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見五:強化前瞻法規制度,阻卻跨國企業掠奪國家戰略性個資》
在這一系列的政見之中,這一篇可能最容易實現,而 CP 值也最高。
我們先來看兩個問題:Uber 的本質究竟是什麼?Apple Pay 可怕在哪裡?
Uber 的問題,在五年前吵得沸沸揚揚,但各種討論主要是聚焦在它的合法性、創新性、對消費者的保護、以及對從業人員的保護 [1,2,不及備載]。當時由於 Uber 台灣分公司的態度,以創新為名,挾消費者之喜好想強逼政府接受,引來許多反感。所以我寫了一篇文章針對行政院的溝通會議上 Uber 代表提出的謬論逐條反駁 [3],結果被媒體轉載時用結論《Uber 是一個對台灣有害的公司,而且根本不想溝通》當標題,引來了許多注意,據說成為某電子媒體十年來流量第二高的文章,點閱超過百萬次。後來政府以提高罰鍰 [6] 的方式重罰 Uber 違法的部分,終於迫使 Uber 暫停營業 [4]。這個暴力式修法 [5] 的手段,雖然讓爭議的一方得到了想要的結果,但眾多討論中提出的議題,很多都沒有真正得到解答。
過了兩個月,學乖的 Uber 改變方針,放低姿態,找到了在台灣完全合法的方式經營,用租賃車加上代雇司機的名義,捲土重來 [7]。但在規模長成到了足以威脅計程車業者的時候,又引發了新一波的法律戰 [8]。而這一次我站在 Uber 這邊,認為 Uber 在合法經營的情況下,被修法成為非法,是不公平的待遇 [9]。尤其是修法的內容,是完全不合理的:1) 出租車計費最低一小時,2) 出租車必須回到公司才可以再出發。
但跳脫商業競爭的手段,我們來思考一下:為什麼這麼多的投資人願意把247億美金 (7300億台幣) 的資金 [10] 交給 Uber?就為了一個比較好的計程車嗎?應該不是吧?
關鍵是 Uber 掌握了人民實體行動的資訊;有如 Google、Apple、Facebook 和 Amazon 掌握了人民網路行為的資訊。
Uber 宣稱它不是運輸業,而是資訊服務業。的確,它未來的獲利不會是以交通資費抽成為大宗。它可以把收集到人民的行動資訊,轉化成為很多其他的賺錢方式。正如同 GAFA 四巨頭把人民網路行為的資訊轉化為利潤一樣。
這些公司把能夠把大量微不足道,看來沒有直接經濟價值的使用者行為資訊,轉化成為巨額利潤,固然有其過人之處,但在我們發現了這些價值之後,我們不能再坐視不理。清朝的大臣曾經認為台灣沒有價值,俄國人曾經認為阿拉斯加沒有價值,美洲原住民曾經認為不能吃的黃金沒有價值;我們現在要認清資料的價值,然後採取正確的因應措施。
首先我們要做的是訂定資料服務平台的責任管理。這些管理辦法在理論上對虛擬商業行為 (GAFA等) 和實體商業行為 (Uber等) 應該是一致的,不過目前虛擬商業行為的管制有其實質上之困難,但執行上可以先由具有實體商業行為的行業下手。
第一:經由營利行為收集到的資料必須存放在我國法律管轄範圍之內。現在我們的法院和檢警單位要向 Google 和 Facebook 調資料常常調不到。這些很多是來自非營利活動的網路行為,所以很難介定。但實體發生在我國境內的營利行為,例如搭乘 Uber 或計程車、甚至 AirBnB 和各種電子支付的國內消費,如果從中收集到資料,沒有理由拒絕放在國內。
第二:金流的收受端必須在我國法律管轄範圍之內。現在很多跨國公司收費是經由信用卡國外收單的方式,這樣一方面規避了國內的稅賦,一方面也隱藏了國內的產值。和上一條一樣:實體發生在中華民國境內的營利行為的金流,使用國內發行的支付工具時,收受端沒有理由拒絕放在國內。
第三:所收集到個人活動資料的使用,必須符合適當的保護條款。目前我們對這方面的保護,只有個人資料保護法 [13],保護範圍限定於「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目前歐盟已經實施了 GDPR [12],保護範圍較大 [14],而也規範到設立在歐盟以外,但對歐盟販售貨品及提供服務的廠商 [15]。我們除了應該修改個資法,升級到 GDPR 的規格之外,也要認知到:很多時候不識別個人,只辨識行為族群的資料,也會有商業或政治上的價值。如果是應用在商業上,我們覺得這是正當的使用,只要有足夠的揭露就好;但如果是運用在政治上,那就很容易造成對國家社會的危害。所以應該要針對「族群行為資料使用在政治用途」的行為加以規範。這一點是很多其他國家已經意識到,但還沒有立法規範的。台灣在這一點上面可以走在歐美之前。
