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保的戰爭,沒有人是局外人】
▌事情是這樣的
#衛生福利部 旗下的 #健康保險署 之前宣布8月起要對8類、共352項健保差額特材訂定收費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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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界第一個不開心。不開心的點,像是「可能會把優質的醫材逼退市場」、「是不是可能會圖利私人保險公司」、「『把民眾當冤大頭』是對醫界的汙名化」等等,而且這些醫材在植入人體的時候,醫師技術也應該要納進費用的考量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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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一點說,就是覺得健保署沒有好好跟醫界溝通好,訂定的方式也略顯粗糙,制定天花板只是讓人民沒辦法用到好的醫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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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時中部長趕緊出來說:「各界溝通相當重要!我們來談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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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目前沒有爭議的醫材就8月施行,有爭議的就暫緩再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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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進入爭議暴風中心,可能太hardcore,我們先來了解背景。
▌社會保險是什麼?
所有的保險都一樣,都具有 #風險分攤 的功能,我們一起存一筆錢,成為一個保險共同體,當我跌入深淵的時候,這筆錢可以把我救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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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跟商業保險(隔壁保險法:Hello?)不同的地方在於,商業保險會是具有 #個別對價性,也就是你要付多少錢取決於你的風險高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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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社會保險不是這樣子,社會保險除了保險功能外,還承擔一個很重要的社會責任,也就是使經濟比較弱勢的人,可以透過風險分攤的方式去確保他的經濟安全,進而達到 #社會重分配 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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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因為這樣子,社會保險還有一個原則,就是 #強制納保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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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保險通常是你覺得你有需要你再買,但如果社會保險也這樣子搞,就無法形成一個穩定的共同體去分攤風險,所以會規定要強制納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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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社會貧富差距過大,對整個社會的安定是有害無益,這也是不會有一個國家是完全的採行資本主義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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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當初全民健康保險剛興辦的時候,也是有人超不爽:「我就不想買這個保險!」然後去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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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是說,憲法說社會保險要推、公醫制度要推,甚至憲法增修條文裡面就說國家要推行全民健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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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強制納保手段,是基於社會互助的思想,符合全民健保制度的宗旨,超級遵守憲法的!
▌健保要不要幫你給付不給付,還有曖昧地帶!
目前的健保給付,除了給付、不給付,還存在曖昧地帶,曖昧地帶有兩區,一個是 #部分給付、#有條件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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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給付的部分,規定在 #全民健保法 第51、53、54條,整理一下像是預防接種、美容外科、掛號或是交通費等,還有像是戰亂、有專款補助的重大疫情或是天災所受的傷,以及不是醫療必要或有不當使用醫療資源的,健保都不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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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更詳盡的不給付的項目會寫在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如果大家有興趣可以再去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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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曖昧地帶中的「有條件給付」,比如部分醫材是要先經過事前審查,健保署說ok才會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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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部分給付」,就是這邊的戰場。這類型的概念就是,健保有給付一個醫療器材A,但我想用同種類卻比較少副作用、或是材質更好的醫療器材B,我可以自己負擔他們之間的差價然後升級成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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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其實在全民健保法第45條有規定,這類型的醫材,健保署是可以規定醫療機構收取費用的上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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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們的法源,健保署似乎只要就收費標準跟醫界好好溝通就沒有問題。只是,質疑聲浪中有人就覺得制定天花板沒有用,只會逼退好的醫材,如果我們要避免收費混亂的情形,應該是要讓醫療資訊透明化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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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無論如何,在決定健保未來的走向時,都希望國家可以多聽聽基層醫事人員的心聲!
▌如果你想更了解小編(欸不是!)是更了解健保!
王鼎棫|強納健保案-社會連帶作為福利國家的信念
https://buff.ly/3ftZwxp
熱熱保、快快倒? 討論是否允許大陸人加入健保前你應該要知道的法律ABC
https://buff.ly/3cYaWHW
附上截圖新聞連結:https://buff.ly/3hymh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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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向大法官聲請釋憲的條件 在 陳雨凡 信義南松山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年金改革大法官釋憲:部分合憲部分違憲】
剛出爐的司法院大法官釋憲案,針對年金改革調整軍、公、教退休金/俸及相關法律條文究竟是否違反憲法,依不同標的分為三號解釋。
#第781號解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退除給與案】:有關《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是否違憲?
「再任」私立學校停領退休金部分宣告違憲、應儘速修正依照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退休所得,其餘則不違憲。
#第782號解釋【公務人員退撫給與案】:有關《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部分條文是否違憲?
如「現階段改革效益」已達成,則需有適當措施調整各項手段、應儘速修正依照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退休所得,「再任」私立學校停領退休金部分宣告違憲,其餘則不違憲。
#第783號解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給與案】:有關《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部分條文是否違憲?
