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爭點整理:無權代理與冒名行為>
各位好,我是賴川。因為這幾天都在整理司律的民法總則授課講義,剛好進行到一個段落,想和各位分享「無權代理」和「冒名行為」的問題。
無權代理是國家考試的常客,大家應該都算是熟悉了,之後也會陸續分享這部分的資料給各位,至於冒名行為,蠻多同學都有印象,但考試上似乎沒辦法直接快速地給出正確答案,因此這次就以這兩個問題為主題。這篇內容可能有點長,大家可以先儲存下來,或是進到網站上閱讀。
壹、無權代理
無權代理,是指「無代理權之人」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而言。關於無權代理的法律效果,基本上可以分為以下兩個面向觀察:(1)本人與相對人間之法律關係;以及(2)無權代理人與相對人間之法律關係。
一、本人與相對人間之法律關係
首先,就本人與相對人間之法律關係而言,無代理權人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在本人承認前,對本人不生效力。換言之,無權代理人所為代理之法律行為,效力未定,本人就該效力未定之法律行為享有承認權(民法第170條第1項)。
而在本人承認該效力未定之法律行為前,無權代理之相對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確答是否承認,如本人逾期未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民法第170條第2項);此外,相對人於本人未承認前,得撤回自己之行為,而使本人無法因承認而使法律行為生效。但為法律行為時,明知其無權代理人並無代理權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71條)。
二、無權代理人與相對人間之法律關係
其次,就無權代理人與相對人間之法律關係而言,無代理權人對於善意相對人,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10條)。關於本條損害賠償責任,必須注意以下三點:
(一)故意與過失
民法第110條之無權代理責任,不以無權代理人有故意或故失為要件,僅須相對人善意,無權代理人即須負損害賠償責任。蓋代理人原則上較相對人更容易知道代理權之有無或欠缺,亦即代理人比相對人更應該承擔無權代理之發生風險,故無論代理人所為之無權代理行為是否具有故意或過失,均應使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損害賠償範圍
限制自由擇一說:王澤鑑教授認為,相對人得就信賴利益與履行利益自由擇一主張,但信賴利益的請求不得大於履行利益。換言之,以履行利益之損害賠償額度為上限。實務上亦採此見解。
區分說:陳自強教授認為,若無權代理人明知自己並無代理權,則應負履行利益之損害賠償責任。反之,若無權代理人不知其無代理權,則應負信賴利益損害賠償責任,且信賴利益之損害賠償額度不得大於履行利益。
(三)消滅時效
實務認為,民法第110條無權代理之損害賠償責任,應直接適用民法第125條一般消滅時效15年之規定。蓋本條之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民法既無特別規定,則應以民法第125條第1項所定之15年消滅時效為準。
貳、冒名行為
冒名行為,是指「假冒他人之名」而為法律行為,例如:甲自稱乙而與丙訂立契約。冒名行為,以主體之姓名對相對人是否具有交易上識別重要性,而區分成兩種情況,加以處理。
詳言之,若行為人所冒用之姓名在交易上「不」具有「識別重要性」,如行為人所為者是現金直接交易、餐廳訂位或旅館住宿等,則此時直接對於行為人發生效力即可。舉例而言,知名作家甲向乙承租房屋進行創作,為避免外界干擾,使用親人丙之名義訂立契約,因為作家甲使用親人姓名的行為,在該承租行為上應不具識別重要性,故甲乙仍成立租賃契約。
反之,若冒名者所冒用之姓名在交易上具有識別重要性,則應「類推適用」無權代理之規定。例如:甲冒用知名收藏家乙的名義,向丙畫廊購買某畫,而丙畫廊正是因欽慕乙之盛名而願意出售該畫,以期望能藉此提高身價,則此時應類推適用無權代理之規定,冒名者甲必須對丙畫廊負擔民法第110條之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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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自強契約法講義2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焦點新書】違約責任與契約解消─契約法講義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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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介紹】
本書為作者關於契約違反救濟體系的後半部,也是契約法講義系列的完結篇,探討契約違反損害賠償及契約解消兩大救濟。
歸責事由之判斷及違約損害賠償之內容,傳統債總教科書多語焉不詳,卻為訴訟成敗的關鍵。因歸責事由並非契約違反之內涵,乃違約損害賠償責任之要件,本書特從違約責任之觀點探討歸責事由之概念,關於契約違反損害賠償責任的內容,則側重在觀察我國民法在無契約違反損害賠償特別規定而適用損害賠償一般規定情形下,基於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本質的不同,違約損害賠償所應呈現之面貌。
第三章「契約之解消」除論述債總契約違反契約解除之要件及回復原狀關係外,尚涵蓋債各契約解除及契約終止。本書特別強調契約違反之法定解消,違約是否重大或契約目的是否達成,均為判斷上重要的關鍵。
第四章「涉他關係」,探討涉他契約、責任財產保全及保證與其他債務擔保契約。涉他契約核心問題在於第三人在契約違反救濟的法律地位,後二者多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發揮實際作用,與違約救濟有相當程度的關連。
【必讀推薦】
1. 作者使用嚴謹的文字及詳細的論證,引領對契約違反與解消有興趣的人,進入法學的堂奧,掌握法律行為規定如何具體運用在實際案例,不被債之抽象概念所惑。
2. 本書不僅列有許多的比較法及國際間契約法發展動向的說明,也特別從違約責任之觀點探討歸責事由之概念。書中之體系架構與一般債總教科書亦截然有別,獨樹一格,值得讀者品味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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