就如同實價登錄是實價課稅的基礎,以上管制措施即使立即用途不大或是有困難查驗,但如果現在不先做,等到未來要改的時候,可能就會工程浩大而無法實現。比方說外國公司收集了許多台灣的個資,以後發現某些部分必須刪除,如果資料不是存在我國法律管轄範圍之內的話,我們無法強迫這些外國公司刪除。
而最後實現這些規則的重要程序之一,是法規中的行業分類 [11,16,17]。對行業的管理是根據這些列表來介定的,像 Uber 就宣稱他們不是汽車客運業而是資訊服務業,所以不應該受到客運業的限制。現在我們弄清楚了他們真正的獲利模式,依照 [11] 中「主要經濟活動」的定義,我們應該要制定一份「個人及群體資訊服務業管理辦法」,將商業活動中會收集到個人及族群資訊的行業列入管理。除了上述三點之外,也可以把宣稱只是「仲介承攬」的資訊服務業者納入管理,加上消費者保障及從業人員保障 [18] 的條款。
Apple Pay 呢?
由以上邏輯,我們也可以看出「資訊平台金融服務業」的價值所在 (絕不會只是收單抽成),制定類似的法律,保障我們國內的業者在平等的基礎上和跨國公司競爭,而不是只能投靠他們。
長遠之計,我們的國發會要有一個未來法規智庫單位,針對國際新興產業趨勢,研究世界各大創投投資對象之技術及商業模式,檢視國內法規制度是否有應該修正之處,預先研究對策,以免都是在吃了虧很多年之後才用不正確的方法去防堵。
《回顧》
政見一:推動政府數位轉型,增設行政院副院長以帶領數位創新 https://www.facebook.com/benjaifans/posts/141809803919167
政見二:創新型態國際合作,以台灣強項製造服務投資世界新創
https://www.facebook.com/benjaifans/posts/142514483848699
政見三:鑽研關鍵尖端科技,奠定未來二十年核心產業領域基礎
政見四:長期培養高階人才,營造三十年後研發大國氛圍與環境
https://www.facebook.com/benjaifans/posts/143736907059790
《預告》
政見六:推動資安就是國安,防患未然制敵機先以決勝千里之外
[1] 談Uber帶來的爭議:爽到消費者?甘苦到誰?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7498/1841427
[2] 深度剖析:把 Uber 帶來的考驗丟給交通部是正確的嗎? https://panx.asia/archives/50853
[3] Uber 事件後續 https://www.facebook.com/notes/ben-jai/uber-%E4%BA%8B%E4%BB%B6%E5%BE%8C%E7%BA%8C/10153649962074113/
[4] 一次看懂!Uber入台四年暫停服務,怎麼走到今天這一步? https://www.bnext.com.tw/article/43095/uber-suspending-service-in-taiwan-how-have-they-come-this-far
[5] 修法提高Uber罰金的荒謬(下):罰金比酒駕高是替民眾把關,抑或被特定團體的選票綁架?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57660
[6] Uber惹怒立委 公路法修正初審過關 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61208000059-260202
[7] Uber台灣重新上線!改與租賃業者合作、放棄定價權 https://www.bnext.com.tw/article/44049/uber-ride-sharing-taxi
[8] Uber:恐因交通部新條款再次退出台灣 https://ec.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2740524
[9] https://www.facebook.com/ben.jai/posts/10157532352264113
