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 350 萬人愛存股
台灣人愛儲蓄,也非常愛存股。從 2017 年開始,在股市大多頭 + 名人推廣的效益下,「存股」成了主流顯學,不少上班族、退休族、菜籃族,都紛紛投入股市存股。而存股族越多的公司,股東結構就越穩,股價波動也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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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參考 轉手率 40%以下 且 股東人數大於 5 萬這個基準來看,過去 1 年擁有最多存股族的類股莫過於 電信、塑化 與 金融,其中個股分別是 6505 台塑化、2801 彰銀、5876 上海商銀、2880 華南金、1303 南亞、5880 合庫金、2845 遠東銀、電信三雄等等⋯⋯這些人數相加就達約 350 萬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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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誘因 : 穩健+股息
吸引這 350 萬名存股族的誘因,除了公司規模大 且 營運穩健外,關鍵因素就在於「股息」,股息相當於投資分紅,只要企業當年度有獲利,就會分紅配發股利回饋股東,大部分股民喜歡【現金股利】,因為可以馬上看到帳戶現金入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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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主張企業應該樂於發放現金股利的股民認為,此舉顯示公司不缺錢,而且很大器,對於長期投資人來說,本來就沒打算出售手中股票,生活的獲利來源就是現金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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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股東拿資金投資於企業,企業有賺錢就回饋現金給股東,這是天經地義的事情,不發股利的管理階層,表示企業不懂得照顧真實股東,特別是需要股息過活的小股東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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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發股息的存股族
但也有一部分股民認為,現金是公司血液,也是公司未來擴展營運的本錢,如果把賺來的錢都發給股東,那公司未來如果看到機會,需要購買擴廠,購買土地機器設備,就必須透過舉債 or 增資的方式籌措資金,但如此一來,日後就必須給付固定利息給銀行,甚至稀釋了既有股東的未來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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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存了哪一檔原因是什麼呢
#你是主張發股息還是不發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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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勳的價值投資社團
傳送門 : https://pse.is/3aj2de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5,170的網紅黃珊珊,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黃珊珊 #新創產業 #勞動局長賴香伶 珊珊過去多次要求勞動局對於新創產業,以及像早餐店這種員工人數不多的商家,在面對勞動稽查或是員工申訴案件時,能有更多相關的訪視或輔導機制,避免類似之前所謂的「早餐店殺手」出現。而勞動部也從今年起,針對30人以下的小型企業,推動「以法遵訪視取代勞檢」計畫,並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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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時報 第110期(2021,8)
本期公法欄位部分,許育典教授針對司法院就原住民持槍枝狩獵遭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判刑而引起社會諸多議論的釋憲案,作成之大法官釋字第803號解釋,從原住民族狩獵活動的文化權利究竟是個人權或是集體權等憲法角度深入析論,值得研讀!
民商法欄位部分,林秀雄教授撰文分析法院判決來回更審之民事事件,釐清遺贈與贈與之性質是否相同及得否類推適用撤銷贈與之規定等重要觀念。游進發教授以最高法院最近判決為例從法條邏輯結構出發,闡述責任成立與責任範圍因果關係之內涵。徐婉寧教授以一則網路媒體披露後受矚目與討論之行政法院判決,撰文深入剖析一名臺南地區長者於夜班下班通勤途中前往吃鹹粥當早餐之行為,是否為「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而符合勞保條例授權訂定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規定:勞工上下班途中於適當時間在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遭遇通勤災害,應視為職業災害之情形?此外,周振鋒教授則撰文分析如何判斷法人股東及其代表人董事利益衝突時,有無公司法第178條規定不得加入表決之情形。
刑法部分,張天一教授則針對最高法院之最新判決,撰文在檢視銀行法第29條之1「準違法收受存款罪」中,有關「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要件之認定標準。
在其他欄位,本期月旦時論中吳巡龍檢察官撰寫的「民代收賄『職務上行為』之判斷標準」、黃珮禎法官執筆的「國民法官法模擬法庭觀察筆記」。司律評台欄位中邱忠義法官的「論賄賂罪『對價關係』之判斷基準」、張哲倫律師的「專利貢獻度對損害賠償界定之影響」等,均具有重要實踐意義。此外,「法苑‧法觀」專欄的法律小品,施慶堂檢察官的「民事執行處VS討債公司」、楊智守法官「賠償與量刑的算計」,亦值得本刊讀者品味。
📕本期內容
【裁判時報】
ℹ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作為文化集體權──評釋字第803號解釋的釋憲同理心/許育典
ℹ論繼承人可否撤銷遺贈──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8號判決評析/林秀雄
ℹ侵權責任法責任成立與責任範圍之因果關係──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1號民事判決/游進發
ℹ臺南長者通勤途中吃鹹粥當早餐是日常生活所必需?──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50號判決/徐婉寧
ℹ法人股東及其代表人董事之競業禁止與利益衝突之判斷──評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465號民事判決/周振鋒
ℹ對銀行法上「準違法收受存款罪」之再檢視──兼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03號判決及其歷審判決/張天一
【月旦時論】
🔸民代收賄「職務上行為」之判斷標準/吳巡龍
🔸國民法官法模擬法庭觀察筆記──從國民法官面之觀察/黃珮禎
【司律評台】
✒論賄賂罪「對價關係」之判斷基準/邱忠義
✒專利貢獻度對損害賠償界定之影響──兼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67號判決/張哲倫
【實務法學】
🔸民事法類
民法第18條之人格權侵害除去請求權,無消滅時效適用(106台上2677)/曾品傑
【法苑、法觀】
◼民事執行處VS討債公司/施慶堂
◼賠償與量刑的算計/楊智守
📕完整介紹: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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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吃的疫苗」營養三法帶動食安軟實力
民眾黨團籲:政府應盡速推動營養三法!
