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和牛不是你的和牛>>
<<誰有資格使用越光米商品名?>>
先前說過,日本的越光米,在台灣有結穗過早的問題,因此在台灣種植起來產量較低。為了改善這個問題,台灣的育種家以越光為母本,台農67號為父本,採用回交育種法,育成95%基因型與越光相同,但引入了台農67的光不敏感性基因,具有越光的食味,又不會過早結穗,這個品系被命名為台南16號,商品名經常被叫做台灣的越光米。
就遺傳學的層次上,這樣以回交育種法育成95%與母本相同的品系,被稱為近同源系(Near Iso-genic Lines,NIL),這樣的育種方法,經常用在育成抗病品種,越光的抗稻熱病品系(Blast resistance Lines)便是以回交法育成,其育種方法與台南16號相同,與越光回交四次後基因型回復至95%與母本相同,BL系的目標是導入抗病基因,台南16號的目標是導入光不敏感型基因,育種方法皆相同,皆為越光的近同源系。
就遺傳層面來講,台南16號應該比其他阿貓阿狗的品種還有資格使用「越光」的商品名。要是安格斯黑牛x和牛,商品名都能叫和牛,台南16號都禁得起RFLP test,DNA禁得起考驗,自然有資格叫作越光。
就法規層面來講,市售米標示針對此爭議尚有法律漏洞,當市售米標示''越光米''字樣時,政府要把它當成''商品名稱''看待?還是把它當成''品種名稱''看待?如果是前者,就像市面上號稱''和牛''的牛排,基因型檢測是否真的與和牛相同?倘若混淆了商品名與品種名的概念,法規上處置的後果也會很不同。科學層次的問題與行銷層次的問題是否該分開來談呢?
就目前的市售米標示法規而言,A品種標示成B品種,標示不實,自然是有罰鍰的,但台南16號的遺傳背景卻與越光確實95%基因型相同,使用越光的商品名,並沒有甚麼爭議。
各位如果懷疑市售米標示有品種冒用的情形,還請踴躍檢舉啊。送實驗室檢驗,一翻兩瞪眼,沒甚麼好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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