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鴿,你們確定要跟外國比嗎?】
剛剛聽一位警官說,網路上又出現不好好讀書的歪鴿拿「美國警察案例」來跟台灣比,為台灣最近頻頻出現的違法臨檢盤查案例護航。
然後一群不好好讀書、不懂比較法法學方法(根本沒有討論法規範與個案情況)、這輩子也不知道有沒有在美國居住過、有沒有能力去美國當警察的歪鴿聚在一起互相取暖。
假借「正義」之名,包裝與掩飾天知地知你知我知的謀求線上立破績效與獎金的事實。
這種集體在醬缸中不覺得臭的恐怖現象,讓有志改革的警官與警員們感到無力。
首先,世界很大,不是說出了台灣就是美國;而美國的法律制度與台灣有很大的差異,社會複雜度也比台灣高很多、各地狀況也不同,所以不是看了一個新聞就覺得「整個美國都是這樣」,那你就是瞎子摸象!
如果真的「凡事都要看美國」......
可是......你們是不是忘了美國的國情--#美國人可以合法擁槍自重 、#美國有恐怖攻擊 耶!
你們要不要 #先看看自己的專業學養與素質、比較台灣與美國的治安、槍械、恐攻環境差異,再好好想想自己有沒有本事到美國去當警察啦?
更不要說,美國警察每年因為違法執法產生數億賠償的金額、謀殺罪起訴判刑的案例,台灣哪個警局有辦法負荷?
喔對了,美國警察的違法劣跡也 #引起人民暴動,甚至 #全球性的陳抗(連歐洲各國都有街頭與學生活動抗議「美國警察」欸),這一兩年來美國抗議警察的暴動事件還是 #世界頭條,要不要來比?
還有還有,就在今年中,在美國Louisville,發生示威者和警方及國民兵交火事件,有一名非裔男子遭擊中後當場死亡,調查時因為警察沒帶密錄器,造成還原案發現場的難度提升,#美國Louisville警局局長因此遭解職。詳情請見:http://bit.ly/36WWDlt
對比台灣,密錄器變成鬼火的 #中和踹頭案,有哪個局長下台了?
所以,你們確定真的什麼都要跟美國比?
那要不要開放人民擁有槍枝???
如果喜歡跟外國比,
不如看看人民同樣不能擁槍自重的德國。
德國警察法規的「具體危險」概念(見【警察法筆記】「危險」的定義 Gefahrenbegriff:http://bit.ly/34lFbae )、區分治安任務與刑事偵查任務的不同與重疊議題(見【警察法筆記】警察法第一章節:開宗明義討論 #警察的定義: http://bit.ly/38ckwXi)、區分臨檢與搜索的不同,與台灣非常近似,而 #搜索也需要法官保留。
德國因為恐攻,所以警察法規的各類措施與種類密度都比台灣高(台灣的法律規範丟臉啦!但問題是--這是不是人民選出來的立委的責任?),但是連街頭監視器的安裝都需要合乎法律授權規範且有嚴密限制!更不要說大量法官保留要求的措施了。(必須注意的是:德國各邦警察法規有所不同,對於反恐勤務、邊境臨檢等規範也有所不同,但當然同樣都不能違反基本法--就是憲法,一旦發生法律爭議,當然也要經過司法進行合憲性的審查)
至於在生活面的所見所聞?
以下德國邊境臨檢經驗擷取自個人臉書 Hsin-Yin Wu:http://bit.ly/3aklyDc
圖片所示為邊境臨檢,也是德國警察法規(注意:各邦規範不同)中權限範圍較大的臨檢執行種類。
我的這張德國居留證(註:持這張居留證依法可於歐盟地區自由通行)照片上面一堆閃亮亮的雷射印記又不明原因被壓縮過,不要說對東亞人臉盲的德國人,#連我自己都覺得有點不像。
不過警察沒有拿什麼「小電腦」,也對我的包包一點都不感興趣。
盤查時間?總計不到10秒。
附帶一提,作為一個外國人(對,就是台灣警察最喜歡盤查一番看看是不是「逃逸外勞」的外國人),也在邊境出入多次,
除了該次邊境臨檢以外,我「從來沒有」遇到警察攔下盤查過。
而且我那次遇到的邊境臨檢經驗還不是常見的,很多外國同學都「沒」遇過,覺得有趣。
PS. 不好好研讀法規,又不瞭解國情差異,動不動就拿外國片面的報導來作為自己貪慾與素樸正義的正當化事由......
