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乎意外的意外】
也許因為吃抗生素容易嗜睡,以致睡眠一整個補滿,十分充足的緣故,這幾天精神狀態較佳,閒談到這回受到細菌感染一事,結果娘親突然提起道她跟朋友聊起,說懷疑哥是不是打疫苗的時候在醫院就受到了感染…
再怎麼說,在統計上,醫院裡頭出現葡萄球菌的機率確實比日常環境更高出一倍以上,這樣的感染管道也時有所聞,希沙良自己雖也早想過有一定的可能性,只是現場的醫護人員其實因為新冠疫情的緣故也都有努力在做清消,這事也只能說是個不幸的意外了。
在一般人心目中,「非意料中的事情」常會認為就是意外,不過就保險而言,「意外」的定義則更加嚴謹。偶爾會聽到有人說,啊我這個就是意外呀!我也不想這樣,為什麼意外險不賠?
相對於其他各種的人身保險,意外險的費用相對低廉,少少的錢就可以獲得很大的保障,只是保險要獲得相關的理賠,自然會有一定必須要合乎規範的條件限制。意外險出險的前提,也就是所謂「意外」,其定義為:「外來、突發、非疾病」,以上條件皆必須符合。或許,說是「意外事故險」或較完整的「意外傷害險」,大家會比較容易理解,舉最常見的例子,就像是交通事故、跌倒,以及工安相關問題所導致的受傷、骨折之類(日本即是使用「傷害保險」一詞,英文中的casualty也是帶有不意受傷、遇難的意思。)。
與意外相對,必須要先排除的,當然就是「疾病」,除了本身帶有的疾病之外像希沙良這樣非預期地受到感染,也是屬於疾病。在與保險業務人員聯繫的時候,對方首先開口就是詢問這事。希沙良立刻回答:「是疾病,非意外。」,而後雙方再來確認是否可能有符合理賠的相關保障。在這回的CASE裡,因為個人沒有選擇住院,所以能夠申請的,就只有屬於醫療險的門診手術部分可以送件(可能有定額給付或實支實付的方式,要依當初投保的保單為準)。
此意外非彼意外,可不是所有心理上非預期的意外都能夠申請意外險的唷!
不過話說回來,很多台灣人的意外,像是闖紅燈「意外」被警察攔下來,買股「意外」被套牢,「意外」得要奉子成婚之類,根本只是統計學上的機率問題,其實本來就有可能性,一點都不意外呀!
(好啦,配圖還是放一下這回很辛苦才申裝成功的AZ戰隊證明小黃卡唄!)@希沙良的部屋。 #台北 #某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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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喊清零滿月病例躍居全國第一 高雄連15天+0】
指揮中心記者會重點:
■今日本土29例,境外3例,新增4例死亡。
■臺北市14例、新北11例、桃園2例、彰化1例、宜蘭1例。
■補充:6月2日北市長說台北狀況會發生在全台灣,結果一個半月後幾乎只剩北部有案例;6月16時北市長說沒有疫苗一個月也能清零,結果一個月後,台北市案例、不明感染源、死亡率都躍居全國第一
■居家隔離驗出7例,社區驗出22例有上升(仍以台北市10例為多,新北9例)。
■5月11日至7月14日14130位確診個案中,已有12131人解除隔離,解隔離人數達確診人數85.9%。
■案15155英國回國男性為Delta株(接種過一劑Moderna),案15283美國回國女性也是Delta(接種一劑Moderna,第二劑未滿14天),另外捷克1例,印尼2例,緬甸2例也都是Delta,Delta已經成為世界主流。
■緬甸案例暴增,且檢驗陽性率30%,7/18零時起緬甸旅遊史,要在集中檢疫所前後都PCR,10,12天要快篩。
■6/1全台兩處污水廠驗出病毒陽性,每兩週會複驗一次,目前則都是陰性(社區病毒已經很少了)。
■疫苗接種24萬2274人次,疫苗覆蓋率達19.14%,劑次人口比19.60%
■非常感謝斯洛伐克,透過歐盟分配贈送台灣1萬劑疫苗,相關廠牌細節還沒得到證實。
Q&A:
■打疫苗前會稽核健保卡和黃卡,確定施打疫苗的種類,請大家守規矩不要刻意欺騙,不要造成一線人員負擔。法制組正在研議相關處分。
■疫苗諮詢小組對於混打會參考國際證據,原則都是共識決,先前暫不考慮的原因也是專家共識。
