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愛情能靠法官來維繫嗎?】
對與第三者發生性關係的人,台灣有通姦罪的規定,配偶除要求賠償外,還可以要求懲罰當事人。
但國家用刑罰的方式來維護婚姻制度是否適當?社會上一直有不同意見的討論,大法官曾經在 2002 年針對這個議題做出 #554號解釋 ,認為:「國家為確保婚姻制度之存續與圓滿,以刑罰手段限制有配偶之人與第三人間之性行為自由,乃不得已之手段」,正面肯定了《刑法》通姦罪。
但 18 年後的今天,我們對於婚姻的保障有了其他方法,例如對於離婚採有責破綻主義,有責任的一方須負擔離婚的成本以及賠償;《家暴防治法》使得配偶的權益得到更好的保障,除此之外,現代對於家庭的想像也更加多元,已漸漸跳脫傳統一夫一妻的框架,《刑法》通姦罪的效用不彰,國家以刑罰權介入婚姻關係的正當性越來越薄弱。
關於婚外情的發生,感情受到欺騙、背叛的痛苦該如何宣洩?我們現在已經有了更好的處理方式,《民法》可以快速的介入,並且得到有效且實質的補償,即時開始新的人生,再也不需要終日糾結於仇恨中,懲罰自己了。
因此,大法官在今天公布的釋字 791 號中,#正式宣告通姦罪違憲,即日起失效,行政機關也將因應啟動相關修法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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