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騷法遲未立法 人身安全是可以跳票的嗎?
王如玄/雍展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董事長(台北市)
請問蔡政府:反跟蹤騷擾立法,究竟要跳票幾次?街上要失去多少生命,才能喚醒政府立法良知?
日前屏東通訊行女員工遭跟蹤騷擾殺害,其生前多次遭跟蹤、騷擾,並報警聲請保護令;但礙於現行法律漏洞,只能以毫無警示的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理,令人憤慨!事件後,未見政府對治安表達任何沉痛改善之意,唯一訊息是,政府認為民團提出的反跟蹤騷擾法案管太多,侵害人權。
此番回應匪夷所思。試問,受騷擾被害人人權不重要?政府未能立法保護受害人安全,難道就不是侵害人權?犯罪行為人人權比被害人重要?婦女團體對此完全不能接受,令人為宣稱以人權為本的政府感到汗顏。
許多重大治安事件,其前置行為都出現跟蹤騷擾,但現行法律皆無法有效即時處理。本次屏東命案前,台大畢業生跟蹤謀殺女友、世新大學情殺案、長榮大學馬籍女學生案等,皆是長期跟蹤騷擾的不幸事件。
從家庭暴力防治法、到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立法過程,是多少受害女性用生命血淚換來的正義。廿幾年來,性別暴力防治在民間逐漸提升,人民對安全需求更為敏銳與重視,但政府部門對人身安全立法卻原地踏步。
跟蹤騷擾防制法,是民間團體倡議多年的法案,民國一○四年透過國民黨立委同時是現代婦女基金會潘維剛董事長提出,其後民進黨執政,內政部前部長葉俊榮於一○五年十一月公開支持立法,但行政院遲至一○七年始完成官方版草案送立法院。一○八年內政部以跟蹤騷擾案件量大、且迫於世新大學情殺案的輿論壓力不得不提出專法為由撤案。一○九年內政部長徐國勇承諾十月提草案,但版本不僅與民間期待落差大,更躺在行政院半年以上;已有多少無辜者受害,政府依舊無動於衷。
跟蹤騷擾行為,除帶來可能致命危險外,對被害人與親友、同事的身心、生活與工作各方面,均造成相當大傷害威脅,且嚴重侵犯個人尊嚴與隱私。許多國家制定專法因應,美國加州於一九九○年制定世界上第一部反跟蹤法案,日本亦於二○○○年施行纏擾防治法。目前有跟蹤騷擾法律規定國家中,大都將跟蹤騷擾行為界定為犯罪行為,法律救濟方式有刑事懲罰、民事補償、禁制令與警告命令等。
反觀台灣,性騷擾防治三法中雖對遭受性騷擾設申訴機制,但沒有聲請保護令規定,更遑論無法處理不具性或性別意涵之騷擾事件;而家庭暴力防治法中雖設禁止跟蹤騷擾之保護令制度,但適用對象僅限家庭成員間暴力行為,對於一般關係之人無法適用。此時只能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對屢勸不聽跟追行為,處三千元以下罰鍰,根本無法有效防範和制裁。
跟蹤騷擾特性,即在於「反覆、持續」實施某些特定行為,令被害人心生畏怖或厭惡不安,亟需獲得立即且長時效性禁制令或警告命令等對行為人之法律約制保護。此複雜樣態,正因現行法律無法完善,且散見於個別法規,若遇受害個案,更因欠缺明確且有體系的保護,因此有特別立法之必要。
內政部草案內容忽視社會現況與需求,並限縮在性騷擾範圍,且以民間版本無所不管做為阻擋立法理由,似將責任推給民間團體。然而整合社會不同意見,釐清爭議、解決問題、保障安全,不就是政府的工作嗎?
人身安全是可以跳票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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鏡週刊 2019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