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辦理「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建設計畫」北機廠聯絡道工程用地(都市土地部分)第2場公聽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
發文字號:府捷開字第11001993601號
主旨:
公告辦理「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建設計畫」北機廠聯絡道工程用地(都市土地部分)第2場公聽會
依據: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及申請徵收前需用土地人舉行公聽會與給予所有權人陳述意見機會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事由:說明本案工程興辦事業概況及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並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意見。
二、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星期一)下午2時。
三、地點:桃園市大園區三石社區發展協會活動中心2樓(桃園市大園區三和路5號)。
四、說明事項:
(一)計畫執行概況及展示相關圖籍。
(二)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
(三)意見回應與說明。
五、本計畫係奉行政院105年4月20日院臺交字第1050020574號函核定辦理。
六、公聽會當日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終止會議之進行,並另行公告再行召開公聽會事宜。
七、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簡稱新冠肺炎)疫情,進出會議場所請配戴口罩,並配合現場量測體溫及酒精消毒。
八、聯絡電話:03-3322030分機150,承辦人:邱小姐。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60的網紅宋國鼎律師苗栗縣議員,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這是第一次定期會總質詢,關於「水與環境」質詢的重要部分。 一、 竹南地區的「公共污水下水道」,基本上在104年間即已建置完成。而中央在75年間就制定《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當時就已經規範,「污水下水道」係專供處理「家庭污水」及「事業廢水」之下水道。 有趣的是,我們苗栗縣也在95年間制定《苗栗縣污水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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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辦理「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建設計畫」G04-3捷運開發區工程用地第2場公聽會
本府110年7月29日府捷開字第11001869591號公告
主旨:公告辦理「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建設計畫」G04-3捷運開發區工程用地第2場公聽會
依據:大眾捷運法第7條、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第10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及申請徵收前需用土地人舉行公聽會與給予所有權人陳述意見機會作業要點。
公告事項:
一、事由:說明本案工程興辦事業概況及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與合理性及合法性,並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意見。
二、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星期三)上午10時。
三、地點: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簡報室(桃園市桃園區守法路62號3樓)。
四、說明事項:
(一)計畫執行概況及展示相關圖籍。
(二)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與合理性及合法性。
(三)意見回應與說明。
五、本計畫係奉行政院105年4月20日院臺交字第1050020574號函核定辦理。
六、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簡稱新冠肺炎)疫情,進出會議場所請配戴口罩,並配合現場量測體溫及酒精消毒。
七、聯絡電話:03-3322030分機132,承辦人:鄭小姐。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在 陳美梅 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桃園市政府公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府捷開字第11001461051號
主旨:公告補辦「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建設計畫-桃園區都市計畫路段【桃園(舊)火車站前圓環至和平路地下穿越段】」工程用地第1場公聽會。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及申請徵收需用土地人舉行公聽會與給予所有權人陳述意見機會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事由:說明本案工程興辦事業概况及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與合理性及合法性,並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意見。
二、日期:110年6月25日(星期五)下午2時30分。
三、地點:本府捷運工程局3樓會議室(桃園市桃園區守法路62號3樓)。
四、說明事項:
(一)計畫執行概況及展示相關圖籍。
(二)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與合理性及合法性。
(三)意見回應與說明。
五、本計畫係奉行政院105年4月20日院臺交字第1050020574號函核定辦理。
六、本次公聽會係針對110年4月9日召開第1場公聽會遺漏通知本市桃園段中南小段25-4地號及桃園段長美小段147-2地號等2筆土地所有權人,進行召開會議,並歡迎其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參與。
七、公聽會當日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終止會議之進行,並另行公告再行召開公聽會事宜。
八、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簡稱新冠肺炎)疫情,進出會議場所請配戴口罩及攜帶身分證或市民卡,並配合現場量測體溫及酒精消毒。
九、聯絡電話:03-3322030分機146,承辦人:曾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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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第一次定期會總質詢,關於「水與環境」質詢的重要部分。
一、 竹南地區的「公共污水下水道」,基本上在104年間即已建置完成。而中央在75年間就制定《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當時就已經規範,「污水下水道」係專供處理「家庭污水」及「事業廢水」之下水道。
有趣的是,我們苗栗縣也在95年間制定《苗栗縣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徵收自治條例》,裡面規定了「污水下水道」的接管用戶,是包含「事業用戶」的。但是直到今天,竹南地區的「公共污水下水道」號稱已完成建置,卻不收「事業廢水」?在中央的規範於70年間就制定,特別是我們的地方政府也已經制定相關自治條例後,都已經過了幾十年,為何我們的「公共污水下水道」還是處於一種類似「半殘」的狀態?針對這樣的問題,水利處也特別在本次質詢公開承諾,「事業廢水」將於明年接管納入「污水下水道」處理,且相關收費機制已訂立。對此,我們一定會持續追蹤。
二、 目前「事業廢水」還是必須排入「地面水體」(例如河川、渠道等)。
這個部分其實還有另一個問題,就是直接對水利會所管轄的灌溉(排)水路「搭排」的問題,將「直接衝擊」農民的灌溉用水,由於農委會的「農業灌溉水質保護方案」已擬於近年實施「禁止灌溉溝搭排」(能不能落實其實還是令人憂心...),且水利會目前非縣府管轄單位,暫而不論。目前《水污法》所規範的事業達到一定排放規模以上者,會依《水污法》加以「列管」。而依縣內環保局的函覆,截至108年3月22日止,中港溪流域達到「列管規模」之排放許可事業共60家次、後龍溪有61家次,房裡溪有1家次。但房裡溪卻是縣內目前「唯一」作「總量管制」的河川?
