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說不在聯合國會員國的我國,為了要符合聯合國「CEDAW(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RPD(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政府計畫於明年進行修法。內容則是關於《優生保健法》中,已婚婦女若有墮胎需求,需有配偶同意方可進行的法條需要修改,將變動為「已婚婦女可不需配偶同意就墮胎」。
有某些人主張。已婚婦女的肚子是自己的,丈夫無權決定肚中孩兒的去留,畢竟懷孕、生產和風險都是由女方承擔,丈夫沒有正當主張對妻子肚中胎兒的權利。聽到這種話,我實在覺得這些人有些毛病。如果婚姻是兩人結合的契約,夫妻就是命運共同體,夫妻的每一步都有與對方溝通協調的必要,共同承擔、共同面對,這才是男女組成夫妻以至於家庭的理由。倘若主張丈夫無權決定有著血緣關係的胎兒命運,那為何離了婚甚至非婚生子女,同樣擁有父親的財產繼承權? 因為那是父親基因的延續,如果是基因的延續,那父親又為何不能對這個合法胎兒有主張的權利?
不對不對,我記得前陣子不是還有一個硬是要老公全額負擔高級月子中心費用的太太嗎? 怎麼懷孕突然就變成全是女人的責任了? 才短短兩個星期,難道世界運轉得如此之快? 不對,不是結婚還是大聘小聘和婚禮費用,就算真的兩人各出一半好了,難道男方出了一半,沒有資格對孩子說三道四嗎?
換個角度想。難不成修法以後,變成女方執意要生,反倒是男方沒有任何主張的權利。畢竟法條都修成懷孕期間女方擁有對懷孕中幼兒的所有權利了。那最後請問如果孩子生下來,女方擺爛,男方還要不要養?
不談這種荒謬的主張,有沒有比較有道理的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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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婦產科醫學會理事長黃閔照表示:「臨床來說,很多時候是夫妻處於正在談判離婚狀態,但卻不慎懷孕;也有夫妻對是否要有小孩衝突。」
這句話看似簡單,但其實卻能有不同的解讀。
一、某對夫妻長期紛紛擾擾,時而吵架,時而恩愛。某次於懷孕後大吵,妻子憤而想要墮胎及離婚,但丈夫不肯,於是告上法院但卻因為法律訴訟程序繁久,到了法院判離婚時,早已過了合法墮胎的期限。導致這個孩子從出生時就不受祝福,不論最後撫養者是誰,都有著別人差勁太多的人生起跑點。
這種情況的問題不在墮胎與否,而應該是離婚門檻太高,導致許多把婚姻當成兒戲的男女,深陷婚姻的牢籠中。真正該解決的應該是降低離婚門檻,而不是將腦袋動到剝奪丈夫墮胎同意權上頭。
我將問題反過來想,倘若女性沒有生育計畫,卻意外懷孕。買了在任何一間藥妝店都買得到的驗孕棒,在丈夫根本不知道有了小孩的情況下,女方私自去將孩子墮胎。請問這時候誰來在乎丈夫的權利? 還是以後已婚婦女購買驗孕棒、看婦產科或墮胎時,都必須透過嚴格申請,事後通知丈夫有這件事情? 這根本是本末倒置的決策,真正的問題是婚姻,而不是墮胎。
二、某對夫妻長期紛擾以致感情失和,因任一方遲遲不願簽字離婚,或者雙方仍在離婚協議中。但雙方此時已經各自有情人或是炮友,在這種情況下意外懷孕,導致要墮胎則必須要正在協議離婚或分居的配偶同意。由於困難度過高,導致生下來的孩子從小就不受到祝福,終有著比正常家庭孩子差勁太多的起跑點。
如果是這種情況,我同樣也認為問題出在離婚門檻太高及程序先後問題。許多夫妻覺得離婚前就要把財產算得乾乾淨淨,但婚姻卻卡了許多法律制度的運作,若能先行離婚,於後再由律師、法院或任何第三方來善後財產事宜,也許是個能思考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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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有其他主張婦女受到家暴等方式侵害,卻意外懷上身孕,而從未思考過未來的丈夫,則毫不在乎的要求將孩子生下,最後又不負責任地將撫養孩子的所有責任推給女方。這點我真的覺得該改動的不該是墮胎制度,而應該是家庭道德教育的落實,怎麼能因為少數幾個失敗男性種下的惡因,要求所有男性共同喪失正當權利呢?
很多人不把婚姻當婚姻,從結婚就把婚姻當成兒戲。過去結婚的門檻高,禮數多,甚至繁雜,雖然增加了結婚的困難度,但新人和兩家也因此在籌辦婚禮的過程中盡可能磨合,這墊高了的成本,穩固了家庭中的婚姻價值和契約關係。現在結婚簡單死了,你只要隨意去個法院,找幾個公證人,發幾個紅包,馬上就能去戶政事務所結婚。也因此很多人根本把婚姻當成兒戲,婚後不對家庭負責任,甚至婚外情和棄養也時有所聞。
結婚如果都被當成了兒戲,那為何不把離婚也當成兒戲? 離婚門檻降低,我相信對很多相互拖磨的夫妻都是好事。如此一來,也不用去調整甚麼墮胎同意權這種迫害男性的手段。
有時候覺得活在這時代的男性很無奈。背負著傳統社會給與的期待和責任,卻同時要應付打著新時代進步價值的主張。
我當然知道弱勢婦女很可憐,但難道未來小孩被媽媽偷偷墮胎的爸爸就不可憐嗎? 還是因為父親不會知道,也不可能知道,如果不知道就不會出來抗議,所以我們就能當作這種悲哀不存在?