■國外有小規模(N=80多人)AZ+Moderna的研究,抗體效價表現不錯,疫苗小組會再開會討論。
■陳時中部長打第二劑AZ,目前沒有任何感覺。第一劑(3/23)晚上有輕微的燒。
■高端有提出延伸性計畫,原則上是針對打安慰劑組,因為已有本土流行避免這些人打不到疫苗,因此可能有其他的延伸試驗。
■多混打一種疫苗就多一種風險,因此不是混打抗體越高就好,必須要考量風險。
■捲舌音中時記者:堅持打Moderna可能等到打國產? 部長:國產EUA通過才會讓大家作選擇。
■車內脫口罩,有生理需要,例如喝水必要性喝一下也可以。
■混打實驗有不只一個團隊在進行,一個禮拜,一個月、三個月都會抽血驗抗體和細胞免疫,ACIP也有可能拿到初步結果就決策。
■媒體問:抵台的Moderna為什麼不要有多少打多少? 目前到貨都不確定,每天都要精算,以盡量施打多為原則,因此目前預約系統就是要掌握意願,來搭配疫苗配送施打的物流過程。並沒有要湊整數才開打的事情(也要留第二劑啊)。
■Moderna我們有755萬劑,可以打377萬人。(補充:目前Moderna已打200萬劑,這些人第二劑也要留 #現在堅持只打Moderna的人超過一半以上都打不到,不只等一個月,可能會等到年底再打BNT或明年打新購的Moderna)
■中時記者又問:為何不加買Moderna?答:正在洽詢,另外BNT若能到貨也會加入施打計畫。
■野溪很多具有一定風險,很多縣市都直接禁止,不要再問能不能不戴口罩去玩好嗎?
■混打疫苗後拿卡片出來炫耀,部長說就像是闖紅燈以後拍照上傳,洋洋得意說我闖紅燈政府沒抓到一樣,是很不可取的行為。
■打兩劑Moderna還確診的境外案例,如果按研究定義此人並不是打兩劑,只打一劑得Delta是滿常見的,「打完兩劑滿14天才叫完整接種」。
■中時又問:某某某說買疫苗政治力干涉云云。部長回答:想要讓疫苗不成的人很多,最重要還是沈住氣,按照大家簽約的期待,靜待疫苗進貨。目前世界所有契約都不保證疫苗到貨。
■中時又問:傳聞高端臨床試驗確診是打疫苗還是安慰劑。答:既然要等解盲當然就不能告訴你了,而且只有解盲之後當事人知道。
■中時又問:BNT或其他疫苗會不會有六個月效力下降問題。答:目前包含WHO與美國FDA均未建議第三劑疫苗施打,疫苗效力需要長期觀測,但目前沒有這種疫苗會失效的狀況。
■這週又做了40個本土定序,例如台北社區、北車地下街群聚、內湖職場群聚、桃園新北群聚、台積電員工、台中群聚等,都是Alpha株。 目前Delta定序到的合計有境外17,本土12例。
■目前疫苗通報新增3例接種AZ後死亡,年齡48-88歲,接種疫苗5-29天內發生,4例接種Moderna後死亡,年齡66-80歲,接種疫苗當天-13天發生。
■國產疫苗EUA前出現各種爆料,部長還是說要由委員會專業判斷,製程能通過要盡快,台灣能盡快做疫苗,時效能掌握在自己的手上,這是最大的優點。有人問為什麼要預採購,全世界疫苗都預採購啦!美國花十億美元欲採購的GSK等疫苗根本沒做出來,要打擊國產疫苗大可不必。
■緬甸是否包機是外交/僑委會的權責,指揮中心只配合防疫計劃。
■今天22例非匡列案例(雙北19)還要疫調了解何種感染狀況,但不會影響警戒狀態。
■通知有預約資格時,那些量都已經先留下來了,不會預約後打不到,目前第二三週的AZ都沒問題,第四週大概可以但還是要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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嗨嗨大家,昨天人資圈都在傳一則有關於「通勤災害」的判決,由於法官在寫判決書時疑似有出現「戰南北」的用字😂,而且就連司法院的粉絲專頁都特別撰文加入戰局,因此我們也來分享一下這則特別的判決給讀者們吧~
🏍️有關通勤災害的認定爭議
由於這則判決是有關於上下班途中因事故而發生職業災害(又稱為通勤災害)的爭議,因此我們還是先來簡單說明一下有關通勤災害的定義。
