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我蹲下,是為了高高的跳起!
為什麼台灣維新要推動落實地方自治,地方上的國營或民營企業、人民的納稅錢應與中央做重點分配,中央政府錢權要下放,部分要回饋給地方政府,長久以來一直都在等中央提撥預算,地方政府才有經費把地方建設搞好,如能讓地方先活絡起來,整個國家才會動起來,8800億的前瞻計劃,6000多億的國艦國造,遠景與國防固然重要,但當務之急,現主時是我們的民生,我們的經濟,還有許多需要照顧的弱勢族群。
我是高雄市 第六選區(鼓山 鹽埕 前金 新興 苓雅)立委候選人 李建輝
https://www.facebook.com/lichienhui/
很抱歉,最近一個人的選戰打的如火如荼,候選人身兼總幹事、外聯、美術、政策小編還要負責找競選辦公室的地點,也歡迎大家私訊給我,提供合適的場地讓我去洽談喔。
之前提到長照政策,大家選前一窩蜂的在談論,選後應該都會靜悄悄的,我若有幸當選立法委員,我一定會讓社會福利政策能在國會順利推動,因為誰無父母?誰家無長輩?若是真正能幫助人民的法案,誰若阻擋推動,我就揍誰!在立法院也一樣。
建輝在此提出幾點的主張
1.長照財源,由地方稅收佔有一定比例留在地方政府用於社會福利建設,不足的地方再由中央政府提供補助。
2.重症尚能自理的年長者,推動優質、普及、平價的社區型長照據點,日照托老中心,修正長照保險法,落實長照服務法,加強地區醫療院所的資源與設備,提昇醫療服務品質,區公所、鄉鎮市公所設立長者關懷服務中心,與社區內的長照據點,及居家看護作連線,建構政府、社區及家庭的長照網絡。
3.中央與地方政府共同設立安養中心,政府介入直接照顧已經失能或必需長期照護極重症的年長者。
4.打造社區無障礙環境,補助生活輔具相關費用,65歲以上及身障者健保取消掛號費,放寬申請合法看護資格,除了重症、極重症年長者外,另外補助低收入戶、重度身障看護等費用,減免長照看護及身障照顧者職業訓練費用。
建輝一定致力推動完整的長照法案及社福政策,督促行政院儘快完成中央級長照法人機構、地方政府長照機構設立標準及相關法令。
還有千萬別發放什麼長照卷,因為這不是買票的消費卷,更不是什麼國民旅遊補助計劃,這是基於對長者的重視與應有的完整的長照規劃。
另外社區應建立完整的公共托嬰、托幼中心,打造友善育兒環境、保障婦女就業名額,嚴格監督政府推動老人、婦幼、勞農漁民、身心障礙、榮民榮眷、原住民、新住民等相關社會福利政策,年金及津貼補助方法,保障軍公教警等公務人員的相關權益,制定明確的保險、退休制度且有條件恢復18%,讓一生為社會奉獻的人,在退休後的生活能夠無虞。
整天藍綠!整天統獨!整天什麼粉在喊什麼喊,我重申!國會休會可以等,但需要被照顧的老人家,還有弱勢族群可不能等!
我是李建輝,正港的高雄囝仔,這次三腳督,選區內藍綠之外的第三勢力台灣維新,請各位給我力量,讓回到故鄉的年輕人有個替大家服務的機會,我要替人民在國會發聲,爭取人民最大福利,解決年輕人目前的困境,請推薦您在高雄的朋友們,把高雄第六選區的立委候選人李建輝送進國會,感謝大家。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782的網紅Fernando Chiu-hung Cheung,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你希望這是香港人最後的歸宿嗎?】 團體現時就方案發起網上聯署,呼籲市民踴躍參與,由下而上推動政策改變,讓長者走在人生最後的道路上,活得有尊嚴。聯署詳情如下︰ 民間方案網上聯署︰https://goo.gl/16GYdn 8+8方案內容可見於︰https://goo.gl/N3YKmY ____...