[10] https://www.crunchbase.com/organization/uber/funding_rounds/funding_rounds_list
[11] 行政院主計總處 行業標準分類 https://www.dgbas.gov.tw/public/Attachment/51230162221KI9NIEKP.pdf
[12] 歐盟 GDPR 一般資料保護規範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6%AD%90%E7%9B%9F%E4%B8%80%E8%88%AC%E8%B3%87%E6%96%99%E4%BF%9D%E8%AD%B7%E8%A6%8F%E7%AF%84
[13] 個人資料保護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50021
[14] 歐盟GDPR與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重點比較分析 https://www.ndc.gov.tw/Content_List.aspx?n=92A54D2FBC1D329E
[15] 歐盟認知這可能有法律管轄權的爭議,但還是先訂再說。
[16]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03
[17] 公路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01&flno=34
[18] 例如 Uber 乘客之保險、 Uber Eats / Foodpanda 外送員的薪酬及保險問題。
gdpr wiki 在 鄭龜煮碗麵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上禮拜,雖然大家(包括我)都比較關心學姊說 #統獨是假議題,但其實有件算是重要的事情發生。
那就是 3/26 號的時候,歐盟的立法機關之一歐洲議會 ( European Parliament ) ,通過新的著作權規範。
( European Parliament 歐洲議會自己的新聞稿:
https://www.europarl.europa.eu/news/en/press-room/20190321IPR32110/european-parliament-approves-new-copyright-rules-for-the-internet )
PNN 公視新聞網 新聞的報導: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427017
雖然還得經過歐盟理事會,但修法的方向不會有太大改變。這次的重點雖然是放在著作權,不過我認為更核心的轉變,其實是「#平台需要為上傳者上傳的內容負責」。
在民主開放國家市場成長起來的網路公司,如 Google、Facebook、Amazon 等等,一個一個成為巨頭之後,引發了許多你我都知道的負面效應。這些公司的規模已經太大,大到已經不是他們避不避得開槍口的問題,而是槍口避不開他們。從選舉結果到經濟停滯到家庭失和,都找得到理由可以怪這些平台,而且很難說是污衊。
雖然,我們還是不能說各種問題「都是平台的錯」,但未來平台顯然必須負起越來越重的內容管制責任,這樣的轉變關鍵,在於公眾也越來越同意,時候到了,是該對平台施以更高的要求了。這一趨勢,醞釀了很長一段時間。
( 歐洲議會有點像是歐盟的下議院
https://en.wikipedia.org/wiki/European_Parliament )
大家都知道,著作權的議題在網路上一直是備受關注的,像是 2011 年在美國吵得很兇,台灣也很多人討論的 SOPA 跟 PIPA 法案。
( 關於 SOPA 停止網路盜版法案
https://en.wikipedia.org/wiki/Stop_Online_Piracy_Act )
( 關於 PIPA 保護知識產權法
https://en.wikipedia.org/wiki/PROTECT_IP_Act )
在台灣,也有好幾次爭議。最近一次我比較有印象的應該是 2016 年立委打算增加「邊境管制」,也就是要封鎖(或停止解析)侵權網站的 IP,後來因為網路輿論反對,就沒有繼續立法了。
( 當時的各方意見很多,章忠信律師的分析我個人比較認同:
http://www.copyrightnote.org/ArticleContent.aspx?ID=54&aid=2836 )
最近可能很快就要通過的著作權修法,則是針對眾多像是「安博盒子」之類的機上盒,不管是販售還是協助安裝,都要課以刑責。
( 經濟日報的報導: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13/3721506 )
這些事情其實背後當然也是有各種角力,例如外國的商會、政府、本地的內容業者、一般使用者、倡議組織、平台公司,甚至國家。
總之,現在整個風向轉了。早幾年,保障高度言論自由,鼓勵網路科技創新,是主流,但最近幾年,加強管制成為顯學。可能是因為負面效應已經動搖國本,可能是因為科技公司不斷擴張到新領域,搶走利潤,讓市場既有的其他玩家反彈;可能是因為中國管制模式輸出。儘管對於強度過高的政府監管我站在反對方,但美國的科技巨頭總算開始面對現實。
在侵犯隱私、助長仇恨、影響選舉等批評聲浪下,臉書執行長馬克佐克伯到過美國國會聽證,也被歐洲議會叫去(但叫不動)。上個月初,美國下屆總統參選人,民主黨的參議員華倫則正式提出「拆解數位科技巨頭公司」的倡議,也將是接下來持續加熱的議題。
( 我之前對華倫這個倡議的簡要討論:
https://www.facebook.com/noodleswithturtle/posts/565115280650509 )
而陸續透過個人網誌,表明要改變臉書的馬克,前天竟然投書給華盛頓郵報,表示:大家都說要管那就來好好管一管吧。
請見華盛頓郵報:
https://www.washingtonpost.com/opinions/mark-zuckerberg-the-internet-needs-new-rules-lets-start-in-these-four-areas/2019/03/29/9e6f0504-521a-11e9-a3f7-78b7525a8d5f_story.html
投書很短,寫得很清楚,建議自己看一下。簡單來說,他建議針對 #有害內容,#選舉公正性,#隱私,和 #數據可攜性 四個項目,建立一個公私協力管控的機制。
而其中我覺得最關鍵的項目,是「數據可攜性」(data portability) 。
可攜性的概念,大家應該很熟悉了,最簡單的例子就是我們現在換電信公司,例如從台灣大哥大換成中華電信,不用換手機號碼。在台灣,號碼可攜其實是在 2005 年開始實行的,從此之後大大降低了門號使用者轉移的成本,加強了電信公司之間的競爭。
馬克在他的投書中,關於數據可攜性的部分也寫到:
「(對平台)的管制,應保證數據可攜帶性原則。如果你與一項服務共享數據,你應該能夠將其移動到另一項服務。這為人們提供了選擇,使開發人員能夠進行創新和競爭。
這對於網路本身,和創建人們想要的服務,非常重要。這就是我們構建開發平台的原因。真正的數據可攜性應該更像是人們使用我們的平台登錄應用程序(App)的方式,而不是現有的下載信息存檔的方式。但這需要明確規定誰在服務之間移動時負責保護信息。
這也需要通用標準,這就是我們支持標準數據傳輸格式和開源的『數據傳輸計畫』(Data Transfer Project) 的原因。」
( 關於這個由微軟、Google、FB、Twitter 共同支持的 「數據傳輸計畫」:https://datatransferproject.dev/ )
在上個月 14 號, Facebook 有一次大規模的當機,那天我不禁覺得,這種大社交平台當機,就像是銀行提款機出問題一樣,使得儲存在裡面的 #社交資本無法被提領。不管是工作或生活上要聯絡的人、要發的訊息,都因此受到影響。
社交資本,就是由我們上傳的數據跟使用行為建構出的關係網絡,並不是虛幻難以掌握的,而是可以定義、更是可以定價的。畢竟許多網路公司就是透過網絡效應才能讓價值水漲船高,快速成長。他們就像是大家都信任的社交資本銀行。
然而,當遇到大規模當機、或是傳出資料外洩、被盜,這時候就會想:
1. 自己是不是把社交資本都存在同一個社交平台/銀行?
2. 為什麼只能在 FB 銀行領錢?當 FB 銀行的提款機故障, 為什麼不能在 LINE 銀行或 TENCENT 銀行的提款機領出來?為什麼 GOOG 銀行可以說關就關、把錢都沒收了?
3. 為什麼儲存在這些社交銀行裡的社交資本,那麼難轉移?轉帳跟匯款那麼難?
