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管中閔校長的聲明,引用了馬丁路德金恩博士的這句話,我心中有非常深刻的感觸。
其實去年有幸跟管校長有過幾面之緣,就感受到管校長是位剛直、木訥的人,仔細翻閱了長達一年半的「卡管事件」始末,就可以知道他這些日子遭受了多少抹黑、汙衊,更清楚感受到他被冠上多少莫須有的罪名。
不管是最開始指控他論文抄襲、去對岸兼職、還是指控遴選的利益迴避問題,這些事件完全都是子虛烏有、憑空捏造的,甚至指控他論文「不當引用」的人,最後竟被踢爆自己本身才真正涉及抄襲論文。
一直到去年選舉民進黨大輸,管校長終於上任了,或許民進黨終於意識到這是人民對不公不義的反撲力道,但是這個不知悔改的政黨,立刻又用監察院彈劾的方式「調查」管校長過去擔任政務官時,是否「違法兼職替周刊寫稿」,甚至召開公懲會「公開審理」,還調查管校長過去「二十年」的報稅紀錄!足以見得民進黨對管校長的追殺,根本是視為不共戴天之仇。
其實過去早已經有大法官釋憲可以參考,釋字第十一號:「公務員不得兼任新聞紙類及雜誌之編輯人、發行人,業經本院釋字第六號解釋有案,至社長、經理、記者及其他職員,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亦不得兼任。」也就是說,公務員不能兼任報社或雜誌社的各種「職員」,記者、排版、編輯、校對、攝影等等都不可以,但「寫稿」(尤其是「邀稿」)根本就不算在其中。
我不是臺大畢業的學生,但是司法的公正、社會的正義,我相信身為臺灣人沒有人不在乎,所以我一定要勇敢的站出來挺管校長!管校長加油,真金不怕火煉,壞人的壓迫與殘酷全臺灣人民都在眼裡,這次,我們都不會再沉默!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7萬的網紅百靈果News,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New Balance #灰潮出色快閃遊樂園 《玩色第一關》New Balance爆出新色爆米花 現場只要打卡拍照並上傳到個人公開的社群平台Facebook或Instagram,並添加活動專屬標籤#newbalance與#灰潮出色,就可以獲得香甜美式爆米花 《玩色第二關》574數字挑戰急急樂 限時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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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號解釋 在 奶爸律師 陳又新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最近,#大法官解釋 跟 #公投 到底誰大誰小?立法院到底應該聽大法官的?還是聽新的多數民意?搞得大家好亂啊。
先撇開這些紛擾了,當作聽故事,大家知道大法官解釋第1號是在解釋什麼嗎?
第1號解釋是在說:【立法委員不能兼任行政官吏。】
1949年作成這號解釋時,可能大家都還以為可以兼任吧?(是說中華民國都成立38年了,還不知道「權力分立」這件事嗎?)
還有好幾個我覺得蠻有趣的解釋:
第5號解釋:政黨黨工不是刑法上公務員。(這還需要大法官解釋嗎?!)
第20號解釋:省黨部、婦工會不是公職。(到底要解釋幾次啦!)
第147號解釋:夫納妾的話,妻子可以不履行同居義務。(這有什麼好懷疑的?)
第251號解釋:法院才能決定限制人身自由,警察不行。(現在這算常識了。)
第328號解釋:領土範圍是政治問題,大法官BJ4。(BJ4)
第364號解釋:言論自由包含廣播及電視的表達自由。(以前是需審查的、不自由的。)
第365號解釋:父母親權行使意見不合時父權優先,違憲。(原來以前有這種事?!)
第445號解釋:集遊法部分違憲。(我還是被用集遊法抓了!)
第558號解釋:國安法有權限制國民入出境,違憲。(原來黑名單到民國92年才澈底宣布違憲!)