三、 所謂總量管制,依《水污法》第9條,如果因為「事業密集等,以放流水標準管制,仍未能達到該水體之水質標準」或是「經主管機關認定需特予保護者」,應就「廢 (污)水排放總量實施總量管制」。
(一) 縣內目前願意就房裡溪之排放實施總量管制,當然很好!但依環保局的函覆資料,房裡溪僅有1家次達到列管規模的事業,但中港溪、後龍溪,皆有60幾家次達到列管規模的事業,卻沒有實施總量管制?
(二) 再來就是依縣府的公告,房裡溪實施總量管制的理由大概是:附近農田的灌溉水來源、避免工業廢水引灌造成重金屬蓄積於農地土壤中。但是,如果來看看竹南地區的灌溉溝渠,也是會引自中港溪流域的水源,加上目前污染的「整治場址」、「控制場址」、「地下水汙染限制區」,全縣有超過1/2的地點集中在竹南。環保局長在質詢中也承認,早期竹南、頭份是全國很大的石化工業區。事實上,迄今確實仍有工業區或工廠等等,就存在於中港溪流域附近,環保單位對這些問題實在不能視而不見。
四、 另外依環保局的資料,光是竹南地區在今年1到3月份,水污染的陳情稽查案件就有20次,但僅有稽查出2次違反法令。
事實上,除了關於苗北增加稽查人力或增設稽查大隊以爭取時效性外,另一個是《水污法》第7條加嚴排放標準的問題。以竹南地區的「灌溉溝渠」為例,即使不是事業廢水直接排入「灌排溝渠」的搭排問題,其他諸如灰寮溝等等受排放的地面水體,也可能會與灌溉溝渠相通。但問題是,環保局對於水質的檢驗標準就是依「放流水」標準,此一「放流水標準」如果相較於「灌溉水」的標準,以重金屬為例,往往是「寬鬆」數倍到數十倍之多。
在放流水標準相對寬鬆、又無總量管制下,就是我們的農田的灌溉水源?
五、 在網路上稱為「藍色多瑙河」的灰寮溝變色事件後,我們也多次和環保局溝通、接觸,環保局也在灰寮溝流域裝設了自動監測的設備。但當我們將裝設地點套繪整個竹南地區的流域後,這樣自動監測點到底能不能發揮功能,實在令人質疑?我們也要求環保局未來應該要分段執行。
我們的土地、河川,真的承受的太多了,終究,受害的會是人類自己。改變我們的家鄉,或許並非一蹴可及。但只有開始行動,才能改變!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在 宋國鼎律師苗栗縣議員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這是第一次定期會總質詢,關於「水與環境」質詢的重要部分。 一、 竹南地區的「公共污水下水道」,基本上在104年間即已建置完成。而中央在75年間就制定《下水道 法施行細則》,當時就已經規範,「污水下水道」係專供處理「家庭污水」及「事業廢水」之下水道。 有趣的是,我們苗栗縣也在95年間制定《苗栗縣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徵收自治條例》,裡面規定了「污水下水道」的接管用戶,是包含「事業用戶」的。但是直到今天,竹南地區的「公共污水下水道」號稱已完成建置,卻是不收「事業廢水」?在中央的規範於70年間就制定,特別是我們的地方政府也已經制定相關自治條例後,都已經過了幾十年,為何我們的「公共污水下水道」還是處於一種類似「半殘」的狀態?針對這樣的問題,水利處也特別在本次質詢公開承諾,「事業廢水」將於明年接管納入「污水下水道」處理,且相關收費機制已訂立。對此,我們一定會持續追蹤。 二、 目前「事業廢水」還是必須排入「地面水體」(例如河川、渠道等)。 這個部分其實還有另一個問題,就是直接對水利會所管轄的灌溉(排)水路「搭排」的問題,將「直接衝擊」農民的灌溉用水,由於農委會的「農業灌溉水質保護方案」已擬於近年實施「禁止灌溉溝搭排」(能不能落實其實還是令人憂心...),且水利會目前非縣府管轄單位,暫而不論。目前《水污法》所規範的事業達到一定排放規模以上者,會依《水污法》加以「列管」。而依縣內環保局的函覆,截至108年3月22日止,中港溪流域達到「列管規模」之排放許可事業共60家次、後龍溪有61家次,房裡溪有1家次。但房裡溪卻是縣內目前「唯一」作「總量管制」的河川? 三、 所謂總量管制,依《水污法》第9條,如果因為「事業密集等,以放流水標準管制,仍未能達到該水體之水質標準」或是「經主管機關認定需特予保護者」,應就「廢 (污)水排放總量實施總量管制」。 (一) 縣內目前願意就房裡溪之排放實施總量管制,當然很好!