4. 以及為什麼這些可被視為社交資本銀行的平台病不像是真的銀行,當我們的社交資本如今屢屢被大規模盜竊、被濫用時,他們鮮少需要賠償跟負責?
其實我以前就跟網路上的朋友討論過,要解決社群媒體帶來的壞處(例如假新聞等等),而不減損其好處的作法,其中之一就是降低這些平台的 #套牢效應。
一個辦法就是成立 #公共的社群平台,基本功能完全複製大型平台,讓用戶可以輕易從商業社群平台,透過數據可攜性,打包資料跟 #社交資本 ,轉換到公共的平台上。
過程必須要很簡單,數據轉移必須要很安全,就像是在這個還不存在的公共社群平台點一下「FB 登入」,然後兩秒後,完成了。
重要的是,透過數據可攜性轉移出來的不能只是帳號,而是所有我們放在社群媒體上的數據,跟編織出來的關係。
其實也可以想像成是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的概念。
https://www.cdic.gov.tw/main_deposit/faq.aspx?uid=59&pid=59%20
只要數據可攜性存在,加上一個堪用的公共化備品,我認為商業平台就會比較謹慎,不那麼貪婪,連帶產生的問題就會少很多。
這點子完全不是首創。之前早有類似的失敗案例,例如 Diaspora、或是工研院的通訊軟體 Juiker ,區塊鏈出現之後也有很多新的社交網站,讓大家可以「社交挖礦」。
我想問題在於,社交資本被套牢已經太嚴重,所以第一步其實是讓社交資本可以被匯出。就像電信公司為了套牢用戶,手機號碼本來不可攜,後來可攜從概念變成規範,競爭於是更激烈,消費者因此獲益。
之前在個人帳號上討論這個想法的時候,有朋友認為其不可行之處:就是政府是做不出可用的公共化備品的。
如果是政府發包做網站,要做出一個能成為商業科技公司備品的社交網站,這件事我也不相信。
但如果是採取「公共媒體」的角度,我認為就是一個選擇要不要做的問題。
有些人認為英國的 BBC、日本的 NHK 很棒,促進了整體媒體品質、提升了公民素質、建立社會公共討論的基礎,但也有些人認為公共媒體拿太多錢,做得太好,反而讓商業媒體無法發展。
像台灣早期發展公共電視,一開始走小蝦米路線,公共電視曾被視為雞肋,沒競爭力,不過一直走到現在,反而成為廢鐵鎮僅存的救贖。現任文化部長 鄭麗君 有意推動大公共媒體,把央廣、中央社等等都結合在一起,有人認為這是唯一能夠重振台灣文化的機會,有人覺得沒競爭力,浪費錢。但總之,就是一種選擇。
所以讓我們想像一下:如果如馬克投書所建議的,接下來新的法規要求社交平台需要讓用戶可以自由匯出所有資料,轉移社交資本,社交平台就會必須做出改變,例如要求工程師讓資料架構更簡單,就跟歐盟 GDPR 的規定出來之後一樣。
當然,成功的平台都會讓我們覺得不需要做這件事,畢竟我們的時間跟精力有限,投入在少數甚至單一平台上比較合理,就像我們也不會三不五時就把存在一個銀行的錢全部領出來,存到另一個銀行......除非這家銀行讓我們覺得問題很大,就像現在這樣。
當然,我認為 FB 等社交平台的自然壟斷在資料、數據、社交資本可自由匯出之後就會降低。所以重點或許不是一定要有公共化的社交平台存在,而是只要有了可以自由匯出的前提,會有很多很多套自然出現。
但從公共媒體的目標與實踐傳播權的角度來看,社交媒體既然已經如此關鍵,若公共媒體接下來還是只是停留在創造內容上,而不趁這個全球都在檢討商業社交媒體平台的時機,來開始探索「公共化社交媒體平台」的可能性,我覺得就太可惜了。
能夠合作的對象其實很多。舉例來說,網路之父 Tim Berners-Lee發起分散式網路專案Solid,將資料「還權於民」,就是同樣的概念。
報導:
https://www.ithome.com.tw/news/126188
而很關注科技巨頭壟斷議題的 PTT 創世神 杜奕瑾 (Ethan Tu) 也提出 PTT.ai 的計畫,我個人也很期待。
Github 上的計畫連結:
https://github.com/ailabstw/PIPs/blob/master/PIP-0001.md
當然,馬克倡議的公私協力機制,其實也有很多先例可循,也就是 Internet Governance Forum 網路治理論壇。
