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刻不容緩的國土安全議題」
先說重點:2017年公港務公司明知有中資問題,卻請無關的律師事務所,發一個大哉問公文請示投審會。到底在繞道迴避什麼?
在8/10第五次定期大會的總質詢中,我提到🔺中資滲透高雄港案🔺的問題。今天與 #立法委員陳椒華及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主任賴嘉倫 到高雄港會勘並聽聽交通部、港務公司怎麼說。
先帶大家回顧一下兩邊的說法:https://reurl.cc/GmzRpy
🧐港務公司表示一切租賃程序經過投審會審核通過,無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所稱之投資行為。
🧐可是,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發文詢問投審會「高雄港65、66碼頭出租給『東方海外貨櫃航運有限公司』有無中資疑慮」與 港務公司的來往公文,投審會函覆表示「#並無相關往來公文資料」。
港務公司表示:「投審會審核通過」
但投審會卻表示:「無港務公司公文往來紀錄」
現場會勘時,很遺憾我們還是得到一樣的說法,「由於租賃行為不包含在投資行為裡面,因此我們認為這可以當作通案處理。」交通部與港務公司用「一切合法」四個字這樣輕輕帶過了。
🔺️真相居然是...港務公司透過"律師事務所"發文詢問投審會,但這根本不符合正常的公部門公文往來慣例。 繞道發文的內容,甚至沒有提到「租賃」標的是港口重要設施,其實港務公司對背後中資知情,但透過這樣不符正當程序且避重就輕的發文方式,投審會當然會一問三不知。
💬💬💬💬
2018年時任立委 #黃國昌早已公開質疑這件事的合理性、上個月月底美國智庫甚至發出警告,而交通部和港務公司仍對於整個狀況沒有絲毫警覺。我們希望中央別誤將特案當成通案,別將交通部和港務公司口頭上的訊息當作會議紀錄,而錯失我們可以守護人民財產的瑪麗亞之牆。
為什麼這件事情對我們來說那麼重要,甚至高明貨櫃公司總經理提到「第一次有委員到現場會勘」。
當併購案在台灣發生前,「中遠海運集團」曾用同樣手法要併購美國加州長堤港的碼頭,當時美國政府發現背後意圖,早先一步把碼頭信託給第三方單位代管,訂定FIRRMA法案,目的就是針對可能涉及國安的關鍵基礎設施、關鍵技術及不動產交易,作更嚴格的把關。為何要這樣做?就是防止共產政權對關鍵基礎設施的控制!而沒有讓中國稱心如意;
如果軍事實力如此強大的美國,都這麼嚴肅看待中資租賃重要基礎設施,並且用專法防堵,那麼,台灣到底有什麼本錢說:「一切合法」?
如果合法但擺明有漏洞,不就應該修法補漏洞?
#阿凱關心台灣的大小事
#高雄港中資案 #國安議題
同時也有4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43的網紅高雄市議員-林于凱,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這個會期總質詢,最重要的質詢就是:🔺中資滲透高雄港案。 這個案子牽涉到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投審會)、以及港務公司,ˋ這兩方怎麼說呢? 🧐港務公司表示一切租賃程序經過投審會審核通過,無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所稱之投資行為。 🧐可是,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發文投審會針對「高雄港65、66碼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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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會期總質詢,最重要的質詢就是:🔺中資滲透高雄港案。
這個案子牽涉到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投審會)、以及港務公司,ˋ這兩方怎麼說呢?
🧐港務公司表示一切租賃程序經過投審會審核通過,無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所稱之投資行為。
🧐可是,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發文投審會針對「高雄港65、66碼頭出租給『東方海外貨櫃航運有限公司』」一事,與港務公司的來往公文,投審會函覆表示「#並無相關往來公文資料」。
港務公司說是投審會審核通過,投審會說無公文往來❓❓ ... 這到底是?
