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驚英國外交部的丁屋問題】
丁權司法覆核上訴聆訊,丁屋政策是否屬基本法第40條的「合法傳統權益」之一,成了聆訊焦點。政府及鄉議局認為,既然丁屋政策屬「合法傳統權益」,那麼就算丁屋政策歧視非原居民及女性,都不會不合法。但若基本法第40條真的包括丁屋政策,會否令其與「反歧視」條文基本法第39條(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即ICCPR)矛盾?這點須由法庭決定。
為何丁屋政策實行近半世紀,竟沒人處理如此明顯的憲法矛盾?最新解密檔案揭示,30年前港府與英政府曾就相同矛盾激辯過,英政府曾一度咬著新界土地特權不放,要求港府交代丁屋政策如何合乎人權,但衛奕信對此左閃右避,指事情應由將來的法庭定奪【註】。要是當年了斷了丁屋政策,今天的丁權司法覆核案就不用發生。
-衛奕信為保丁屋 不惜與外相罵戰及假傳聖旨-
六四事件後,港英政府希望盡快通過《香港人權法案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將ICCPR法律成文化(codify),為97後港人人權提供防護網。由於《條例草案》有凌駕性,港府的法例和政策不能與其有衝突,丁屋政策歧視女性及非原居民,極有可能違法。衛奕信坦承,新界土地特權的差別待遇(differentiation in treatment)屬歧視,但這些歧視「保存新界鄉村文化」,所以仍然「合理和客觀」(reasonable and objective)。衞奕信或許心知丁屋政策或未能在法理上站得住腳,亦「戴頭盔」指這個潛在的憲法矛盾未有權威的法律解釋(no authoritative interpretation yet)。即便如此,衛奕信建議一動不如一靜,不取消丁屋政策。
時任英外交部法律顧問Paul Fifoot 十分驚訝,指港府作為丁屋政策始作俑者,竟沒有思考國際人權公約責任,是不負責任(It is irresponsible for an Administration to legislate in such a manner that they are unprepared to say what they believe the consequences are);外相韓達德(Douglas Hurd)甚至直指不能信服(not convinced)。想不到的是,衛奕信竟為此與外交部展開「罵戰」。外交部繼續要求衛奕信正視問題,認為終有一天港府要被迫澄清歧視性的新界土地政策如何不違反人權(....you came under pressure to clarify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NT policies and the ICCPR)。衛奕信對此甚為不悅,將外交部的告誡形容為「如同法官般的語調」(surprised by the admonitory and magisterial tone),韓達德也不客氣,直指就衛奕信對外交部認真而詳細的建議如此輕蔑(dismissive response),感到氣餒。
最後衛奕信搬出「聖旨」,指早於1976年英國通過ICCPR並在適用於香港時,英政府已考慮新界土地政策與ICCPR的兼容性(at the time, HMG gave a view on the compatibility of existing New Territories land policies)。外交部對此甚為愕然,因當年主理相關事宜的外交官也對此無印象。結果英政府花了五個月時間翻查檔案,才證實衛奕信「假傳聖旨」(there is no record of HMG having given a view...no indication that any department in London had raised the question, nor that Hong Kong had explicitly done so)。檔案顯示,衛奕信於1990年7月12日開始與外相展開罵戰,4天後「假傳聖旨」,而外交部在同年11月才搞清楚衛奕信「講大話」。翻查立法時序,《條例草案》在7月20日刊憲,同月26日已送往立法局首讀,顯示衛奕信一邊混淆外交部以爭取時間,一邊匆匆將《條例草案》送往立法程序。
衛奕信有意無意透過假傳聖旨「過骨」放生丁屋政策,令時任外交部法律顧問Jill Barrett甚為懊惱,除了於檔案內指出衛奕信對丁屋政策的看法沒法律基礎,更直指他事實上誤導了行政局及英政府(factually misleading)。檔案顯示,英政府無再就此事追究衛奕信,將爛攤子留給今天的法庭處理。
-違反人權 將是丁屋政策死穴-
從檔案可見,衛奕信曾嘗試辯護丁屋歧視的正當性,但在是次丁權司法覆核案聆訊中,政府已全面「轉軚」,不再為此辯護,只謂基本法第40條有其權威,法庭不必去研究丁屋政策的歧視是否正當(justified)或合乎比例(proportional)。顯示詳細研究後,政府或許都「心知肚明」丁屋是不能在ICCPR的國際人權準則下證明正當合理的。這點或許可從原審法官周家明的判詞中看到-若參考根據以往與人權相關案例,丁屋政策的差別待遇顯然不能被證明正當(In my view, it is clear that the preferential treatment….cannot be justified under the justification tests...,判詞第24段),丁屋政策的歧視性在法律層面上似乎已有定論,這份密檔或會成為終結丁屋政策的「利器」。