歐美社會的價值觀,難道就一定符合台灣的人文風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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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協議 該怎麼約定呢? (一)🔷
很多人在結婚之前,都會出現既興奮又焦慮的情形。🥴
開心的是,即將要和心愛的另一半共組屬於自己的小家庭;但同時焦慮的是,面對兩人即將要一起生活的柴、米、油、鹽、醬、醋、茶,還有諸多生活費用的分擔等,不知道小倆口是否已經達成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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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上面的這些共識,其實可以透過 #婚前協議書 來一一檢視,雙方是否真的已經準備好開始進入「#兩人世界」💑。但婚前協議書,倒底該如何約定,才能真正的保障彼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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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跟大家說明常見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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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婚前協議書一定要律師見證或是公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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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民法對於婚前協議書並沒有任何形式上的規範。因此,只要準夫妻兩人將協議好的事項用白紙黑字寫下即可,不一定需要找律師或是公證人進行見證或是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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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囉,若雙方可以事先找律師諮詢並進行規劃、擬定,以免用語上不精準而事後產生爭議,也是一個很不錯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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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哪些事項可以放入協議書中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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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律師被詢問過的內容真的是五花八門@@ 因此,以下僅先就 #目前法律上有明文規定 的部分,進行簡單的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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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如何冠姓〗
依照 #民法第1000條 規定,是可以書面約定冠配偶姓氏的,但記得約定後,要向戶政機關進行登記。當然如果沒有約定的話,還是各保有原本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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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住所〗
小倆口結婚後,依 #民法第1002條 就有了同居的義務。因此對於婚後的住所,當然是可以進行約定的。不過現代人的工作型態較為複雜,萬一因工作的因素,不得以僅能先分隔兩地或是做假日夫妻,也可以事先約明清楚,避免雙方日後為了住處而發生爭執,嚴重的話,甚至可能演變成為他方訴請履行同居義務或是離婚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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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生活費用負擔〗
這也是目前法律明定雙方事先約定的範圍(#民法第1003條之1 參照)。所以囉,舉凡家庭生活中所有可能產生的費用,例如:水、電、瓦斯、房屋租金、伙食費、給父母孝親費用、年節包給親友團的紅包、平日親友的紅白包,以及其他雙方經討論後的支出項目,都可以事先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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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以上費用的支出與負擔,也是要視雙方的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情形做調整、分配。若不知道負擔比例如何拿捏,按雙方收入比例分配負擔支出費用,不失為一個可以參考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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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制的選擇〗
依照 #民法第1004條 約定,夫妻若沒有以契約約定財產制,就是以 #法定財產制 做為夫妻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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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現行的法定財產制,仍是由夫妻各人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自己名下的財產(#民法第1018條 規定參照)。但唯一麻煩的地方是,當夫妻雙方離異時,則會有 #民法第1030條之1 規定的 #剩餘財產分配 的問題。