後來才發現,港務公司在2017年透過某律師事務所,行文投審會徵詢:「中資來台訂定租賃契約」是否在「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4條第一項的規定內?投審會函覆:「不動產租賃」”無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也就是說,🔺即便知道是中資承租高雄港碼頭,也不在中資投資限制範圍中。
這個問題頗大。
根據美國2018年8月通過的「外國投資風險審查現代化法案(FIRRMA)」,針對可能讓外國投資人得以取得涉及國安的「#不動產交易、「#關鍵基礎設施」、「#關鍵技術」、及可透過個人介入取得資訊的投資案(如取得董事席次、觀察員或其他得以介入控制),在交易完成前,都必須要經過「事前審查,以及,「事後調查」...如果,事前審查或事後調查結果,確認有國安風險,則可依照法案內容,要求 #更動投資內容。
看到了沒有,美國訂定FIRRMA法案,目的很明確,就是針對可能涉及國安的關鍵基礎設施、關鍵技術及不動產交易,作更嚴格的把關。為何要這樣做?就是防止共產政權對關鍵基礎設施的控制!
反觀台灣,依據港務公司2017年委由某律師事務所,行文投審會徵詢的內容來看,並不是不知道高雄港65、66號碼頭租賃契約中,背後中資的存在,而是要讓投審會背書,確認這樣的中資介入控制碼頭的租賃契約,是不在目前「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規範內。
如果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卸責" ... 表明目前法規授權中資租賃碼頭沒問,那,難道立法機關不需要讓台灣對中資滲透,有一部更嚴格的法律來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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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美國智庫「The Project 2049 Institute」發布研究報告「Hostile Harbors: Taiwan’s Ports and PLA Invasion Plan」,警告台灣的港口是解放軍入侵台灣的關鍵取得要塞,高雄港埠洞開現況,再度成為各界關注焦點。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於上星期,針對中共國務院「中國遠洋集團」,透過「東方海外(國際)有限公司」(OOCL)入侵、控制高雄港65、66碼頭一事,就2018年之際,當時經濟部投審會執行秘書張銘斌以及交通部「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港務公司)對外發言,與3年之後,也就是2021年投審會卻表達與港務公司並無公文往來紀錄、函覆內容相互矛盾,存在諸多不合理之處,公開提出質疑,並要求主管機關對外解釋清楚。
然而截至今日,非但沒有對外解釋清楚,經時代力量立院黨團調查,更進一步發現港務公司非但早已知道中資入侵一事,竟然還取巧配合!
時代力量所調查之相關事實如下:
(1) 港務公司早於2017年8月前即已知道,中共國務院「中國遠洋集團」將於2018年8月併購OOCL的事實。
(2) OOCL全資子公司「東方海外貨櫃航運有限公司」曾向港務公司詢問,中資租碼頭是否會涉及陸資來台投資許可辦法等規定。
(3) 港務公司以透過律師事務所發函方式,向經濟部投審會「通案」詢問:中國人民、法人或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向我國個人、公司或機關訂定租賃契約承租不動產或動產使用,是否為投資行為?
(4) 對港務公司來說港口、碼頭,跟一般不動產、動產沒有差別。
(5) 港務公司 #掩蓋機關身分與掩蓋標的特殊性,使用通案函詢方式,取得投審會「不是投資行為」的認定。
回顧2018年8月,OOCL為「中國遠洋集團」所併購,正式由中共控制後,美國政府要求OOCL必須將其在加州Long Beach所控制的碼頭,信託出售。與美國政府相比,我國交通部港務公司卻僅以取巧方式,以「通案」函詢投審會,而形成 #中資可以來台繼續租用碼頭的結果。
港務公司前身為交通部港務局,雖已完成公司化,但仍為交通部轄下機關,由政府獨資經營,負責執行交通部委託事項、經營商港。然而卻不以機關行文方式,掩蓋身分、掩蓋中資併購情事、掩蓋租賃標的特殊性,將港口、碼頭當作一般不動產或動產,函詢投審會,是取巧配合中資,更是無視國家安全。
時代力量嚴正呼籲,交通部做為主管機關,對於港務公司如此無視國家安全的作為,應責無旁貸,負起全責。除此之外,交通部應儘速出面對外界做公開、完整的說明,為何竟會放任中共國務院的手伸入我國重要港口之中,無視於危及我國之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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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會期總質詢,最重要的質詢就是:🔺中資滲透高雄港案。
這個案子牽涉到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投審會)、以及港務公司,ˋ這兩方怎麼說呢?