-----
【註】明報2020年1月1日 丁屋政策爭議「留法院定奪」 英外交部批衛督不負責任
http://bit.ly/39x2ONV
【原審判詞】 HCAL260/2015 ; [2019] HKCFI 867 Date: 08/04/2019
KWOK CHEUK KIN AND ANOTHER v. DIRECTOR OF LANDS AND OTHERS; Reported in: [2020] 1 HKLRD 988 https://bit.ly/3gY4sM2
【參考資料】
FCO40/3112 Hong Kong Bill of Rights (Part D)
FCO40/3113 Hong Kong Bill of Rights (Part E)
FCO40/3114 Hong Kong Bill of Rights (Part F)
-----
延伸閱讀
【申請權 vs 建屋權】法官:政府能全權決定是否批准丁屋申請
https://bit.ly/2Dtd8eZ
香港丁權案關鍵:「傳統權益」論述從何而來?
https://bit.ly/2Q5EhaB
-----
未來民間土地研究工作將會愈益艱難,希望一起守護研究底線,支持我們的研究工作:
自訂金額支持香港土地研究
https://www.paypal.com/cgi-bin/webscr…
Follow我地:
📸 IG: https://www.instagram.com/liberresearch/
🖨 TG: t.me/liberinfo
🎥 Youtube: https://bit.ly/2WOIKTk
🧠 研究義工報名申請表
https://bit.ly/2SbbyT3
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10的網紅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justification法律」的推薦目錄:
- 關於justification法律 在 本土研究社 Liber Research Community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 關於justification法律 在 喜劇演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 關於justification法律 在 堅離地城:沈旭暉國際生活台 Simon's Glos World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 關於justification法律 在 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 關於justification法律 在 大象中醫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 關於justification法律 在 大象中醫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 關於justification法律 在 [轉錄] 千萬別成為科學家! | AfterPhD 看板| MyPTT 網頁版 的評價
justification法律 在 喜劇演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香港黑警罄竹難書
【以德報怨 何以報德】
當香港已成《1984》中的「施暴就是防暴、違法就是執法」,獨立就真的會是獨立?調查真的會是調查?根據《香港法例》第86章《調查委員會條例》(Commissions of Inquiry Ordinance)第2條,特區政府可「委任一名或多於一名委員,……調查與公眾有重大關係的任何事宜」,是特區政府委任。而調查範圍(Terms of Reference),也是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所委任的調查委員會釐定。監警會的全名,是 Independent Police Complaints Council,獨不獨立?
就當會被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會同意委任的人,可以有不受干擾的獨立意志,但調查委員會除了要有監警會沒有的法定調查權力,更重要的是有沒有調查的能力。沒有調查的能力,就只是審閲文件,更是只被呈交的部份。現在的香港,是連廉處也沒有獨立公正的可信性,你以為調查委員會的法官委員,是TVB藝員,不論甚麼角色也可以做調查?調查委員會調查的甚麼呢?被呈上的文件。那真正做調查的是甚麼人?警察。警察在記者會的報告你相信嗎?但警察將這些報告交到調查委員會打一個轉,就會有人説獨立調查可信,香港真的很神奇。
調查委員會不是調查警察委員會,調查的對象亦會包括所有參與示威的人。有些人提出保護示威者的「證人作供不會被用作檢控」,是《調查委員會條例》的第4及7條中的:「證人提供的口頭證據、書面陳述、文件或其他方式提供的任何資料,不會在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中被接納為證據」,即是這個不能以該等證供證據向證人採取法律行動的保護,亦包括警察。而調查委員會可以傳召證人,但證人亦可以由律師代表,而就算拒絕出席,可處終身監禁的酷刑罪與一般坐幾個月的藐視法庭,你會怎麽揀?
