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快遞】
根據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統計,去年總共受理4800多件申訴,經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裁決的金融消費爭議案件達1082件,其中,有327件金融業者必須理賠,賠償金額總共超過1億5000萬元。消費者提出金融消費爭議申訴時,由於尚未能確定金融業者是否確有缺失,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會請被申訴之銀行、保險業者或證券業者,先與消費者進行協調,若仍無法達成共識,才會進入「評議」階段。
對於金融消費者之保護,我國於民國100年06月29日公布「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目的在於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公平、合理、有效處理金融消費爭議事件,以增進金融消費者對市場之信心,並促進金融市場之健全發展。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3條之規定,通過設立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於民國101年1月2日正式受理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業務。
對於金融消費者權益之保護是否足夠,以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均有深入探討之必要。
【月旦系列文章】
詹森林,臺灣金融消費者權益之保護,月旦法學雜誌第214期,2013年3月,5-26頁。
葉啟洲,臺灣保險消費者之資訊權保護──以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說明義務規範為中心,月旦法學雜誌第214期,2013年3月,46-68頁。
胡韶雯,從多元化之金融商品談金融消費者之保護,月旦法學教室第122期,2012年12月,68-80頁。
陳洸岳,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下業者損害賠償責任初探,月旦法學雜誌第199期,2011年12月,5-2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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