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前有個警員被刀刺]
在香港暑熱的七月,一位警員於鬧市被人用刀刺傷,血流如注,警員生命受到嚴重威脅,送往醫院治理。
對於警察於值勤時受襲,記者上網搜集市民的反應。刊登了這樣一篇報導,題為「網民有嘢講:希望個警察冇事。」
內文引述討區留言,兩名網民這樣說:
「有時真係唔知啲人點諗,少少嘢,畀人捉咪算囉,襲乜嘢警呢?後果嚴重咁多。」
「我唔覺得做得警察就預呢一日,不同既情況有不同既解決方法,相信個個警員都想平平安安返屋企。希望受傷既警員快啲好番。」
刊登報導的,是剛被逼停止出版的香港《蘋果日報》。
不過,那是遠在16年前,被刀刺的警員名叫朱振國,於2005年7月19日於深水埗行咇,遇上一名23歲廖姓青年,朱警員截查該青年並請他拿出身份證,青年亮出一把生果刀,插向朱警員頸部,朱負傷追捕數十米,失血過多,心臟一度停頓。朱警員送往醫院後,腦部缺血引致全身癱瘓,變成植物人。
在2005年至2007年,朱警員的消息,長據於全港報紙的當眼處。只是一張《蘋果日報》,關於他受傷之後的遭遇和動向,至少有百多篇,全部都是關心他及其家人的福祉的正面陳述。
我當時在另一報社《明報》工作,被派往採訪於廣華醫院留醫的朱振國,亦有採訪其妻子、母親及9歲女兒。當時,全香港群情洶湧,社會上上下下都祝願朱警員早日康復。
朱警員被刀刺後,現場出現了兩名熱心市民,從事銀行的蕭先生及飛機工程的趙先生,兩人懂得一點急救,看到朱警員浴血街頭,他們留下來替朱警員止血,獲頒好市民獎。
朱警員受傷時只有31歲,一名年輕爸爸當值受襲,那時警隊及政府受壓,需要為朱警員找尋最佳治療方案。而曾經治療過於英國火車意外嚴重受傷的鳯凰衛視主播劉海若的北京腦科專家凌峰教授,更南來香港,到廣華醫院看朱警員。
那時我是記者妹,被派往廣華醫院守候凌峰來,醫院大堂現場的「墟冚」情況至今難忘。至少數十名記者從早到晚長駐大堂,等待這位北京名醫來港,給朱家燃點希望。在空檔的時候,我跟瘦弱但漂亮的朱太,及朱警員六旬的母親閒聊。兩個女人自朱警員受傷忙得團團轉。
朱母本來忙打麻雀湊孫,惡噩傳來令她哭到昏倒;本來是幸福小婦人的朱太,帶着9歲女兒出現。女兒十分精靈可愛,在鏡頭前稚氣地說叫懶睡的爸爸早點起牀,聽得人心酸。其妻更把朱警員的婚照讓我們刊登,郎才女貌,好一對璧人。朱妻說:「愛警察,因為愛他夠正義。」如此句子,抄寫在報紙,合乎民意,不突兀。
傳媒對朱警員的描述慢慢由平實轉為正面。《蘋果日報》最初的突發消息只寫警員遇刀刺,後來轉為形容「勇警朱振國遇襲」「英勇捉賊遇襲受傷」。襲警青年被告上法庭,表示跟家人口角後拿刀準備打劫,被截查時慌亂刀刺警員,認罪後被判囚六年,律政司上訴至十年。