你以為我是反對調查委員會?我是想你分清楚目的和手段,以目的選擇工具。調查委員會真正可以做的,是調查文件紀錄找出黑警上級,要其為「作為或不作為」行政失當負責的可能,就如干涉大學學術自由及院校自主的羅范椒芬。而指證的人,可能是實際執行酷刑的黑警,就可能因為「證人作供不會被用作檢控」的法律上絕對特權而逃避罪責。然後,是黑警上級下台了事,實際執行酷刑的黑警日後升為上級,週而復始。
調查委員會可行的前提,是有一個可信的執行調查機構。現在最支持成立調查委員會的人,有可居其位的、有能以專業知識取代公眾意見的、有只求得到部份真相就可心安放下的,但對真正身受其害的人,不應是只如支聯六四的只求平反,不求懲處。「犯罪受刑」是報應正義(retributive justice),「求真相以改善警隊」是修補正義(restorative justice),本身已經是兩種毫不對等的對待。以不對等求公平公正,就不會是公義。戰犯是要審判不是調查。
-
《刑事罪行(酷刑)條例》ER 2 of 2014
(1)公務人員或以公職身分行事的人,無論屬何國籍或公民身分,如在執行公務或本意是執行公務時,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蓄意使他人受到劇烈疼痛或痛苦,即犯施行酷刑罪。
(2)第(1)款不適用的人,無論屬何國籍或公民身分,如有以下情形,即犯施行酷刑罪。
(a)在以下人士的唆使、同意或默許下,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蓄意使他人受到劇烈疼痛或痛苦
(i)公務人員;或(ii)以公職身分行事的其他人;以及(b)該公務人員或其他人在唆使、同意或默許他人犯施行酷刑罪時,正在執行公務或本意是執行公務。
(3)就本條例來說,不論疼痛或痛苦是肉體上的或精神上的,或是因任何作為或不作為而引致的,均無關重要。
(4)任何人因其行為而被控以本條所訂罪行,如證明該人對作出該行為有合法權限、理由或解釋,即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5)就本條來說,合法權限、理由或解釋(lawful authority,justification or excuse):
(a)如是關於在香港使他人受到疼痛或痛苦的,指香港法律下的合法權限、理由或解釋;
(b)如是關於在香港以外地方使他人受到疼痛或痛苦的:(i)而疼痛或痛苦是由公務人員根據香港法律行事時所造成,或由任何人根據香港法律以公職身分行事時所造成,則指香港法律下的合法權限、理由或解釋;(ii)在其他情況下,則指在使他人受到疼痛或痛苦事件發生的地方的法律下的合法權限、理由或解釋。
(6)任何人犯施行酷刑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終身監禁。
釋義:
(1)在本條例中─
公務人員(public official)包括在香港擔任附表所列職位的人;
國家(country)包括國家的一部分;
《酷刑公約》 (the Torture Convention)指聯合國大會於1984年12月10日通過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
職位(office)包括委任(appointment)。
(2)就本條例來說,任何人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行事時,如當時其身分是與香港政府或在香港的任何公共主管當局有關,或與香港以外的國家或領土的政府有關,或與當地的任何其他主管當局有關,而該主管當局是與香港的公共主管當局相似或類似的,均須視該人當時是以公職身分行事。
http://bit.ly/2ma4fxR
justification法律 在 堅離地城:沈旭暉國際生活台 Simon's Glos World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沈旭暉隨緣家書】之前談過不少「和勇合一」的不同戰線,但很少朋友打淺藍主意,這篇希望填補這漏洞,因篇幅所限,《明報》只能刊出一半內容,這是五千字原裝長版。這裏有不少目標受眾,請大家討論指正。
上週談及香港面對「一國兩制3.0」的高壓白色恐怖時代,真‧香港人醞釀了九條戰線,各有不同的沙盤推演。不少朋友始終以非黑即白思維,看待其他戰線的成效,但今天我們可以肯定的是,任何單一戰線,無論是和理非、勇武、經濟、國際,都是不可能獨自成功的,因為傳統思維的計算,正是對家的強項;必須多管齊下,百花齊放的continuous a/b testing,才能產生不能預知的蝴蝶效應。要走到終點,希望無論是哪門哪派,即使沒有蕭若元先生的水晶球,對此也能明白。
