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福大家中秋愉快,送給大家的中秋節禮物就是兩個申論題的爭點與答題架構:
第一題:
(一)
爭點:行政訴訟法第4及第5條的請求差異
答題架構建議:
1.行政訴訟法第4條及第5條要件
2.依提議,乙應該先提第三人撤銷訴訟;但是只撤銷不能滿足本題乙的請求,所以要再合併提課予義務訴訟。(注意:很多同學只寫課予義務訴訟,這樣的話機關決標給甲的處分還在,機關不可能同時決標給兩個,所以不能只提課予義務訴訟)
(二)
爭點:雙階理論
答題架構建議:
1.釋字第540
2.依題意,履約保證金屬於後階段,打民事訴訟。
第二題:
爭點:行政處分的構成要件效力(或用確認效力去解答也可以)
答題架構建議:
1.構成要件效力的概念
2.依題意,B函的裁處性質屬於「連續處罰」,所以B函的裁處絕對以「A函(第一次處罰並命限期改善)合法存在為前提」,A函既已認定雇傭關係存在而開罰,甲亦未針對A函救濟,故法院僅得以A函所認定之事實及法律關係為基礎去審理B函,故甲主張為無理由。
(注意:本案爭點非釋字604,亦非實質討論雇用關係是否存在)
#以上解答均為我個人見解
「雇傭關係存在」的推薦目錄:
雇傭關係存在 在 巴毛律師混酥團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天氣晴小鳥叫專文出來了❤️❤️
感謝太報邀稿
我的想法是柳林瑋這樣的行為應該成立詐欺
所以民刑事的部份都可以對他提告詐欺
民事的部份可以主張撤銷因詐欺而為的錯誤意思表示
提起集體訴訟要求退還訂閱費(不是取消 是之前給的訂閱費全部都要給我還來)
至於藥師被解僱的部份
我認為提起確認雇傭關係存在訴訟勝訴機率不小
大概可以拿回100萬左右
以上
雇傭關係存在 在 林岱樺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岱樺聲援南山工會 反對財團濫用司法欺壓業務員】
對等、和諧的勞雇關係,是台灣經濟發展的動能。岱樺日前接獲南山人壽工會陳情,今早偕同嚴慶龍理事長與眾多幹部,以及媒體人蔡玉真女士,一同召開記者會。
南山公司與工會間為「雇傭關係」爭論多年,雖行政法院判決「雇傭關係存在」,但潤泰集團入主南山人壽後,一再以民事訴訟的手段,將舉證責任推至員工身上;更在工會合法罷工活動後對參與者以公共危險、恐嚇、妨害名譽、傷害等罪名提起刑事訴訟;工會常務理事施少華在臉書上張貼號召會員共同抗議公司不公對待的內文,也被提告「妨害名譽」。連在談話節目上,針對此議題提出質疑的蔡玉真女士也遭提告。
刑民事訴訟案件中波及的業務員高達上百位,目前10件刑事訴訟中,8件不起訴,充分顯示了南山公司利用龐大的訴訟程序,只為造成工會心理與財務的負擔。岱樺認為,當國家的司法資源成了南山公司壓迫員工的工具,司法改革更是刻不容緩,遏止這種財團濫訴興訟行為更是絕對必要。
國內各家指標性保險公司幾乎都承認與業務員之間的僱傭關係。對於南山人壽大動作地興訟,若政府沒有適時介入協調,我擔心會在同業中產生模仿的效應。我也呼籲潤泰集團尹衍樑總裁應該親自了解業務員所處的困境並加以改善,終止這種以強大財力濫用司法資源的狀態。
政府對於勞動關係的穩定,應該扮演積極協調者的腳色,南山公司與受雇業務員之間的問題涉及了勞動權益、雇主責任、保險產業金融規範等多項業務,影響所及,除了企業勞工權益事項的維護還有金融市場秩序的維持,金管會與勞動部應該跨部會通力協調,以竭力盡到政府照顧勞工權益、維持金融機構合理運作的責任。
在記者會中,我提出兩點要求:
一、要求金管會在一週內,提供當初潤泰集團尹衍樑總裁在整併南山公司時所提交的承諾書,並針對目前撕毀承諾的行為研議出具體的處分方式。
二、要求勞動部兩週內,針對南山人壽工會訴求,做出完整的法律解釋。
【相關新聞連結】
不認雇傭關係、告員工 工會怒批南山濫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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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工會勞動爭議 立委促擔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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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南山人壽濫訴 造成工會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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