政府守護台灣民眾的健康其實除了推廣疫苗之外,也應該呼籲注重「吃的疫苗」,也就是增強自身免疫力,靠營養均衡來維持健康。台灣民眾黨團幹事長蔡壁如、副總召高虹安和立委賴香伶邀請台灣營養基金會創辦人黃青真、大享食育協會秘書長黃嘉琳、營養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金惠民和長庚科大保健營養系副教授許青雲今(6)日共同召開記者會,盼推動營養三法:《國民營養與健康飲食促進法》、《食農教育法》、《學校供餐法》,讓全民「省錢賺健康」。
立委蔡壁如表示,我國健保支出健保支出總額以每年5%的比例成長,年增約300億元,是相當可觀的一筆支出,因此民眾黨團呼籲推動營養三法,吃得營養正是健康的第一要素。食安是國安問題,根據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的宗旨,改善營養及促進永續農業是社會未來的首要目標,除了三月底民眾黨團開過的《國民營養與健康飲食促進法》公聽會外,對於《食農教育法》、和學生生活息息相關的《學校供餐法》也持續推動;這三個法案分屬衛福部、農委會與教育部,三者同樣重要、不能偏廢,國民的健康需要跨部會通力合作。
蔡壁如強調,《食農教育法》主要概念就是推動友善農業及食品產業,致力於全體國民取得安全、營養且足夠的糧食;其中「蔬食友善環境」、「地產地銷」與「剩食」是主要的三項核心概念,也呼籲減少浪費、吃得安心。食安與農業其實是相輔相成的,兩者對於現代人飲食都非常重要。隨時代進步,食安監測都達一定水準,更應該從如何吃得更好的角度來思考,增進國民福祉。
立委高虹安強調,政府有責任給予學生一個健康、安全的成長環境,尤其學校營養午餐這一環更不容忽視;但相較於早已制訂有關學校飲食健康,並將飲食納入教學的日本、韓國,台灣在學校供餐上並無完整的規範,僅在學校衛生法中訂定五條規定,不僅無法涵蓋學校供餐所面臨的問題,也未能推動飲食營養教育或健康促進的觀念,反而是讓地方政府各自為政,導致學生膳食品質參差不齊。全台在學期時間每日供應近180萬份的學校午餐,卻僅有538位營養師替學校供膳把關,相當於一位營養師需要負責3345位學童的營養午餐,營養師、廚工人力不足、待遇有待加強等,均直接影響到學生用餐品質;更不用說偏鄉地區學校履次面臨辦伙規模小、經費不足,導致供餐廠商流標的困境。
高虹安呼籲政府應訂定明確且全國通用的供餐規範與標準,避免一國多制的營養標準,造成不同地區學童發展不均而耽誤學生成長。在資源分配上,也應訂定因地制宜的價格機制,增加對弱勢、偏鄉學子供餐的補助比例和總額,才可能對全國的學生都提供優質的膳食,讓他們營養、健康、快樂的成長。
立委賴香伶則表示,日常生活中如未充分攝取維持健康身體所需的必要營養素,就會陷入「低營養」,長期下來容易因為體力和免疫力降低而受到感染,甚至引起低蛋白血症;甚至到了高齡期,人體用營養打造身體的能力,比不上分解身體組織以獲取熱量的能力,就會發生肌力和肌肉量減少的肌少症。肌力下降就容易感覺疲累,活動力下降,導致身體功能衰退,又造成活動量減少,食慾更差,低營養問題更嚴重,陷入惡性循環;75歲以上的高齡者需要照護的原因之中,低營養等身心活力下滑所占的比重,已經高於腦中風等疾病了。
賴香伶強調,行政院永續會於108年7月亦提出「臺灣永續發展目標」,其中的核心目標為「確保糧食安全,消除飢餓,促進永續農業。」政府應該要制定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計畫,並遵循台灣永續發展目標。2020年7月健保署公布2019年10大燒錢疾病,慢性腎臟疾病再度居首,39.7萬人共耗費533.16億元;其次是糖尿病309.6億,齒齦炎及牙周疾病花費180.03億居第三。這些慢性疾病的發生很可能與飲食有關,若國家致力於促進正確健康飲食觀念、攝取均衡的營養食物,都能緩和或降低國人的慢性疾病負擔。此外,訂立政府機關(構)應支持或協助辦理實物給付之團體,要將營養問題納入考量;政府也應擬定國民營養及飲食建議攝取基準。
台灣營養基金會創辦人黃青真表示,在國家發展進步神速的當今台灣,政府居然沒有整體的政策與規劃,四十年前的衛生署已警覺這項業務需要具專業之專責單位,而提出「國民營養法」立法之議;立法未成,此業務隨著組織變遷,持續由早期「食品衛生處」、「食品藥物署」至目前之「國民健康署」兼辦,遑論其他相關機關單位。相對於日常生活中常見之菸害防治、癌症早期篩檢等宣導,提高「飲食健康識能」與推行「健康飲食環境」之宣導極為少見,呼籲政府「營養與健康飲食促進法」立法不能再在等下去!