長照機構設立標準 在 吳玉琴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社環委員會安排了「長期照顧十年計畫2.0執行情形、困境及未來規劃」專題報告,我提出4點質詢。
Q1:你知道目前有關長照機構評鑑有哪些問題嗎?
Q2: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A點)的問題是哪些嗎?
Q3:有關身障日照和長照身障日照的差異是什麼?
Q4:長照相關科系的實習卻無法幫長照產業解決留住人才!
📌長照機構評鑑指標錯誤百出 衛福部道歉允修正
https://www.rti.org.tw/news/view/id/2020148
📌護理師兼個管與居服月入10萬? 衛福部將確認大數據
https://udn.com/news/story/7266/380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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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長照機構評鑑:
依據長照服務法第39條的授權及長照機構評鑑辦法的規定,長照機構每4年評鑑1次,但新設、復業或評鑑不合格者,需於1年內接受評鑑。
目前正在實施的長照2.0特約機構,大都被視為新設,所以衛福部去年就以標案形式委託規畫與試評,並已經有公布長照服務機構評鑑基準範本供各縣市參考,預計在今年評鑑。
這次社區和居家評鑑在辦理說明會的時候,引起極大反彈,因為參考太多住宿機構和護理機構的評鑑指標,根本就不試用。結果修正公布之後仍有具爭議的共識基準和評核方式。
以日照機構的安全環境設備來說,評鑑代碼C1:休憩設備設置情形。其中基準說明第二點提到「提供足夠且清潔之寢具(含床、床單、冬夏棉被、套枕頭及被套)」。
Q1:日照機構是要提供住宿嗎?
根據”社區式長照機構設立標準表”,日照機構僅規定「每一空間應設休憩設備,且不得設於地下樓層。」有規定要”床”嗎?為什麼評鑑的時候要評估有沒有”床”還要枕頭、棉被。
再看C5:餐飲衛生情形。其中基準說明第一點規定,「結合餐飲供應者,其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及其品質保證制度,均應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HACCP 或GHP)。」
也就是說,自己備餐者不需要符合C5第一點,只需要符合C3的廚房衛生規範。
這個評鑑基準將造成幾個問題:
第一, 我們上網去查了幾個縣市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HACCP 的團膳餐廳,發現台東縣僅1家,嘉義縣3家(太保、水上、民雄),南投家6家,但都集中在(南投市、草屯、竹山),澎湖、金門、連江,完全沒有。請問以後一鄉鎮一日照,我的故鄉鹿草、南投埔里、魚池,是要叫日照機構去哪裡訂餐?且GHP根本沒有認證單位。
第二, 當然這個規定下去,為了要符合基準,可能會逼著日照機構自行備餐。但這就會耗費更多的人力成本,也會佔據更大的廚房空間,對於社區型小型日照機構是完全不敷成本的規劃。
還有社區式日照機構、小規模多機能和團體家屋的評鑑基準C1,休憩設備設置情形,備註說明都提到,如:使用隔簾。這根本就是不符長照機構設置標準的規定。
團體家屋B10基準說明第二點提到「落實增加服務對象自我照顧能力之措施,確實執行並有紀錄。」說明欄:「自我照顧能力之措施:如提供服務對象最少必要之協助、鼓勵服務對象自己照顧自己,如自己吃飯、翻身、如廁等。」團屋主要照顧對象為有生活自理能力的中輕度失智症長輩,這個指標根本就不適用。
結論:由於長照機構的評鑑只有合格及不合格,大家都很慎重看待你們提出的評鑑基準,衛福部委託規畫評鑑的單位根本必了解長照實務現場的情形,根本是所託非人,希望這個評鑑基準範本,仍有檢討的機會,特別今天講的這兩點應該刪除。次長可以承諾嗎?(已於五月十日要開會再討論)
二、A點的問題:
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稱A點,是這次長照2.0的一大變革。
在長照1.0時代,原設計整合型服務中心可以扮演照顧管理角色,是因為A點是屬於綜合型服務的提供,該機構的人力比較了解失能者需要哪種類型長照服務,怎麼提供最有效率。
原本希望4年內佈建849個長照A,但目前全國卻已經成立2000個長照A,包括許多是沒有提供長照服務項目所謂”虛擬A”。
如果幫忙連結長照資源,並建議照顧組合的長照A產生問題,整個長照2.0最後絕對做不好。
另一個大問題就是醫事人力開始提供C碼長照服務的問題。
而A、C也產生關連性的問題。
Q1:復健科診所抱怨找不到PT,聽說許多PT去執行長照業務了?你知道問題出在哪裡嗎?