https://www.intgovforum.org/multilingual/
台灣也有 @台灣網路治理論壇 Taiwan IGF
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1757842584459069/
總結來說,我認為在台灣,社群媒體如 FB、IG、Google、Youtube 等的好壞影響力非常大,因此關於馬克提出的四個項目--有害內容、選舉公正性、隱私、數據可攜性--我們不該只是等著歐盟或美國跟這些公司把問題解決,而是該更主動提出改革的做法。
我個人認為,優先從「數據可攜性」這個偏「結構管制」而非「內容管制」的項目切入,比較不具爭議;而以「公共化社交媒體平台」為探索的方向,也比較有進步性跟未來性。
如果民主自由是我們信仰的故事,但具有影響力的媒體或社交媒體平台,卻開始讓這個故事再也講不下去,公民就不該再袖手旁觀了。
要不然,或許是該向年輕人學習,開始用無廣告、無農場文、可輕易匯出的 Google Doc 當作社交平台了。
延伸閱讀:
Daodu Tech 科技島讀 的好文:社交資本論
https://daodu.tech/03-05-2019-social-capitalism
截圖來自:
https://www.facebook.com/zuck/posts/10107013839885441
gdpr wiki 在 北歐心科學 NordicHearts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必看]
網上一面倒支持朱西伯格,恥笑老人家不懂科技。不,是你不懂政治,被傳媒玩弄了也不知道。薑,還是老的辣。我也佩服部份議員,雖不完全明白科技,也能問出關鍵私隱問題。
我也舉個例,夏威夷的Schatz議員,問了whatsapp 有否algorithm 可以與facebook 溝通,當你用whatsapp講黑豹時,就在你facebook 顯示黑豹廣告。朱西回答,whatsapp對話是加密的,facebook看不到whatsapp內容,網媒該恥笑議員不懂科技。但其實朱西很巧妙地避過問題,因為儘管whatsapp 傳訊已加密,但一來whatsapp 公司有key可隨意解密,二來程序可以在你傳訊之前,將你的興趣關鍵字轉發,再用ip確認你facebook用戶,這些技術上都是可能的,但朱西避而不答。
以下分享兩位台灣網友的意見,總結了聽證會的精華,必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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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眼的尼安德塔石器匠:
【分享 祖克伯的聽證會,到底講些什麼?】
大家都用臉書這個平台,前兩天的大事是,臉書老闆 Mark Zuckerberg 到美國國會參加聽證會,面對排山倒海的質疑。
《牛津報告(一):台灣內部的社群網戰,選戰及假新聞》
http://neanderthaldna.pixnet.net/blog/post/217178292
最近幾年,網路安全是很嚴肅的世界性大事,而且科技與事態都不斷變化。你可以開開玩笑,笑老人家不懂網路之類的,但是笑完還是要嚴肅看待相關議題。
然後我嚇死惹,台灣竟然有一家名字有「科技」網路媒體,下這個標題:
「Mark Zuckerberg 贏了聽證會,參議員敗在沒有基本常識」
我的媽呀,除惹自己造假不承認,還想抵賴給學生的中研院生化所前所長陳慶士以外,這裡很少罵人,但是下這種標題......誰敢看你這種沒有知識的網路媒體?
《台灣該學習俄大的調查精神 — 報告說只有陳慶士竄改》
http://newcongress.tw/?p=13176
還好有好心人整理,大家可以一起來看看,到底這場聽證會的內容是什麼。說真的,這些問答沒那麼容易看懂,很多部分也很值得思考。畢竟,我們都是網路重度使用者,深受影響。
笑議員是老人家,不懂網路的小粉紅,應該只看得懂那些人上了年紀,卻不知道人家都是民意代表,背後是一大堆選民,與專業人士的支持吧?