但依環保局的函覆資料,房裡溪僅有1家次達到列管規模的事業,但中港溪、後龍溪,皆有60幾家次達到列管規模的事業,卻沒有實施總量管制? (二) 再來就是依縣府的公告,房裡溪實施總量管制的理由大概是:附近農田的灌溉水來源、避免工業廢水引灌造成重金屬蓄積於農地土壤中。但是,如果來看看竹南地區的灌溉溝渠,也是會引自中港溪流域的水源,加上目前污染的「整治場址」、「控制場址」、「地下水汙染限制區」,全縣有超過1/2的地點集中在竹南。環保局長在質詢中也承認,早期竹南、頭份是全國很大的石化工業區。事實上,迄今確實仍有工業區或工廠等等,就存在於中港溪流域附近,環保單位對這些問題實在不能視而不見。 四、 另外依環保局的資料,光是竹南地區在今年1到3月份,水污染的陳情稽查案件就有20次,但僅有稽查出2次違反法令。 事實上,除了關於苗北增加稽查人力或增設稽查大隊以爭取時效性外,另一個是《水污法》第7條加嚴排放標準的問題。以竹南地區的「灌溉溝渠」為例,即使不是事業廢水直接排入「灌排溝渠」的搭排問題,其他諸如灰寮溝等等受排放的地面水體,也可能會與灌溉溝渠相通。但問題是,環保局對於水質的檢驗標準就是依「放流水」標準,此一「放流水標準」如果相較於「灌溉水」的標準,以重金屬為例,往往是「寬鬆」數倍到數十倍之多。 在放流水標準相對寬鬆、又無總量管制下,就是我們的農田的灌溉水源? 五、 在網路上稱為「藍色多瑙河」的灰寮溝變色事件後,我們也多次和環保局溝通、接觸,環保局也在灰寮溝流域裝設了自動監測的設備。但當我們將裝設地點套繪整個竹南地區的流域後,這樣自動監測點到底能不能發揮功能,實在令人質疑?我們也要求環保局未來應該要分段執行。 我們的土地、河川,真的承受的太多了,終究,受害的會是人類自己。改變我們的家鄉,或許並非一蹴可及。但只有開始行動,才能改變!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在 高雄市議員-林于凱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前鎮區凱得街西側8米巷開闢工程為了省1分鐘車程而要花費4600萬,我在總質詢時再度追問該工程的適法性,並針對使用平均地權基金之相關建設,要求高雄市長韓國瑜訂立一套審核標準。
該工程總經費4607萬元,其中包含土地費4350萬元、地上物補償費20萬元、施工費208萬元、設計監造費22萬元、工管費7萬元。開路大家都想開,但是「錢歹賺」,高雄市的財政也稱不上寬裕,必須要有效益評估,本案土地費就破四千萬,《土地徵收條例》第3-2條指出:「需用土地人興辦事業徵收土地時,應依下列因素評估興辦事業之公益性及必要性,並為綜合評估分析。」市府是否有確實針對公益性與必要性進行評估?
此外,本案並沒有編列在年度預算內,而是以墊付案處理,根據墊付款支用條件相關函釋指出,墊付款支用應用於配合緊急國防需求、配合國家經濟遭受重大變故、配合災害緊急工程或救濟、配合上級政府補助款等等的狀況,但本案明明由高雄市政府全額自付,卻沒編列在年度預算,不免讓人聯想是否在迴避監督。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84條寫道:「…前項抵費地處理所得價款,除抵付重劃負擔總費用外,剩餘留供重劃區內增加建設、管理、維護之費用及撥充實施平均地權基金;不足由實施平均地權基金貼補之。」工務局雖然解釋,本案位於籬仔內重劃區的「邊界」,因使用平均地權基金而沒有編列在年度預算內,但進一步追問:「邊界到底是算在重劃區內還區外?」試圖進一步釐清本案適法性,工務局吳明昌表示是「毗鄰」,我指出毗鄰是在區外,並不應該適用此法。
錢歹賺,市政府未來應該有很多比這條巷道開發更重要的工程才對,建設花費必須要有優先次序,不能隨意使用,籲請市長同意,未來動用平均地權基金進行相關建設前,必須要訂立一套審核標準,就公益性、必要性、成本效益等層面進行優先序位評估,而後方可動支。市長韓國瑜回應承諾,會對本案進行重新審視,再向議員報告,使用方式也會建立審核標準。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52條第1項第8款規定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52條第1項第8款規定,並非細節性、技術性事項之規定,應以法律具體明確之授權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