物治、職治和護理人員經過Level1,可以成為照顧服務員;也可以受訓成為個案管理員A;還有他自己的醫事人員證照,在長照領域一個醫事專業人力可以同時扮演三種角色身分。
再加上,因為是部分工時長照人力,就可以在不同的單位進行執業登錄,系統上並沒有限制他可以登錄的單位。
所以目前已經發生的問題是,某治療師上午當A,轉個案給自己下午提供C碼居家復能或居家護理的服務。
尤有甚者,居家護理也可能在一個時段裡提供服務,但在長照2.0及健保,兩邊申請支付的問題,例如:提供居家護理和也可以申請健保鼻胃管換置的給付。
還有,本來期待專業人力提供的是評估、擬訂計畫、與家屬及照服員都溝通與指導。現在卻變成是由醫療專業人員去直接提供服務,然後持續性申請支付。再多的政府預算都沒辦法支付單價這麼高的專業服務吧?
請問這樣合理嗎?
結論:C碼的亂象要徹底檢討;個管員和服務提供同一個人的問題必須被禁止。請部長承諾於三個月內檢討。
照顧服務的提供需要督導,這是從長照1.0時代建立起來的制度,督導可以監督照顧服務品質,也可以是服務使用者與照顧服務員的溝通橋樑,這是很重要的制度設計。
Q2:除了照顧服務以外,C碼:專業服務、D碼:交通服務、E碼:輔具服務、F碼: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是沒有督導的?
缺乏督導會產生兩個結果。
第一,A個管將服務轉出之後,CDEF碼,並沒有服務提供的回報機制,只能等申報支付的時候才看的出來。
第二, C碼專業服務,只有執行人員自己的良心知道有沒有做,有沒有做好、做滿。
請問這樣如何確保長照2.0的服務品質。
結論:所以CDEF碼的督導系統,也要麻煩衛福部再進行檢討。希望在九月底前研擬出具體方向。
三、有關身障日照和長照身障日照的差異
身障日照機構和長照身障日照機構,兩者之間的在機構收費、民眾負擔、外籍看護聘僱與否及是否可支領生活補助,都有不同的規定,造成機構經營者的困擾,上個會期去年12月26日你有承諾,需要六個月的時間來整合。期限是六月底。我只是提醒一下部長要趕快進行討論。
四、有關長照相關科系的實習:
每一項服務都需要長照專業人才,也都急於培養人才、招募人才。這是一個國家重大政策,也是一個國家的重大產業,所也產業界遇到的問題,長照都會遇到。本席接下來要向衛福部與教育部質詢人才的問題。
目前有45所大專院校設有長照科系,一年畢業生大約有5000人,畢業後留在長照產業的人數卻只有10%。這個現象,就是人力浪費。
教育部到此為止,為了促進長照科系學生畢業後留任業界,委託國北護設立實習媒合平台,接著在104人力銀行的平台上,也設立實習機構與應屆畢業生投入長照產業的求職管道。但是,在政策面未做更基本的檢討之前,恐怕效果有限,無法幫長照產業解決留住人才。
依據一線服務機構的分析要成為一個願意讓畢業生留下來工作的機構,本身在軟硬體與勞動條件都需要達到一定的水準;同時學校在教學與師資上亦需要達到一定的水準;並且政府所職掌的制度包括:國家級證照考試、對實習機構的鼓勵措施、對機構督導的薪資獎助、工讀生納入人力比、實習生的食宿負擔等,都應該有具體的作為;並且如何透過學校的教師、實習輔導老師、與機構的督導相互間的配合,在產學合作階段給學生與家長正確的生涯願景與觀念等都是急需著力的重點。
Q1:請問教育部,在實習機構的選擇上,其軟硬體等環境條件是否有一套標準去認定?如果沒有怎麼能確保實習單位能夠提良好的環境?