加油好嗎~ 🍎 教主賈伯斯要是還活著,也是 62 歲的老人家惹。
話說回來,台灣要是有類似的場合......不敢多想,好恐怖。
聽證會 Day2 結束一些心得,加上兩天看下來一點自己的總結
Day2 問題平均犀利很多,也冒出更多面向的問題,底下整理些我記得算有趣的對話
有少數幾位議員特別針對 FB 在使用者允許的情況之外或 logoff 的狀況仍蒐集的個人資訊,其中 Castor 議員(https://en.wikipedia.org/wiki/Kathy_Castor) 算是逼問得最犀利的,當然 Zuckerberg 對於這類問題的回答大多中規中矩,譬如說這是安全考量或務實考量,技術上本來就會做這些事,或是登入之後本來就有很多需要 opt-in 或可控的權限,但是 Castor 有明確指出一點,就是「非科技使用者」很難真正意識到我到底有哪些資訊正在被分享、我同意了哪些東西、同意了會有什麼後果。
Sarbanes 議員 (https://en.wikipedia.org/wiki/John_Sarbanes) 特別挑出 16 年大選在 Facebook 上兩黨的廣告刊登數跟廣告方案規模明顯差距的問題,並質疑 Facebook 的廣告銷售團隊在接洽兩方時是否產生差別待遇。
McNerney 議員 (https://en.wikipedia.org/wiki/Jerry_McNerney) 劈頭就講「拎北數學家啦」要 Zuckerberg 不要想呼攏他,他提出問題也很細節,詢問是否 FB 針對個人的下載個資功能真的有包含所有資訊,怎麼沒看到與 FB 相關的網頁瀏覽紀錄,Zuckerberg 這邊答錯,後面還臨時提出修正,跟團隊確認後表示「我們只暫存瀏覽紀錄,它會轉換成對應的廣告偏好資訊,而廣告偏好資訊才能被下載」
McKinley 議員 (https://en.wikipedia.org/wiki/David_McKinley) 是這兩天來第一個用此角度切入的議員:FB 上非法藥品訊息提供與買賣問題嚴重 (而且這不是廣告商,是單純有人就在自己牆上貼文說我要賣藥)。Zuckerberg 在這段是兩天內極少數幾乎無法回話的情況,真的是被釘在板子上打。後面 Carter 議員 (https://en.wikipedia.org/wiki/Buddy_Carter) 也追著這問題打,並把問題延伸到 IP 盜版、動物盜獵團體使用 FB 交換資訊方面。
Luján 議員 (https://en.wikipedia.org/wiki/Ben_Ray_Luj%C3%A1n) 追打個人資訊追蹤議題,這個昨天有另一個議員提到但是問得沒那麼清楚,但是都點到了一個名詞 "shadow profile" (指在未登入 FB 情況下,FB 仍會追蹤你的瀏覽行為來建立一個非正式的 profile),所有事後評論的科技線記者都一致表示 Zuckerberg 證言表示它不熟悉這個名詞實在太詭異了,這是所有熟悉社群平台的人應該都聽過的東西。而且議員現場 demo 了一個操作流程「未登入情況下,我若叫 FB 幫我打包它所追蹤我的資料,FB 會要求你先註冊一個帳號才能進行打包下載」,而這點被拿出來批 Zuckerberg 這兩天一直強調「所有人都保有他們資料的所有權」,但其實 FB 不但在未經同意情況下紀錄瀏覽資訊 (不論目的),而且實際上你就是會有部分資料不在你能取得或刪除的範圍裡。
Bucshon 議員 (https://en.wikipedia.org/wiki/Larry_Bucshon) 舉出「日常真人對話中提到的東西,隔天莫名其妙在 FB 廣告上出現了」的案例來質問 Zuckerberg。這邊很難證實到底是什麼情況,雖然絕大部分應該是巧合。但是不可否認,當你看到明明是戴著口罩的人在 FB 人臉辨識中還是能被辨識出來,或者是我只是在 Messenger 對話中提到某個非 FB 朋友的手機號碼,隔天居然就出現朋友推薦,這種經驗應該不少人有過。這議題除了陰謀論地討論「FB 到底收集哪些資訊」之外,更有價值的討論是「就算 FB 能知道這項資訊,它到底該不該對其做出反應」。類似幾個月前被討論到的,性工作者為了生活考量進行身分隔離,但是在 FB 上還是被當作朋友推薦出去的問題。
