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有規定,
在有可能墜落的作業場所,雇主應該要配套相應符合規定的安全衛生措施,
在這種懸掛招牌的高處作業,我想安全帶、安全帽等應該是必要配備喔!
也呼籲勞工朋友們不要拿自己的生命身體開玩笑,
如果有這種惡劣雇主請拒絕這份工作,你值得更好的好嗎🥺
高雄慣老闆之多,靠大家一起努力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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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一、防止機械、設備或器具等引起之危害。
二、防止爆炸性或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
三、防止電、熱或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
四、防止採石、採掘、裝卸、搬運、堆積或採伐等作業中引起之危害。
五、防止有墜落、物體飛落或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
六、防止高壓氣體引起之危害。
七、防止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化學品、含毒性物質或缺氧空氣等引起之危害。
八、防止輻射、高溫、低溫、超音波、噪音、振動或異常氣壓等引起之危害。
九、防止監視儀表或精密作業等引起之危害。
十、防止廢氣、廢液或殘渣等廢棄物引起之危害。
十一、防止水患、風災或火災等引起之危害。
十二、防止動物、植物或微生物等引起之危害。
十三、防止通道、地板或階梯等引起之危害。
十四、防止未採取充足通風、採光、照明、保溫或防濕等引起之危害。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四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致發生職業病。
三、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並得按次處罰。
四、規避、妨礙或拒絕本法規定之檢查、調查、抽驗、市場查驗或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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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5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52的網紅立法委員吳玉琴,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一、邀請衛生福利部、勞動部及教育部就「從國小教育開始落實與深化『尊嚴勞動』(Decent Work),以建立學生在未來職涯發展中,對勞動觀念的正確認識」、「有效維護實習生與建教生應有之權益」、「因應暑期及畢業潮將至,有效保障求職者與打工學生之權益」及「因應醫師納入勞基法,醫師人力緊迫,有效培養醫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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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在 無神論者的巴別塔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以巴衝突,某強國外交立場為下:
1. 無視「迦南之地」為自古以來猶太人佔有領土,公然支持巴勒斯坦為「國家」;
2. 將被以色列政府視之為「恐怖組織」的哈馬斯定性為「抵抗組織」,並持續與哈馬斯保持聯繫;
3. 有關以巴衝突問題表示:「國際社會要採取有力行動,在政治上激活和談進程,在經濟上重建進程」,公然干涉以色列內政;
4. 支持「兩國方案」,亦即支持巴獨,並容許巴勒斯坦建立擁有完全主權、獨立的巴勒斯坦國,並以耶路撤冷為首都(即係等如你支持港獨,香港建國保有完全主權,兼以元朗為首都咁上下)
假若我地以《國安法》為標準,某國政府一共犯下罪行有:
第二十條 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旨在分裂以色列、破壞以色列統一行為之一的,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屬犯罪
(一)將巴勒斯坦或者以色列任何部份從以色列分離出去;
(二)非法改變巴勒斯坦或以色列任何部份的法律地位;
犯前款罪,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百零三條 組織、策劃、實施分裂以色列、破壞以色列統一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煽動分裂以色列、破壞以色列統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十二條 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以色列政權行為之一的,即屬犯罪:
第二十四條 為脅迫以色列政府、巴勒斯坦或者國際組織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以下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之一的,即屬犯罪:
第一百二十條之一 資助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的,或者資助恐怖活動培訓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大鑊係,《國安法》執法範圍遍及全球,理論上全世界領袖同政客包括黃偽、雜種都在通輯之列
好彩,以色列國安法並無包含以上條款,某國一眾政要可免於被制裁風險,又或外訪以色列變坐監,善哉善哉
第二十四條 在 綠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台灣經驗或可借鏡?日本婚姻平權跨出重要的一步】
繼台灣成為亞洲第一個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後,日本地方法院近日就日本政府不承認同性婚姻也做出了違憲的判決。
#日本結婚須以男女為前提
日本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婚姻基於兩性合意即可成立」,民法用語則是「夫婦」,因此日本政府一直以來對結婚登記的解釋是以「男女」為前提,因而拒絕同性伴侶的結婚登記。
對此,有三對同性伴侶認為只要雙方當事人在自由與平等下有結婚的合意,即可成立婚姻,並沒有禁止同性結婚,政府的解釋違反憲法婚姻自由原則,向日本政府提出控告。
#法院判決政府違反平等原則
地方法院則認為 #性傾向無法依照人的意志變更或選擇,政府不承認同性婚姻,是違反憲法第十四條法律之下人人平等的原則。
本件判決被視為日本向婚姻平權跨出重要的一步,後續發展是否會如台灣的大法官做出748號解釋,正式宣告政府禁止同婚違憲,值得繼續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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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為黨員》http://goo.gl/GHAHVu
成為志工》https://bit.ly/3nKuG8z
線上捐款》https://bit.ly/2L3uC4S
#捐款給綠黨可以抵稅
第二十四條 在 立法委員吳玉琴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一、邀請衛生福利部、勞動部及教育部就「從國小教育開始落實與深化『尊嚴勞動』(Decent Work),以建立學生在未來職涯發展中,對勞動觀念的正確認識」、「有效維護實習生與建教生應有之權益」、「因應暑期及畢業潮將至,有效保障求職者與打工學生之權益」及「因應醫師納入勞基法,醫師人力緊迫,有效培養醫事人力」等列席報告,並備質詢。二、繼續審查(一)委員王育敏等19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二)親民黨黨團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三)親民黨黨團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陳宜民等20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邱志偉等18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林為洲等16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陳宜民等18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條之一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八)委員陳宜民等20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九)委員吳玉琴等17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委員吳玉琴等17人擬具「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第二十四條 在 立法委員吳玉琴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事由:審查(一)本院委員黃國書等20人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張麗善等30人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邱泰源等22人擬具「醫療法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李彥秀等18人擬具「醫療法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陳宜民等30人擬具「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李彥秀等22人擬具「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盧秀燕等16人擬具「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八)委員林俊憲等16人擬具「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九)委員李鴻鈞等20人擬具「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9案(詢答及處理)。)
第二十四條 在 Apollo Chen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一、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專科學校法修正草案」、委員徐欣瑩等31人擬具「專科學校法第七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3人擬具「專科學校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21人擬具「專科學校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繼續審查委員林淑芬等17人擬具「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家庭教育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22人擬具「家庭教育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第二十四條 在 Severance Payment and Labor Mobility: A Comparative Study of ...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 第39條 Article 39 第七條至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項至第五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四條之二、第二十 ... ... <看更多>
第二十四條 在 57東森財經新聞 - YouTube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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