Q2:請問教育部,學校的教師尤其是產學合作的輔導老師,是否具備照顧服務員資格?並從事過照顧服務工作?如果沒有怎麼有辦法告訴學生這份工作所遇到狀況的實際解決方式?
Q3: 請問教育部與衛福部,學生在取得照顧服務員資格之前,當然被界定為實習,但是去得知後便應該具有從事服務的資格,因此界定為打工。這前後身分的轉換,是否對機構有明確的指導原則?並且反應在薪資等勞動條件,與是否得以獨立作業等機構管理上?
Q4: 請問衛福部,當學生取得照顧服務員資格後到機構去工讀,是否能夠納入機構人力比?否則哪有聘僱與提升勞動條件的誘因?
Q5:請問教育部,實習階段,學校酌收三個學分的學分費,但是付出指導的人力卻來自於機構,並且學生在機構實習還有食宿費用的壓力,該筆學分費是否應該給付予機構作為督導的薪資補貼以及學生的食宿補貼才公平?
結論:請教育部及衛福部於三個月內針對上述問題提出具體的檢討報告。
長照機構設立標準 在 智慧家庭實驗室-智家嚴選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長照服務法明年6月就要上路,但熟悉照顧長輩經驗的老人小型長照機構,經營卻愈趨困難,例如制定中的「長照機構設立標準」,擬將每床10平方米提升至每床16平方米,等於縮減現行小型機構床數,變相強迫業者退場。衛福部表示,長照子法尚未定案,中央和小型機構是長照夥伴,從未想過要打擊業者或逼迫退場。
小型機構歷史源於民國69年老人福利法上路後,業者嗅到長照機構的重要性,紛紛投入經營,後續政府開始才嚴格要求機構的營運及設立標準。衛福部前官員透露,小型機構品質二級化,好的很好、差的很差,許多專家認為小型機構應退場或輔導轉型,例如改做日照中心或小規模多機能。
據去年剛通過的長照法第22條規定,未來想設住宿式長照機構,應申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才行,但既往不咎條款中也訂定,現行機構業者只要5年內換發設立許可、完成改制就可,但無法擴床、遷址及更換負責人。台北市社區銀髮族服務協會理事長吳第明痛斥,等於判業者「死刑」。
吳第明解釋,若按新規定縮床,不超過49床的小型機構,會縮剩30多床,若要轉型非住宿機構,設備也要全換新,新增成本反應在費用上「懲罰民眾」,一旦民眾不買單,業者就難以經營。至於不能更換負責人條件更奇怪,「負責人發生意外怎麼辦?」
長照法如果不能落地實行,沒有配套措施,如何推行社區長照?
