他們提出三個假設。
第一個假設呢,就是多數人本能就會想到的,人類的腦化程度這麼高,就是因為我們每個人都有創新的能力呀!
就像小時候看電視影集馬蓋仙一樣,他只要有一把瑞士刀,還有很多各種的冷知識,他就可以用你完全沒有想過的方法,解決一大堆問題。
當然不是每個人都要成為馬蓋先,但是呢,他所呈現出來這種解決問題的能力,跟創新的能力,的確是我們腦化程度當中的一個特色。
而我們腦化程度會這麼高,第二個假設它的重點,就在於我們的「社交」能力,雖然人類這個物種是很善於發明解決問題的方法。
但是呢,單一的個體表現卻未必有這麼的好;只是比較有趣的一點,不管是第一個假設叫做「創新的能力」,還是第二個假設「社交的能力」,似乎在科學家的研究裡面,這些假設他們的證據力似乎沒有這麼的足夠。
所以呢,關於為什麼人類有比較大的大腦,發展出了第三個假設,這個假設是我們有了比較大的大腦。
這個假說的最大支持的證據,是在1990年代初期,一位演化人類學家叫做~羅賓鄧巴,他所提出的一個說法。
他說大腦新皮質變大的主要原因,是為了要讓靈長類的動物,能夠生活在更大的團體,並且更積極的跟彼此交流互動。
而所謂的「新皮質比」是指我們大腦當中,新皮質的尺寸相較於大腦其他部分的尺寸大小,他進一步的根據新皮質比,去估算每一種靈長類的動物,有效而且具有凝聚力的社會團體的最大規模。
而他的分析顯示,以人類來說,這個數字大概是150,這是靈長類動物當中最大的數值,這也被稱作是「鄧巴數字」。
後來發現有很多的人類組織,大概就是這個規模的運作,比如說從西元前6000一直到18世紀,推算的村里,一般來說一個村莊的規模大概都是150人上下,而古代跟現代的軍隊,也大概是150人為一個單位的編制。
所以當你聽到這邊,今天也科普的差不多了,你相信哪一種假說呢?你會覺得人類的大腦之所以會這麼大,是因為需要發展創新能力,還是需要發展社交能力,還是我們需要大規模的人際協作,儘管這個大規模大概就是150人。
可是當我讀到這裡,我想不管假說哪一個比較成立,這或許是科學家該關心的事,而我關心什麼呢?
我關心的就是,如果在我的生命世界裡,就有那150個我需要好好的相處、好好協作的人,那我有沒有能力好好跟他們相處呢?我想這才是關鍵的問題,不是嗎?
希望今天的科普,能夠帶給你一些不同的啓發與幫助,我是凱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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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如果你對於啟點文化的商品或課程有興趣的話,尤其是今天談到的,我們的大腦為什麼那麼大,其實有很多證據都指向我們需要跟別人協作。
然而當我們在跟別人協作的過程當中,無論是任何形式的人際互動,第一步就是我們能不能懂別人的狀態,尤其是別人的情緒狀態。
透過能夠理解別人的情緒狀態,我們才能夠衍生出進一步,能夠創造更好連結的回應策略,你想要有效並且系統性的學會怎麼樣辨識別人的情緒,並且給予最適當的回應嗎?
如果這是你想要的,那就請你一定要把握,我在8月3號開課的【人際回應力】課程,這門課會用有系統的方法,讓你學會怎麼樣辨識別人的情緒,並且給予適當的回應,詳細的課程資訊與報名連結,在我們的影片說明裡都有。
而且特別重要一點是,在我錄音的這個時候,名額也在個位數的倒數,所以這個時候如果你看到還有名額的話,就請你務必要把握這難得的機會,期盼我能夠在8月3號的教室裡見到你,那麼今天就跟你聊這邊了,謝謝你的收聽,我們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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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奉獻與獻身為信條的,克里米亞的天使。鋼之信念。救人者。小陸軍部。
給人的印象與她是Berserker時「幾乎」相同。
持有看著像槍又像傘的謎之大型射擊武器,職階變化為Archer。
從這身以紅色為基調的服裝來看……
她似乎是……
聖誕係從者的樣子……?
