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父的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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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櫃大火後,北市要求加強檢查,沒想檢調卻抓出了有官員趁著檢查之便,貪汙收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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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一個扯字了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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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錢櫃大火,燒出六條人命,柯文哲回答「業者偷施工,政府不會知道」,並義正嚴詞的答到「國家法律訂在那裡,老百姓有遵守義務,不是變成說政府沒去抓到,他犯法好像沒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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彷彿台北市政府一點責任也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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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最重要的責任,就是盡到稽查的責任,這也是一個政府單位之所以存在的根本原因,人民要聽的,不是你知不知道,而是你做了什麼,有沒有應做而未做到的事情,每一件犯法的事情產生,事前都沒人知道,而為什麼他們能成功,往往就是扮演稽查角色的政府機關,加以放水、包庇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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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知道了,裝作不知道,明明應該去查,卻沒查個詳實,虛應故事,查到了,知道了,卻合理化它,稱沒有問題,不安全的,被當作安全的,明明是個弊案,卻說成是政績,明明應該稽查它,把關它,卻在幫助它悄悄復工,躲過了一關又一關的審查,稱,「沒有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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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心投機取巧,是必然的,能鑽的漏洞,就鑽,沒有人做生意,是為了大愛滿人間,造福群眾,都只是為了營利而已.能省成本的就省,多餘的事不會去做,沒有抓到就不算-國家法律訂在那裏,沒有人施行,就是廢紙一張,同理,安檢程序訂在那裏,事前安檢全沒問題,出事後安檢都不合格,安檢就如同化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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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火之前,4月22日的稽查,只花20分鐘就查完10層樓,7項消防設備全沒列入抽查,而這五大類7項消防設施被關閉,正是釀成災害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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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0日,發現隔間木板,明明可以抓到業者偷施工,卻未列缺失;4月22日,明明發現了室內裝潢,以及裝修的牆面,依然未列缺失,這兩次,都過門不入,打開來就可以知道真相,卻流於紙上作業,使得可以預防的災難,變成柯文哲口中無法遏止的闖紅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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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哲比喻,馬路上都有紅綠燈,闖紅燈也是闖紅燈的人不對,怎麼可以怪警察沒有把人攔下來,但紅綠燈定在那裏 ,不要去闖紅燈,不是怪怎麼怎麼每個都沒抓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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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車闖了紅燈,警察不追,裝作沒看見,甚至稱「沒有違法」,於是那台車闖了紅燈後,開始追撞路人,馬路上一片血肉模糊,哀號聲不絕於耳,警察大喊「你們要守法呀!」、「都是那台車的錯」、「不能怪我沒抓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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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比標誌安全的坑洞,更容易摔死人的,沒有比警察背書安全的飛車,更能肆無忌憚地去追撞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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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明顯的坑洞,人們還能知道那是坑洞,不要走過去,但若有人在上頭蓋上布,鋪上草,說那是平地,儘管走過去,那麼不知情的人們一踩上去,就跌落下去,宛若整人的遊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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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像一個紅綠燈,對行人顯示綠燈,對車子也顯示綠燈,最後人車撞在一起,市長開始解釋起乳酪來,每片乳酪都有缺點,就會穿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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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為什麼每片乳酪上的洞,都剛好疊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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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必是老鼠養了太多,咬的乳酪都是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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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火之後,大動作的稽查,如果能亡羊補牢,那還有救,豈知,洞卻越來越多,越補越大,發現17家不合格,結果11家隔天就合格,恢復營業,而現在都發局建管處被檢調調查,發現有官員涉貪,原來,大火後加強設備調查,卻變成官員索賄的工具,他們發現發現5個載菜用電梯未取得合法使用許可證,於是透過委外昇降設備檢查,提升報價,要該店花錢消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