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照新書賞閱📚公司治理與法令遵循
【作 者】王文宇/臺大法律學院教授兼比較法研究中心主任
【本書簡介】
🔹梳理現行法律(包括公司、證交法)規定並說明之,同時釐清法規與實務扞格之處(如「經營階層」意涵),並針對相關的法規命令及「軟法」(如實務守則),一併闡明。
🔹第一部分「總論」扼要說明管制策略與發展趨勢;第二部分「公司治理」與第三部分「法令遵循」,依序介紹相關法規與實務。
🔹收錄28則案例或專題研究,結合理論與實務,除了分析本土的重要案例與事件外,也評論國際性議題,以拓展讀者視野。
🔹參與公司治理的企業家(董事與經理人)、專業人士(律師與會計師)、以及有志學習的法商學院學生,皆可藉由此書一窺「公司治理」與「法令遵循」的重要性。
詳細介紹:http://www.angle.com.tw/Book.asp?BKID=12914
⭐聯合推薦⭐
⭐賴英照(前司法院院長)
王文宇教授是權威的公司法學者,兼有深厚的法學素養和豐富的實務經驗。《公司治理與法令遵循》是他結合學術與實務的結晶,有精采的法學論述,更有實用的專業知識。不論在大學從事學術研究,或在實務界處理企業法律問題,這都是一本案頭必備的好書,特為推薦。
⭐陳 冲(新世代金融基金會董事長/前行政院院長)
荀子嘗謂:「主其心而慎治之」。文宇教授新著,以法學為經,以人性為緯,多面相剖析公司治理,多層次解讀法令遵循,貫穿其間者,洋溢荀子之道。法遵治理典籍,汗牛充棟,我獨愛2018 Commonsense Principles 2.0,深入淺出,言簡意賅,而Commonsense意謂源自人性,與本書立論,恰相輝映。厥為文宇兄博古通今、學貫中西的最佳註腳。
⭐曾繁城(創意電子董事長/台積電董事)
金管會於2020年8月發布「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可以觀察到過去公司治理較聚焦在董事會職能的強化、資訊透明的揭露,現在隨著全球氣候變遷,各國開始重視ESG永續發展相關的議題,這個趨勢已經是普世價值,沒有任何企業能夠置身於這股永續發展的潮流之外。
王文宇教授是學術與實務兼具的法律專業人士,多年來致力推動公司治理不餘遺力,並且已擔任創意電子獨立董事13年,對於公司能夠連續七屆獲得公司治理評鑑前5%的殊榮,貢獻卓著。現今 王文宇教授整理並結合其學術的研究和擔任上市、櫃公司獨立董事的實務經驗,彙編成冊,推出《公司治理與法令遵循》一書,除闡述公司治理架構、董事當責義務及法令遵循外,對於時下熱門話題如資訊安全及ESG相關議題也有所著墨,內容豐富但言簡意賅,個人深受啟發。
相信這本《公司治理與法令遵循》對莘莘學子、上市、櫃公司董事和經營團隊及公司治理專業人士會有醍醐灌頂之效,更企盼所有的讀者對於公司治理能夠本於初心,方得始終。
⭐胡星陽(國立臺灣大學財務金融學系教授兼管理學院院長)
公司治理的議題越來越重要,相關的報導也經常出現在報章雜誌。好的公司治理制度要達到兩個目標:消極面要避免公司經營不善,不讓投資人蒙受像大同或康友-KY這樣的慘劇。積極面要促進公司設定正確的方向和有效率的執行。
《公司治理與法令遵循》對公司治理做全面性的介紹,兼顧消極和積極兩個目標,充分反映了作者多年來在學術界、實務界和政府單位的經驗,這樣的結合恰恰是公司治理這個領域所需要的。
書中處處可見作者的洞見,值得細讀深思。例如近來有很多討論國內是否應引進SPAC(特殊目的收購公司)制度,作者就指出SPAC的核心是發起人與經營團隊,而國內的根本問題在於法規上的不足,缺乏這類型的專業投資人。
⭐陳清祥(中華公司治理協會理事長)
強化法令遵循 落實公司治理
法令遵循制度在金融機構已經行之多年,直到兆豐銀行紐約分行因違反洗錢防制相關法令被重罰1.8億美金,才再次被強調。近年來,廣明案(反托拉斯法)、聯電案(營業秘密法)、駭客入侵案(資通安全管理法)、臉書個資外洩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都是提醒各行業應更重視風險管理及法令遵循制度。
欣見文宇兄以多年累積的專業知識和實務經驗,闡述公司治理及法令遵循各相關層面的議題,輔以經典的國內外實際案例剖析,是一本兼具學術理論與實務探討的好書,研習公司治理與法令遵循制度的參考指引。相信本書定能給產、官、學界帶來啟發和借鏡,協助規劃及落實法令遵循制度,釐清及規範董事監督義務,齊心落實公司治理。
⭐何麗梅(台積電歐亞業務資深副總經理)
王教授擔任台積電轉投資創意電子獨立董事多年,熟諳公司法理論與實務,如今完成公司治理大作,可喜可賀。本書深入淺出,闡明相關法規、剖析治理機制;視角寬廣,既探討國際趨勢,也檢視知名案例,可讀性高,適合所有董事與經理人閱讀。
本人身為實務工作者,在台積電擔任企業社會責任委員會主席多年,深知追求「永續」是提升企業價值,促進企業成長的不二法門。企業永續之推動,首在於領導人對於永續文化之建立,並將ESG之精神及各項規範融入於企業日常營運及決策中,上行下效,成為企業的DNA的一部分。
本書以淺顯文字介紹ESG、公司治理之法律與法遵面向,深具參考價值;尤其收錄敝公司融合ESG之限制型股票案例,足見理念相同!
