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景華縱火燒死6人案,最高法院今天「自為改判」,改判無期徒刑定讞。
理由是:……屬於殺人的間接故意,而不是直接故意,不符合判《兩公約》規定要處死刑啊要具備殺人直接故意的要件。所以本院依法撤銷原審判決,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最高法院刑事發言人徐昌錦庭長)
首先,我先看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並沒有必須直接故意殺人才可以判死刑這樣的要件。再到處查,只有查到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台灣死刑判決報告~75位死刑犯判決綜合分析》裡面有以下這段:
「……
其中所謂「情節最重大之罪」,依人權事務委員會相關解釋,雖限於「蓄意殺害並造成生命喪失」(there was an intention to kill which resulted the loss of life),然此僅屬公政公約因應不同國家刑事法制度所設之「最低度要求」。
依此,非謂凡犯「殺人罪」者即均應處以死刑;又應將「未發生死亡結果」或「不確定故意」之犯罪排除於「情節最重大之罪」範圍外
……」
經由一些文獻指引,找到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36號一般性意見第35點,原文節錄:「The term “the most serious crimes” must be read restrictively and appertain only to crimes of extreme gravity, involving intentional killing.(僅限於涉及故意殺人的極嚴重罪行。) Crimes not resulting directly and intentionally in death,(未直接和故意導致死亡的罪行,) such as drug offences, attempted murder, corruption and other economic [and political] crimes, armed robbery, piracy, abduction, and sexual offences, although serious in nature, can never justify,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article 6, the imposi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簡而言之,必須「故意殺人」,而且「直接、故意地導致死亡」,才能判處死刑。本段落並列舉包含毒品罪、殺人未遂罪、武力強盜、海盜及性侵害犯罪等罪,不能宣告死刑。
這段英文出自A/HRC/4/20,解釋「情節最重大之罪」:「The requirement of human rights law that the death penalty should be imposed only for the “most serious crimes” continues to be interpreted subjectively by certain States. The report examines the travaux of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surveys the jurisprudence of the Human Rights Committee, and analyses the comments by the Secretary-General, principles declared by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 and the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 and concludes that, if it is to comply with the most serious crimes restriction, the death penalty can only be imposed in cases where it can be shown that there was an intention to kill which resulted in the loss of life. 」
首先,第一個問題是,英文「intentional/intentionally」,是否包含「不確定故意」?如果從英美法的角度,犯罪的主觀要素分類大致上有intentional, reckless, negligence等,如果並沒有強烈的意圖(intention),但是能預見而去做某些行為會侵害法益,仍然去做,也會構成魯莽(reckless),以殺人罪為例,魯莽行為致死會構成involuntary manslaughter(英美法的殺人罪有很多種,這邊姑且翻譯成「比較嚴重的過失致死」)通常會比murder(謀殺)的罪輕很多。
(這邊以美國為例)你以為美國刑法會用魯莽殺人(過失致死)輕易放下強盜致死、縱火致死、強姦致死的人嗎?在大部分的立法例裡,只要犯下重罪(felony,能判超過一年徒刑的,全都是重罪)致人於死,而且沒有嚴重違背因果歷程的,都會被被擬制為「謀殺」,稱為「重罪謀殺」(felony murder),所以即使行為人在強盜過程中,被害人嚇到跌倒死亡,或者結夥搶劫,你的同伴把被害人槍殺,自己也要成立「重罪謀殺罪」。這個理論是基於「移轉的故意」(transferred intent),意思是說,你在做某些危險的事,就該知道那件事可能發生的危害,對實際發生的危害直接當成是故意所為的。
言歸正傳,我國除了毒品罪、海盜罪還有很多奇奇怪怪的罪不用殺死人就可以判死刑以外,強盜致死、擄人勒贖致死,都不用殺人故意,就可以判死刑。
運輸一級毒品,或者強盜沒有殺人故意,根據《刑法》都可以判死刑,更遑論不確定故意的殺人了。不過根據「《兩公約》規定必須具有殺人的直接故意」才能判處死刑的這個說法,以上這些通通不能判死刑,所以應該可以說,《刑法》裡面許多死刑的規定,是只能嚇人用。
或者說,《兩公約》真的是當年總統、立法者、學者們想的這樣嗎?