今天希望探討其中一條戰線:「淺藍戰線」。他們怎樣能促成「五大訴求」,而不是成為各大五十大板、破壞團結的維穩,事關重大,甚至可能是全局關鍵。至於其他戰線,日後會分別再談。
古今中外,「淺藍」群體的「時代革命」
所謂「淺藍」,其實都是明白事理、愛護香港、土生土長的傳統精英和專業人士,和「淺黃」的最大差異,只是前者因為種種原因更需要穩定,但不代表他們不重視核心價值。《逃犯條例》能激起二百萬人上街,就是得到「淺藍」全力支持,有劉鑾雄揭竿而起開始,各國商會、大小商界、專業人士、公務員集體大反彈,地產界石禮謙在議會虛與委蛇,才能突破反對派的同溫層,反映「淺藍」對樂崩禮壞、仗勢凌人、白色恐怖那一套伎倆,有發自內心的反感和鄙視。而古往今來,任何結構性變革,都缺不了建制內部的逆反。我們且舉出一些耳熟能詳的例子:
中國辛亥革命,新派軍事強人袁世凱倒戈;
台灣威權時代終結,蔣氏父子培養的李登輝「出櫃」,成為本土領袖;
日本大政奉還,幕府海軍領袖勝海舟與西鄉隆盛議和開城;
馬來西亞變天,靠的是前總理馬哈迪以九十多歲高齡投向反對派;
蘇聯改革開放,來自新生代總書記戈爾巴喬夫;
南非種族隔離終結前,支持白人至上的總統博塔被改革派德克勒克取代……
按今天的定義,在關鍵時刻,他們的原身份,都是「淺藍」。
「淺藍」之所以成為「淺藍」,並非對價值的追求不及「淺黃」,而是他們的崗位在現體制的最核心,一旦社會衝擊體制,不能避免的觸及他們的既得利益,因此必然先希望盡力在體制內扭轉,才會考慮其他選項。加上他們公開身份的種種不便,經常要飾演雙面人,鎂光燈下當建制派,私底下則判若兩人,也會出錢出力做實事;其實沒有這群有心人支撐,香港早就面目全非。然而,當制度崩壞過了某個臨界點,強權對價值觀的摧殘,突破他們能接受的最低道德底線、以及根本利益,「淺藍」挑戰制度的土壤,就會齊備。
這土壤,經過過去七個月,在香港「淺藍」當中,已萬事俱備,只欠東風。他們有些和黃營一樣,對警暴很不滿,另一些則相對不滿抗爭者,但一律認同特區管治已完全失敗,所謂「止暴制亂」只有反效果,和他們追求的長治久安背道而馳,至於北京的「全面管治」,明顯違背了他們當初對政體投下信心一票的君子協定,「不可以這樣下去」,成了心照不宣的最大共識。這些月來,每次參與傳統精英、在座包括頭面建制領袖和議員的聚會時,都驚訝於他們出奇的心水清:席間他們對林鄭月娥固然痛罵,對傳統泛民也是痛罵——罵他們「做唔到嘢」、「點解咁容易比林鄭講嘢」、「條友關鍵一票真係成日走咗去」等等,酒到三分,就喊「光復香港」,談到年輕人時也會感動落淚,從內容和粗口頻率,會以為置身於本土派網台節目當中。
為甚麼「淺藍」臨界點已過?
首先,自然還是利益,但也不只是利益。在「一國兩制3.0」時代,一個主劇本是雍正皇帝式「改土歸流」,精英的危機感越來越強;今年將有更多中國巨型企業來港上市,華資的持份自也水退船低。特區政府無視客觀現實,硬是演繹土地問題、房屋問題為整場運動的Root Cause,「鬥地主」之心昭然若揭,幸好社會民智已開,洞悉陰謀,反應冷淡,加上李嘉誠巧妙的以慈善基金四兩撥千斤,令商界居然和市民連成一線,連屈臣氏和百佳也被列為「黃店」。李嘉誠在年輕人當中的威望忽然遠超傳統泛民,「李氏力場」由刻薄老闆的象徵、變成香港的護城牆,背後角力,一葉知秋。商界面對北京威逼利誘,不得不跟隨主旋律「止暴制亂」、主動投誠,北京也會把一些內地地皮待價而沽,權作犒賞,但商人的根本觸角,就是避險,而避險必須對沖。即使表面上最馴服的大家族,他們的家族投資基金,也早就轉戰全球,因為他們知道香港這樣下去,絕不能長遠保障自身利益。
一般人在日常生活,會感受到價值觀受侵蝕的白色恐怖,但淺藍同時更會從具體利益,體會切膚之痛。法治精神(不是中式「依法治國」)、專業操守,一直是香港立足全球的最大優勢,內裏隱含一個check and balance潛規則,香港人處理due diligence、compliance的專才,都是國際社會的信譽保證。一直有種說法是中國需要香港、不需要香港人,但邏輯上,「留島不留人」是徒勞的:深圳前海宣稱以香港制度建立、交由內地人打理,理論上,也可算作香港的「半飛地」,但明顯失敗收場,就是因為在運作過程中,缺少了香港法治精神和專業操守的內部制衡,國際社會就不會信任。現在中環的內地精英雖然越來越多,因為需要中國聯繫的職務確實很多,但說到compliance,始終以香港人為大本營,對此,北京也心知肚明,那香港「前海化」,又有甚麼好處?