⭐林靖揚(Sullivan & Cromwell LLP合夥人)
二十年前在台大法研所師從王文宇教授學習公司法制時,對於老師諸多先進的公司法理念,包括將法人視為不同利害關係人(stakeholders)間的法律關係的核心重新解構「公司」的概念,深感敬佩,這些理念也成為伴隨我執業十餘載的暮鼓晨鐘。
《公司治理與法令遵循》一書,延續老師一貫風格,跳脫許多比較法著作羅列各國法規和台灣法規進行比較的傳統套路,以台灣本身的法制為骨架,以國內外近年的公司治理和法令遵循熱點議題和案例為發想,將外國法制、實務和學者見解穿插於文中,刺激讀者思考。由於讀者對於相關議題和案例或已於新聞中耳熟能詳,在閱讀過程中極易產生共鳴,隨著內容跌宕猶如和老師隔空時而探討、時而論辯,時而被深深說服,趣味盎然。
本人過去十五年在紐約、香港等金融中心從事證券發行和公司併購等業務,對於本書探討的許多觀點深有所感。尤其,各市場的法制文化不同,絕非「參考先進法制」就能憑空產生適當的法制規範或最佳實務(best practice)。例如,一般而言,美國法制長期依賴訴訟和法院形成規範、而香港更借重專業的證券監管機關來防弊。
本書探討了諸多重要的實務案例。如樂陞案引出的買方資金證明問題,在美國並無法規強制要求上市公司併購的買方提供資金證明,但實務上併購案賣方的董事會均會有此要求,以滿足董事誠信義務降低訴訟風險,而香港則更偏向監管機構介入,由證監會要求買方的財務顧問出具資金確認函。又如上市公司併購時的賣方董事會下設特別委員會,在美國和香港均非法律強行要求,實務上設置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處理有利益衝突的情形,並非所有併購均有必要。再如榮化併購案,如果李氏家族在買方實體的上層結構中有持股,在美國和香港將有不同的披露要求,且在香港更可能導致李氏家族不能在股東會投票等等,均有整體的法制思維支撐。
這兩年朝野倡議將台灣建設為亞洲金融中心之一。跨國企業考慮上市、融資的市場時,除了經濟因素外,法制基礎建設也極為關鍵。同樣的,國際投資人在選擇投資標的時,公司治理和法令遵循也是重要的考量。如本書所強調,良好的公司治理法制必須同時能「興利」和「防弊」。同樣的,當一家公司在考慮其公司治理,例如董事會和委員會的組成、股權激勵制度的設計時,也離不開決策對於受影響的利害關係人可能帶來正面、負面的行為動機。當然,無論何種制度設計,都無法自外於台灣的法制、文化、主管機關和法院的專業性等,否則徒法不足以自行。
閱讀至此,忽聞鳥鳴。轉頭一看不覺天邊已微明。幾個小時的深夜閱讀收穫滿滿,不啻是疫情下在家工作時的最佳精神食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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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風險管理實務守則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鬥陣來關心】銀行強制客戶資料更新引發爭議
作者:李宜芳律師
「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sia/Pacific Group on Money Laundering, APG)於去年十一月來台進行實地相互評鑑,台灣雖然有明顯進步,然而APG仍列出台灣關於洗錢防制的六大缺失, 其中包含國內金融機構過於依賴機關發布的洗錢表徵、應再強化以風險為本的管理、強化法人及實質受益人透明度等缺失。為因應 APG的評鑑結果,並加強國內洗錢防制的法規遵循,銀行多積極與客戶進行溝通,進行客戶資料更新,以及實質受益人透明度的調查。在這股積極推動洗錢防制的風潮之下,某銀行於去年底公告要求客戶應於二個月內完成資料更新,否則即停止自動化或網路服務。這一措施造成客戶很大反彈,金管會遂緊急下令該銀行撤下公告,並要求該銀行應依照比例原則,重新訂定客戶資料的更新日期與作法。雖然該銀行已緊急撤下公告,並改以「鼓勵」民眾於期限內完成資料更新者將可參加抽獎活動,然而該銀行的舉動確實反映出台灣各大銀行面對國際洗錢防制法規、及實際執行時與客戶溝通協調的困難性。
金管會表示,強化洗錢防制及認識客戶,的確是依循國際防治洗錢組織的要求及符合國內洗錢防制法規,然而,銀行在強化防制洗錢及認識客戶的程序中,仍必須更細緻的判斷風險,各項程序須符合風險比例原則。例如長期往來的客戶,與久未進行業務往來之客戶,銀行在風險判斷上應有所區別。且銀行應給予客戶合理的時間,如客戶仍無法如期完成資料更新,再依客戶的風險等級,進行必要的措施。此外,由於銀行有九成以上的客戶屬於低風險客戶,如何降低查核頻率,避免苛政擾民,或避免銀行實務上窒礙難行,金管會正積極研議「低風險客戶防制洗錢實務守則」,預計將於今年農曆年後公布。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銀行風險管理實務守則 在 貼地風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私隱:誰管、點管、有乜資源管?