長照機構設立標準 在 Fernando Chiu-hung Cheung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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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院及殘疾院舍接二連三發生虐待、性侵事件,關注事件的民間團體及工作小組及後組成民間巡查隊,巡視多間私營院舍提供服務的情況,發現大多數院舍的居住環境異常惡劣,殘疾院舍寢室不但「碌架床貼碌架床」,部分老人院舍更是十多名長者「共居」在極之狹小的空間。
院舍生活一切以方便管理為原則,院友最終淪為一個檔案編號,吃、喝、拉、撒、睡,既沒有選擇,更無法自主。人生的最後歸宿,只剩生存,沒有生活。
「呢個係咪我哋勞碌咗一世嘅一個長者,最後嘅人生階段,應該有嘅生活?唔應該囉,我哋唔應該咁刻薄,簡直係虐待我哋啲老人家囉!」照顧者Alice說。
Alice的母親今年96歲,患有認知障礙,Alice聘請了兩名外傭在家照顧母親,並讓出兩個房間予三人居住,自己跟丈夫則「做廳長」,每晚睡在客廳的梳化床。事實上,Alice早在2010年曾把父母送進院舍照顧,可惜院舍的環境及實際協助未如理想。
「當時阿爸未過身,但佢都有認知障礙,亦有失禁,得一個工人姐姐,好難應付兩個認知障礙病人,所以送佢哋住院……但住喺院舍裡面,對佢嚟講絕對唔係一件好事,原因係,就算你想飲一杯水,都唔容易;又譬如話,喺院舍裡,因為佢哋有認知障礙症,佢哋夜晚會有啲行為出現,其實院舍裡,夜晚照顧院友嘅職員係唔多。」
由於Alice的父親吃不慣院舍提供的食物,Alice當時每晚放工,就撲到院舍,與工人「一人推一張輪椅」,帶父母外出用餐,晚飯後把他們送回院舍,再替他們梳洗,服侍就寢。Alice回到家,已是晚上十一時許,翌日六時許又再起床工作。這種生活,未免太疲於奔命,終於Alice決定把父母接回家照顧。
後來父親過身,只剩母親一人,但由於母親完全失去自理能力,需要兩位工人照顧,也需要使用非牟利機構的日間照顧服務,開支變得一闊二大,連同尿片及雜費等,照顧母親最基本每月花費近二萬元。「真係好貴,我同丈夫依家都仲叫負擔到,但你叫啲基層嘅、窮嘅人點算?」
訪問的那個清晨六時許,兩位工人已起床,準備為Alice母親更衣沐浴、餵食早餐、量血壓等,每次把Alice媽媽由睡床搬到小輪椅、大輪椅,都需要兩位工人合力把她抬起才行,「我阿媽都幾重架,一個人抬得唔好,仲易跌傷佢!」為何要有兩張輪椅?「大嘅輪椅安全啲,重啲,出街時安全啲。但咁大部輪椅,喺依家居住環境下,好難使用,因此喺室內,我會準備一部輕巧嘅輪椅俾佢用,進出時方便啲。你都見到我呢度私人地方,都要用兩部輪椅去處理,你話院舍裡面,部輪椅可以擺喺邊?如果係電動輪椅,我諗連門口都入唔到!」
說到院舍居住面積問題,原來亦跟法例有關。現時《院舍條例》規定,院舍最低人均面積為6.5平方米,即約70平方呎,但該人均面積包括寢室及共用空間,即廁所、走廊、廚房、飯廳等等,真正寢室空間,則只有一張2.5呎乘6呎的床位,以及一個小型床頭抽屜櫃,「即係共用空間愈多,寢室就要遷就,變得愈細。」人生走到最後階段,所有物品和回憶,都塞在這個空間。至於輪椅、呼吸機或輔助儀器,大多數都未能放入寢室內,「就算放到張輪椅,都冇位轉彎!」Alice補充。
「我哋嘅《院舍條例》,已經有廿年冇改過!政府喺度推,我哋用多啲儀器,我真係唔知啲儀器可以擺喺邊。個空間係咪容許佢哋三個人一齊去做轉移嘅工作?一定唔得,因為張床只有一面單邊嘅空間,根本好難做到扶抱嘅工作,唔單止對院友有影響,最大影響嘅竟然係做嘢嗰兩個人,甚至只係得一個人,咁嘅工作環境,有邊個去肯做?因為直程係攞條命出嚟搏!點解成日話冇人肯入行,如果一項工作係容易勞損,係人都唔想做!」
根據《世界人權宣言》第25條,「人人有權享受為維持他本人和家屬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準,包括食物,衣著,住房,醫療和必要的社會服務;在遭到失業,疾病,殘廢,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人不能控制的情況下喪失謀生能力時,有權享受保障。」