歡迎指正與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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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棠批判法官不識人間疾苦,判孩子的母親死刑,不懂為母者的辛苦。
很多人附和。
說該判死的不判,不該判的卻判。
刑法我不太懂,不過我知道,如果子女因故殺了父母,要求判死刑的聲量應該不會太小。
民法裡對殺害直系血親的法責就是比較重,因為那是親人,這是中華民國民法的制定邏輯。
我也認為單親母親自己帶小孩很辛苦,之前讀過的美國貧窮研究指出一點,女性離婚後還要求取得小孩撫養權者,很容易落入社會底層,因為就業環境對女性不利,生活系統也是不太支援單親母親。
大家可能忘了,法官應該會對犯案者進行心理狀況的評估判定,如果這個母親竟然不是在精神失常狀況下殺害自己的小孩,即便他的生活光景很苦,仍然是很重大的犯罪。
不少帶孩子一起自殺的父母是因為死掉了,沒辦法追究,不代表沒有責任。
如果很苦就能殺親人也不會揹判處極刑,以某些鄉民的亂世用重典論,不是也會引發模仿效應嗎?
不也是很糟糕的狀態嗎?
若要認真追究隋棠所說的脈絡,有責任的並不只是為政者主事者有資源者,而是社會的每一個人。
非洲有個俗諺的意思是,小孩得由社會共同扶養。如果母親曾經向社會或鄰里求助卻得不到回應,因而走上絕路,責任是我們每一個人的。
回頭想想,為什麼單親母親帶小孩會比較容易落入中下階層?
不就是因為社會對單親媽媽不太友善嗎?
那麼,某種程度上來說,不就是我們這些或直接或間接拒絕單親媽媽自力自強的社會人造成的嗎?
我們都難辭其咎,而將責任怪到母親身上很沉重,怪到承審法官不識人間疾苦,難道不也是嗎?
再者,母親是都沒有人能相幫,求助無門,還是根本沒有求助,讓自己落入絕境?也會影響判決吧?
法官只是針對已經發生的事情,根據已經存在的規定,進行裁量。
裁量就不會讓人都很滿意,最後就是各種堆裁量者的不滿,而問題仍然持續發生。
我得說,法庭上的人看過的人間疾苦,真的遠比一般人多很多。看了很多並不能都用可憐去處理,但是我們有些希望能夠可憐有些不希望。法官或法律的邏輯跟我們不一樣,法官維護的是國家頒訂的法的秩序,未必是人民的情感。
不過,我其實覺得這個母親精神狀況有問題但也許又不到疾病的程度。某種程度上,這反而是最糟糕的狀況,就是總是用自己以為正確的理由做出了錯誤決策...
附帶一說,這些年老夫妻殺了重病另外一半再自殺或自首的也不不少,也很可憐,雖然好像被以不會有再犯的可能性而放過極刑,不過結果卻是模仿的類似案件越來越多,已經成為一種社會現象,我們又能怎麼辦?高齡化人口長照對很多家庭都是沉重負擔啊!?
這世界上多弱勢的苦,深入去了解後還能撐住且願意協助的人,我覺得真的很了不起。
我沒有意思評論個案,個案有特殊性,法官判決一定會從個案的特殊性進行裁量。我想說的是,社會輿論直接從通則入手譴責對某個案的不滿意,是否真的有去了解個案的特殊性跟背後的原因?還是只用通則去理解,忽視了個案的可能性,還有通則的漏洞?