大享食育協會秘書長黃嘉琳表示,全民免疫力提高不只在於打疫苗的保護,更是應該從胎兒到銀髮的全人健康營養照顧檢視,Covid-19疫情下,這幾個月凸顯我國飲食、健康和教育相關的公共政策十分脆弱。台灣孩子的齲齒比例高、體位不佳、飲食營養失衡、學校午餐亂象等種種問題,在欠缺學校供餐法、國民營養法的情況下,正說明了錯誤或遲滯的政策,已經將台灣孩子們的未來帶到險境。執政者必須立即作為,不僅僅是農委會推出《食農教育法》而已,更應由中央層級來跨部會推動攸關著下一代台灣人的健康三法,從根本為兒童和國民的全人身心發展通盤規劃。
民眾黨團表示,行政院應盡速將《國民營養與健康飲食促進法》及《學校供餐法》的草案送至立法院審議,並在本屆第四會期完成三讀立法,以增進國民健康,強化防疫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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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珊珊 #新創產業 #勞動局長賴香伶
珊珊過去多次要求勞動局對於新創產業,以及像早餐店這種員工人數不多的商家,在面對勞動稽查或是員工申訴案件時,能有更多相關的訪視或輔導機制,避免類似之前所謂的「早餐店殺手」出現。而勞動部也從今年起,針對30人以下的小型企業,推動「以法遵訪視取代勞檢」計畫,並打算從農曆年後進行2萬場次輔導,那台北市的具體作法有那些呢?
台北市議員黃珊珊表示,在去年就曾要求北市勞動局,應該針對像早餐店,小吃攤這種應業規模不大,員工可能只有1-2位的小型店家或新創產業,進行專案勞動宣導。但實際上許多新創或小型產業面對的狀況並沒有改善。
最近就有一個案例,一家辦公室設在co-working space的新創公司,一來因為新創業者,二來辦公室是co-working形式,所以他們上下班不要求打卡,但也就是這樣,這公司就被違法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6項裁罰新台幣2萬元。
從勞動局提供資料中也顯示,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6項(雇主置被之出勤紀錄,未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在107年違反勞基法態樣中也高居第4名。
台北市在建置更多新創基地的同時,在勞動相關法令的訓練、輔導等是否也應該同時給予更多協助。本質詢組具體建議方向分為兩個部分---
一、 比照勞動部「以法遵訪視取代勞檢」計畫,針對新設企業、小型企業、未曾辦過勞檢的企業,逐步辦理訪視計畫。
二、 在5人以下企業(5人以下非勞保強制投保單位)、新設企業以及初次違規這3個原則下,若是有相關申訴或檢舉案件,能先以「行政指導」取代懲處。(行政程序法165及166條)
此外,黃珊珊議員也提醒勞動局,勞動檢查的標準必須一致,不
可以因為不同的勞檢員就有不同的結果。就有公司反映,在勞工未行使特休假之工資給付上,對於績效獎金的認定,以及是否列入平均工資中計算有不同的見解。過去公司提供給勞檢員的資料中,這部分的計算是將績效獎金提出不算,也沒有被要求更正,但在這次的勞檢中,卻指稱這樣是違法的,讓該公司一頭霧水、莫衷一是。
最後黃珊珊議員強調,法律的存在不是為了處罰,而是為了導正。對勞動局而言,輔導、勞檢案、行政指導次數多,遭懲處案與再犯情形愈少,這才是最佳的結果。這些新創、微型企業在創立之初,在面對密密麻麻相關法令時,不管是勞工部分,還是稅務部分等,都需要政府更多的協助,希望相關單位未來也能朝此方向持續推動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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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給付基準表 在 林佳龍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今(16)日上午在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議上,林佳龍委員首先質詢教育部長蔣偉寧關於高級中等學校建校合作及建校生權益保障等相關問題,並提醒蔣育部的主政目標應是讓教育資源成為國民的機會,拉近階級之間差距,而非是負擔,甚至造成階級偏差等反重分配的現象。
