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教所所講的不是教育青少年,是教訓青少年】
兒童權利會議,我們還有前線社工分享看法。
//我們要想想,「拾一獲」是正常嗎?是法庭所默許的、應允這些懲教人員去做的行為嗎?//
//知道這些個案的經歷後,就可以了解懲教所所講的不是教育青少年,是教訓青少年。透過損害他們的權利、踐踏他們的尊嚴,令他們學習到什麼呢?是被控制。視人權為無物的觀念和相處方式,用高壓的權力 (打、嚇) 、或者柔性的權力(拍肩膀、靠嚇)去制服人。使他們出獄後,學習得到重複這些方式和態度跟別人相處。//
以下是龔偉森的發言全文:
主席,你好。
剛才倫先生和Henry也講了很多情況。我們知道犯了法的青少年付上由法官及法庭所定的代價,都是社會普遍認同的社會契約。目的是令他們(有犯罪的青少年)的改過,為他們所犯的過錯承擔負任。也為相關的受傷人和社會伸張正義,確保正義的道德基礎底線,所以懲教本身是有教育的過程,也是一個正義張顯的過程,但在歐洲、美國等地方開始對待青少年犯罪已經離開懲教,並進入了青年正義(Youth Justice)的概念和實踐,這種想法與香港是完全不同的。他們了解,從而改變社會的不平等,例如貧富懸殊、失業而製造不正義的社會環境是如何使青少年犯罪,所以在這樣的情況下,青少年的犯罪是視為是社會制度的受害人。當然,我們知道犯罪者需付出代價,例如暫時限制人生自由的方法(入教導所)如主席所揮提到的勞教中心、更新中心。但這些青少年要面對的是漸漸被剝奪了做人的尊嚴的情況,這些都不是法庭的命令,而是我們普遍社會,甚至懲教職員去看待違法者的觀念。違法者就應該要受到羞辱。「沒有人會可憐你,入了懲教所就早有預料。入了懲教所還講求權利?」這些潛規則,就些甚至是Henry所講的執行人員的操作方式。我認識兩位的過來人 (更新人士),我自己本身是社工,也有一些相關的個案。其中一個個案描述身體權利受到侵害,如何被懲教職員打的情況。入到RC(即沙咀內的更新中心),不論是沙咀勞教或RC,都是要經過沙咀的子母房去登記。過程是如何呢?就是每逢經過子母房、一進子母房都會被「拾一獲」。所謂「拾」即是打,可能是Henry所講「打雞心」,可能有重手或輕手之別。不過我們要想想,「拾一獲」是正常嗎?是法庭所默許的、應允這些懲教人員去做的行為嗎?另外一位是試過被警棍「督肚臍」。是「督肚臍窿」(即挫肚臍眼)。你知道警棍是粗的,而肚臍眼很小。點「督」進去呢?不但如此,不只是「督」,還要將警棍鑽進肚臍眼去。你能夠想像倫先生所講的那種痛苦是如何承受嗎?是主席、在席的官員都無法看得到的。這就是一種隱密的權力操作方式。另一個講心理安全的權利如何被剝削,就是透過製造恐懼。有時阿sir會向囚犯身上掉蛇蟲鼠蟻。知道囚犯越害怕就會向他們身上掉更多。例如曱甴、蛇。另一個形容精神健康被侵害,剛才幾位醫生都有提到很關注囚犯的精神健康問題,懲教職員叫囚犯殘害自己身體。例如阿sir提出無謂的玩意如迫囚犯吃辣椒。不但如此,阿sir指示囚犯咬碎辣椒而不可以吞進肚裹去。還有吃蒜蓉等,相同方式的精神虐待。就像Henry所說的,如果吞下去會有什麼後果?就可能會加監。如倫先生提到的懲教職員的理據,是你 (囚犯)不聽從阿sir的指示去做,並去作出反抗。這些事件都是真實的,出自我處理的個案案主的親身經歷,但是案主不方便出面現身說法。另一位案主遇到的,是懲教職員手持一個橙,就問囚犯「這是橙還是蘋果?」囚犯當然回答:「橙。」相信一般人都會回答橙,再者囚犯當時會害怕。如果回答蘋果的話,阿sir會說「你玩嘢!」那麼回答是橙,囚犯依照會被指責答錯,然後會怎樣呢?罰吃橙要連皮。吃橙要連皮,你們試過嗎?在席的懲教署或社署職員,你們試過吃橙連皮嗎?會有什麼感受呢?另一個案主的遭遇更可憐,剛才有人提到晚上去廁所的問題。除了小便,囚犯也有可能會有急大便的情況。但懲教職員可能會跟你說「你不要急,你急就不要去了。」囚犯會忍不住而失禁。你知道不單是囚犯本人覺得羞辱,整個倉也會嗅到臭味。可想而知,隔天其他囚犯如何跟你相處呢?最後一個個案的案主本質較聰明,他就說在RC或勞教教導所主要是「Kai子」(表現較笨拙的人)會更容易受欺凌。較聰明的囚犯會懂得在中心內「泊碼頭」。「泊碼頭」的好處有什麼呢?包括阿Sir會放煙給你,即是間中在暗角處分煙給囚犯。知道這些個案的經歷後,就可以了解懲教所所講的不是教育青少年,是教訓青少年。透過損害他們的權利、踐踏他們的尊嚴,令他們學習到什麼呢?是被控制。視人權為無物的觀念和相處方式,用高壓的權力 (打、嚇) 、或者柔性的權力(拍肩膀、靠嚇)去制服人。使他們出獄後,學習得到重複這些方式和態度跟別人相處。這些人犯了事而權利被剝削的這種關係下,如Henry所說的有很多詭計的懲教職員,當事人是如何期望能去投訴呢?如林生所說的,如何投訴而不被懲罰、加監呢?我們政策透視要求有數項。第一,懲教所侵犯人權的情況有多嚴重?是否可以成立一個獨立的調查小組去調查青少年罪犯的人權被剝削程度有多嚴重呢?第二,社署、懲教署及保安局如何確保人權受到保障呢?第三,從批判犯罪學角度如何預防青少年犯罪呢?謝謝主席。
*注:因為技術問題,此影片未有完整收錄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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