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應對疫情罹難者國賠嗎❓
近來因疫情肆虐造成許多罹難者,開始有人認為國家應對罹難者負國賠責任。
所憑法律依據為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此說法能成立嗎❓法律是怎麼判斷的呢❓
法律判斷上主要是看案情是否符合法定要件。
那上述國賠規定的要件是什麼呢❓
必須公務員職務上之行為符合:
1⃣️行使公權力
2⃣️有故意或過失
3⃣️行為違法
4⃣️特定人自由或權利所受損害與違法行為間具相當因果關係,而非純屬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
完全符合這些要件,被害人才能依上述規定請求國賠。
那要怎麼認定損害與違法行為間是否具「相當因果關係」呢❓
最高法院認為必須參酌客觀事實、吾人智識經驗去判斷。
但「客觀事實」、「智識經驗」又是什麼呢❓
這就是個案有得爭論的地方了。
所以本文問題目前還無法太早下定論,需衡量每個個案事實、證據,才有辦法判斷,而且將來每個個案判斷結果也可能因案情不同而有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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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 在 瑩真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前陣子馬來西亞學生遇害的事件,台灣人都深感遺憾及憤怒,蔡英文總統也向家屬表達至深歉意。不過,我國元首的道歉在法律上可以因此讓法院判決國家賠償嗎?😟台灣畢竟是法治國家,國賠賠不賠還是要從法律判斷😏
國家賠償法第2條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這條指的是公務員故意或過失,去「執行職務」或「怠於執行職務」導致人民權利受損的兩種類型。
而法官在審判國賠案件時,重點在於公務員「執行職務」或「怠於執行職務」與發生人民受害的結果間,有沒有「相當因果關係」。也就是要去判斷行為或是不作為,在通常、一般的狀況下是不是會導向同樣結果,而非僅是偶發事件😋
例如在這個案件裡,路燈不亮、警察吃案是不是通常會導致有人遇害的結果?🤨如果是,才能說這個結果與路燈不亮、警察吃案的疏失有相當因果關係。如果不是,僅是單一偶發事件,那雖然政府的確在管理上有疏失🌧仍然不能把遇害的結果與這些疏失認定成有相當因果關係。因此判斷有無相當因果關係這件事,雖然困難,但法律上不能略過。
所以蔡英文總統就特定事件表達歉意,於情於理在道義上有撫慰被害者家屬的效果☺️但回到法,國家元首的道歉跟國賠的要件畢竟無關,法官則是依法獨立審判的角色,因此還是要以國賠法的要件去審視案情🤓
而這件令人遺憾的社會案件,因為被害者是外國人的緣故,家屬要求引渡嫌犯或聲請國賠,法律上有沒有可能成功呢?想看明白當中複雜的法律議題,今晚八點請看瑩真律師的youtube頻道😁
賴瑩真律師 鐘煒翔實習律師 合撰
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 在 羅智強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告陳菊監察院,求償306元
並要求道歉
我爭的不是羅智強的是非
而是台灣社會該有的起碼公道
監察院從9月22日發函查羅智強306元政治獻金
10月7日被台北市民政局打臉
所查四筆資料,羅智強全部相符
監察院就算不是造假
也是出了創院以來最大的烏龍
然而
最可議的不是烏龍
而是烏龍後的態度
10月7日到現在,已12天
監察院沒有一句道歉
監察院沒有一句道歉
監察院沒有一句道歉
把錯推給內政部、推給張博雅
甚至反嗆我「為什麼向台北市民政局查,不向內政部查」
好像我去求證清白還要罪加一條?
一副
「東廠要你三更死
你敢喊冤到五更?」的惡蠻
最可惡的就是民進黨
甚至護航監察院反控我自導自演
查我的是監察院
嗆罰我120萬的是監察院
改口只是釐清不涉裁罰的是監察院
最後被發現根本造假烏龍的還是監察院
結果變成羅智強「自導自演」?
就像一個土匪攔路殺人
還反咬被殺的人是「自導自演」
天下有這麼囂張的土匪政府嗎?
公道是非不會從天下掉下來
所以,我決定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向陳菊監察院請求賠償
並要求監察院公開道歉
從9月22日到現在,將近1個月的時間
我的辦公室為了應付東廠查水表所花的人力、精神等成本難以計數
我決定象徵性求償306元
陳菊查我306元的政治獻金被證明是烏龍
那我就要監察院賠306元
我將依國家賠償法先行文監察院請求賠償
並要求道歉
我要告訴監察院
不要以為你是東廠就怕你
你一日不道歉
我就繼續為台灣的是非爭公道
伊羅寓言,用一隻筆,爭台灣該有的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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