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大會建議及討論】
#遇到問題就要解決問題,身為「#理工人」喜歡「#系統化」依法解決問題。
「方向不對努力白費」!「方向正確,事半功倍」!
🔴「#黨員大會」可能會「#遇到的問題」:
1️⃣#場地限制及法定人數規定:註1
#法定人數規定:
依照政黨法及民眾黨章程關於表決權數的規定,民眾黨如果要透過本次黨員大會修改章程,選舉黨員代表並召開黨員代表大會行使黨員大會之職權,至少需要有#6千名黨員出席(#含委託書),並有4千名出席黨員(#含委託書)同意,才能修改章程。否則民眾黨只能每年度召開規模達6千人以上的黨員大會(若出席人數不足,其召集亦屬無效)。
#場地限制問題:
#可及性高場地:依目前開過5000-1萬人的經驗「#全國會員大會」理監事選舉地點:台大醫院國際會議中心丶台北典華丶王朝飯店⋯⋯⋯
2️⃣#冗長計票時間
若採#「#傳統唱名計票」,可能長達"#20-24小時(1張選票有300人參選:若要唱票1張約5-8分鐘)
3️⃣其他:#數位化投票/#網路投票
目前內政部民政司,「#數位化的投票」研議討論中,尚可能不可行。(全國各大公會能"#網路投票"大家就早作了,醫生丶律師丶建築師丶會計師,能的話早就作了,更何況"律師"今年「#全律會」,目前都只能採現場「#實際投票或是通訊投票了」!若是黨章修正案加入"網路投票"和制定辦法,經黨員大會通過,加入網路投票和制定辦法丶監控監察團,送內政部核備,之後才可能實施。
4️⃣ 「#通訊投票」可以?但要先制定辦法、公告。
5️⃣「#海外黨員」怎麼辦?
⋯⋯⋯⋯⋯⋯⋯⋯⋯⋯⋯⋯⋯⋯⋯⋯⋯⋯⋯⋯⋯
🔴#建議流程及可採辦法(時間緊迫大家集思廣益)
♦️中央委員會制定/研議(6月)
1.黨員大會 #出席意見調查表-電子信(預定日期、地點、出席意願)
2.黨員大會召開辦法
3.黨員大會選務委員會/組織
4.全國代表大會選舉參選人資格及辦法
5.黨章修正研議
6.目前黨「#完成法人化」了 ? 9/16必須完成
7.建議新增各個委員會「紀律委員會、仲裁委員會」….及辦法,分權分職管理。
8.其他:#性別平等議題融入黨章(國際趨勢)…
♦️中央委員會制定/公告(7月)
1.黨員大會時間/地點/議程(開會15日前公告)
2.報內政部民政司核備
3.統計參與及委託人數
4.其他
♦️黨員大會選務委員會/組織(9/16號前)
1.黨代表選出
2.全代會召開
3.黨章修正
4.必須於2020年9/16完成法人化。
5.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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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委員會制定/研議(6月),相關表單及辦法
1.黨員大會"#出席意見調查表"-電子信(預定/日期/地點)
目的:制定回信期限及掌握確定出席人數及黨員情況、確定有效黨員。若有不克出席者,提前告知委託辦法。
2.#黨員大會召開辦法
目的:時間、地點、制度及可行性評估,盤點需經黨員大會通過事項,例如: 全國代表選舉、財務狀況決算書…等。
「召開黨員大會」依法應於"#15日前通知黨員:註2
3.「#全國代表大會」選舉參選人資格及辦法/公告
例如 :黨代表選舉資格將依入黨或恢復黨籍滿#6個月規定辦理:
😍具選舉人資格,恢復黨籍者須#滿6個月,未違反本黨黨章第XX條規定,經隸屬選區具有黨權之黨員#「#30人以上連署者」,得為候選人。藉由候選人去找出以有黨員及聯絡感情。(#黨員皆可參選)
例如 :#當然黨代表+#黨員直選黨代表
#當然黨代表:正副總統、立委、縣市長、縣市議員、中央委員成員
#黨員直選黨代表:(例如:#每500人選一人或是"#比例總額制),黨員直選黨代表>當然黨代表
🔴中央委員會制定/公告(7月)
1.黨員大會時間/地點/議程(#開會15日前公告)
2.報內政部民政司核備(人民團體法13條28條35條54條)
3.中央黨部統計黨員參與及委託人數
🔴黨員大會選務委員會/組織(9/16號前)
依目前曾參加過高達上千人的「#全國性社團」及「#全國公會理監事選舉」,民眾黨#全代會可利用數位化「#選舉電腦計算系統」減少冗長間及出錯率,6000人的票計算約30-60分可解決。即時開票跟減少爭議性。
😱#理性計算嚇人的是:1張選票有300人參選:若要唱票1張約5-8分鐘,6000張就花至少20小時…..,冗長計票時間可能長達20-24小時。選票一樣為紙本,選印一樣為圖章,但「讀票採電腦系統化」,像數鈔機一樣即時電腦系統連結完成公告,如圖示。
🔴2020/9/16前「#完成法人化」。
#法人登記