翻查當年《蘋果日報》,關於朱警員報導詳細,全港市民上下都關心他。在港聞、體育版、娛樂版,作家專欄,都看到大家提及朱振國的遭遇。
有熱心市民到天后廟祈福把平安符送到醫院,還有深水埗魚檔東主義賣龍躉替朱振國籌募醫療費,英超球隊曼聯訪港球員也送上親筆簽名足球(朱警員是曼聯球迷)。
連一名在赤柱坐牢的囚犯,都兩度寫信支持朱警員,勸勉他在病榻中「別放棄」。當年政黨支持度,也受到朱警員影響。自由黨在民調中支持度上升,是因為該黨熱心為朱振國籌醫藥費。
朱振國病情嚴重,由於腦部失血,水腫,腦細胞死亡,手腳痙攣,不能自控大小二便並要插喉。
蘋果日報的專欄作家高慧然,在朱受襲三年後仍沒有忘掉他,寫了一篇專欄歌頌默默貢獻的普通人朱振國:「一個普通警員,在街頭截查藏刀疑徒時被割傷頸部……警員的使命促使他跑完人生最後五十米……聞者心酸,一個兒子,一個父親,為了做好他那份工,從此不能再盡他的倫理責任。」
一個警員被刀刺,民情洶湧,甚至轉過來令警方及政府感受到壓力。
老弱婦孺,朱太朱母及朱女兒,母親節獲邀上電台節目,參加民間團體的殘疾人士記者會。三個大中小女人的訴求,獲全港不同立場的傳媒熱切報導:「希望爭取有中藥醫療,希望爭取有高壓氧治療。」警察部破例又破例滿足家人訴求,不同年代一哥親身探望,並由警察部保送朱警員北上到廣州進行百餘次高壓氧治療。
直至2011年,朱妻控告該襲警青年(服刑完畢但已破產)、警隊及政府索償,入禀高等法院,至2016與政府達成和解,向朱家付錢賠償,朱振國警員的遭遇,才於公眾視線淡出。
作為一個有點年資的記者,我親身經歷過,香港市民是如何尊重、愛護、尊敬為香港人安全付出性命的警務人員。那種民情,甚至倒過來讓警隊及政府感到苦惱。
但彼一時此一時。時光飛逝,16年前朱振國受襲的時候,警務處在港人心中的評價一致甚高。
港大民意研究所數據顯示,2005年底有75% 受訪者表示滿意警務處表現,不滿意的只有5%。時至今日,不滿意警隊的受訪者比例上升至47%,滿意的只有37%。
而對香港政府整體滿意的市民,比例亦由2005年的近6成,下跌至近來的2成4。不滿意港府的,在2005年只有1成人,至今上升至6成。
對警隊對香港政府,按港大民研數字所看到,十六年來,出現幾近相反的倒置。
於是,幾天前,2021年的7月1日,一名警員在銅鑼灣被刀刺,民間的反應亦和16年前出現了差異。
持刀的中年男士,令警員身體受到嚴重傷害(從危殆至變成穩定),被追捕時,持刀者自行用刀插自己胸口而去世。當值那天,萬計警力在銅鑼灣,為要不讓任何集會遊行發生。
警方把事件定義為「孤狼式恐怖襲擊」;但網上卻有人稱該男士為「義士、烈士」,警方再指出這種說法是「美化暴力」「鼓勵恐怖活動」。有人帶孩子到事發地點獻白花,警方更出言讉責,或發告票懲罰有人亂拋垃圾。
是甚麼,在十六年之間,讓曾經向以性命保護香港人的警察,那滿有的愛戴、擁護、尊敬之情掏空了?
