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國民黨尊重權力分立,很難嗎?】
國民黨去年9月針對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提出釋憲案,今年5月4日大法官會議裁定不受理,引發國民黨不滿,接二連三以質詢(已經四次委員會都討論同一議題)、阻撓法案、到司法院踢館等方式抨擊司法院。本週國民黨竟透過財政委員會召委曾銘宗排定本日到司法院審查近三年決算,司法委員會召委吳志揚排定周四前往司法院考察大法官業務,這些舉動完全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引起軒然大波,國民黨黨團總召林德福甚至在我質詢時在旁嗆聲「不然你要怎樣」,引發我大發雷霆、大怒抨擊,請國民黨尊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很難嗎?
憲法中最重要的概念,是權力分立原則,而我國憲法也明白規定,司法院並非立法院的監督機關,彼此應該相互尊重;立法院委員會到司法院審查決算、考察大法官業務,不但不符合憲法規定,也違反決算法27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等相關規定。而國民黨居然擺出「只要我不爽,有甚麼不可以?」的態度,大而皇之的到司法院踢館,要司法院長給個交代,可謂荒唐至極,如幫派般的惡劣行徑。
其實,整個問題出在國民黨對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3款的誤解。整個條文內容是:「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也就是說,要申請釋憲,必須要有2個要件,一是須達38位委員行使職權,二是行使職權時發生適用憲法疑義(如少數聲音被壟斷、不准發言、不准提案等),才符合聲請要件,因此大法官不受理的原因是「聲請釋憲要件不足」。
大法官會議議決書指出:釋憲案最少應有三十八名「就其行使職權」立委提出,本案雖達人數門檻,但其中有委員未於二、三讀時參與表決,也沒有出席前瞻條例會議討論,不符「行使職權」定義,應予扣除,因此,本案提案人數未達釋憲要件(如大法官會議釋字603號解釋);議決書又指,提案僅泛指預算審查違反法律,或抽象主張提案權及議決預算權限遭剝奪,但未具體敘明適用憲法或法律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要件也不符,綜上述二理由,不受理此次釋憲申請。
在去年審議前瞻條例時,國民黨委員並未發生被限制發言或提案權利被剝奪等情事,反而國民黨立委在他黨立委發言時丟水球,不讓講話,林全院長前來報告,國民黨也不讓林院長上台報告,不但自己的憲法上權力未受阻礙,反而是阻止他人行使職權,如今卻以此理由提出釋憲還敘明不清,也難怪會被大法官裁定不受理!
真正重要的是,不論你對大法官的裁定滿不滿意,尊重權力分立是憲政重要基石,只因不符合你的主張,就運用立法院職權強逼司法院就範,恐不是民主政黨應有之行為,而是如跳樑小丑般的幫派行徑罷了,三思!
#不是叔叔兇是當怒目金剛
#國民黨要丟人現眼前先把條文看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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