1、向主事務所所在地地方法院聲請辦理法人設立登記,於完成法人登記後30日內,將法人登記證書影本送內政部備查。
2、如經內政部備案後1年內未完成法人登記,內政部將廢止其備案。
特別感謝內政部民政司長官及全國協會及公會顧問專家、律師的指導和提供專業諮詢丶分析丶照片。
我也懇請大家能給「台灣民眾黨」基層和「#民政司」行政承辦人員跟相關單位一個慰勉丶鼓勵。
「黨員大會」目前真的很多待解決問題必須「中央委員」制定辦法及黨員多方意見召開多次會議研議!檢討可行的開會方式遵循,應給予鼓勵,「罵聲不會讓台灣社會更好,掌聲才能讓台灣世界驕傲」。
參考資料:內政部、政黨法及人團法、各政黨相關資料
————————————————-————
註1:政黨法第 15 條
政黨以黨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黨員大會至少#每二年召開一次。
前項黨員大會,得依章程規定由黨員選出代表,召開黨員代表大會,行使黨員大會職權。
第 16 條
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應有黨員或黨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應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決議:
一、章程之訂定或變更。
二、政黨之合併或解散。
台灣民眾黨的黨章(108/11/21版)
民眾黨章程第12條亦規定:「黨員大會之決議,應有黨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但有關章程之訂定或變更及政黨之合併或解散應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決議。」
註2
政黨也是人民團體的一種,政黨法為人民團體法的特別法,政黨法中並未規定黨員大會召集前之通知程序,因此應適用人民團體法之相關規定。依人民團體法第26條第1項規定:「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會員(會員代表)。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於開會前一日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因為修改章程並非緊急事故,因此必須於黨員大會召集之15日前通知黨員名冊上之全體黨員。
社團法人章程修改 在 Joe's investment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宗教團體,透過財團法人,如果王版的《宗教基本法》又能通過,我估計這會是很有套利空間的產業,營運利潤應該可以超越台積電,法鼓山、中台禪寺、佛光山、慈濟如果上市,我認為值得長期佈局,最好是四家合組宗教ETF,投資人就不用煩惱要選哪一家財團法人
宗教團體基本上都會聲明是非營利組織,但一個組織要長期運作,基本上是不可能脫離經濟運行的原理,在台灣,一個公司或組織,營收超過一定程度時,可以透過申請成立財團法人當分身,這是很好用的錢坤大挪移方法。
內政部的網站就有可以申請
http://www.moi.gov.tw/dca/02faith_003.aspx
財團法人可以用來做啥,避稅,規避營利事業所得稅,還可以制定一個魁儡組織,讓組織的董事會掌握在自己手上,法人章程由自己規範,這樣就可以五鬼搬運,把自己營收的錢捐給財團法人,成為所得稅扣抵額,當然每個項目會有上限,所以要雇用會計師,調整每個項目和各單位的捐款上限,盡可能達到低稅賦,適當的修改財團法人的規則,應該不會笨到設定不利於自己的社團法規吧
自己賺的錢,捐給了財團法人,一定要控制董事會,然後把組織的法規給成對自己有利的模式,雖然政府規定財團法人要按照原本的社團成立宗旨營運,但政府並沒有限制財團法人應該如何營運,所以法規漏洞就來了。
假設Joe是某間廟的住持,信徒捐獻香油錢給廟,Joe拿著這些錢捐給廟所屬的台財團法人,某天,廟要擴建了,剛好Joe的親戚是搞營建的,所以財團法人花大錢請親戚的公司來營建也是很合理,一根柱子或一張木雕桌子,有神明加持過,買貴一些也是很合理。
假設剛好Joe也有親戚開醫院,醫院拯救病人需要設備器材,財團法人協助意願添購設備器材,品質好買貴一點也是很合理的,Joe是財團法人董事長,董事長事務繁忙,買車代步很正常,財團法人買車給董事長代步也是很合理的,剛好Joe的親戚也有賣車的,好的車買貴一點也是很合理的,當然廟柱、神桌、汽車、設備,都不屬於Joe私人所有,但Joe會擁有永久使用權,至於有沒有所有權,那不重要,重要的是誰在用,只要確保兒子女兒繼承董事會董事,掌握大權,這個財團法人就是世襲制,肥水不落外人田。