🧐港務公司表示一切租賃程序經過投審會審核通過,無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所稱之投資行為。
🧐可是,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發文投審會針對「高雄港65、66碼頭出租給『東方海外貨櫃航運有限公司』」一事,與港務公司的來往公文,投審會函覆表示「#並無相關往來公文資料」。
港務公司說是投審會審核通過,投審會說無公文往來❓❓ ... 這到底是?
後來才發現,港務公司在2017年透過某律師事務所,行文投審會徵詢:「中資來台訂定租賃契約」是否在「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4條第一項的規定內?投審會函覆:「不動產租賃」”無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也就是說,🔺即便知道是中資承租高雄港碼頭,也不在中資投資限制範圍中。
這個問題頗大。
根據美國2018年8月通過的「外國投資風險審查現代化法案(FIRRMA)」,針對可能讓外國投資人得以取得涉及國安的「#不動產交易、「#關鍵基礎設施」、「#關鍵技術」、及可透過個人介入取得資訊的投資案(如取得董事席次、觀察員或其他得以介入控制),在交易完成前,都必須要經過「事前審查,以及,「事後調查」...如果,事前審查或事後調查結果,確認有國安風險,則可依照法案內容,要求 #更動投資內容。
看到了沒有,美國訂定FIRRMA法案,目的很明確,就是針對可能涉及國安的關鍵基礎設施、關鍵技術及不動產交易,作更嚴格的把關。為何要這樣做?就是防止共產政權對關鍵基礎設施的控制!
反觀台灣,依據港務公司2017年委由某律師事務所,行文投審會徵詢的內容來看,並不是不知道高雄港65、66號碼頭租賃契約中,背後中資的存在,而是要讓投審會背書,確認這樣的中資介入控制碼頭的租賃契約,是不在目前「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規範內。
如果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卸責" ... 表明目前法規授權中資租賃碼頭沒問,那,難道立法機關不需要讓台灣對中資滲透,有一部更嚴格的法律來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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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不動產律師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0515東森+中天 社區水塔陳屍成凶宅?專家:僅頂樓、其他樓層不算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wXZMEKtshfk
東森:黃子鳳、王鎮宇
中天:陳怡汝、林俊鋒 採訪報導……↓
【東森】
高雄透天民宅發生駭人的冰屍命案,107年,男子被妻小謀殺,藏在冰櫃3個月,屋子成了凶宅,嫌犯遭判賠屋主315萬;同樣是驚悚命案,位在新北市新莊的水泥封屍案,雖然事後房子已經售出,但同樣都成了凶宅,凶宅該如何定義?
律師/劉韋廷:「非自然死亡與陳屍的地點或輕生等等就會被認為是凶宅。」
在宜蘭就曾有工人在社區施工發生公安意外死亡,消防借隔壁室內運送遺體,法院判定「借道運屍」不算凶宅。而桃園也曾有房客輕生後來自行上救護車送醫,法院判定由於她離開屋子後才死亡因此不算凶宅。如今新北市汐止某社區的頂樓水塔有男子陳屍,這個在法律上如何定義?
律師/劉韋廷:「頂樓水塔才是凶宅的所在,而其他的樓層因為並不是死亡的地點,所以它並不會被認為是凶宅。」
房仲業者/陳泰源 表示:「實際上房子本身它不是凶宅,所以這件事情對於房價的影響會隨著時間而遞減,短時間、尤其是街坊鄰居大家都知道的時候,這個一定會有影響。」
凶宅讓民眾敬而遠之隨之影響法價,只是對於凶宅的認定還有些特殊判例。
律師/劉韋廷:「獨居老人自然死亡,老死的狀況正常來講也不認為是凶宅,可是因為後來被發現並覺得現場環境是很恐怖的,也有人認為說這應該把它列為凶宅。」
但無論法院是否認定是凶宅,大部分的新屋主或租客對於曾發生過命案的屋子都感到不舒服也導致爭議不斷。
【中天】
白色上衣的男子在路上徘徊接著轉進巷子裡面,沒多久後從此消失不見。大樓樓頂拉起封鎖線,地上水塔的鎖遭人破壞打開,新北市汐止一處高級住宅區驚傳男子陳屍在水塔裡。
記者/陳怡汝:「警方研判因為早上社區車道入口都會是打開的狀態,死者疑似是趁著車道口打開的時候入侵到社區裡頭,接著用走樓梯的方式一路走到頂樓。」
大樓門禁森嚴,但當時男子進到頂樓還破壞水塔並投進水塔裡面,住戶喝水時發現水怪怪的向社區反應才驚覺喝到屍水而且長達12天。
社區總幹事:「我們會打掉再加裝其他的水塔,住戶端的管內會再做一次完整的消毒。」
喝到屍水好幾天,住戶們人心惶惶,還有人乾脆自己去買桶裝水來用,不僅如此也擔心是否可能成為凶宅?