https://zen1976.com/death-penal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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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英文]部分VPN供應商關閉香港伺服器
本文將運用布魯姆分類法(Bloom’s Taxonomy)的6大步驟,帶大家以「批判性思考」(critical thinking)的方式,來閱讀、分析與應用《華爾街日報》的這篇報導——〈新國安法引發憂慮,部分VPN提供商關閉香港服務器〉。請各位先撥冗閱讀報導,再回來看我們這篇文章。
《華爾街日報》報導連結:https://on.wsj.com/30tuTl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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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魯姆分類法有6大步驟:記住資訊、理解、應用、分析、評鑑、創造。本文會依循這6大步驟的順序,逐步解析並討論報導內容。但這並不表示,我們總是要按照每個步驟的順序,或使用每個步驟。你絕對可以隨心所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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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記住資訊(REMEMBER)
SUMMARIZE:在閱讀完這篇報導後,我們幾乎不可能記住所有的內容與細節(像是報導中所列舉的VPN公司名稱),其實我們也沒必要這麼做,但至少我們要能用自己的方式來簡述報導內容。透過標題,我們可以明確知道,由於前陣子香港通過新的《國家安全法》,導致部分在港的VPN公司選擇關閉其伺服器(close down their servers)。
DEFINE:還記得什麼是VPN嗎?可能有些人無法記得VPN是「virtual private network」的簡稱(第一段)——即虛擬私人網路——但沒關係,至少我們記得VPN可以用來「規避審查制度,保護自身私隱」(circumvent censorship and protect privacy,第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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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理解(UNDERSTAND)
EXPLAIN:但《國安法》與VPN的關聯是什麼?請再仔細回想一下,報導內容還提供了哪些資訊?沒錯,關鍵就在於國安法規定——「公司要在國家安全事件的調查中交出用戶數據(compels them to hand over user data in national-security investigations),否則可能被處以罰款、甚至監禁(under penalty of fines and potential jail time)」(第二段)。
很好,現在我們已能向他人簡要說明這篇報導的內容。但我們真的完全理解這些內容嗎?讓我來考考你,這篇報導的重點是「新國安法引發憂慮」,還是「部分VPN提供商關閉香港服務器」?無須急著回答這個問題,請稍微停下來,仔細思考。以下是個人的看法,沒有標準答案。
IDENTIFY:雖然這篇報導是圍繞著VPN公司於香港遭遇的困境,但《國安法》的通過絕對不會只影響到這個層面或領域(will not affect only this dimension and domain)。換句話說,這篇報導旨在以「VPN供應商關閉香港伺服器」此一情況,來凸顯該法通過後所引發的「憂慮」(worries and concerns)。好,假設這個思路沒有問題,我想再請問各位,此處的「憂慮」是指擔憂什麼?
答案是——「隱私」(privacy)。也就是說,香港人先前還能藉由VPN來繞過網路上的審查機制,保護自己的隱私。但新版《國安法》的通過,無疑改變了這一現況。當我們看到這篇報導時,若只關注「部分VPN提供商關閉香港服務器」的這個點,便容易忽略新版《國安法》所引發的「憂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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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應用(APPLY)
USE:在此一階段,我們已可試著「應用」這些資訊。也許有些人開始對VPN感興趣,想進一步瞭解VPN的運作機制(ProtonVPN有不少文章能為你答疑解惑,而更有意思的是,該公司的創辦人是臺灣人!實際上,該公司在全球打響名號者乃——全世界首個且最大的端對端加密〔end-to-end encryption〕電子信箱——ProtonMail)。
或者,有些人會發現,自己其實需要用到VPN。你可能是在中國工作的臺商,可能是想看某些劇卻因地區限制而無法觀賞的人,可能是手上握有敏感資料的記者或民運人士(journalist with sensitive information or pro-democracy activists),可能是非常在乎網路隱私而必須使用VPN的人。
當然,你可能還會聯想到,自己國家的政府,是否會監視自己的人民(monitor, track, and surveil citizens)?新版《國安法》的具體內容為何?會對我們造成哪些影響?我們該如何自保?若有親朋好友住在香港,又該如何協助他們?更重要的是,對你而言「隱私」意味著什麼?
ProtonVPN聲明:https://protonvpn.com/blog/hong-kong-serv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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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分析(ANALYZE)
COMPARE & CONTRAST:在這篇報導中,Private Internet Access、TunnelBear、IPVanish都表明將暫停其於香港的業務,但ProtonVPN、Surfshark、NordVPN卻表示,現階段仍不會關閉香港的伺服器。前後兩者所面臨的是同一種情況,為何會作出截然不同的決定?難道前者(the former)比較在乎隱私,而後者(the latter)只想留下來搶佔市場?抑或前者的資安能力(information security)弱於後者,所以才趕緊撤出(pull out of)香港?