這樣好了,要不要 #跟中共比?#跟港警比?#跟杜特蒂統治的菲律賓比?
對啦,跟這些比,你們當然很和平!拍拍手,好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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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伸:現實的美國?
1.#due_process_of_law 是美國法的咒語
https://bit.ly/2zjmojO
2.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亂開槍的美國警察下場:
起訴謀殺罪、羈押、判刑、每年數億賠償金
https://bit.ly/2WKPpxB
3.【要是在美國...】秘錄器變鬼火的分局長早就下台啦! http://bit.ly/36WWD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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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的毒品查緝政策〉系列:
〈(一):績效催生警方違法惡習〉: https://bit.ly/3evPBq6
〈(二):放聲「出去讓你死」的警察〉: https://bit.ly/39fN5mJ
〈(三):強闖民宅違法抓人三部曲〉: https://bit.ly/31ivxTu
〈(四):無視程序違法「上訴到底」的檢察官〉:https://bit.ly/3kN0Squ
〈(五):被績效牽鼻子走,焉能「安居」?〉: https://bit.ly/3mTYYW9
〈(六):以臨檢為名,行搜索之實〉:http://bit.ly/2K0n1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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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伸:
【我國錯誤與偏差的毒品查緝政策的惡性循環】:https://bit.ly/3gV4Eeu
鳴人堂專欄:
〈戒毒特效藥?自我矛盾的毒品刑事政策與立法〉:http://bit.ly/37pz0Rr
〈分數下的「正義」:警政績效制度,一場遊戲一場夢〉:http://bit.ly/3adgJZj
其他媒體投書:
〈裹著糖衣的績效毒藥——瘋狂的查緝政策、血汗的刑事司法〉:http://bit.ly/3cjcGwg
本粉專網誌(搬遷至方格子):
〈寫在「警察績效制度公聽會」之後〉:http://bit.ly/37scp9W
【違法強制處分到證據排除】系列:
(1)桃園保安大隊連續兩件「跟著學長亂搞」的違法搜索「遮羞布」案:https://bit.ly/3eVf1ic
(2)桃園保安大隊連續兩件「跟著學長亂搞」的違法搜索「遮羞布」案_Part.2 深入桃園保大探討違法誘因:https://bit.ly/2VG7rAE
(3)新北警叱吒桃園:「要讓你痛苦我只要放聲出去,一群人就讓你死了。」:https://bit.ly/358b4T0
(4)派出所所長帶頭無搜索票強闖民宅、抓人逼驗尿:https://bit.ly/2KJhCOw
(5)幽靈拘票:https://bit.ly/35fAEp6
(6)被告在驗尿同意書寫下「非自願」?--強制處分「同意」的判斷標準:https://bit.ly/3ot2FSA
(7)「以臨檢為名,行搜索之實」--新北地院109年度簡上字第389號「證據排除」無罪判決分析:https://bit.ly/36MGikO
(7-1)「以臨檢為名,行搜索之實」--「加強」臨檢盤查、「自願」接受採尿:http://bit.ly/2WjWh3T
「#我知法犯法又怎麼了」:http://bit.ly/3gWw7xA
附帶上訴定義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鐵道警察被殺事件,
媒體都聚焦於刑事案件,或其父親死亡的事情,
不過其實有一件事情也非常重要,
就是家屬求償的事情...
當然這個案子加害人應該也是沒錢,
不過呢,
我想透過這個案子來說明
遇到刑事案件要怎麼處理民事求償問題...
像這個案子是108年7月3日發生的事情,
那要向加害人求償,原則上要在兩年內提起,
不然時效過了,不管對方犯行多明確,都沒辦法處理的!
請求項目,
如果只是受傷,
被害人可以請求
醫藥費、看護費、勞動力減損、因此增加的生活費用及精神賠償,
如果是死亡,
家屬可以請求
醫藥費、看護費、撫養費、喪葬費用及精神賠償。
不過問題來了,
就是什麼時候要提出民事求償訴訟?
一般遇到這種事情,
律師都會建議等刑事案件起訴後,
在一審或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附帶民事訴訟,
這樣可以省裁判費...
不過呢!
有時候會遇到幾個問題,
1.地檢署調查時間很久,拖了兩年才起訴,
那你當然不能傻傻的等,因為時效還是一直在跑,
當然要在兩年內提民事訴訟!