從這些我覺得蠻有趣、也蠻讓人無言的大法官解釋,其實我們可以想像,每一個我們現在覺得理所當然的大法官解釋,都必然衝擊了當時社會上傳統的、多數的意見。
其實這就是世界各個民主國家三權分立的目的,在以民意為依歸的行政權、立法權以外,透過一個只有間接、薄弱民意基礎的司法權,秉持憲法的精神、導正多數人習以為常的錯誤。
從法律制度的角度來說,大法官是在解釋憲法,解釋文的位階跟憲法一樣,大法官解釋的法律位階比依公投法做出來的公投結果高,公投結果不能推翻大法官解釋。
雖然公投是多數民意,甚至是比大法官解釋更新的民意,但在所有民主國家的制度下,司法權就是用來制衡多數民意的,無論新舊。回頭看看上面的大法官解釋,哪一則不是在對抗當時的民意呢?而當時的民意從現在的角度來看,可能跟地球是平的、太陽繞著地球轉一樣可笑了吧。
圖片來源:司法院網站
445號解釋 在 林昶佐 Freddy Lim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婚姻平權的終局之戰
前年5月24日大法官748號解釋,要求立法院兩年內立法保障同志結婚的權利,現在已經剩不到一個月,立法院也預計在週四中午召開協商。大方向上,我支持行政院所提出的「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針對行政院版不足之處,時代力量由我負責草擬修正動議,將於協商時提出。
同志無法和異性戀享有平等的權益,這否定了人民的尊嚴與人格。同志的家庭不能享有基本的保障,這更剝奪了人民以及孩子們的幸福。
行政院版中為了同志家庭中孩子們的權益,開放同志配偶得以收養對方的親生小孩。然而,同志家庭中目前有許多孩子是雙親一方已經收養的子女,或是在國外以人工生殖生育之子女,這些孩子們都未被包含在院版之中,會被遺漏在家庭幸福與保障之外。
關於收養子女,大家的討論很多。其實,啟動收養程序很複雜。要先去接受相關課程、經過社工審查、與小孩互動的評估、經濟以及家庭的客觀狀態、還要法院裁定。如果經過這些專業的評估,發現有一個孩子非常適合在某個家庭成長,卻因為婚姻雙方性別的原因而阻止收養,阻止了孩子的幸福,這不是很奇怪的事情嗎?
婚姻平權的終局之戰,我會在立法院中和所有支持平權的立委們一起努力,讓大家都能和相愛的步入愛情的墳墓,與對方吵吵鬧鬧、廝守一生。
(我一直覺得電影版驚奇隊長Carol Danvers是一位超帥氣的同志角色,應該沒錯吧?超帥!)
445號解釋 在 百靈果News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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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號解釋 在 朱學恒的阿宅萬事通事務所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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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有黑暗,不顯光明!我才不要看到台灣人性的光輝,我要看到這五十個人自私的平平安安回家,自私的平平安安回來上班!
如果一切順利的話,那五十名在太魯閣號上罹難的同胞,現在應該已經很疲倦的往北部走,他們應該抱怨這次連假好累,搶買票很辛苦,但是跟家人團圓很值得,可是周二又要上班了,超不爽的!
但是這一切都只是假設而已,他們跟國家經營的台鐵簽署了運送契約,國家應該保障他們可以安全,健康的回家。但台鐵失職、包商失責、政府失信,剝奪了他們從那天開始之後的所有人生。
好啦,側翼要帶風向不能譴責政府,說林佳龍部長辛苦了,真辛苦!
你要把責任都推給包商李義祥也不是不行,問題是他就是累積包了1.42億工程的民進黨黨代表啊,包工程就是在黨代表任內,王定宇的房東出來說現在他忘記繳黨費所以暫時停權了,也不是現任黨代表,【民眾黨立委高虹安也將李義祥過去暗黑記錄曝光,不僅偽造施工日誌,還有員工因故身亡,他自己也被判刑過兩次,刑期都是6個月】,我就問一句,難道他包工程的時候也忘記繳黨費沒有黨證不是黨代表嗎?
那真的不能怪台鐵嗎?根據聯合報的報導:【台北市土木建築學會理事長余烈強調,政府公共工程都會要求廠商提交施工防災計畫及交通維持計畫書,「如果當初有提交,並且送外部審查,相信太魯閣號就不會出事」。他解釋,依照現場環境,理應在爬坡左側做護欄,且護欄不是隨便做做,要以每根長達七、八米的鋼板樁、H型鋼或鋼軌樁打進土裡,露出地面約一米,打在爬坡左側一整排,假設有做護欄,不論是工程車、落石、木頭滑落邊坡,都不會掉入鐵軌,因此施工防災計畫很重要;至於交通維持計畫書,則是要確保施工時間北上、南下列車通行順暢。】如果台鐵跟公共工程施作都照這個標準來,悲劇還會發生嗎?會讓五十個人永遠回不了家嗎?
悲劇不是靠側翼洗白一直洗就會變成民族團結大喜劇的,它就是人禍殺人,不會因為衛福部開放捐款就可以轉移責任的。
我就問一句,我國難道弱到政府不能照顧這些由政府不作為和包商鬆散台鐵鬆懈的人禍受害者,不能撫卹他們,不能夠調度資源,不能夠由法律替他們追求正義嗎?
結果現在還要讓民間捐款出錢,彼此還要道德勒索,你捐了沒,你捐了沒?
一開始所有人各安其位,根本不會有這種悲劇。民眾納稅,民代監督,官員執行,包商承標,大家都各司其職,哪來這種悲劇出現的空間?!!!!