身高/體重:165cm·52kg
出處:史實
地域:歐洲
屬性:秩序·善 性別:女性
南丁格爾將從者整體視為「士兵」。他們經常負傷。也就是說,屬於看護對象。
單獨行動:A+
來自御主的魔力供給中斷時也能暫時自主行動的能力。
只要是為了達成使命,她可以一個人與傷病戰鬥。
狂化:EX
令全能力階級提升,但奪走大部分理性。
該技能究竟是來自於作為原本靈基的Berserker的性質,還是於來自英靈南丁格爾的特徵,這一點不明。
雖然比起Berseker時多了一些較為柔和的話語,但會話的基本風格沒什麼變化。
突擊藥物:C+
Archer·南丁格爾持有的「像槍一樣的注射器」,可以像遠距離武器一樣射出具有多種藥效的安瓿瓶。一秒可以發射20發。
直接受到攻擊的治療·看護對象會立刻康復。
直接受到攻擊的殺菌·滅菌對象會被消滅。
雖然是始終發動型寶具,但在本作中表現為技能。
天使於聖夜奏響的鈴聲:EX
雖然Archer·南丁格爾對聖誕節這一事物本身反應平平,但其存在方式與聖夜有著非常密切的關聯。
這身通紅的衣服,以及旅行箱上綁著的黃金鈴鐺就是證據。
不過,無論哪一個對她來說都是毫無頭緒,「不知何時就變成這樣了」的東西。
Archer·南丁格爾認為全世界所有的零食都變成藥就好了(就像甜甜的感冒藥一樣)。
但是,那絕不是她會向聖杯許下的願望。
Archer·南丁格爾想要自己完成這件事。
如果你問“不是『全世界所有的藥都變成零食就好了』嗎?”的話,
「藥! 怎麼可以! 變成零食!」
她會這樣回答。
這是她拘泥的地方。
「零食變成藥確實令人嚮往。但是,藥必須保持藥的樣子才行。」
『天使之滴,惡魔之淚』
階級:C+ 種類:對人寶具
有效範圍:0~30 最大捕捉:10人
Assault Medicine。
若是應去除的病源,就將其從大地上消除,若是應治療的傷病員,就將其治愈,由南丁格爾的這一精神性昇華而來的射擊型寶具。
始終發動型的寶具。
會變成類似於槍的形態,大概是因為受到了她從軍經歷的影響。
在本作表現為技能。
『天使在吼叫,惡魔消逝於陰影中』
階級:B 種類:對軍寶具
有效範圍:0~60 最大捕捉:50人
Assault Medicine Full Burst Party。
Archer·南丁格爾使用「像槍一樣的注射器」,即寶具『天使之滴,惡魔之淚』全力射擊。
若是應去除的病源,則立刻消除,若是應治療的傷病員,則立刻治愈。
不知在哪裡出現偏差的認識,與不必多說的治療。
這兩者本身與平時的英靈南丁格爾毫無二致,但是……
仔細觀察就會發現,比起平時,她的談吐稍微變得文雅了一些。
儘管並不常見,但她偶爾也會說一些異想天開的話。
Archer南丁格爾體內混有前往看護、醫療現場之前的,少女時期南丁格爾的精神。因此,相比身為Berserker時,她會更多地使用能表現出本人受過良好教養的遣詞。
此次的靈基變質是因為童謠的干涉。
經歷了一系列事件的Archer南丁格爾接受了少女時期的自己,作為新任聖誕係從者展開了活動。
具體來說,就是……
一邊在聖夜祈禱……
一邊為了提高衛生與看護水平、為了打倒一切疾病而戰。
……一如既往?
或許如此,
又或許不是吧。
#FGO #聖誕南丁格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