2.地檢署起訴後,提了附帶民事訴訟,但一審判無罪,
像鐵道警察這個案子就是如此,
那刑事訴訟法第503條規定: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這個規定不會管刑事法院判無罪是因為什麼原因,
只要是無罪判決,就表示民事請求不會成立,
附帶民事訴訟就會被駁回,
除非你聲請移轉到民事法院審理,並繳交裁判費,
(這時候就不是附帶民事訴訟沒辦法省裁判費了)
上面的動作只是讓時效不會拖過去,
如果最後刑事法院判無罪,民事部分也是沒辦法請求的⋯⋯
3.如果地檢署起訴後,你沒有在一審提附帶民事訴訟,
偵查跟一審耗費了一年時間,判無罪,
這個案子上二審還有的吵,還可能上三審,
那你就要意識到,這個案子刑事部分不可能在兩年內結束,
你應該要直接提民事訴訟比較保險!
那也許會有人問,
刑事上訴二審時,可不可以提附帶民事訴訟呢?
因為一審判無罪,所以不能在二審提附帶民事訴訟,
你提的訴訟
還是會被認定是單純民事訴訟,要繳交裁判費的!
上面程序如果碰到加害人沒錢,
那還是沒用!
不過還有一個地方可以拿到錢!
因犯罪導致「受重傷」、「死亡」或碰到「性侵案件」的被害人,
還是可以依照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規定
先向法務部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
這個法律定義的犯罪行為比較寬,
即使加害人因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而被判無罪,
被害人或家屬還是可以申請被害補償金的!
像鐵道警員李承翰的家屬依法可以請求幾個部分:
(1)醫療費,上限是新臺幣40萬元
(2)殯葬費,上限是新臺幣30萬元
(3)因被害人死亡致無法履行扶養義務,上限新臺幣100萬元。
(4)精神撫慰金,上限40萬元
不過要特別提醒,這個請求權也是2年,
也就是家屬要在110年7月2日前提出申請!
我相信這些資訊,是真正可以幫到家屬的,
碰到這種悲劇,
法律人能做的,就是提供意見,讓家屬權利不要受損!
#鐵道警察
#李承翰
#附帶民事訴訟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附帶上訴定義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新書上架🔆
▍自訴案件審理程序研究|楊智守(橋頭地方法院刑三庭庭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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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家獨占刑罰權的設定前提下,犯罪行為的確定與國家刑罰權的實現,「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我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本法)採廣義的刑事訴訟定義,規範了包括偵查、起訴、審判與執行等以確定國家刑罰權為目的之行為,其中在起訴編,沿襲德國法兼採被害人訴追主義及國家訴追主義,二者不僅在表述結構、訴訟條件、自訴適格與程序限制等均有異同,而同一被告的同一行為不受多次追訴處罰,故同一被害之表述自不同時相容二種追訴,但二者間並非涇渭分明,反而互有影響,為切實維持刑法秩序,妥適實現國家刑罰權,正確運作實務程序,值得予以瞭解探明。
✔本文以自訴不同於公訴之審理程序為中心,參酌學說理論與實務見解,先從自訴程序主體的資格限制(含當事人能力及適格要件),次從得作為自訴程序案件的限制條件進行說明,以瞭解本法對被害人訴追主義的擴大與限縮,再從自訴案件進入法院開啟自訴程序後,法院所應為的程序審查、程序流程與程序終結,探求自訴程序的特殊性及實務操作可能遭遇的窒礙,俾對法院審理自訴案件所可能遇到的疑難提供值得參考的思考方向。
【內容簡介】
🔹第一章:前言
🔹第二章:自訴人
🔹第三章:自訴客體
🔹第四章:法院審理程序
🔹第五章:法院的自訴裁判
🔹第六章:自訴案件的上訴特別規定
🔹第七章:結論
📚完整介紹➔ http://qr.angle.tw/l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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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書籍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運作實務| 楊智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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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調解原論:以法官調解為中心|吳元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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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探索| 張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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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總則實務|林培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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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文獻
🔸薛智仁,自訴程序之被害人概念,月旦法學教室,第162期,2014年4月,27-29頁。
🔸蔡碧玉、楊雲驊、黃謀信、周占春,檢察官的倚天劍與屠龍刀──從制度面談辦案品質之提昇,月旦裁判時報,第53期,2016年11月,124-133頁。
🔸林俊益,自訴案件之第二審上訴,月旦法學教室,第52期,2017年2月,24-2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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