另外被不少議員提出,有關 FB 簽過 2011 年 FTC Consent Decree 的問題,Ruiz 議員 ( https://en.wikipedia.org/wiki/Raul_Ruiz_(politician) ) 質疑為何 2015 年知道劍橋分析事件後為何沒有向 FTC 回報,認為是否規定太寬鬆,或是沒有明確罰則讓 FB 覺得這件事重要性不在第一順位。
整個兩天會議中,Mullin 議員 (https://en.wikipedia.org/wiki/Markwayne_Mullin) 是唯一一位用「你覺得使用者是否對於把關自己的隱私有部分責任?」來開場的議員,可惜我覺得他後面的問話蠻無聊的。
Walters 議員 (https://en.wikipedia.org/wiki/Mimi_Walters) 是聽證會上少數用實際 screenshot 來質問「這樣的隱私控制 UX 設計好不好」的人;當然這邊提出的問題非常基本,所以似乎不少人在笑說這是議員請 Zuckerberg 做 tech support 嗎,但是不可否認的這種 UX 問題確實存在。
劈頭就幾乎想對著 Zuckerberg 開罵的 Dingell 議員(https://en.wikipedia.org/wiki/Debbie_Dingell),質問 Zuckerberg 怎麼可能連 shadow profile 都不知道,過去幾件 FB 被人告過的隱私爭議事件 Zuckerberg 大多也含糊帶過,FTC 能不能罰錢也不知道。然後接著丟出一些她自己團隊大概估計出的一些統計數據(在 FB 外的 Like 按鈕被掛出去了總共多少個?),弄得像機智搶答一樣,Zuckerberg 全部以「我會請我的團隊告訴你」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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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天下來大體上除了少數來亂的議員,主體當然是在追問劍橋分析事件的後續處理結果、使用者權限控管、言論與廣告審查(特別是政治性誤判與仇恨言論誤判問題)、各種隱私或網路平台監管法令設立與否或設立方式的問題。其實很多重複的問答,Zuckerberg 有時基本上是用接近播錄音帶的方式在反覆回答雷同問題。
可以看見的是法令規範的跟進似乎是大部分議員的看法(少數右派議員仍認為不應監管),蠻有趣的是 Washington Post 科技線記者的反應似乎覺得立法聲量還是不集中或不夠力。受到歐盟個資法 GDPR 影響,感覺上不太可能在未來美國什麼相關的法令都不跟進,而其實就算不跟進,如 FB 這樣的跨國平台仍會因為 GDPR 影響而把相關功能 roll out 到全球。
能觀察到的輿論風向趨勢有一點我覺得值得注意,就是以前平台經營者最喜歡用的一招「我們只提供通路跟平台,內容有問題不是我們的錯」實際上可能會漸漸演變為平台商會被要求連帶責任,而且可能不會只有協助處理或道歉的責任,在相關法令設令後,這個責任將會擴及民事賠償甚至刑事責任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
而昨天分享過的文章提到 GDPR 影響下,網路平台對待 one-time user / logged-off user / partial user 能做的事情只會減少不可能增加,新興服務或既有服務的商業模式衝擊應該是必然,只是依照營運模式衝擊大小的差別不同而已。各類社群平台或是依賴廣告資訊、使用者資訊間接營利的產品都會受到更高的標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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