按報導中引述的聲明來看,前後兩者都非常在乎用戶的隱私安全。稍有差異處乃在於,此二者對現況的評估有所不同。前者認為,香港的特殊地位已不復存在,需將當前的香港與中國一視同仁;後者的評估則相反。現階段,後者留在香港雖能享有更高的市佔率(market share)(我們也確實無法排除,這可能是影響後者決定的其中一項因素),但恰好也是因為後者的存在,港民的隱私安全才能繼續獲得保障,這顯然是前者已無法提供的。
根據後者的聲明,尤其是ProtonVPN的發言(最末段),我們有理由相信,後者之所以仍留在香港,乃因它們認為當前尚非最後關頭,它們仍想繼續為港民提供必要的隱私安全。資安能力的好壞,無法單憑報導內容就作出判斷,但後者仍表示有退出香港的可能,因此其資安能力未必優於前者。綜上所述,前者其實是在「超前部署」*,而後者則是「還想再多做些什麼」。
*「超前部署 」英文怎麼說?https://bit.ly/2WN7y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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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評鑑(EVALUATE)
JUDGE:一定有人想問:新版《國安法》真的會侵害港民的隱私權嗎?由於本文旨在示範布魯姆分類法可如何用於「批判性思考」,因此為避免本文漫汗難收,故不便旁徵博引來論述個中利弊。不過,我們仍會用最淺顯易懂的方式,來試著回答這個問題。
首先,最明顯的現象是,香港人民對ProtonVPN以及Surfshark的需求暴增(a surge in demand)。至少,以港民的角度而言,他們「認為」該法的通過將造成隱私上的憂慮。這對VPN公司來說,無疑是賺錢的大好機會,但為什麼部分VPN公司卻甘願率先關閉香港的伺服器,白白讓出市場佔有率呢?
顯然,部分公司也「評估」該法恐對用戶隱私造成威脅。用戶的「隱私安全」,本就是這類公司神聖不可侵犯的「領域」,因此它們才甘願放棄這個賺錢的大好機會。否則,其信譽勢將受到重創,進而斷送香港以外的市場。因此,我們確實有理由懷疑,該法將對港民的隱私造成負面影響(have a negative impact)。不然,我們實在很難理解,花錢購買VPN的港民以及放棄市場的大公司,為何要跟「錢」過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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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創造(CREATE)
恭喜你!我們已經來到金字塔的頂端了!接下來,請容我問你最後一個問題。別擔心,我不是要問你該如何「創造」新的VPN技術(不過若真有某種連政府進入機房都查不到任何用戶資料的技術,煩請告知,我一定買)。我想問的是,你能否從報導內容得出其他未提及的「創造性」觀點?
INVESTIGATE:請認真想一下「隱私」為什麼重要?如果沒有「隱私」,會發生什麼事?我想這些提示應該很有幫助,至少我個人認為——有隱私才有自由,有自由才有民主。換句話說,沒有隱私,就不可能會有民主。因此,我們還可以更進一步地推論出,新版《國安法》的立法動機。
假設,你正在自己的房間換衣服,突然有個人走進來看著你,雖然換衣服不犯法,但有多少人願意在那個人面前繼續換衣服?顯然,光是這樣就可能讓你「改變」自己的行為(change your behavior)。換句話說,你在家換衣服的「自由」受到了限制(restrictions)。不僅如此,他還可能發現你身上那處不願讓人知道的傷疤(有傷疤並不犯法),他遂藉此要你唯命是從,否則就會向大眾揭開你的傷疤。
說到這裡,我想大家都已明白「隱私」的重要了。
Can you do all that in English? How about in Mandarin?
圖片出處:https://bit.ly/2XMz3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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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賽中充滿許多術語,包含越位、紅黃牌、帽子戲法、香蕉球、罰12碼等等,是不是感覺有許多熟悉卻又陌生的用語,其中罰12碼又被稱為PK(Penalty Kick),是由犯規的守方門將(守門員)與進攻方球員在球門前單挑,是足球中最嚴重的判罰,而如今在台灣也衍生為單挑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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