一般的職業災害認定,大多會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也就是因為在勞動場所中的危害因子或其他職業上的原因而引起的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就屬於職安法上的職業災害。然而,由於職災補償、勞保給付或復工評估等等事項是分別規範於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等不同的規定之中,因此實務上偶爾會出現勞保有核發職災給付,但法院或主管機關卻不認為是職業災害的情況,而其中又以「通勤災害」最常見。
為什麼會有這樣見解歧異的情況呢?如果仔細看職安法的職災定義,會發現職災是否在「勞動場所」所發生是重要的大前提,而一般來說,上下班通勤的途中並非勞動場所,所以應不屬於職安法所認定的職業災害。不過依照主管機關(可以參考我們圖中引用的解釋令)及過往多數的法院判決,可以發現大部分情況在認定職災時,並不限於勞工在執行業務時發生的災害,也包括員工「準備提出勞務時」所受到的災害。
簡單來說,如果勞工在上下班必經途中之不幸發生意外事故而導致有傷病產生時,假如在過程中沒有從事「私人行為」或「重大交通違規」(例如無照駕駛、闖紅燈或酒駕等)的話,仍可能會被認定屬於職業災害。
🏍️法官為什麼要引戰?
其實南北早餐吃什麼根本不是重點😂本案是因為有一名居住在台南的老先生某日在大夜班下班後(通常是早上八點),在回家的過程中又繞路到台南永康區吃鹹粥當作早餐,結果用餐完要再返家時便不幸發生車禍導致受傷,老先生認為既然這是在下班途中發生意外事故而導致的傷病,自然可以向勞保局申請職災的給付,但勞保局卻認為老先生是「繞路」吃早餐,而且發生職災的時間點又比他平常的通勤時間還久,因此認為不是職災而不發給給付,老先生變因此提起行政訴訟來主張自己的權益。
依照勞保認定通勤災害的原則,如果勞工在上下班過程中,是在「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工作場所的「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導致的傷害,則視為職業傷害,才可以向勞保局請領勞保險職災給付。
所以本件的爭點應該是在於👉🏻老先生是否在「適當時間」與「必經途中」發生事故。
由於法令並沒有再更細緻的解釋,所以到底怎樣算是適當時間,又怎樣才算必經途中(Google推薦路線我就一定要跟著走🤔),其實是不少職災個案認定時的戰場,這時候如果民眾與勞保局見解不一時,往往就需要透過法院依法規的意旨及目的,搭配社會通念、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來加以認定。
在這件個案中,勞保局認為通勤路線雖然不見得要選擇「最短路徑」,但還是要選擇客觀、合理的路線,而不得「依個人主觀上之偏好選擇路徑」(你各位下班不要到處閒晃,請直接回家!),因此依照當事人的就業場所與居住所的路線來判斷,發現發生事故的地點並不是在必經途中,因此認為不是職災。勞保局也在上訴理由中提到,當事人回家有好幾條路線,而且路上有很多間中、西式早餐店,所以老先生在這些路線中「順道」找一家來吃並無事實上的困難,他硬要選擇繞道至兵仔市場吃鹹粥,應該屬於「個人主觀偏好之選擇」,而不是日常生活所必需的行為。
那為什麼後來法官推翻了勞保局的認定呢?因為臺南人要選擇吃哪種早餐,輪不到你們北部人來說嘴😆😆😆法官在判決書裡提到,長住在台南的老先生,下班去吃碗想吃的鹹粥當作早餐是很正常的事情,況且也才多花4到5分鐘的時間,勞保局認為可以順路隨便找一家早餐店來吃吃,根本就是以北部或外地人的思維來判斷,而沒有充分考量台南人年長者及台南在地人早餐的傳統與地區性特質。總而言之,法院後來認為雖然當事人有小繞路跟稍晚回家而發生事故,但仍然屬於「合理通勤時間」與「必經途中」,因此最後認定本件應為職災,勞保局要重新審視後核發職業傷害傷病及醫療給付。
無論如何,還是請各位上下班途中務必注意安全,本件雖然後來被認定屬於職災,但還是要再次提醒,通勤災害都是以「個案情形」來認定,所以絕對不是說你繞路去吃個東西後發生事故就都可以算是職災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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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其實這算問題也算閒聊