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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只如此,早在2017年,該官員得知電梯安檢不實,以照片角度混充過關,於是就進入電腦系統尋找可疑照片,發現了問題後,居然找了昇降設備委外抽驗的協會敲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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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又自行聘了助理,向三家得標的委外檢查協會,以及2家昇降設備廠商索取薪資,三人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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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反映了兩個問題,「不實安檢」已經成為台北市政府的普遍文化,委外檢查協會安檢不實,官員抓到了問題,索賄,放任問題依舊,安檢依舊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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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哪門子的「法令訂在那裡,老百姓有遵守義務」?連執法的人都沒在遵守了,政府本身就是犯法的人,怎會有臉指責人民「不可以怪政府沒抓到犯法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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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搭危險電梯的,是人民,進入政府安檢無缺失的KTV,也是人民,被大火燒死的,亦是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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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哲操著謬論,把政府和廠商上下交相賊的事情,一刀切給人民,裁判和球員一起作弊的事情,責怪給觀眾,並要其他人不能質疑他們,什麼時候,質疑政府的責任,等於廠商犯法沒責任?又是什麼時候,廠商跟政府一起犯法,變成人民沒盡到守法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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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見到一個市長,不斷地卸責,逃避責任,推說是人民的錯,而一干柯糞,居然把卸責不成,被迫道歉的市長,盛讚是一種美德,還能嘲諷他人「反觀某黨,都是人民的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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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制度的問題嗎?這是中央法規的問題嗎?這是系統沒E化的問題嗎?這是橫向溝通不足的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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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系統性的腐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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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好的制度,再完善的法規,遇到造假的,作秀的,做戲的,根本沒用,法規不會被執行,反而可以用來怪人民不守法,不自律;制度不會有效用,再怎麼安檢都是沒問題,大大小小的電梯,從KTV到大巨蛋,一關接著一關過,出事了再查,也過,上司放水財團,下屬收賄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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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哲稱,「業者偷施工政府不會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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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管處強調,「這是晚上去,晚上去現場沒有施工,沒辦法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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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子之德,風,小人之德,草上之風,必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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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來時,草跪拜,伏著身子,好似天下太平,其實是在遮蓋某些東西,風靜止,草又立了起來,原來,下頭藏的,全都是大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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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昔,柯文哲批評私菸案,說「以後貪汙叫為民服務費用」,又說,「任內沒有弊案,他們重建了可信任的文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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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又教大家成語,「風行草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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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就是上行下效,在上位者要用德性來領導下位.
