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性建築物 在 各縣市主管機關對於臨時性建築物的解釋不同 的評價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臨時性建築物,指下列符合建築法第四條規定且訂有使用期限供臨時性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 一、第一類:供商品展售、藝文展演、體育競技、育樂休閒、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