房仲業者/陳泰源 表示:「法律上的角度來看它畢竟不是凶宅,可能3~5年後或許消費者就比較不會那麼在意了。」
房仲強調賣房前必須先告知水塔狀況否則很容易出現糾紛,另外民俗專家也認為,必須要好好處否則可能會影響住戶的運勢。
民俗專家/張旭初:「這狀況應該先去找醫生(解毒),吃一些素齋、素菜,對他們健康才比較有幫助。」
男子疑似精神失常趁著住戶及保全不注意進到他人住宅,撬開水塔的鎖投入水塔屍體在水塔中泡了12天讓喝到屍水的住戶擔心身體出問題,更怕是否會帶來其他沒有辦法預料的事情。
部落格網址→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20/05/200515.html
高雄不動產律師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190827東森財經 斡旋金陷阱 高雄熟女慘賠共40萬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l6xsRpbUTlw
買房子沒有不討價還價的,可是房子這麼貴,買方難免猶豫,這時候幾乎所有的房仲,都會請買家先付「斡旋金」。小心了,裡面有很多話術跟陷阱!就有一名高雄的孫小姐,因為合約沒看清楚就簽下去,結果反悔不想買房了,不只賠掉10萬斡旋金,還要付房仲30萬的服務費,總共高達40萬元。
記者/林佑之、張博翔 採訪報導……↓
房仲:「價錢也蠻符合您的需求,您是不是要下個斡旋?」
東森財經記者/林佑之:「好不容易進入討價還價,下斡旋的階段,這個時候如果我突然反悔了,斡旋金還拿不拿得回來,關鍵就在這張合約。」
買方賣方一簽名白紙黑字,就算契約成立,錢註定拿不回來,但高雄孫小姐控訴,因為老公將調職外縣市,她付錢3天後反悔,已經認賠了10萬斡旋金,卻還被房仲索討2%,約30萬的服務費,合理嗎。
房市專家陳泰源:「他會覺得說,今天斡旋轉定了,代表這個買賣已經成立了,只是還沒有簽約,所以他本來就有權利去跟買家主張,收取1至2%的服務費。」
孫小姐仍憤而投訴消保官,因為她質疑房仲對她說這還不是正式合約,只是先簽個名而已,是為了騙她簽約,沒想到類似話術真不少。
房市專家陳泰源:「push買家,然後增加他衝動購屋的意願,譬如說你如果晚一天下斡旋的話,說不定隔天就被人家賣掉了。」
其實斡旋金爭議最常發生在貸款族身上,像是35歲的小明,好不容易付了20萬斡旋金,跟屋主爭取到700萬價格,卻因為試算貸款才發現,自己頂多貸款600萬,斡旋金跟房子兩頭空。
律師許家華:「代銷業者他可能在口頭方面跟你擔保說,跟我買的話利息的部分好談,其實並沒有真正約定,可是你的斡旋金已經下了。」
看來斡旋之前,還得先試算房貸,否則斡旋金一去不回,真的只剩後悔。
新聞網址→https://fnc.ebc.net.tw/FncNews/video/97038
部落格網址→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19/08/190827-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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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聯繫:與其他行業從業人員建立聯繫,例如 律師 和貸款顧問, ... 高雄 房仲、 高雄 仲介、 高雄不動產 、 高雄 房屋、 高雄 土地、 高雄 農地、 高雄 建地、 高雄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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