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型保單 5 年繳了 60 萬,
想贖回... 卻因虧損 只能拿回 30 萬!
驚覺被騙 卻只能默默吞,向金管會申訴 看能否討回一點...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10的網紅吳秉叡 BRAYWU,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擔任守門人應獨立執行業務 消費者與金融服務業若因商品或服務產生糾紛需要申訴管道,若不走訴訟程序只能尋找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然而,評議中心的經費大多來自金融業者,遭民眾質疑評議結果幾乎傾向財團方。 今天在財政委員會我向金管會主委顧立雄建言,解決問題的根本之道是讓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的經費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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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申訴 在 劉北元的保險世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父親為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險,保險法第105條被保險人的同意權,由父親代為行使,有無效力?
投資型保單投資失利,招攬過程沒處理好,業務員被當成提款機?
本件案情是這樣:
父親透過保險業務員,以二位未成年子女(當時投保年齡分別為6歲、7歲、17歲)為被保險人,投保眾多帶有死亡給付的保單(應該是投資型保單),十幾年過後,可能是父親,拿著二個小孩出具的聲明書,向金管會申訴保單未經小孩書面同意,違反保險法第105條,無效,要求保險公司返還保險費。
保險公司調查後,同意將保險費返回要保人,然後針對業務人員提出訴訟,請求返回佣金。
業務人員主張當年確實有遵守保險法第105條規定,契約有效,要保人只是針對投資賠錢的保單主張無效,賺錢的都不主張。
第一審法官判決業務員應該返還佣金,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396號民事判決認為,保險契約是有效的,業務員的作業並無違反保險法第105條,不需要返還佣金。其中的理由摘要如下:
訴訟的這幾張保單,死亡保險金都在當年保險法第107條規定的喪葬費用金額以下,滿足保險法對兒童保單道德風險的防止措施;
未成年人當被保險人,保險法第105條「被保險人之書面同意」,參諸民法第13條、第76條、第78條,無行為能力人(未滿七歲)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限制行為能力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因此保險實務上於被保險人為未滿七歲未成年人之保險契約,實際係父母代簽,滿七歲以上未成年人之保險契約亦須父母允許始生效,現行條文於法定代理人同時亦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情形,對於上開方式亦無排除規定。
也就是說,法官認為父或母為要保人,被保險人為未成年人時,保險法第105條「被保險人之書面同意」權,也可以由父或母親來行使,雖然這樣感覺會有道德風險,也可能有民法禁止自己代理的問題, 但法官覺得現行法並沒有排除父母親替小孩行使同意權的規定,所以只要符合保險法第107條的投保金額,就不該認為有違反保險法對於避免道德風險的規定。
投資型保單在被保險人是未成年人時,一定要注意105條同意權的問題,不然就會像這個判決的業務員一樣,十幾年後客戶保單投資失敗,被當成提款機。
提醒大家,這個判決雖然業務員贏了,但這種看法是法院判決中極少見的觀點,千萬別當真,參考參考就好。但招攬過程沒處理好,會被客戶當提款機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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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申訴 在 李雪雯的健康財富百寶箱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法官覺得現行法並沒有排除父母親替小孩行使同意權的規定,所以只要符合保險法第107條的投保金額,就不該認為有違反保險法對於避免道德風險的規定。」
父親為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險,保險法第105條被保險人的同意權,由父親代為行使,有無效力?(投資型保單投資虧損後的老問題,這個法官有新看法)
本件案情是這樣:
父親透過保險業務員,以二位未成年子女(當時投保年齡分別為6歲、7歲、17歲)為被保險人,投保眾多帶有死亡給付的保單(應該是投資型保單),十幾年過後,可能是父親,拿著二個小孩出具的聲明書,向金管會申訴保單未經小孩書面同意,違反保險法第105條,無效,要求保險公司返還保險費。
保險公司調查後,同意將保險費返回要保人,然後針對業務人員提出訴訟,請求返回佣金。
業務人員主張當年確實有遵守保險法第105條規定,契約有效,要保人只是針對投資賠錢的保單主張無效,賺錢的都不主張。
第一審法官判決業務員應該返還佣金,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396號民事判決認為,保險契約是有效的,業務員的作業並無違反保險法第105條,不需要返還佣金。其中的理由摘要如下:
1. 訴訟的這幾張保單,死亡保險金都在當年保險法第107條規定的喪葬費用金額以下,滿足保險法對兒童保單道德風險的防止措施;