(圖為當年我在病房外採訪朱警員妻子刊於《明報》的報導,當年誤寫朱被刺月份為十月,事發應為七月)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8萬的網紅范琪斐,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民進黨立委林靜儀在接受《德國之聲》訪問時,說出『主張統一等於叛國』,引發巨大爭議,被批評說:『難道主張兩岸和平也是叛國?』林靜儀也『被辭去』發言人的身分。因為統獨在台灣是個很敏感的議題,像最近剛三讀通過的反滲透法,有很多人怕被中國併吞,也有很多人擔心言論自由受到侵害,所以這樣的發言更容易被放大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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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會遊行定義 在 BBC News 中文(繁體)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香港保安局局長鄧炳強稱,警方在疑犯家中找到相信令他「受到分化和激化」的電腦和物件,初步定義為「孤狼式本土恐怖襲擊」。
許多香港網民在社交媒體上表示對事件感到悲痛,但也有人把疑犯視為「手足」予以同情。
集會遊行定義 在 堅離地城:沈旭暉國際生活台 Simon's Glos World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Patreon突發時空🇭🇰】民陣宣佈,象徵香港公民社會生命力的一年一度七一遊行,今年開始將會不再申請,一來民陣被列為「非法組織」,二來反正警方也不會批,不如索性將之成為歷史。發展至此,這自然也是北京的目標:一方面,還是要保留名義上的一國兩制、司法獨立、遊行集會權利,另一方面,卻以國安法顛覆一切既有法律定義,再通過嚴刑峻法、群眾運動,改造整個社會的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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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會遊行定義 在 范琪斐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民進黨立委林靜儀在接受《德國之聲》訪問時,說出『主張統一等於叛國』,引發巨大爭議,被批評說:『難道主張兩岸和平也是叛國?』林靜儀也『被辭去』發言人的身分。因為統獨在台灣是個很敏感的議題,像最近剛三讀通過的反滲透法,有很多人怕被中國併吞,也有很多人擔心言論自由受到侵害,所以這樣的發言更容易被放大檢視。
說到《反滲透法》最重要的宗旨,就是要防止對台灣有敵意的『境外敵對勢力』,意圖透過我們的民主,來侵蝕、傷害我們的民主。」
在這個《反滲透法》裡面,它總共設定一個前提跟五個行為,所謂一個共同前提就是所有要被處罰的事情,都有接受『境外敵對勢力』的指示、資助跟委託,所謂『境外敵對勢力』就是跟我國交戰、或是宣稱他要以非和平的手段侵犯我國主權的人,五個行為包括 (1)違法捐贈政治獻金(2)為特定人士助選 (3)針對政府機關、政府官員、或是民意代表去做游說(4)暴力滋事、妨害集會遊行(5)妨害選舉、妨害公投,以上前提跟行為都符合,你才會落入《反滲透法》要管理的範圍內。
白話一點就是說,要有人給你錢,還要給你指示,叫你去給台灣哪個候選人,然後你還做了!這才有可能違反反滲透法,但其實《反滲透法》中所謂『侵害我國主權』的『境外敵對勢力』,跟現行憲法規範主權範圍是牴觸的,如果要把對岸定義為『境外敵對勢力』,就牽涉『宣告敵對』及『改變主權』的問題,所以這是一個很複雜的議題。而且一般可能滲透的行為像是成立網軍、收買基層、海外資金、贊助媒體、進軍政治,很難找到證據,證據應該都在中國那方。
所以一開始討論滿兩極的,一方覺得形同虛設,很難積極入人於罪;一方覺得立得太寬鬆太籠統,很容易把人抹紅,或是誣陷某人是一隻共蝶。還有一些人擔心會傷害言論自由,不過現在前提跟條件都很明確了,只要你沒有受到委託而收錢,愛怎麼講都是你的言論自由。
大家也可以放心,因為《反滲透法》是反滲透,不是反交流,不影響正常的經貿交流,像是媽祖去中國遶境,收到中國的香油錢,或是我們學生去中國唸書,拿了中國獎學金,基本上都不會構成《反滲透法》的行為!
其實現在很多民主國家也開始透過立法或行政措施、政策,有一些《反滲透法》的制定,美國在 2016 年制定反外國宣傳與造謠法,另外也修訂外國代理人登記法、反間諜法;澳洲的國家安全立法修正外國影響力透明化,以及限制外國捐贈政治獻金;紐西蘭甚至一天內完成立法,防止外國干預大選;英國國會發布《在專制時代保衛民主報告》,新內閣也準備修改叛國法,防堵中俄間諜。
不過現在一直有輿論出現『《反滲透法》等於反統一』的論調,把焦點放在『統一』跟『獨立』,這完全是模糊焦點,因為《反滲透法》重點是『外力滲入』的嚴重性。
《反滲透法》的制定,為保護我們台灣免於被任意侵門踏戶的危險,補足目前國安上的許多漏洞,如果不制定《反滲透法》,對國家安全又能怎麼做呢?你對《反滲透法》有什麼看法?快在底下留言告訴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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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會遊行定義 在 乾坤門五術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反滲透法,即將在2019年12月31日進行三讀了!如果真的順利通過,那麼整個國家的公務人員或是百姓都要人人自危了!因為只要你去過大陸,跟中國官員那怕是芝麻官見過面,吃過飯,你就可能要面臨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伍佰萬以下罰金?這是真的嗎?