開車需要司機吧,總不能讓董事長自己開吧,廟裡面需要打掃,總不能讓董事長自己掃吧,剛好Joe周圍的親戚都可以任勝這些職缺,高薪雇用也是很合理的。
當然平常天災需要賑災救援,還是貧困人家需要援助,偶爾也是需要幫忙一下,打好名聲,維持社會好的觀感,一來讓人們知道本社團有在做事,信徒捐款才有機會多一點,捐太少錢神明是會生氣的,二來避免國稅局盯太緊,避免超過國稅局的忍受上限,觸犯侵占相關法規,高調經營,低調享受。
宗教團體搭配財團法人的組合,簡直是如虎添翼,合理接受民眾信徒捐款,關係好的話還可以在許多地點廣布捐獻箱,例如高速公路休息站、超市,不用放在顯眼的位置,群眾消費完可以順手捐發票即可,反正大多數人也不會在乎捐給誰,財團法人拿到善款也不用開統一發票,不用課營業稅,還可以節稅和做公關,合法給董事長使用社團設備,增加管理階層友好的周邊企業,增加營運業績,好處多多。
捐款給Joe買轎車代步,和捐款給公益財團法人,法人給董事長Joe添購轎車代步,差別在哪裡,多了這道程序,感覺不一樣,古代有曹操「挾天子以令諸侯」,現在則有「挾神明以令信徒」,意思是差不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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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一些縣市開始對補教業實施實名制,這其實是一項不錯的制度,但我覺得,還有一個產業也該用法規讓它檯面化,這產業賺超大,但幾乎不用繳稅,荼害的受害者數量,甚至還遠遠大於補教業,對台灣的社會和經濟,其實是弊大於利,那就是宗教業
宗教團體基本上都會聲明是非營利組織,但一個組織要長期運作,基本上是不可能脫離經濟運行的原理,在台灣,一個公司或組織,營收超過一定程度時,可以透過申請成立財團法人當分身,這是很好用的錢坤大挪移方法。
內政部的網站就有可以申請
http://www.moi.gov.tw/dca/02faith_003.aspx
財團法人可以用來做啥,避稅,規避營利事業所得稅,還可以制定一個魁儡組織,讓組織的董事會掌握在自己手上,法人章程由自己規範,這樣就可以五鬼搬運,把自己營收的錢捐給財團法人,成為所得稅扣抵額,當然每個項目會有上限,所以要雇用會計師,調整每個項目和各單位的捐款上限,盡可能達到低稅賦,適當的修改財團法人的規則,應該不會笨到設定不利於自己的社團法規吧
自己賺的錢,捐給了財團法人,一定要控制董事會,然後把組織的法規給成對自己有利的模式,雖然政府規定財團法人要按照原本的社團成立宗旨營運,但政府並沒有限制財團法人應該如何營運,所以法規漏洞就來了。
假設Joe是某間廟的住持,信徒捐獻香油錢給廟,Joe拿著這些錢捐給廟所屬的台財團法人,某天,廟要擴建了,剛好Joe的親戚是搞營建的,所以財團法人花大錢請親戚的公司來營建也是很合理,一根柱子或一張木雕桌子,有神明加持過,買貴一些也是很合理。
假設剛好Joe也有親戚開醫院,醫院拯救病人需要設備器材,財團法人協助意願添購設備器材,品質好買貴一點也是很合理的,Joe是財團法人董事長,董事長事務繁忙,買車代步很正常,財團法人買車給董事長代步也是很合理的,剛好Joe的親戚也有賣車的,好的車買貴一點也是很合理的,當然廟柱、神桌、汽車、設備,都不屬於Joe私人所有,但Joe會擁有永久使用權,至於有沒有所有權,那不重要,重要的是誰在用,只要確保兒子女兒繼承董事會董事,掌握大權,這個財團法人就是世襲制,肥水不落外人田。
開車需要司機吧,總不能讓董事長自己開吧,廟裡面需要打掃,總不能讓董事長自己掃吧,剛好Joe周圍的親戚都可以任勝這些職缺,高薪雇用也是很合理的。
當然平常天災需要賑災救援,還是貧困人家需要援助,偶爾也是需要幫忙一下,打好名聲,維持社會好的觀感,一來讓人們知道本社團有在做事,信徒捐款才有機會多一點,捐太少錢神明是會生氣的,二來避免國稅局盯太緊,避免超過國稅局的忍受上限,觸犯侵占相關法規,高調經營,低調享受。
宗教團體搭配財團法人的組合,簡直是如虎添翼,合理接受民眾信徒捐款,關係好的話還可以在許多地點廣布捐獻箱,例如高速公路休息站、超市,不用放在顯眼的位置,群眾消費完可以順手捐發票即可,反正大多數人也不會在乎捐給誰,財團法人拿到善款也不用開統一發票,不用課營業稅,還可以節稅和做公關,合法給董事長使用社團設備,增加管理階層友好的周邊企業,增加營運業績,好處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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