今天早上看到一個情況 想上來問問大家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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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講一下
這路口是我上班必經之處(這路口我要左轉)
這邊是個T字路口
我停等的這個路口有兩個車道 左側左轉車道 右車道直行
如圖
再來直接放早上錄到的情況
1.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BTcS1M6Sppo&feature=youtu.be
2.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4Te3vzMHW34&feature=youtu.be
第一段影片有一個騎士在綠燈的時候往前騎 停在路口等左轉
可以看到他整個車身過停止線 然後也過斑馬線
這時候是綠燈 所以到這邊都沒什麼問題
放另個角度路口圖 過斑馬線在路口的相對位置
接著第二段影片 義交轉換號誌 轉紅燈後 那位騎士就慢慢左轉離開
(這邊說聲抱歉 當時我眼睛視線可以看到那個騎士
沒想到行車紀錄器的角度剛好被前面的人擋住 所以看不到)
他轉過去之後 我看到警察就開始寫字 我猜是在記錄 回去要開單
這個事件就到這邊
後來我上網找闖紅燈定義
找到一篇由交通部監理科長趙晉緯在網路上的說法
連結在此 https://www.e-hsc.com.tw/hsc/newest/6177
我節錄一段
●變紅燈前後輪通過停止線
不算闖越
簡單來說在三色號誌變為紅燈之前,車身已進入路口範圍(依路段不同,路口有不同定義
,未設置號誌燈者,自四個轉角處起算,設有號誌燈者,自燈柱起算,劃設有停止線而又
有燈光號誌兩種設施的交岔路口,應自停止線起算),也就是後輪通過停止線,就不算是
闖越紅燈,也沒有超越停止線的問題。
若以這位科長的解釋 轉換紅燈前即通過停止線就沒有闖紅燈及越線問題
那早上這位騎士是否就沒違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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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會討論這個 是因為我自己在去年底 就在這路口被開了一張紅燈左轉
紅單註明車多不宜攔停 沒有附照片佐證(警察是可以無證據就開單的)
不過我一直不明白為何被開單 所以我有申訴 但我無法提出無違規的證據
所以理所當然申訴失敗 最後還是判決要繳罰款
我也因此開始裝行車紀錄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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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照片上傳後變好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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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9.115.224.7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iker/M.1500042206.A.E09.html
但我會這樣猜是因為我自己在那被開過一張
也是沒照片 事後一個月左右才收到的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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