海洋公園就是標準的反面教材:猶太生意奇才盛智文當(義工)主席時,面對強敵迪士尼橫空出世,依然轉虧為盈,卻被梁振英政府以莫須有罪名忽然換走,連這類純商業公職也拿來當政治酬庸;新領導對經營公園毫無熱情,浪費了大量開支在顧問費、刻意轉向為針對內地人的主題公園,大好形勢下轉盈為虧,假如嚴守昔日制衡,斷不會如此。盛智文雖然在特首選舉「站錯邊」,但能力有目共睹,已經是滑不溜手、逢人稱「nice guy」(或「nice girl」)、甚至主動歸化中國籍的「時務俊傑」,用新一代語言,已經「雪雪聲」,依然被清洗,何況他人?大企業有條件在海外對沖,但中小企、專業人士眼見香港日漸淪陷,又可以如何?警隊是否受有效監管、銀行和國泰員工的社交媒體會否噤若寒蟬、老師校長會否被天天被篤灰,這些和企業管理會否受「一國因素」影響而犧牲專業,完全一脈相承。這樣下去,「淺藍」在社會還有甚麼不可取代性?
制度改革失敗,與傳統泛民的責任
那「淺藍」可以做甚麼?自然是「淺黃」單獨做不了的事,而根據香港現制度,「淺藍」棄暗投明,足以一錘定音。當然,新一代已經對制度毫不信任,而這完全是可以理解的:一來《基本法》的設計,本來就是讓建制派「屈機」;二來傳統泛民在過去22年,莫名其妙地甘於被「屈機」,從沒有盡力在體制內光復香港。以功能組別選舉為例,事實上,不少團體票設計有大量灰色地帶,假如泛民及早覺醒,正正常常的組織工會、商會,不少功能組別都能搶過來。不像現在這樣,只挑容易勝出的功能組別像法律界、教育界參選,其他界別完全放棄,既失去不參與小圈子的道德高地、又沒有進取到無所不用其極促進體制內質變,才會和林鄭月娥一樣,失去幾代人的信任。
不少朋友繼而問,即使贏了一些功能組別議席又如何,和「五大訴求」、特別是雙普選,有何關係?會否反而永續了現制度?我不知道傳統泛民為什麼沒有進行這樣的公民教育,但其實真正熟讀《基本法》(不是官方教導那種洗腦讀法,而是reversed engineering的獨立思考讀法),就會產生答案。根據《基本法》,由於行政主導,特首權力極大,幾乎所有權力都集中在一人,只要特首會同(自己委任的)行政會議提出議案,改變功能組別內部組成方式只是本地立法,立法會有簡單多數(不同議員議案要兩個組別的多數票同時存在),就能通過。因此,立法會是否過半,有重要影響;由於建制派的老弱殘兵眾多,即使不過半而極其接近,對方也不再「有險可守」。
《基本法》的秘密:功能組別、選委會,能落實「五大訴求」嗎?