另一個說法就是『上樑不正,下樑歪』,長官的態度會影響部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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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清廉沒什麼了不起,要真正做到風行草偃,需要一個親力親為、身體要很好的長官,每天不斷緊盯政務的細節,才能夠辦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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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確是辦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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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一個草皮的管理者,他宣稱草皮是乾淨的,沒有缺失,人們卻踩到了大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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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們踩到了一次,他說「大便偷偷大,我不會知道」、「不能大便的都沒事,你們都在怪政府沒抓到大便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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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們踩到了第二次,他說「這是制度造成的漏洞,我們一定會改進,深刻反省、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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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們踩到了第三次,這一次,是稽查草皮的人貪汙了錢,他說,「無法保證每個人都沒事,但是我覺得台北市還是全台灣最清廉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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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吹來了,傳來了大便的臭味,草遮掩的,全是滿地的大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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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整著台北市政府,就跟大便一樣,BROT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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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的完成 感謝 #艾利 tomoyo的贊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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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梯不斷電系統法規 在 張之豪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這兩天,高雄、台南,與西岸沿海鄉鎮,許多受到低氣壓所帶來的暴雨,造成淹水災情。
雖然這兩天,北部並沒有受到如此災害,但一年多前我們基隆安樂區的大武崙,也才飽受暴雨淹水之苦。
當時中央與地方政府隨即把治水視為優先施政項目,也把東北角地區的治水計畫納入行政院的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中。
雖然如此,我們看到近幾年,極端氣候的變化越來越嚴峻,更讓我們要回歸到更根本的思考上。
我認為安樂區,甚至整個基隆,應該思考的是如何都市更新老舊的公寓建築群,在既有的住宅區推動更新,一方面建立防災能力,居住品質的提升,另一方面也要因應人口老化後,獨自居住在沒有電梯、高坡度的住所的長照漏洞。
台灣,包括全世界,都在面臨兩個矛盾的趨勢:一方面,人口大量集中生活、工作,導致城市不斷在擴張,人口數超過一千萬的巨型都市(mega city)。
但在另一方面,我們卻又面臨每次都更嚴峻的極端氣候,去年美國的暴風雪、上個月日本的淹水與土石流,最近澳洲正在發生中的旱災,以及我們昨天在高雄看到的大淹水。
這些都在告訴我們,過度開發所取得的一時便利,都會被大自然以更極端的方式反撲回來。
我們基隆,在定義上,也在這個正在形成中的大台北的「大都會區」(urban agglomeration),要怎麼在容納人口與提供宜居的環境以外,還要透過公共基礎建設的建立,與法規的限制,抑止過度的山坡地、水源地的開發計畫,保留空間,並且加強「承洪韌性」,是我們長遠要考量的目標。
清楚知道我們自己的定位在哪裡,我們手中有多少資源,我們能做什麼,是腳踏實地的政治的第一步。
張之豪 張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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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大學都市計畫所的廖桂賢教授的這篇文章,很值得我們參考與省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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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桂賢:
「今天高雄淹大水,包括(常常淹水的)美濃也淹得很嚴重。看到淹水,許多人都會膝反射馬上罵/酸政府,認為只要有淹水一定是政府哪個環節做錯了。但是,讓我們先了解為什麼會淹水。
先不談河水(也就是所謂的「外水」)溢淹的狀況。假設一個地方並沒有溢堤或潰堤,淹水主要是「內水」(pluvial flooding),也就是降到城鎮內部無法被地表吸收、成為「逕流」(stormwater runoff) 的水。若降雨不大確仍淹水,那就有可能是排水系統堵塞或是抽水機故障等等問題才會造成淹水。此外,當一個地方降雨強度(通常看時雨量)超過排水系統可以排除的效率(也就是設計標準),那當然也一定會淹水;若又加上河川水位也高,排水系統無法順利把內水排到河川,淹水就會更嚴重。排水系統的管理操作問題還看以試著改善,但後者情況該如何是好?
今天高雄的雨量驚人,但這樣高強度降雨並非特例,似乎已經漸漸成為常態。城鄉的排水系統會越來越無法應付極端降雨,像今天這樣的淹水事件一定繼續發生。再者,果我們持續放任更多綠地和農地變成不透水的建地,不但失去可以滯洪的地方,還會製造更多雨水逕流,讓極端降雨下內水橫流。你說,那就提高排水系統的設計標準啊!但是,在高密度的台灣城市中,空間有限,馬路下有太多其他管線,要擴大雨水下水道的管徑,相當困難。更重要的是,再高標準的排水系統也不可能應付超量的內水。同理,外水的治理也有極限,總有超出河道排洪、束洪能力的大水會出現。
那該怎麼辦?
很肯定的是,一淹水就罵政府是無濟於事的。要求政府做到「不淹水」是不切實際的,是對於「人定勝天」的盲目信仰,政府也不應該要給民眾「不淹水」的不可能承諾!過去大家一味罵政府、要政府保證不淹水,我們得到了什麼?政府投入更多經費做河川整治,只要有看得到的建設大家就以為可以安心,但是,淹水什麼時候停止過了?
在極端氣候的今天,我們需要的不是更多對於內外水的整治,而是建成環境以及社會面對淹水的「承洪韌性」(flood resilience)!請注意,不是「防洪」韌性喔!韌性跟防止洪水發生的能力無關,而是關乎淹水的容受力,也就是淹水卻不受災、「不怕水淹」的能力!因此,打造再高規格的雨水下水道、堤防等防洪工事都無關「承洪韌性」的提升,因為這些工事只負責「防洪」,而且是防止規模小的洪水;而且,人們往往誤以為有了這些工程就不會淹水了。但防洪工程都有限制,一旦防不了,就會致災。
今天,台灣就是處在這樣的窘境:防洪工程阻止不了極端降雨所帶來的淹水,一淹水就產生災害。台灣欠缺不是防洪工程、不是無止盡的河川整治,我們欠缺的是不怕水淹的「承洪韌性」!而淹水時酸民、政客、和媒體噴出的一堆無用口水,只讓台灣的水災越來越嚴重。
那麼,怎麼樣才能不怕水淹?請參考我去年的文章:」
今天高雄淹大水,包括(常常淹水的)美濃也淹得很嚴重。看到淹水,許多人都會膝反射馬上罵/酸政府,認為只要有淹水一定是政府哪個環節做錯了。但是,讓我們先了解為什麼會淹水。
先不談河水(也就是所謂的「外水」)溢淹的狀況。假設一個地方並沒有溢堤或潰堤,淹水主要是「內水」(pluvial flooding),也就是降到城鎮內部無法被地表吸收、成為「逕流」(stormwater runoff) 的水。若降雨不大確仍淹水,那就有可能是排水系統堵塞或是抽水機故障等等問題才會造成淹水。此外,當一個地方降雨強度(通常看時雨量)超過排水系統可以排除的效率(也就是設計標準),那當然也一定會淹水;若又加上河川水位也高,排水系統無法順利把內水排到河川,淹水就會更嚴重。排水系統的管理操作問題還看以試著改善,但後者情況該如何是好?
