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鬥陣來關心】CRS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作者:黃柏炫律師
跨國企業藉由全球稅務架構將獲利保留在低稅負地區,那些跨國企業富裕的股東透過設立於免稅天堂的控股公司,將自己的名字隱匿在財務報表之外,財富變得難以追蹤。各國政府如何掌握這些資金的實際所有人,在這樣的背景下,OECD(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啟動了BEPS(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的行動計畫。
目前BEPS共有15套行動計畫項目(Action),在BEPS的架構下,CRS(共同申報準則),是由OECD所發布的一種跨政府協議CRS Multilateral Competent Authority Agreement (CRS MCAA),主要的目的在建立國際之間金融帳戶資訊交換的機制。截至目前,臺灣尚未簽約,故無法趕上與簽約國於2018年9月實際執行資訊交換。
但為了因應世界潮流,我國政府已於106年6月修訂稅捐稽徵法為未來採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Automatic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AEOI)的法源依據。依稅捐稽徵法授權,草擬「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依據該草案,我國預計於108年實施共同申報準則(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CRS),並將於109年第一次與其它國家或地區進行資訊交換。
CRS的目的在為各國稅務機關進行資訊交換以搜尋「非稅務居民」的金融帳戶資訊。根據CRS,稅務機關將要求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人壽保險、券商、投信、外商銀行在台分、子行)辨識其帳戶(包括存款帳戶、保管帳戶、特定權益或債權帳戶、及具現金價值保險契約及年金契約)持有人的所有居住國資訊,而非僅審查是否為應申報國的居住者。上述金融機構未來均應進行盡職審查、並依規定申報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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