因此,一個支持「五大訴求」的特首,在簡單多數立法會的配合下,可以提出所有功能組別改變選舉方式,也就是彭定康時代「新九組化」的變相直選,令全港每人一人兩票,結構上形同上下議院,那時候,整個議會的組成,會基本上得到充份民意授權,具體甚至會比「六四黃金比率」更偏黃,民間的主要訴求,不可能不通過,那時功能組別是否要取消,就純粹是策略問題,而不再是政府認受性的問題。特首選委會的功能組別,也根據類似原則選出,即同樣可以根據類似準則由特首建議修改,那時候,特首選委的組成,同樣會大致以六四比出現。「泛黃」選委只要根據嚴謹的民調,選出眾望所歸的特首,政府的Mandate自然也會出現,屆時831框架不用取消、也已經被自動繞過,「五大訴求」,除非北京根據湯家驊一類的「法律」意見又搬龍門(這一點隨後再述),看不到不能實現的理由。
任何人的耐性,都是有限的。某程度上,2020年立法會選舉、2021年的選委會選舉,非建制陣營能否過半,是光復香港的最後希望;而只要「淺藍」代理人支持「五大訴求」、也希望「光復香港」,在結構性議題,已沒有「黃」「藍」之分。由於有效的組織票需要一年運作,就算現在才恍然大悟,飲食界外,新工會、商會、企業的註冊,已趕不及今年立法會選舉,但在來年選委會選舉,依然大有可為。假如政府連這些體制內行為也打壓,我不相信在「公務員secrets」看不到斷正的證據。
日前有報導,曾俊華、田北俊等傳統精英有意在來屆選舉「做啲嘢」,似乎潛在名單還在加長當中。以目前政治氣候,這組合在直選無疑兩面不討好,只會被雙方視為「鎅票黨」;但在功能組別,不少界別的「泛黃」票始終不夠,但加上支持「五大訴求」的「良心藍」、「知識藍」,卻或能變天,這就是「淺藍」戰線的關鍵。畢竟是曾俊華在財政司司長任內,決定興建本土派最重視的海水化淡廠,有「港人港水」的先見之明,田北俊也是成功阻止廿三條立法的關鍵人物,後來被北京「搣柴」,現在更明言支持「光復香港」,他們不同披著香港人皮的林鄭月娥,都是真香港人。
九條戰線的默契:假如北京不委任一個非欽點特首……
假如經過這波香港史上最嚴重的政治危機,還是沒有任何改變、甚至進一步收緊,香港上下對整個制度,都會失去最後的信任,順民化、暴民化、移民化,三民都會另找出路,不會再浪費時間在一個被證實的騙局。因此,說這是某程度上的最後一戰,並不為過。
最後問題是:北京會接受嗎?
極端建制派一直吹風,說只要非北京嫡系在選委會得到超過601票,北京就會搬龍門,要麼改變選舉規則,要麼強調實質任命權、不委任當選人,勸大家死心。奉勸這些朋友,假如是真心愛國愛港,就不要添煩添亂,因為真香港人的各條戰線,是互相配合的,假如真的如此,北京面對的不可測性,超乎想像。除了上述全港大反彈,還有由北京摧毀制度的certification:根據《基本法》,「一國」自然有權想怎樣就怎樣,但以後還有沒有人相信你的制度,卻是另一回事。國際戰線下,屆時香港單獨關稅區地位能否保全,中國在此間中美貿易戰的關鍵時刻,能否繼續利用香港「走出去」、避險、吸外匯、當白手套,一律成疑;勇武派幾乎肯定的升級行為,會得到self-justification,假如警方大規模鎮壓,只會讓國際社會certify香港;而一個當選而不獲委任的民間特首,根據國際慣例,已有足夠mandate,像當年北愛爾蘭那樣,出現平衡政府、甚至海外流亡政府。屆時其他路線的潛能瞬間井噴,弄假成真,完全是極左派的責任。
這時候,最愛穩定的「深藍」,就是時候出場了。他們怎樣保守也好,那時也會明白屈小姐一類極左劇本,只會讓香港永久亂下去,讓他們永不安寧,所以理應讓北京、特別是新到任的中聯辦主任理解,中國和香港,本來並沒有根本矛盾,中國在香港的最核心利益,例如怎樣「走出去」,香港最激進的反對派也從沒有系統性針對。港人要求的,本來只是《中英聯合聲明》承諾的真一國兩制,假如能順水推舟,撥亂反正,光復香港,何樂而不為?難道2012年以來,極左代理人興風作浪、破壞香港的證據,還不夠罄竹難書?
明報筆陣,2020年1月20日
justification法律 在 [轉錄] 千萬別成為科學家! | AfterPhD 看板| MyPTT 網頁版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做點其他的行當吧:醫學、法律、電腦、工程,或者其他隨便什麼你能想到的。 ... Science is a profession, not a religious vocation, and does not justify an oath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