林佳龍委員詢問蔣部長是否知道《職業學校法》,蔣部長表示知道該法,卻不知其制定時間。林佳龍委員指出該法早已於民國65年立法,其中第8條規定「職業學校的課程標準、設備標準及實習辦法,由教育部定之」,林佳龍質問蔣部長,教育部是否已訂出實習辦法?蔣部長答覆辦法尚未出爐,林佳龍委員認為該法自民國65年立法迄今卻未據以訂定辦法,這是行政怠惰及嚴重失職,今日議程所討論建校合作的保障法,其關鍵的部分本該列於職業學校法中依法行政,然該辦法至今卻付之闕如。林佳龍要求教育部必須於今年內訂定相關辦法,蔣部長連忙表示會積極改善,並承諾會盡力達成。
林佳龍委員表示目前大專院校學生被當作廉價勞工的情形非常普遍,教育部應一併研擬《大專校院實習實施及實習生權益保障法》。林佳龍曾接獲學生陳情,台北大學運動休閒管理系規定學生畢業前須至少專業實習500小時,98學年度後的入學生在實習過程不得支領薪資,但酌予補助津貼,如保險、交通、製裝、誤餐費,金額經呈報及導師同意後才可支領,若違反此規定之實習,該時數不予採記。
不僅如此,校方所安排的實習機構有部分竟是品質不佳的飯店、休閒農場或旅行社,學生前500小時屬於義務勞動,之後的300小時僅獲取廉價補貼,實習生的工作內容比照一般職員,必須洗床單,也沒有專業技能訓練,更無法累積經驗,與其所學根本無關;許多家境辛苦的學生必須靠打工維持生計,還被剝削勞動500小時,這種假實習之名,行剝削學生勞力之實,形同變相規避勞基法相關規定的情形非常嚴重,林佳龍詢問蔣部長是否聽聞上述狀況,蔣部長表示曾聽過其他的案例,將根據林委員提供資訊進一步去了解情況。蔣部長則回應在《大專院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學校要成立校級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負責實習機構的選定等相關規劃,若有不足之處會加強規範。林佳龍強調因普設大學,目前大學已有高中職化的傾向,大學生實習的情形愈見普遍,教育部仍應著手研擬大專院校實習生的權益保障法等法源基礎,才能確實保護學生的權利。
林佳龍委員指出院版草案中第11條規定,在學生進入建校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前,學校須舉辦說明會向建校生及其家長說明受訓之內容及權利義務。而學校往往將說明會安排在九月開學前的暑假進行,一位剛滿15歲、剛由國中升高中的學生,一來他可能得靠打工負擔學費,二來也不夠成熟足以了解自己的權利義務,說明會辦理的時間和流程太過匆促,致職前訓練的效果不彰。林佳龍委員認為應於開學後再辦理說明會,避免學生還未正式入學便被當作廉價勞工,違背建校合作的精神,蔣部長對於林委員的提議表達認同,建校合作是學習的一環和歷程,也需具有學習的效果,並承諾會納入檢討說明會。
另草案中第22條提到「建校合作機構應依建校生訓練契約,給付建校生生活津貼,並提供其生活津貼明細表」,林佳龍建議教育部應訂定生活津貼給付基準,要求合作機構給付不得低於此一基準,並定期檢討給付基準,保留其彈性調整空間,以保障學生權益。蔣部長表示生活津貼可因地域和產業的差異訂出給付標準,在今日逐條討論時會將委員的意見納入考量。
![post-title](https://i.ytimg.com/vi/vaCsY-QWC7g/hqdefault.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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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date】本次《長照給付及支付基準》修正的「#對照表」,也已經放上同一個網頁了喔:https://bit.ly/2Csi3KO 檔案中紅字部分就是有做修正的內容,供大家參考了解!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