今天高雄的雨量驚人,但這樣高強度降雨並非特例,似乎已經漸漸成為常態。城鄉的排水系統會越來越無法應付極端降雨,像今天這樣的淹水事件一定繼續發生。再者,果我們持續放任更多綠地和農地變成不透水的建地,不但失去可以滯洪的地方,還會製造更多雨水逕流,讓極端降雨下內水橫流。你說,那就提高排水系統的設計標準啊!但是,在高密度的台灣城市中,空間有限,馬路下有太多其他管線,要擴大雨水下水道的管徑,相當困難。更重要的是,再高標準的排水系統也不可能應付超量的內水。同理,外水的治理也有極限,總有超出河道排洪、束洪能力的大水會出現。
那該怎麼辦?
很肯定的是,一淹水就罵政府是無濟於事的。要求政府做到「不淹水」是不切實際的,是對於「人定勝天」的盲目信仰,政府也不應該要給民眾「不淹水」的不可能承諾!過去大家一味罵政府、要政府保證不淹水,我們得到了什麼?政府投入更多經費做河川整治,只要有看得到的建設大家就以為可以安心,但是,淹水什麼時候停止過了?
在極端氣候的今天,我們需要的不是更多對於內外水的整治,而是建成環境以及社會面對淹水的「承洪韌性」(flood resilience)!請注意,不是「防洪」韌性喔!韌性跟防止洪水發生的能力無關,而是關乎淹水的容受力,也就是淹水卻不受災、「不怕水淹」的能力!因此,打造再高規格的雨水下水道、堤防等防洪工事都無關「承洪韌性」的提升,因為這些工事只負責「防洪」,而且是防止規模小的洪水;而且,人們往往誤以為有了這些工程就不會淹水了。但防洪工程都有限制,一旦防不了,就會致災。
今天,台灣就是處在這樣的窘境:防洪工程阻止不了極端降雨所帶來的淹水,一淹水就產生災害。台灣欠缺不是防洪工程、不是無止盡的河川整治,我們欠缺的是不怕水淹的「承洪韌性」!而淹水時酸民、政客、和媒體噴出的一堆無用口水,只讓台灣的水災越來越嚴重。
那麼,怎麼樣才能不怕水淹?請參考我去年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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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權利公約國家報告國家審查會議共同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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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不是障礙者, 我們是人,但我們沒有人權,是政府失能把我們變成障礙者!
We are not disabilities. We are persons.
We do not have human rights because the government disabled us.
我是台北市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New Vitality Independent Living Associationa ,Taipei )專案經理林君潔(Chun Chieh Lin),今天代表17個團體協力完成的平行報告提出幾項回應。
1、CRPD 2014年內國法化至今政府毫無積極作為,從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的基層公務人員缺乏身心障礙者權利的理解,到現在還是認為我們是浪費社會資源的負擔、是個人與家庭的責任、是慈善給予的對象。雖然國家象徵性地做了法規檢視工作,但未有後續改善措施,許多歧視及不平等待遇,依然暗藏於行政處分、服務契約、計畫或地方自治法規未被檢討。如:(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獎勵補助保險業者提供微型保單給身心障礙者,造成身心障礙者無法擁有和一般人一樣投保及獲賠的權利;(2) 居家照顧服務契約中明定服務員若無法協助障礙者移位時,可以拒絕協助洗澡,而把服務內容改為擦澡;(3) 住宅法第54條有明定保障任何人不得拒絕身心障礙住戶設置無障礙空間之權利,但設置無障礙空間或設施相關補助要點,卻明定申請補助須經過其他住戶一定比例同意方可設置。