如「現階段改革效益」已達成,則需有適當措施調整各項手段、應儘速修正依照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退休所得、退休教職員「再任」私立學校停領退休金部分宣告違憲,其餘則不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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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很多朋友還是有看沒有懂,我想對這幾號解釋文的理由與結果,大略說明讓社會大眾更加理解。
首先,聲請釋憲的一方主張:年金改革造成某部份人「財產權、生存權、平等權、工作權(服公職權利)」受到侵害。
接下來,大法官開始討論有受侵害的群體,他們主張個別條文當中,分別違反哪些憲法上的原則。這些理由最主要有以下幾點,我也先說明這些原則的意思如下:
👩⚖️法不溯及既往原則:
法律不可能在制定之後就完全不會變動,必須與時俱進、考慮當前的情勢變化。不過,法律仍然要能夠有穩定的秩序,如果法律的變動限制或剝奪了人民權利,又或者增加了法律上的義務,那就不能夠適用在新法生效前就完結的事實與行為。
但是,如果是一個連續的法律關係,例如現在仍未退休的軍公教人員,在關係中適用新法,並不會直接違反這樣的原則。
👩⚖️信賴保護與比例原則:
整體的法律秩序要安定,但國家面對社會變遷也需要有所改革,這些內容就必須交給立法者來決定,適度地折衝調和。因此,修法要顧及人民本來的權益,也要具備充分的理由。
在沒有涉及「法不溯及既往原則」之下,也必須考慮:人民能不能預料到保障他權益的法律將來會變動。如果人民已經相信這樣的法律會繼續予以保障,甚至因此安排他的生活,那麼這個法律必須基於更高的公共利益才能夠變動。
除了目的基於公益,立法者更要考量到原先被保障的人民是否能承受、適應修法後的變動,修改的內容(手段)也必須要採取相對較輕,不會侵害憲法保護的人民基本權利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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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這三號釋憲的內容,其實可以分為以下幾組問題以及結論:
📌多數大法官認為「退休之後,能夠拿到多少退休金的『計算基準』依法調降」不涉及法不溯及既往。而目的則是為了維護年金制度延續,且改革後的年金仍依據年資與本俸計算,也設定了過渡期間,所以沒有違反信賴保護與比例原則。
📌所謂樓地板設定,也就是退休金的最低保障金額。大法官認為,這是為了保障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並沒有違反生存權的保障,因此合憲。
📌退撫基金的共同撥繳費用基準調高,也就是說個人負擔比例調高,大法官認為這樣的調整在法律通過施行後才開始生效,並不會影響人民工作權,並且也延後基金可能破產時程。這有很重要的公益目的/目標/效果,因此沒有違憲。
📌大法官指出「退撫基金當中因年金改革而節省下來的費用,應回流作為基金財源」並不會影響到個人的財產權,而是讓退撫基金更能夠延續運作,所以並不違憲。
📌至於「退休/伍後轉再任職私校,支領超過一定金額薪資就不能再領月退」,大法官則宣告違憲。原因在於這樣的法律條文限制了軍公教人員退休後的工作選擇,也可能針對了中高齡群體,並且規範內容(手段)並不能很妥適的達成目的,違反憲法對工作權、平等權的保障。
📌最後,「所得替代率調降的『時程』與調降比率『多少』」大法官認為沒有違憲,但是指示如果目前階段性目標(延續基金至少在2050年不會破產)達成後,應該適時依據相關數據資料進行調整修正。
希望運用我的專業在這篇文當中清楚的向大家解釋,今天這三個眾所矚目的大法官解釋,到底對年金改革有什麼影響。我很樂見於在台灣這個民主國家,透過立法、司法兩個權力機關的互動,更進一步說明了年金改革的重要性與實質內容,不過我也很遺憾看到費鴻泰委員不僅反對年金改革,認為修法「違憲亂政」,也參與了年改法案的釋憲聲請連署。
我希望 費鴻泰(阿力克司) 委員鞏固票源無條件反對改革之外,也可以嘗試讓政策有更多深度的討論、詳細的說明,這樣才是能推動社會進步、讓未來的年輕人有願景、敢作夢,所需要的民意代表、立法委員。
人民向大法官聲請釋憲的條件 在 阿扁們俱樂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作者: SM Chen (陳師孟)
自由、自由,多少罪惡假汝之名而行
這個題目是高中歷史課學到的一句話,出自18世紀末法國大革命時期的羅蘭夫人(Madame Roland),她信奉自由主義,和丈夫一起參加革命黨,後來卻被革命黨領袖誣指為保皇黨,不到 40 歲就上斷頭台;臨死前向著「革命廣場」上的自由像鞠躬,並留下了這句話。不久丈夫也因被追捕而自殺,兩夫婦成了「恐怖統治」的最早犧牲品,也對法國大革命的口號「自由、平等、博愛」,添上一絲諷刺。
這句話對一個中學生應該會覺得有些難以理解吧,可是到尖尾這個年紀,就能充分體察其中的智慧了。
讓我們先談談「自由心証」,不是有「自由」兩個字?這是恐龍法官離不開的口頭禪,因為他們不時要違背良心亂判,為了不讓別人究責,必須要有這個保護傘。請注意,越是存心做惡的法官,越需要這個「自由」;一個照步而行、光明磊落的好法官,「獨立不慚影、獨寢不畏裘」,反而用不著保護傘。所以我們可以說:多少「司法罪惡」假「自由心証」之名而行,不是嗎?
