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一分鐘】私募股權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
作者:劉孟哲律師
私募股權基金乙詞雖由來已久,惟即便相關資料汗牛充棟,就我國法制而言尚難謂有統一之定義,較為明確且公開可得者為金管會針對「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第6款所稱「私募股權基金」之認定,以函令表示係以投資「私募股權」(Private Equity)為主之國外私募基金,惟尚不包含以投資「私募債權」(Private Debt)或「不動產」(Real Estate) 等其他類型資產為主之國外私募基金。而台灣併購與私募股權協會針對私募股權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之界定則為以私募的方式募集主要以股權(Equity)投資為主的基金。在交易實施過程中,附帶考慮了將來的退出機制,即通過上市、併購或管理層回購等方式,出售持股獲利,並區分廣義及狹義範圍。
以國際間一般私募股權基金之運作架構而言,私募股權基金通常採取有限合夥組織型態,由出資者擔任有限合夥人(limited partner, LP ),另基金之營運則由普通合夥人(general partner, GP)負責,而該普通合夥人一般會再將投資管理等職能委託給資產管理公司,由其擔任投資管理人。為使我國資產管理業者亦能參與相關業務,金管會於2017年8月開放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投信)得經營私募股權業務,包括允許符合特定資格之投信得受委託管理私募股權基金、接受相關私募股權基金機構之委任,或引介符合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之專業投資機構投資並提供相關服務;另,該等符合資格之投信亦得經金管會核准運用自有基金轉投資符合資格之子公司擔任私募股權基金之普通合夥人。而今年10月底已有投信業者經金管會核准成立全資子公司,從事上述私募股權基金業務。
透過此等特許之方式,使我國投信能涉入是項業務,可以拓展其管理經驗,以與國際接軌。而單就投資管理機制而言,其實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下之全權委託業務亦有類似職能,或許下個可以考量的是要不要評估或調整相關全權委託的法令,讓我國全權委託業者也可接受私募股權基金之代操,以更擴大我國管理業務之版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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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於昨日(12)公布政院版監理沙盒草案,並且定名為「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並訂今天下午在會裡舉辦公聽會,聽取FinTech業者的意見。
「監理沙盒」是我和國民黨曾銘宗委員率先在立法院倡議,並先後提案,才引起國內普遍關注的議題。金管會從最初抗拒、拿出「領航計畫」做擋箭牌,到最後政策轉向,推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三十二條之二」,再應立法院及社會各界之要求,改提專法,最重要的轉折關鍵,是小英總統公開發言表示支持政府推動「監理沙盒」。
對此,一則以喜,一則以憂。喜的是,小英總統在國家發展的政策方向上與世界潮流同步,這是國家之福。憂的是,行政院與國家領導人在公共政策上的思維落差:行政院本應基於專業職責,主動為國家的發展擘劃方向,卻要等到總統表態了,才於一夕之間轉換立場。這樣類似的情況,還不知存在多少部會,多少業務領域,公務部門缺乏前瞻性及執行政策的擔當,事事等待總統親為,豈是國家之福?