2、由於政府未有積極作為及擬定逐步落實措施與規劃,造成行政單位公務人員對於CRPD理解不足,於施政時依然不斷侵害障礙者的基本人權。在司法體系內,更是只有少數的法官願意引用CRPD,甚至有法官認為引用CRPD作出判決後,將帶來的龐大效應及社會制度的變革,而法官不願意扮演此種促進社會改變的責任,反而對於障礙者人權及歧視採極為保守態度。我們更擔心若法官做出不利判決,成為判例,影響未來其他審判。另外,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8條不僅賦予身心障礙者尋求救濟之權利,更明定國家提供法律扶助之義務,但至今未見我們政府具體作法出現。
3、障礙者在台灣即便年滿20歲仍未被視為獨立行使權利的成年個體。為保障障礙者基本人權,需要靠許多社會福利服務支持,但在台灣許多服務設計及補助都決定於家庭經濟或人力狀況,政府實際上僅提供家庭不足之殘補式服務,障礙者因此在社會上無法享有和一般人一樣平等生活的權利。障礙者難有穩定收入,但每一天的生活要花比一般人更多的錢,政府提供的許多服務必須去「高價購買」,造成障礙者個人需求的支持服務難以取得、難以決定自己要過什麼樣的生活,加上這些服務處處充滿著限制,零碎,不符合實際需求。因此我們要求政府不可提供高價額服務,以防在障礙族群中劃分階級產生歧視。服務提供過程應注重個別化設計,長期以來除了忽略各障別之差異與需求之外,在女性障礙者的個別需求部分,更是遭受忽視,導致服務的提供不但對性別不敏感,甚且是對性別不適當的方式。
4、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9條明定:「各級政府機關執行公約保障各項身心障礙者人權規定所需之經費,應優先編列,逐步實施。」但近年來許多身心障礙相關服務的預算不增反減,需要高密度服務支持的重度障礙者,依然被行政單位判定應入住機構,不適合居住社區,如此明顯違反公約的處置層出不窮。我國政府長期照顧服務將障礙醫療化,最近又開放讓營利機構、保險業進駐,沒有經濟條件的障礙者更難取得適切的服務。另外,台灣亦卸責讓障礙者自費,用高工時低價位的方式雇用、剝削外勞,且其薪資低於基本工資。 我們在此呼籲政府應編列經費,並提供個別化、可近性、可負擔的服務,並取消自費使用外籍看護的障礙者使用法定服務(例如居家照顧服務及個人助理服務)之資格限制!!!
5、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雖然有罰則,但具我們所知,幾乎沒有人因為歧視身心障礙者受到懲罰,使得該法律僅有宣示性而沒有強制執行力。政府亦缺乏促進身心障礙者實質平等的政策與計畫。政府對身心障礙權利的落實亦缺乏具體實施及監督辦法,雖然政府設立了行政院層級的「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但該小組兩年來沒有明顯成效因此我們要求,應儘速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以承擔獨立監督之任務。
6、國家從政策的形成、服務的制定、評估、執行到權利的保障,皆缺乏障礙當事者的參與及監督,各部會委員會障礙者比例過低且障別不多元。而且許多重大決策,都是政府單方面決定,並沒有正式的參與或諮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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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富發言稿
大家好,我是行無礙資源推廣協會(Taiwan Access for All)總幹事許朝富(Jacky Hsu),今天代表17個團體協力完成的平行報告提出幾項回應。
首先,我國政府仍以慈善/醫療模式,常以「關懷、愛心、服務」的心態面對身心障礙者的議題。而未體認到CRPD「要讓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享有權利」的實質意義,
例如在應提供的基礎無障礙設施服務常見「愛心鈴」、「愛心櫃檯」、「博愛電梯」標示,提供臨時性的友善協助,卻不願意承擔全面無障礙,推動基本人權的責任。甚至,再將無障礙視為少數特殊需求,僅採用設施的1%的比例(例如高鐵席次)或300平方公尺(例如餐廳)的服務規模做設施設置標準,使得常民生活餐廳、旅館、商店等等無障礙淪為口號。新的國家公共建設例如高鐵、桃捷的無障礙輪椅席區甚至低於1%。