以下是民進黨版的「反滲透法草案」的細則:
第一條
為防範境外敵對勢力之滲透干預,確保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維護 國家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境外敵對勢力:指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或團體。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或團體,亦同。
二、滲透來源:
(一) 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及所屬組織、機構或其派遣之人。 (二) 境外敵對勢力之政黨或其他訴求政治目的之組織、團體或其 派遣之人。
(三) 前二款各組織、機構、團體所設立、監督管理或實質控制之 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
第三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捐贈政治獻金,或捐贈經費供從事公民投票案之相關活動。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為總統副總統選舉 罷免法第四十三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各款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五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進行遊說法第二條所定之遊說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 萬元以下罰金。
第六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以強暴、脅迫或其 他非法方法擾亂社會秩序,或妨害合法舉行之集會、遊行。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七條
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章或公民投票法第五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八條
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違反第三條至第七條規定者,處罰其行為負 責人;對該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並科以各條所定之罰金。
第九條
滲透來源從事本法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為,或指示、委託或資助他人從事違反本法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 為,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任何人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而再轉指示、委託或資助者,亦同。
第十條
犯本法之罪自首或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自首並因而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免除其刑。
第十一條
各級政府機關知有違反第三條至第九條之情事者,應主動移送或函送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偵辦。
第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集會遊行定義 在 可以在2日前提出。但釋字445號解釋認為偶發性集會、遊行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但釋字718號解釋理由書第二段,更進一步定義「緊急性、偶發性」這兩種集會遊行。 所謂的「緊急性」集會遊行是指:事起倉卒,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 ... <看更多>
集會遊行定義 在 04/06/22 要聞| 政府強烈反對美國宗教自由報告有關香港狀況 ...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 出版、結社、 集會 、 遊行 、示威自由在內的權利和自由。 而《香港國安法》規定的四類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 定義 嚴謹,奉公守法的人不會誤墮法網。 ... <看更多>
集會遊行定義 在 Re: [課業] 集會遊行法第9條- 看板Examination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試回答如下,如有錯誤,還請不吝指正:
一、兩個馬子
在處理這個問題之前,要先有一個觀念,無論是「許可/報備」與「事前/事後」是兩個馬子的事。許可跟報備,在本質上都還是事前管制,只是寬嚴有別,不管跟其他妹子約約是需要得到女友(如果有的話)的同意或是口頭報備,一定都是要事前為之,如果等到事後就只剩行政罰或行政執行的問題了。
而回到原PO的問題,之所以會產生混淆,是因為關於偶發性集會的定義,在釋憲實務中,前後(釋字445、釋字718)其實並不相同。嚴格來講,在釋字445號的世界裡,雖然是用「偶發性」集會的名字,但其實表達的是「緊急性」集會的概念,標準的嘴裡吃的是餃子(偶發性)心裡想的是嫂子(緊急性)。如果沒有來回參照,其實真的滿容易混淆的。
二、釋字445號(集會類型二分法:一般/偶發)
我們先看當時81年版的集遊法第9條1項規定:
「室外集會、遊行,應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載明左列事項,於六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因天然災變或其他不可預見之重大事故而有正當理由者,得於二日前提出申請:」
啟揚法院在釋字445號解釋文末段指出:「...惟集會遊行法第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因天然災變或其他不可預見之重大事故而有正當理由者,得於二日前提出申請。』對此偶發性集會、遊行,不及於二日前申請者不予許可,與憲法保障人民集會自由之意旨有違,亟待檢討改進。」
合併觀察可知,81年版的9條1項本文指的是「一般性」集會遊行,但書指的則是「偶發性」集會遊行。大法官認為,若重大事故事出突然,火都上來了,馬上就要秀一波,(這種集會的性質用李震山大法官提出的意見書中的說法是:「是人類最自然、最原始且最需保護之集會自由權」),怎麼可能再等兩天,蟲都上腦了,所以「兩日前」這個時間要求不合理,於是直接下結論:「許可制於偶發性集會、遊行殊無適用之餘地」,這個規定需要檢討改進。
但都說蟲都上腦了,這會是偶發的嗎?是緊急(嫂子)!
