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床就看到報章媒體斗大聳動的標題,
作為一個有水準的閱聽人,
當然是要點進去看內文才行。
雖然只是一審判決而已,
檢察官也表示收到判決書後絕對會再上訴,
還沒定讞的案件,被翻盤的機率都很高;
精神問題無罪宣判、50萬交保強制就醫五年,
這結果實在與社會大眾的期待大相逕庭。
既然台灣自詡為法治社會,
和各位討論一下,所謂「原因自由行為」,
翻開刑法第19條第1項,條文如下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通常原因自由行為適用在酒駕與吸毒後的犯案,
指你的行為並非無法控制,而是自己招來的,
例如說喝酒或吸毒是自由意志下所作之行為,
無法在酒駕毒駕後辯稱無法控制身體而肇事,
法律規範限制這些人無法利用這個法條減刑。
但既然有規範,當然就有例外,
刑法第19條第2、3項條文如下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至其辨識行為違法
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降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兩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治者,不適用之。」
簡單來說,檢察官認為鄭男雖患有精神疾病,
但尚有辨識自身之能力,建請判處無期徒刑;
法官則認為鄭男於行兇時處於「發病」狀況,
認為其精神狀態逾越可以控制自己的程度,
符合「不罰」之要件。
嘉義地方法院法官兼發言人洪裕翔說明,
鄭姓男子在99年有就診紀錄,
醫師診斷鄭男有思覺失調症,
但從106年後即未有看診紀錄。
假設精神疾病可以以藥物治療控制,
那自兩三年前起就沒有看診紀錄的行為,
能否算是原因自由行為呢?
因為很窮,沒辦法看醫生吃藥?
因為不爽,不想去看醫生吃藥?
還是因為任何原因,沒有去看醫生治療控制?
如果不去看醫生沒有藥物控制的行為,
是因為「生病無法控制」「沒錢看醫生」,
那我覺得法官這樣判決,合理但依舊無法接受;
如果是其他可控制原因而沒去看醫生吃藥控制,
那這樣的判決我就無法理解了。
我翻遍的各家報章媒體,
沒有人在這個區塊多作解釋,
把焦點全部放在民眾的憤怒與家屬的不解,
持續造成社會與扭曲司法的對立。
怪兇手嗎?
因精神疾病持刀搭火車北上要找人理論,
在補票時與員警發生衝突而失手捅人,
你要說他預謀殺人或蓄意殺人,
在法理上是無法成立的;
怪警察體制嗎?
為何在處理精神病患持刀糾紛,
未著相關應勤裝備、未在充沛人力狀況下面對,
這不是一時半刻能解決的問題;
怪法官嗎?
在事發後只要判決不符合大眾期待。
找一個對象把全部的負面情緒加諸,
這個社會就會更好了嗎?
還是,殺人償命,
判他死刑、判他立即槍決、
槍決後順便斬首示眾,
這樣就符合「社會大眾」的期待了呢?
人都會有情緒,
對於這樣的判決我也無法接受,
覺得很無奈的同時,也覺得自己實在太過渺小,
想透過自己的力量想要改變這樣的體系,
除了發發牢騷外,還能做點甚麼嗎?
李承翰學長,下輩子就不要當警察了吧。
然後,TMD防彈背心到底什麼時候才會來啊?
#一線三的日常
#我寫他們的故事
#他們過自己的人生
Written by 一線三
Photo by NPA署長室
Ps.這張照片實在太衝擊了,
若照片真的本人或NPA認為不妥,
請來信告知,將立即撤換。
預謀犯案刑法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小編還以為,剁雞雞是重傷罪而已耶,以後不能說我的愛就是願意為你犯重傷罪了嗎😩
但起訴而已,結果還不知道呢!!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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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剪斷前夫生殖器 檢方依殺人未遂罪嫌起訴
根據中央社新聞報導,日前一名婦人假意要與前夫行房,趁機持剪刀剪下前夫的生殖器官,並丟入馬桶沖走。
檢方表示,雖該名婦人否認殺人犯意,但經調查因其預藏鋒利剪刀,並用鹽酸潑向前夫臉部,故檢方認其有預謀殺人犯意,依殺人未遂罪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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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y women kill❓
該名婦人雖與前夫已離婚但仍同居,因不滿前夫喝酒賭博,甚至與其他女子曖昧,因而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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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271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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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謀犯案刑法 在 SelenaTaiwan 筍筍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很lag的在早餐店的報紙上讀到這則悲劇,簡直不敢相信,在現在、在台灣,居然發生這樣的事…也不敢想像親眼目睹的母親以後還有多少日子要活在悲傷的陰影下。
兇手是否精神耗弱我不知道,從報導裡知道得知是毒蟲,深覺毒品害人之淒厲。哥哥在法務部(上班啦不是被關)說毒犯根本是另外一種生物,通常隨身攜帶槍械,毒癮發了就是隨機搶劫傷人趕快填補癮頭其餘什麼都不管,正常人的邏輯對他們完全不適用…
過去我總認為吸毒比較偏向個人行為,但如今看來,就像在社會各個角落蓄著瘋狂的爆裂彈,小惡演化成大災
女童媽媽:我辭職回家帶小孩,但我沒想到這個社會還是這麼地不安全...希望我們的子子孫孫都不要再出現這樣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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