院舍作為其中一種生活方式,必須以提供一個有安全感,能照顧院友情緒、社交及個人發展需要的生活環境為宗旨,並提供足夠醫療照顧和復康訓練的居所,讓院友從中實現自立支援的可能性,亦同時令院友享有私隱、自主和尊嚴的基本生活權利,擁有一個基本生活空間,是保持「生活質素」(Quality Life)的基本條件。
事實上,不少國家及地區早已在法例上列明不同空間的人均面積。舉例指,美國政府衞生部訂明每個單人房的最低樓面面積為12平方米,且不包括寢室配套,亦不包括寢室以外的空間;即使非一人房,法例亦規定寢室的最低人均面積為16平方米。台灣衞生福利部則訂明長者在院舍內人均面積為16.5平方米,另有具體列明寢室人均面積應有7平方米以上,而寢室外的「日常活動場所」人均面積為4平方米。
社署現正就《院舍條例》修例召開工作小組,張超雄議員辦事處及邵家臻議員辦事處聯同多個民間及專業團體,倡議院舍「8+8方案」,即寢室空間及共用空間各不少於8平方米 (即各約86平方呎)。
考慮到現行院舍執行提升人均面積標準需時,團體建議就標準設立過渡安排。第一級標準針對法例修訂後的新建院舍,其人均面積標準必須馬上符合16平方米;第二級標準則針對現時營運中的院舍,容許院舍可採用較新規定面積稍低的標準,並以自然流失方式營運,然而,牌照更換時需符合新建院舍的標準。
長照機構設立標準 在 林佳龍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今(9)日立法委員林佳龍於衛環委員會針對身心障礙者口腔健康質詢衛生署長。林佳龍要求增加教養機構裝設有口腔醫療設備的比例,並提案通過落實臨床口腔衛生護理,並將護理教育課程需列入口腔疾患照護之相關訓練,及規制臨床護理口腔照護之標準流程。
林佳龍表示,在我國身心障礙朋友的齲齒率高達百分之九十,有94.8%的身心障礙家長及照護者認為有必要設立專業性的口腔照護中心及獨立性身心障礙的牙醫門診。
為提升身心障礙者之口腔特殊醫療品質,林佳龍在場提案並獲通過,衛生署鼓勵、落實臨床口腔衛生護理,並將護理教育課程需列入口腔疾患照護之相關訓練,及規制臨床護理口腔照護之標準流程,並定期追蹤成效並考核。邱文達表示,衛生署一定會朝這個方向來推動,這也對醫療院所的發展是正向的。
林佳龍表示,身心障礙齒科醫療還有很大努力的空間,理由包括,相關口腔醫療機構的不夠普遍與重度多重障礙病患的搬運不易。林佳龍指出,日本對身障者家中會進行「到宅醫療」,也會把口腔醫療設備放在長照機構中。他質詢衛生署,有沒有鼓勵將口腔醫療設備直接設置在社福團體、教養院中的政策? 林佳龍表示,補助將口腔醫療設備直接設置在教養院中,可以大大節省接送之照護人力,也讓患者可以感到心安。
衛生署回答,現在教養機構裝設有口腔醫療設備,也有醫療人員定期會巡迴。林佳龍隨即問,「比率多高?」衛生署表示,「還要再了解」, 林佳龍要求衛生署,一定要訂定目標,才能投入該有的資源與預算,逐年達到目標。衛生署回答,「會做相關統計來規劃」。
林佳龍指出,目前長照體系沒有納入口腔醫療專業衛生人員一起討論 因為他們的缺席,意見沒辦法進來。邱文達表示,未來長照服務法通過可以納入。林佳龍表示,「目前沒有法律規定,行政機構也可以做! 」邱文達回答,會適當納入。
林佳龍質詢身心障礙者口腔健康五年計畫(2008~2012)的具體成效,林佳龍問,「五年計劃結束了,會不會有第二個五年計畫?」 衛生署回答,「一定會有第二期的計畫!」。衛生署回答,目前已有75%身心障礙機構接受過口腔衛生教育指導,今年會達到80%。建構約19個身心障礙者牙科醫療服務網絡,身心障礙者牙科醫療照護累計服務人次已達10萬人次,齲蝕指數與齲齒填補率還在調查資料中。
林佳龍也表示,目前醫師法規範中醫、西醫、牙醫,並沒有訂定口腔醫師法,他要求衛生署應該參考國際經驗,審慎考量。