回到「監理沙盒」這個主題,立法院最後付委審查的「監理沙盒」法案共有曾銘宗委員(7案)、本人(8案)、賴士葆委員(8案)、許毓仁委員(1案)等四位委員所提的銀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計24案。
分析這24案,其內容大致上可以分為二個重點:
一、 規範政府開放「監理沙盒」業務;
二、 規範政府應盡之義務。
但是除了我所提的8個案子包含第二個重點外,其他所有的版本都只有第一個重點,這是一個值得大家關注的現象。
我這個鮮明的立場是基於以下的認知:
一、 「監理沙盒」真正要挑戰的其實是政府的管制能力以及制度調整能力。
二、 我國數位金融能否發達興盛,關鍵不在業者的能力,而在主管機關監理的能力。主管機關強,我國數位金融就強;主管機關弱,我國數位金融就弱。
三、 監理機關更需要實驗空間,監理機關更應該被容忍犯錯再改,只要這個錯誤是在設定的實驗領域內進行的。
四、 在數位化時代,政府應該改變其角色,成為協力的第二方,官民共同為國家努力。
可惜,在這一次政院版「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中,仍然未能看見這樣的精神。雖然這種精神可以透過實踐落實,未必需要行諸法條,但這是訴諸主管機關的善意,而非制度設計的善意,仍有可能人去政息。
基於實驗精神,即使這樣的設計最終未被行政院接受,我們仍然樂於見到目前已經開始出現的「金融科技創新實驗制度」,畢竟終於上路了!但是希望社會大眾與宛如一起睜亮眼睛觀察這一次實驗的開始,因為真正的實驗精神,是連實驗制度的設計也在實驗範圍之內,對於創新者而言,這樣的勇於實驗,不會有終止的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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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
2016.11.21 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 財政委員會 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
質詢內容:糾正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修法錯誤、金融消費者保護專責單位、修正旋轉門條款
質詢委員:黃國昌
列席受詢:金管會主委李瑞倉
發言時間:09:17:14 - 09:29:54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修法用語不正確反弱化對消費者保護,法律處承認錯誤。
🎯金管會的金融消費者保護單位應讓受害者有直接聯絡窗口,並要改進成效不彰。
🎯金管會與財政部高官到國營事業,再到私人企業任職,將推動旋轉門條款強化管制的修法。
老師質詢金管會,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修法意旨要擴大適用範圍,但修法加入明知的主觀要件才能適用,反而是弱化保護範圍。
法律處戴處長回覆,"明知"的用語不正確,贊同把它拿掉。
老師生氣道,主管機關對於金融保護的事項,混水摸魚。
最失望的是,金管會在金融消費者的保護,在執行現有法規的時候執行不力。
👉老師詢問,金管會到底有沒有要設置金融消費者保護局?能否讓受害者有例如專線電話直接聯絡的窗口?
主委回覆,目前是使用任務編組的作法。可以設置聯絡窗口,已經進行。
(此時曾銘宗委員插嘴喊"早就有了啊")
老師表示如果早就有了表示任務編組成效不彰。
主委表示由於目前政府政策是要精簡機關組織,所以成立金融消費者保護局有困難。
老師表示,政府的資源應該花在刀口上,但金管會浪費資源做沒用的,該做的沒有專責機構做。
老師詢問,主委透過所說的任務編組,有沒有信心將金融消費者保護做得比上一屆好?
主委表示會努力,有信心。
👉老師表示自己第三次質詢國際通,在金管會報告中記載,僅用18天完成3億元的投資案審查。
最後虧了4千萬,是全體納稅人買單,在101租了漂亮的辦公室,營業額比早餐店還要低。金管會是否要究責?
主委表示如果過程有瑕疵會提檢討改進。但任何決策當如果沒有徇私,應該要給它試驗的空間,決策一定有風險。
老師表示看評估報告就是草率。主委面對這種浪費納稅錢的事情,軟趴趴不敢究責令人失望。
老師接下來質詢「金融幫」。
👉金管會與財政部的高官先在政府機關任職,調到國營事業三年回避迴轉門條款,再到民間機構任職。變成下屬現任官員來監督轉任的以前長官。
今天跟TRF有關,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的修訂,自己一進財委會就質詢了現轉任台灣金控總經理的前任金管會銀行局長詹庭禎。
質詢TRF每次都是在出事後才管制,總共三波。
主委是否贊成管制金管會與財政部到國營事業,再到私人企業的旋轉門條款應該強化管制?
李瑞倉答詢,很多人在財經界闖蕩幾十年了,
只要符合法令規定、沒有違法,轉任到相關業界, 繼續為國家社會貢獻,這畢竟也是好事情。
個人意見的話不太方便表達。
👉老師表示,先前李俊俋委員對此也表示強烈抨擊。自己將提案修正旋轉門條款。
要拆解金融幫弱化金管會管制的結構性集團現象,是接下來推動修法努力的方向。
影片連結:
https://youtu.be/V4o7sdykSp4
立法院IVOD:
http://ivod.ly.gov.tw/Play/VOD/93781/1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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