簡單來說,就是「婚後財產」扣除「婚後債務」後,剩餘較少的一方,可向他方請求差額的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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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為了避免雙方感情破裂後,還得面臨爭產的窘境,律師私心建議大家在擬定婚前協議時,可以選用 #分別財產制度。另外,還要提醒大家,即便婚前協議中做了選用分別財產制的約定,記得還要去法院進行登記(#民法第1008條第1項 規定參照),才能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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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的私房錢〗
「律師、律師,私房錢真的也有法律的明文依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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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依照#民法第1018條之1 規定:「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額,供夫或妻自由處分。」因此,除了家庭生活費用的負擔以外,雙方是可以約定夫或妻可以享有一筆金額,是供其自己花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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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若是小倆口已經協議好,婚後有一方因為家庭照顧的需求,而需扮演全職家庭煮夫(婦)的角色,若是經濟能力許可,建議就可以在婚前約定一筆自由處分金供對方使用。除了可藉此感謝對方的付出,也可以讓對方不會因全心照顧家庭沒有收入來源而有不安全感;避免常此以往,而埋下雙方爆發衝突的導火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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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姓氏〗
依照 #民法第1059條第1項 規定,子女出生登記前,父母可以以書面約定從父姓或是母姓。
所以若是小倆口或是雙方家族對於未來金孫的姓氏有任何的要求,也可以先在婚前協議書中約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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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有哪些是目前實務上認證過不能放入婚前協議書中的地雷呢?請待律師下回的專業解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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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我受"親子天下"2016年1~2月合刊之邀,為"生命中的重要他人"單元所寫的文章,貼在這裡,應該沒有版權問題吧。今天剛好是島田先生的生日。>
從小在父親的寵愛中長大,記得父親常常稱讚我聰明,放煙火的時候讓我坐在他的肩上……在我讀小學的那一年,父親選擇了更愛自己的生活方式,走出了我的生活。之後的成長過程中,父親這個角色幾乎缺席。
直到二十出頭去日本讀書時,認識了島田先生。
以前去日本讀書的留學生都需要有保證人,提供學費的經濟擔保,並對留學生在日期間生活負道義上的責任,有點像是代理監護人。
島田先生是我求學期間的保證人,雖然當時有不少留學生的保證人都只是名義而已,但島田先生很盡職。他不時打電話關心,約我喝咖啡或吃飯,邀我去他家作客,瞭解我學校、生活和打工的情況。有一段時間得知我課業比較輕鬆,他讓我每週去他家一次教他中文賺家教費,上完課後,和他太太一起帶我去吃晚餐,再送我去車站搭車回家。
島田夫婦沒有孩子,有一次閒聊時,他們說我就像是他們親戚的小孩。生日、聖誕節會送我禮物,過年會給我紅包,島田先生出差回國時,也都會帶禮物送我。得知向來膽小的我對一個人租屋而居感到害怕,他和太太商量後,邀我搬去他家,和他們夫妻同住。
因為島田先生隻字未提房租和生活費的事,所以搬到他家的當天晚上,我鼓起勇氣問他們,一個月要付多少錢。島田先生說,妳就安心讀書,不需要繳生活費,也不需要付房租,但最好不要把時間花在打工上,多瞭解日本的生活,這樣的留學,才能真正學到日本的文化。於是,我一個外國人進入了他們的家庭,開始了白吃白住的生活。
平時島田先生忙碌時,島田太太和我相約去逛街;假日的時候,他們會帶我出門走走,有時候也會一起去離他家不遠的西武球場看棒球。那一年暑假,他們夫妻要去北海道玩時,也帶我一起前往北方大地。他們對我就像對待自己的小孩,週末的時候,島田太太也不許我睡到自然醒,九點多就叫我起床,和她一起打掃家裡,當時還是死小孩的我,超希望島田太太在打掃的時候可以把我當成外人。
島田太太教我很多日本的生活常識和習俗,從事翻譯工作後,深刻瞭解到對日本的生活和文化的瞭解越深,翻譯就能夠越精準、越生動,所以在島田先生家住的那一年多,學習了在思考方式和生活細節上都「像日本人一樣生活」,對目前翻譯工作的幫助,遠遠超過在學校所學的一切。
島田先生是傳統的日本男人,向來不過問生活瑣事,但很關心我的課業和人生規劃,所以我都坦誠地向他報告。
記得在考大學時,當他得知我很害怕面試時,抽了一個下午為我模擬面試。當他問我為什麼要讀經濟系時,我忘了當初怎麼回答,總之一聽就知道只是選一個熱門科系,並沒有明確的目的。島田先生向我傳授了他當年考大學時的回答──挑選該系的一門課,然後說出這門課能夠對自己未來從事的工作帶來的幫助。結果面試時,教授果然問了這一題,我按照島田先生教我的回答,看到教授面帶微笑地點頭,我就知道這一題為自己加分了。
二十出頭的我並不是每次都那麼聽話,在我向他報告人生的幾個重要決定時,有時候他並不贊同,但他不會直接反對,而是給我一些建議,當他發現我並不接受他的意見時,就會問我:「妳自己想清楚了嗎?如果出現最壞的結果,妳能承受嗎?」那個年紀的我還不懂得仔細思考他的話,執意堅持自己想做的事,所以每次都很快回答:「我想清楚了,沒問題。」他總是笑一笑,不再多說什麼。
島田先生默默照顧、關懷我這個原本素昧平生的外國人,當我有需要時,適時伸出援手支持、鼓勵和關心我,即使多年之後,亦是如此。
幾年前因為口譯工作去東京時,抽空和島田先生見了面。見面時,我向他報告了近況,也當面報告了離婚的事。他沒有翻我的舊帳,只對我說:「雖然妳現在看起來像大人了,但在我眼裡,妳還是那個害怕一個人住的小女生,所以很希望看到妳趕快找到一個可以好好照顧妳的人。」
我沒有說話,低下了頭,眼淚撲簌簌地流了下來,如果不是在大庭廣眾之下,我應該會撲倒在他懷裡痛哭一場。
島田夫婦當年不求回報地照顧我,離開日本這麼多年,我始終找不到機會好好報答,但他們的無私對我的價值觀產生了很大影響。這些年,當生活和工作逐漸穩定之後,讓我有能力幫助一些弱勢的人,也願意在工作上幫助新手譯者和同行朋友。
因為我在想,報恩除了直接回報給善待自己的人,也許可以有另一種報答的方式,就是把得到的溫暖和愛傳遞出去、延續下去,我很慶幸在人生路上的留學那一站,遇到了島田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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