林佳龍要求衛生署提供偏遠地區身心障礙者牙科專科醫師的質與量數據,並且期勉邱文達,希望再偏鄉醫療資源落差上可以削減,「比擔任署長前更有顯著的成長」,才能證明邱文達的宗教信仰與社會關懷有反映在你的醫療政策上。邱文達表示,會持續努力。
長照機構設立標準 在 Fernando Chiu-hung Cheung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12年11月21日立法會會議
經張超雄議員修正的議案:
香港作為一個國際都會,經濟發展先進,社會發展卻落後,殘疾人 士的基本權利往往被忽視;鑒於自2008年8月31日起,聯合國《殘疾 人權利公約》('《公約》')已在香港生效,本會促請政府盡速成立獨 立專責委員會,推動、落實及監察特區政府尚未全面履行《公 約》的有關條文,並根據世界衞生組織的國際殘疾定義標準,擴大 對殘疾人士的保障範圍,檢討傷殘津貼'嚴重殘疾'的定義, 並讓12歲以下的殘疾人士,同等享有'長者及合資格殘疾人 士公共交通票價優惠計劃'賦予的權利。
議案獲得通過:http://www.legco.gov.hk/yr12-13/chinese/counmtg/voting/v20121121.pdf
張超雄議員:代理主席,首先我要多謝梁耀忠議員提出這項"締造傷健共融社會"的議案。正如議案內容所述,我們其實早應在2008年便開始實施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公約》"),而《公約》第三十三條"國家實施和監測"中清楚說明:"締約國應當按照本國建制,在政府內指定一個或多個協調中心,負責有關實施本公約的事項,並應當適當考慮在政府內設立或指定一個協調機制,以便利在不同部門和不同級別採取有關行動。"就這一點,梁耀忠議員剛才已經提及,現時政府內所謂的協調機制,其實便是隸屬勞工及福利局的康復專員,可是康復專員這位屬首長級薪級第2點的官員,根本是沒有能力協調其他政策局和各部門來實施整份《公約》的。
《公約》第三十三條下 的第二點說明:"締約國應當按照本國法律制度和行政制度,酌情在國內維持、加強、指定或設立一個框架,包括一個或多個獨立機制," -- 請注意是獨立的機制 -- "以促進、保護和監測本公約的實施。在指定或建立這一機制時,締約國應當考慮與保護和促進人權的國家機構的地位和運作有關的原則。"還有一點便是︰"民間社會,特別是殘疾人及其代表組織,應當獲邀參加並充分參與監測進程。"這些便是《公約》第三十三條的內容。現時在政府心中用以促進和監測《公約》的實施的框架或獨立機制,其實便是我們的康復諮詢委員會,但該委員會只是一 間諮詢機構,並沒有實權,根本沒有能力監察政府落實《公約》的情況。代理主席,所以如果現時要來到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委員會面前,即使只是就着第三十三條來說,我們其實也是未曾履行《公約》的要求。
所以,梁耀忠議員提出的議案非常重要,而我的修正案乃是指出有關機制必須是獨立的。如果每次也是由政府自設諮詢委員會,然後現在又要經中央政策組的高小姐審閱,看看是否符合政治正確,在親疏有別之下,那麼如何可以監察政府呢?在《公約》中還說明我們有責任讓殘疾人士及民間社會的團體代表參與,但在現時所有政府的諮詢架構中,基本上絕大部分人士也是以個人身份獲委任,他們根本不能夠代表任何組織或社團,所以現時的制度根本便不符合這要求,我們希望政府可以認真地履行《公約》。雖然今次的議案辯論沒有法律效力,但《公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政府不按照着它來執行,基本上便是等於犯法。
日期:2012年11月21日星期三
時間:上午11時正
地點:會議廳
議程:「締造傷健共融社會」
http://www.legco.gov.hk/yr12-13/chinese/counmtg/agenda/cm2012112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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