最近有兩單大嘢:國泰資料外洩、環聯出現保安漏洞。我起了條題,問三個問題,並嘗試找答案。
誰監管私隱?
答案本應明顯 — 香港個人資料專員公署(公署)。但有意見認為環聯事件「金管局責無旁貸」,我不想爭辯,不如看看環境證供。
私隱專員根據《私隱條例》第12條發出「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裏面有獨立章節講「信貸資料機構為資料保安及系統完整性所採取的措施」,並指明「信貸資料機構須自費聘用由專員核准(或專員選擇由其委任)的獨立循規審核人進行定期循規審核」,而且「每次進行循規審核開始後三個月內向專員呈交審核報告,供其考慮及/或評論」。環聯作為信貸資料機構,好明顯係完完全全受公署監管。
如果唔係環聯,而係其他被監管機構(例如銀行/證券行),咁又邊個管?有賊打劫銀行,斷估你會覺得應該搵差人,由警方建議銀行如何做好防盜。但點解私隱外洩就覺得關金記事?因為有個「重疊位」 — 數據安全。不同監管機構對數據安全各有要求,目的都是履行各自的法定責任。例如金記要確保銀行體系穩健和存戶保障等等,而公署則是保障私隱。兩者要求可能近似但未必完全相同,而銀行就要同時滿足兩者要求。所以要分清楚權責範圍,當牽涉到私隱問題,合規與否及如何改正是公署的權責範圍。如果銀行蠢到唔聽公署話,金記從企業管治角度已可出手,但這是後話。
公署點管?有無資源管?
嘗試從公署的年報找答案,裏面有case studies,值得睇,學到嘢。但有三個驚起(驚到彈起)位。
第一個驚起位是人手和資源。原來公署只有75人,涵蓋傳訊及教育、投訴、合規及查詢、企業支援、法律、和政策及研究六個部門,而且一年開支只有八千幾萬 (證監開支係佢20倍,17億幾)。以咁嘅人手資源,一年可以處理到萬六宗查詢、千六宗投訴、273個循規審查及調查行動,仲有時間做68次傳媒訪問,真係堅過梁栢堅!但大話怕計數,inputs(資源 x 方法) = outputs(質 x 量)。雖然我深信公署職員必盡力工作,但75人要完成咁嘅量,除非「方法」好特別,「質」難免有所犧牲。
講到「方法」就發現第二個驚起位,公署在「執法」和「監察及監管符規」兩項工作的策略都有這句:「夥拍其他規管者,憑藉他們的法定權力、制度和執法權力,履行公署的責任」。我對此策略感到很奇怪,公署怎能把法定責任外判給其他規管者?其他規管者知唔知、有無同意?公署與其他規管者有無合作備忘錄說明如何分工?《私隱條例》有無賦予公署足夠權力履行責任,點解要借他人之力? 這策略會否導致受規管機構與不受規管機構出現雙重標準(因後者無得借力)?對於這些問題,希望公署能多說明,讓公眾理解。
第三個驚起位是有關Facebook的調查,年報提及「Facebook HK 並不控制香港帳戶資料的收集、持有、處理或使用,所以不能被視為《私隱條例》下的「資料使用者」; 雖然Facebook Ireland是香港帳戶的「資料使用者」,但沒有香港帳戶向公署表示受影響,故《私隱條例》 相關規管條文未能適用於是次事件。」這結論可能建基法律觀點,但從風險管理角度看就不太合理。要預防風險,公署不應只看結果,還要看有關安排,在最壞情況下可導致什麼惡果。另一個是操作問題:如真有香港帳戶表示受影響,公署究竟有無辦法搞得掂負責人員不在香港的 Facebook Ireland?
我非常尊敬及同情公署,管私隱即是管晒全世界所有可能有港人個人資料嘅機構,單是擁有大量個人資料的機構如金融機構、航空公司、旅行社、電訊公司、超市、藥房等等都唔知有幾多間!得咁少資源,除了扮管同埋屈其他監管機構幫手,仲有什麼辦法?希望公署能想清楚應該點管,要幾多資源管,然後積極向政府爭取。
鄭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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