還要告訴大家另外一種常被濫用的自由,叫做「言論自由」。今天尖尾隨監察院大隊人馬到行政院做年度巡查。尖尾爭取到10分鐘,提出一個「質詢」:遍插五星旗,是否屬於言論自由?
你如果住在台灣最繁華的天龍國,一定知道時常在西門町和101大樓前流竄的五星旗隊;你如果住在台灣極偏僻的彰化二水鄉,也一定知道前一陣子天天在一間百年古寺升五星旗的一小隊迷彩裝人馬。後面這件事還上了《紐約時報》的國際新聞,尖尾的一位同事是彰化人,他說二水鄉連台灣人都不一定聽說過,想不到竟然第一個登上國際最大媒體版面,不知該笑還是該哭。
有些人和尖尾一樣,覺得五星旗是一種視覺污染,前兩年藉著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舉辦「提點子」活動,他們提案在《刑法》「內亂外患罪」中,加列一條「不得在台灣公開懸掛、展示、陳列五星旗」,結果一舉突破五千人連署成案,迫使政府回應。無奈法務部卻搬出「保障人民言論自由」的大帽子,為五星旗撐腰,判定「該案不予採納」。
《憲法》第11條保障人民的言論自由,但並不允許利用這個自由來侵害他人或公共的利益,大法官釋字509號解釋文開宗明義指出:「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的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可見這種自由若不加以規範,也很容易掩飾一些罪惡。中國的第五縱隊利用這種自由,在台北街頭與彰化山頭搖旗吶喊不足為奇,奇怪的是政府當局居然背書他們的「自由」,而把台灣大多數人的公共利益棄置不顧,真是見笑。
有些人會引用大法官釋字644號解釋文來合理化政府的寬容。其實這號解釋和尖尾頗有淵源。在2000年阿扁執政之後,尖尾向內政部申請成立「『外省人』台灣獨立促進會」,卻被打回票,原因是人民團體的名稱中不得主張「分裂國土」;沒有啊,我們是寫「台灣獨立」啊。傻瓜,那時候的「台灣獨立」等於「分裂國土」啦。尖尾一怒之下,聲請釋憲,幾年後在2008年6月得到了這一號解釋文,裡面說:「人民團體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就不許可設立是違憲。」這個政府就是兩光,准許「獨」的話、非得也准許「統」。
既然可以主張共產主義,那麽還有什麽理由禁止五星旗?慢著,五星旗和共產主義怎能畫上等號?共產主義是一種政治主張,並不指涉某一個特定的國家;世界上採行共產主義的國家,除了中國,至少還有俄羅斯、古巴、北韓等。另一方面,五星旗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不代表任何其他共產國家。所以,容許「主張共產主義」不等於「容許五星旗」,在台灣的土地上遍插五星旗只有一種意含,就是支持中國併吞台灣,就是出賣我們的自由民主憲政體制,就是內亂加外患,就是不屬言論自由的範圍,就是這麽簡單。
尖尾最後請行政院亡羊補牢,或則用《國安法》第2條之1:「人民不得為外國或大陸地區…發展組織」,或則仿傚德國另立《反歧視法》,杜絕中華人民共和國藉著五星旗侵門踏戶,對台灣滲透。若真要同意五星旗出現,則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加進一條「對等條款」,規定兩國國旗在對方領土懸掛,適用相同的准許條件。
總之,在擁抱「自由」之前,還是小心「多少罪惡假汝之名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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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482510634.A.5B9.html
→ investment: 既然是所得那根據憲法第15條政府已經侵犯我們的財產權 12/24 00:50
→ investment: 就違憲啦 12/24 00:50
→ viro72: 不知道有人要聲請大法官釋憲嗎 12/24 00:56
請問申請釋憲是什麼意思? 針對這8000不合理政策的部分申請釋憲嗎?
※ 編輯: shangchin (118.167.16.48), 12/24/2016 00:58:05
→ viro72: 我樓上的推文你看不到嗎? 12/24 00:58
→ Changyi: 申請釋憲是不是要先打行政法院打到完?? 12/24 00:59
推 viro72: 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有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形可以書面向司法 12/24 01:03
→ viro72: 院聲請解釋憲法 12/24 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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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 4 條 大法官解釋憲法之事項如左:
一 關於適用憲法發生疑義之事項。
二 關於法律或命令,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
三 關於省自治法、縣自治法、省法規及縣規章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
前項解釋之事項,以憲法條文有規定者為限。
^^^^^^^^^^^^^^^^^^^^^^^(關鍵點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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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解釋憲法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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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 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
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
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二 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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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
^^^^^^^^^^^^^^^^^^^^^^^^^^^^^^^^^^^^^^^^^^^^^^^^^^^^^^^^
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關鍵點2)
三 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
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
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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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言之,在身分位階上,公務員 跟那個正被黨產會慘K的 某個國民黨
都是屬於一項二款的角色
換言之,對於國家所為如有不服,當事人僅能先循體制內法定程序走,終局審判完.
走完還是不服,才能夠根據抵觸憲法之疑慮,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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