真是荒謬到了極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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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號解釋 在 司法院- #圖說釋字#釋字445號#集會遊行#歷史上的今天 ...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男女雙方未婚交往男方很恐怖的熊抱女方, 非常不尊重女方身體,2; 當女方在未婚交往早就知道對方不適合這種很粗魯很不尊重女人的男人,確定分手, 男方卻還把 ... ... <看更多>
445號解釋 在 釋字445號解釋與集會遊行法(成Sir))【元碩/全錄@考神網】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107警察新考科.警察法規20_釋字 445號解釋 與集會遊行法(成Sir))【元碩/全錄@考神網】. 2.1K views · 5 years ago ...more ... ... <看更多>
445號解釋 在 Re: [問題] 集遊法的釋字445和釋字718有什麼不同?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 引述《pinkidd (pinkid書念不完了)》之銘言:
: 最近新聞包圍中正一分局的事
: 關於集會遊行法的爭議
: 大法官釋字445和最近的釋字718
: 都說到緊急的集會採許可制是違憲
: 但這二個釋字看起來內容都差不多
: 為什麼對同一件事大法官會解釋二次??
: 這二個釋字有不同的地方嗎?
: 謝謝
https://0rz.tw/ISaRs
87.1.23 釋字第 455 號解釋所論述之「偶發性」集會遊行,本(718)號解釋將之區分
為「緊急性、偶發性」集會遊行:
◎第 445 號解釋所論之「偶發性」集會遊行」,係指當時集遊法第 9 條第 1 項但書
所定因「天然災變或其他不可預見之重大事故」所為集會、遊行(解釋文第 3 段末
段參照)。該解釋並指明,許可制於上述情形「殊無適用之餘地」(理由書本院理
由之第 9 段參照)。
◎本(718)號解釋所論之「緊急性、偶發性」集會遊行:(理由書第 2 段參照)
關於緊急性集會遊行:係指「事起倉卒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之緊急性集會」;
關於偶發性集會遊行:係指「群眾因特殊原因未經召集自發聚集,事實上無所謂
發起人或負責人之偶發性集會、遊行」。
---
一、集會遊行法第 8 條第 1 項
第 445 號 解釋審查 之條文 :
集會遊行法第 8 條第 1 項(77.1.20 訂定):
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左列各款情形一不在此限:
一、依法令規定舉行者。
二、學術、藝文、旅遊、體育競賽或其他性質相類之活動。
三、宗教、民俗、婚、喪、喜、慶活動。
第 445 號 解釋結論:
許可制合憲,惟因天災或不可預見之重大事故之偶發性集會遊行,無適用
餘地。
第 718 號 解釋審查條文及結論:
1.因條文無修正,本號解釋審查條文同第 445 號解釋。
2.集會遊行採事前許可或報備程序,屬立法形成自由。因此第 445 號解釋
肯認許可制合憲。
3.對於事起倉卒之緊急性、自發聚集之偶發性集會遊行,仍要求須經事前
許可,已屬對集會自由之不必要限制。
---
二、集會遊行法第 9 條第 1 項但書、第 12 條第 2 項
第 445 號解釋審查條文:
集會遊行法第 9 條第 1 項但書(81.7.27 修正公布):
室外集會、遊行,應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載明左列事項,於 6 日前向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因天然災變或其他不可預見之重大事故而有正當
理由者,得於 2 日前提出申請:(以下略)
集會遊行法第 12 條第 2 項(77.1.20 訂定):未審查,略。
第 445 號解釋結論:
對此偶發性(因天然災變或其他不可預見之重大事故)集會、遊行,不及
於 2 日前申請者不予許可,與憲法保障人民集會自由之意旨有違(殊無適用
餘地),亟待檢討改進。
第 718 號解釋審查條文:
集會遊行法第 9 條第 1 項但書(91.6.26 修正公布):
室外集會、遊行,應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載明左列事項,於 6 日前向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
法達到目的者,不受 6 日前申請之限制:(以下略)
集會遊行法第 12 條第 2 項(77.1.20 訂定):
依第 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提出申請者,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時
起 24 小時內,以書面通知負責人。
第 718 號解釋審查結論:
就事起倉卒之緊急性集會、遊行,固已放寬申請許可期間,但仍須事先申
請並等待主管機關至長 24 小時之決定許可與否期間;就自發聚集之偶發性
集會、遊行,亦仍須事先申請許可,均係以法律課予人民事實上難以遵守
之義務,與釋字第 445 號解釋「殊無適用餘地」意旨有違。
三、第 718 號解釋總結:
為維持社會秩序,於緊急性及偶發性情形非不能改採許可制以外侵害較小手段,故有
違比例原則,不符憲法保障集會自由,相關部分應自 104 年 1 月 1 日起失效。第 445
號解釋應予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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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397580129.A.6C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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