政府不僅無法提出促進平等權利的政策,而且也在決策過程中忽略了身心障礙者的參與。目前除了行政院、各部會及各地方政府之身權小組具有一定比例之身心障礙者代表規定,其他場域並不存在確保身心障礙者參與決策與意見表達之制度性設計,因而政府補助舉辦活動若非直接與身心障礙有關則不會有無障礙規劃與服務;又多數委員代表都是官方選任,忽略長期耕耘與積極建議的聲音,未符合「Nothing about us without us」原則,以及《CRPD》第33條第3段之要求。
第二,根據CRPD施行法,政府應逐條盤點施行法律與行政命令與CRPD之間之落差,然而此項法規檢視工作僅就文字表面替換,無法有效檢視國內法規與與公約實質不符之處。
例如我們在參與法規檢視時,多數僅僅針對法規字面上是否有明確拒絕或歧視用語,檢視工作流於形式,並未針對如何保障身心障礙者的權益,及如何擴大參與的軟硬體服務,訂定合理的法條或規範。
第三,政府對「無障礙」的觀念僅限於物理環境,且對於既有建築物之規範僅包含部分特定建築。
例如《菸害防制法》所稱的「公共場所」泛指供公眾使用的場所,但障礙者相關法規的「公共場所」卻需逐項討論且限定條件,又侷限於固定建築物。建物之外的其他環境、設施、展覽、服務等等供使用或向公眾開放的場所,並未全面納入法規要求。政府應編訂無障礙規範時,從障礙者的完整生活面向加以分類,並且照顧到不同障礙類型的不同需求。
我先提以下幾個面向,可以看到政府執行無障礙,似有若無的敷衍態度:
1.校園無障礙主要仍限制在教學大樓,嚴重忽視身心障礙生平等參與校園生活的權利,最糟糕的是住宿缺乏無障礙規劃,且身心障礙障礙生對於移位機、人力助理等需求,被認為是應自行負擔的個人問題,有些學校甚至要求家人陪同住宿。
2.由於辦公場所與工廠長期未被納入無障礙法規規範,身心障礙者連進入職場面試都有困難,而且政府辦理或委託辦理補助辦理的職訓班,長期無視障礙者的需求,連基本無障礙環境都沒有,使身心障礙者無法自由參加有興趣的職業技能訓練課程或者在職訓練課程。
3.戶外休閒與遊憩場所無障礙的相關辦法避重就輕、無法可管。以《都市公園綠地各主要出入口無障礙設施設置原則》為例,僅只規範主要出入口,因此只要有一個出入口為無障礙就算合法。然而,整個公園綠地、動線、其他出入口,或者設於公園的其他休憩設施(例如成人體健設施與兒童遊戲場)等並未完整列入無障礙要求。
4.手語翻譯只在公共電視有單一時段的手語新聞台,其他電視台僅只於重要新聞現場有提供部分手語翻譯,然而大概只佔畫面1/8的一小角,同時又被新聞台的跑馬燈和各種字幕圖案交錯覆蓋。同時,即時新聞字幕缺乏,毫無口述影像聲道可以使用,嚴重影響視、聽障者閱聽權。電子書,法規並未規範出版業者須使用明盲共用的電子書格式;必須仰賴額外的語音後製軟體,資訊獲取量少、速度慢。
5. 針對其他設施及服務,我們要求政府必須制訂適用於不同場域特性內涵的無障礙設計規範與指導手冊,並透過定期教育訓練推行於公私立場所。
第四,政府未體認「合理調整」在落實身心障礙權利的重要性,更未要求雇主或服務提供者有提供合理調整的義務。
政府於國家報告中坦承我國並未對於「合理調整」有明確定義,竟然未能進一步自我檢視相關法規、提出立/修法改善的期程與計畫。
雖然現行《身權法》似已帶有一定的合理調整精神,例如:第16條要求各類公、私機關部門在公開辦理考試時,應提供身心障礙者「多元化適性協助」;第30條要求教育主管機關在辦理教育與入學考試時,應依其障礙類別、程度、學習及生活需要,提供各項必需之資源以保障身心障礙者公平合理接受教育之機會與應考條件;第33條也規定,身心障礙者本人或其監護人得以向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以獲得「職務再設計」等個別化與專業化的職業重建服務等。
然而,身心障礙者在教育或工作場所提出之特別要求,仍經常遭到拒絕。《身權法》並沒有定義「合理調整」之義務範圍及其承擔者、判斷是否「合理」之客觀標準,以及拒絕提供合理調整之罰則。
根據《CRPD》,合理調整的精神應該擴及落實在教育與工作以外的一切生活面向中,但因為合理調整在台灣仍缺乏法律根據,在現行法規未規範要求時,義務承擔者(duty-bearer)拒絕按照身心障礙者之請求展開協商或提供調整時,不論是透過司法訴訟或是行政申訴,都很難被認定為歧視,特別是就業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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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翔發言稿:
我是台灣酷兒權益推動聯盟Taiwan Gender Queer Rights Advocacy Alliance Taiwan Gender Queer Rights Advocacy Alliance,TGQRAA ) 秘書長胡勝翔(Nelson Hu),今代表17個團體之平行報告提出幾點回應。
第一點:我國對於身心障礙者的定義與認識僅限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以至於國家報告統計僅限於此。
首先,政府對於身心障礙者係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下,經鑑定與評估後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方為法定身心障礙者,持有該手冊(證明)後續才能依據其需求申請各項補助、支持服務。目前身心障礙鑑定與評估系統(ICF)過於僵化,需經六個月穩定在政府指定的區域醫院等級以上穩定就診、回診方能申請身心障礙鑑定。但實務上卻忽略疾病造成的障礙、社會對於障礙者之汙名化等,舉例來說:對於極特殊罕病患者,在此鑑定系統下該疾病已確診並經醫師評估將導致肢體、認知功能快速下降,依然仍需經過六個月觀察方能申請身心障礙鑑定;對於精神疾病患者(社會心理障礙者)而言,在社會極具汙名化情況下,若要穩定回診勢必造成工作上的影響,往往需向職場請假,更甚者身份一旦曝光工作除不保外,政府亦無任何對於此行為採取任何保障,導致精神疾病患者(社會心理障礙者)不願意取得身心障礙手冊;對於多重身份者而言(係指同時擁有性別身份與障礙者身份或同時擁有原住民族身份與障礙者身份的多重身份者),以性少數社會心理障礙者為例,本因性別身份易與原生家庭關係破裂而需在外就業自立,工作本需穩定無法經常請假。若然每個月都請假回診,易導致身份曝光與工作不保,且對於多重身份者而言,並非每一個人都有這麼多時間、財力等成本去取得該手冊(證明)。
影子報告相似段落
第二點:無障礙
政府現行無障礙觀念、設施仍侷限物理環境,其法規也僅包含特含部分特定建築,且僅針對特定障別之障礙者。如精神疾病患者(社會心理障礙者)在政府認知下,其肢體功能「正常」而毋須無障礙,但精神疾病患者(社會心理障礙者)之特殊性在於人與人(社會)之互動產生的障礙,但政府全然僅以外觀作為判斷依據。
第三點:支持服務需求評估
政府所提供各項支持服務採取被動式、專家學者本位主義所設計,導致諸多服務未能以障礙者為中心,除了欠缺障礙者之參與外,諸多支持服務未能因應個別化、差異化所調整。以精神疾病患者(社會心理障礙者)為例,現行僅提供專線、社區健康復建中心等被動式、專家式支持服務,且諸多服務並未考量精神疾病患者(社會心理障礙者)的需求,更多服務全然都以常人之邏輯思考,並且去脈絡化地提供服務。如:當精神疾病患者(社會心理障礙者)情緒低落或高漲時,往往被認定是「發病」,卻忽略情緒的原由。政府現行的服務也欠缺更多以障礙者為中心所發展之服務,如同儕支持等。又,現行諸多支持服務需取得法定身心障礙者身份資格,即便精神疾病患者(社會心理障礙者)另有精神衛生法規範政府須提供支持服務,但仍以專家學者為主要設計者,並未考量到精神疾病患者(社會心理障礙者)實際需求。
第四點: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
現行各級政府(如行政院、衛福部、各級縣市政府)雖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皆設置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但該小組除了無法處理跨部會(局處)之事務外,其小組定位亦不明,又組成委員皆由該政府所指派(台北市除外)。同時,各部會(局處)首長亦為小組委員,部會(縣市)首長亦為小組召集人,導致部會(縣市)首長不召開會議或僅在不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情況下,無法有效確保該小組發揮保障身心障礙者之功能,且小組委員在政府指派下,全然無障礙者自主參與之精神。另外,專責審議強制住院與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之委員亦由政府指派,雖精神衛生法規定需有病人團體代表,但政府仍以指派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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