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一分鐘】責任投資原則(Principles for Responsible Investment)
作者:陳威達律師
如同Thomas L. Friedman在「世界是平的」一書中所描述的場景,從二十一世紀開始,我們面臨了史無前例的全球化浪潮,然而,對稱的代價是,除了經濟之結構性變遷外,還包括汙染、氣候、環境以及生態等問題接踵而至。
在這樣的背景下,國際上與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下稱CSR)有關之規約即紛紛出現,而與社會責任投資有關者,主要即為「聯合國責任投資原則」(Principles for Responsible Investment,下稱PRI)。回溯至2005年,當時聯合國邀請了全球大型的機構投資人,共同參與制定責任投資原則,而該原則之目標,乃係設計一套全球適用的架構,以供投資人在進行投資策略之擬定時,將環境、社會與公司治理等標準共同納入檢驗。
截至2017年止,全球已有管理超過69兆美元資產的1,713個機構,簽署加入PRI,而其成員組成多樣,有來自退休基金、保險公司、基金會、投資信託事業等,而該等簽署PRI之機構間,共同以下列六大原則作為目標:
1. 將環境、社會與公司治理之議題納入投資分析以及決策作成之過程。
2. 成為積極的所有者,並將環境、社會與公司治理之議提納入所有權之政策並付諸實現。
3. 要求所投資之單位適當地揭露與環境、社會與公司治理有關之議題。
4. 促進投資業界接受並實踐PRI原則。
5. 共同努力以強化履踐PRI原則之實效性。
6. 報告實踐PRI原則之活動與進度。
近年來,PRI已逐漸成為各國機構投資人投資之趨勢,而隨著外國機構投資人對台灣投資之比重增加,台灣公司倘欲增加能見度,企業社會責任之重要性自應當不容小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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