三、釋字718號(集會類型三分法:一般/緊急/偶發)
大法官拍桌子的聲音,因為辦公室很近,立法者聽到了。所以有了91年版的集遊法,我們先看一下:「室外集會、遊行,應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載明左列事項,於六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者,不受六日前申請之限制:」
91年版在1項但書做了兩個小修正:
1. 類型的要件
第一個是將要件從「因天然災變或其他不可預見之重大事故而有正當理由者」改為「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者」。這個文字的修改,鋪墊了「緊急性」跟「偶發性」集會的區別空間,也就是原PO最關心/苦惱的問題。
在釋字445啟揚法院的時代,最先區別「緊急性」跟「偶發性」集會的,是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大意是:對於「很急的那種」集會,跟其他國家相比,要求兩天不為過;對於「沒帶頭的那種」,我們也會依集遊法第26條:「集會遊行之不予許可、限制或命令解散,應公平合理考量人民集會、遊行權利與其他法益間之均衡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妥適處理。但在該號解釋中,啟揚法院有意或無意地未予區隔。
直到釋字718的時候,浩敏法院,保障人權更進一步,延續了釋字445的帥氣結論:「許可制於偶發性集會、遊行殊無適用之餘地」,不確定是受到了德國學說的影響還是內政部的影響,把釋字445剛剛那句帥話裡的偶發性集會,再細分(其實就是擴張)成兩種類型。
將第9條但書解為「緊急性」集會(事起倉促型),然後把「沒帶頭的那種」(自發聚集型)另外拖出來打,稱之為「偶發性」集會,認不在但書之列。也就是認為這兩種性質的集會都在釋字445的涵攝範圍內,沒有許可制的適用。
2. 期間的要件
第二個是將「兩日前的提出要求」直接刪除,但至此並不是改為不需要提出申請喔,因為依照第12條2項之規定,還是要提出申請,只是在「規範上」沒有壓時間,但因為12條2項是要求主管機關在收件後二十四小時之內做出決定,所以實際上操作的結果是:不論你最自然且原始需要被保護的集會自由權有多想快速秀一波,就有可能被主管機關先「卡」二十四小時。
這個部分,浩敏法院延續了啟揚法院的思路,「遠水難救火,現在就給我」,認限制仍是過重,而有了現在我們在《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處理原則》第四點中看到的:「緊急性集會、遊行之申請,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即時核定,並以書面通知負責人。」
至此,在釋字718時,已正式將集會類型三分為:一般/緊急/偶發,效果各異。
一般集會:中華電信,抽號碼牌,照順序來,申請許可。
緊急集會:事出突然,且戰且走,即時報備,同步作業。
偶發集會:首謀已死,有事燒紙,無從申請,事後處理。
※ 引述《jardon (綜合水果汁武士)》之銘言:
: 集會遊行法第九條但書,【但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
: 的者,不受六日前申請之限制】
: 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處理原則 第二點
: (一)偶發性集會、遊行:指因特殊原因未經召集而自發聚集,且事實
: 上無發起人或負責人之集會、遊行。
: (二)緊急性集會、遊行:指因事起倉卒,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其目的
: 之集會、遊行。
: 我的問題是,到底第九條一項但書到底是偶發還是緊急
: 我看講義立法要旨是講保障偶發性
: 寫選擇也是以偶發性為題幹在出(EX:偶發性集會遊行16條救濟時間..)
: 但看處理原則比照集遊法應該是緊急性(當初上課也是講緊急性)
: 我借用一下【一起讀判決】https://casebf.com/2017/08/22/718/
: 第二,第9條第1項但書及第12條第2項:這兩條一起看的話,「緊急性」集會遊行仍然要
: 事先申請,並且可能要等24小時。
: 真是...
: 偶發:目前不用事前申請
: 緊急:用第9條一項但書+12條二項+救濟16條各項但書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5.82.240.5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27349112.A.4FC.html
※ 編輯: zison (115.82.240.53), 05/26/2018 23:3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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