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和分局國光派出所 #踹頭案 神奇獎懲 】#兩段獎懲法
這是立委助理分享來的質詢影片:https://bit.ly/2Vo5dUZ
我們覺得有意義的質詢以及官員擺爛回答,應該分享。
請大家看一下邱委員摘選的錄影片段以及質詢內容,再看看內政部長和警政署副署長的瞎話與官話。
內政部長和警政署副署長根本就是鬼扯一通,什麼叫分兩段:有追上要嘉獎、後面違法另一回事?
難道不知道,#一個盤查程序從攔停到身分查證程序都是一體的 嗎?拜託,去翻一下《執行路檢攔檢身分查證作業程序》好嗎?整個都規定在同一個SOP裡,還可以分段處罰、表揚喔?
後面大錯特錯了,前面追上有什麼用?
舉例來講,檢警辦一件案件,前面偵查計畫做得辛苦很好,但急功心切跑去突然刑求人、導致證據取得違法被排除了,也可以先送去監察院彈劾後再由機關內部嘉獎是不是啦?
照你們這邏輯,偵訊庭30分鐘也可以分成2段,前段15分鐘刑求,後段15分鐘好好訊問,這樣也不算刑求、也合法了是不是啦?分段?分你XX啦!
你們可以矇過立法委員,但 #矇得過你們的良心嗎?
再說,這個版上那麼多的讀者都是警職人員,大家自己評評理,每天路檢一大堆、狀況一大堆,抓到闖紅燈、超速、逆向等交通違規的,全部都有局長來頒獎喔?
根本就是搶在質詢前褒揚嘛!
騙人不懂喔!
這不是獎懲不公,還有什麼才是獎懲不公?
警政體系最大的弊端,就是 #瞎搞績效、#獎懲不公、#不學無術的混帳高官太多 啦!
你們要騙立法委員可以啦!但你們不知道人家問政會把影片上傳網路, #讓全民恥笑你們 喔?
【預算不足是問題,高官無能更是問題!】
還有,只會喊寬列預算,請問高官無能、預算濫用的情況,錢沒花在刀口的問題,帳怎麼算?
新北警有錢和記者飲宴、搞警媒關係、做秀……這些錢省下來,還會沒錢嗎?
先別管員額不足了,防彈衣到了嗎?
騙立法委員不懂是不是!
【踹頭案法理分析】
美中不足的是,或許是因為時間的關係,所以質詢到後面有點趕,不是很完整,也沒有空對於違法情節詳細而逐一分析。
📣關於路檢的程序以及這件案件步步錯的分析,請見:
〈中和警「踹頭」事件:警方的私刑,法治國的死刑?〉全文看這裡➡️ https://bit.ly/2RyyECV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國光派出所違法執法完整影片公開】:https://bit.ly/34sG0Nx
❗️大違法的執法:https://bit.ly/2RrDSQM
一個盤查程序從攔停到身分查證程序都是一體的 在 都規定在同一個SOP裡,還可以 - Facebook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中和分局國光派出所#踹頭案神奇獎懲】#兩段獎懲法這是立委助理分享來的質詢 ... 難道不知道,#一個盤查程序從攔停到身分查證程序都是一體的 嗎? ... <看更多>
一個盤查程序從攔停到身分查證程序都是一體的 在 Re: [新聞] 2度酒駕被罰9萬吊照因這理由法官判免罰- 看板car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 引述《jacksons (Michael)》之銘言:
: https://news.tvbs.com.tw/local/1090848
: 一名有酒駕紀錄的羅姓男子,去年9月5日清晨4時騎車從板橋經華中橋前往台北市時,遭員
: 警攔查酒測,測得酒測值每公升0.18毫克,由於這是羅男5年內第2度被逮,遭開罰9萬元並
: 吊銷駕照。羅男事後不服提告,稱警方不能「無差別攔查」,新北地院認同羅男看法,將其
: 罰單撤銷。
: 據《聯合報》報導,羅男去年9月5日清晨4時騎車從板橋經華中橋前往台北市時,遭北市警
: 萬華分局員警攔查,酒測後每公升達0.18毫克,警方對其開出罰單。羅男不服向北市交通事
: 件裁決處申訴,交裁處發現羅男在2015年6月24日也曾有過酒駕紀錄,5年內2度酒駕,裁罰
: 羅男9萬元、吊銷駕駛執照,並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處分。
: 羅男不服提告,指出酒駕應依照正當法律程序,人民沒有無端接受酒測義務,警方要先合法
: 實施酒測,才有酒測超標處罰可言,警方不可無差別、無原則攔停機查,若未已發生危害或
: 依客觀合理判斷,警方或執勤人員不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盤查。
: 法官認定,警方現場並沒有設置酒測攔查告示牌,經過引道的騎士全數攔停施以簡易酒測,
: 確實是無差別攔停稽查,當時並非羅男騎車確實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交
: 通工具攔停稽查。因此,即使羅男確實酒後駕車,但取得酒測值程序違反正當程序,不得憑
: 此作為裁罰依據,警方無差別攔停程序缺乏法律依據,舉發有重大瑕疵,裁罰即有違誤,判
: 決撤銷裁罰。
: 心得:
: 所以這個判決是告訴我們,如果警方沒有設置酒測告示牌,然後我們看到警察見車就攔
: 的情況,這樣就是違反法律程序的非法攔查,我們可以拒絕酒測的意思?
你說的沒錯 就是這樣 警察如果違法在先 他叫你做什麼你都不用理他
警察攔停車輛是依警察職權行使法:
1.第6條第一項第六款: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所以警察不得於任意路段隨意盤查人民,本案就是警察任意路段盤查,早就違法
2.第7條第一項第一款: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換句話說,沒有上列情形警察不得攔車,而本案警察早就違法,怎麼可以隨意攔車?
3.第8條第一項第三款
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
並採行下列措施:
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1)已發生危害: 撞車等
(2)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車子改底燈、Mazda3、聞到酒味等
所以就算合法把車攔下來了,也不能隨意要求人民進行酒測,要上面這兩種情形才行。
再來就是帝王條款: 比例原則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
適當方法為之。
就算給警察依法設管制站,也不能每台都攔下來施以酒測,
否則早就超過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這件警察從頭到尾違法執行勤務,還有人叫好?還是有人想要回到警總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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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就算有設站也不能每台攔停施以酒測 本案就是每台都攔 每台都測 不符合比例原則
2. 實務上也不能每台都攔停,還是要"過濾" (請參考你貼的文章)
3. 真相越辯越明
例如主管長官指定的處所是: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
警察就不能跑去重慶北路一段設點 否則我還是會在這邊嘴
認為易生危害者。
2.所以我不是說這是帝王條款了嗎? 跟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有87%帝
我也要PS.你可以把我上面第一點拿去GOOGLE就可以看到一堆論文可以參考了
當時國民黨戒嚴時期就是不遵正當程序 全台殺透透 所以一定要符合正當程序
沒有程序正義 沒有實質正義 再講一次 沒有程序正義 沒有實質正義
事實上,警察職權行使法就是過去警察機關依警察法第二條亂搞:
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 結果跑出釋字535號
為了使警察行使職權更有規範(實質上為限縮)而訂定的法律
※ 編輯: panex0845 (61.216.67.163), 03/01/2019 01:4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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