2. 未成年人當被保險人,保險法第105條「被保險人之書面同意」,參諸民法第13條、第76條、第78條,無行為能力人(未滿七歲)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限制行為能力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
3. 因此保險實務上於被保險人為未滿七歲未成年人之保險契約,實際係父母代簽,滿七歲以上未成年人之保險契約亦須父母允許始生效,現行條文於法定代理人同時亦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情形,對於上開方式亦無排除規定。
也就是說,法官認為父或母為 要保人,被保險人為未成年人時,保險法第105條「被保險人之書面同意」權,也可以由父母親來行使,雖然這樣感覺會有道德風險,也可能有自己代理的問題,
但法官覺得現行法並沒有排除父母親替小孩行使同意權的規定,所以只要符合保險法第107條的投保金額,就不該認為有違反保險法對於避免道德風險的規定。
編者註:在被保險人是未成年人時,保險法第105條同意權的行使上,上開判決是一個見解十分特殊的判決,值得大家關注。
#保險行銷
#死亡保險被保險人同意權
#保險法第105條
金管會申訴 在 吳秉叡 BRAYWU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擔任守門人應獨立執行業務
消費者與金融服務業若因商品或服務產生糾紛需要申訴管道,若不走訴訟程序只能尋找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然而,評議中心的經費大多來自金融業者,遭民眾質疑評議結果幾乎傾向財團方。
今天在財政委員會我向金管會主委顧立雄建言,解決問題的根本之道是讓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的經費獨立編列,不必再仰賴財團挹注;如果評議中心的經費不是來自保險公司、金控公司等大財團,即無須接受保險公司的要求或保險公會的要求,單獨與他們開會,即便一切都經由制度宣稱公平公開,但消費者還是會感覺自己受到不公平的對待,最終只能找民代陳情。
在財委會多年,接收這麼多相關陳情的案件後,我十分痛心,長年以來不斷呼籲要改革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的制度性問題。這個問題是制度性的、是結構性的,從上位來看是完全辜負民眾期待的,金管會應該好好正視並且重新檢討,我期盼顧主委能夠有所作為。
◆訂閱吳秉叡Youtube頻道:https://goo.gl/yN4L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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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申訴 在 吳秉叡 BRAYWU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消費者與金融服務業若因商品或服務產生糾紛需要申訴管道,若不走訴訟程序只能尋找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然而,評議中心的經費大多來自金融業者,遭民眾質疑評議結果幾乎傾向財團方。
今天在財政委員會我向金管會主委顧立雄建言,解決問題的根本之道是讓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的經費獨立編列,不必再仰賴財團挹注;如果評議中心的經費不是來自保險公司、金控公司等大財團,即無須接受保險公司的要求或保險公會的要求,單獨與他們開會,即便一切都經由制度宣稱公平公開,但消費者還是會感覺自己受到不公平的對待,最終只能找民代陳情。
在財委會多年,接收這麼多相關陳情的案件後,我十分痛心,長年以來不斷呼籲要改革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的制度性問題。這個問題是制度性的、是結構性的,從上位來看是完全辜負民眾期待的,金管會應該好好正視並且重新檢討,我期盼顧主委能夠有所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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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申訴 在 看板Stock - 永豐大戶投神奇開戶歷程(黑特) - 批踢踢實業坊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洨妹我第一次在這裡發文,若有違反版規請告知!
事情是這樣的,我好不容易存了一點錢,興高采烈的去申請證券戶,
受推薦辦了永豐大戶+大戶投,審件也是快,一開始以為會很順利,
結果今天早上收到簡訊通知我「開戶已取消」,
?????
所以我就打過去永豐,問他為什麼取消我開戶,是不是有查到我小時候跟同學借1000沒還?
結果營業員很有禮貌的跟我說:「是您今早打來說要指定營業員,請我們取消的。」
可是我今天早上請病假在家睡覺ㄟ。
所以我就各種問,請問那個人有通聯紀錄嗎?沒有顯示客戶手機,請問那個人有報身分證嗎?不知道,不是我接的,
真的很會回答,他最後說,您就再上網申請一次就好了呀,
我掛掉電話之後,上網還真的不能申請,網頁顯示我已經有案件處理中,查詢又說沒有案件,
我越想越不對勁,我就再次打去永豐,
我這次告訴營業員,請調出錄音檔,我要報警,不可能你們接到取消需求沒確認身分證字號吧?
他就說哎呀我去找主管,等等回覆您,
等等來了,他跟我說:「早上是分公司主管打來,直接報名字說要取消,
所以就直接取消了,系統裡面有兩個黃OO,我們也沒遇過這種取消錯人的事情,
不是身分竊盜,請不用擔心。」
哇靠,我現在完全不擔心了ㄟ
而且突然間就查到通聯紀錄了,這是magic嗎?
「啊你們可以這樣打去報名字就取消喔?」
「是櫃檯人員處理的,因為是分公司主管所以就沒有對身分證字號,很不好意思」
「您的名字可能比較菜市場名字一點。」
哈囉?所以是櫃檯的錯、主管的錯還是我爸媽幫我取名字去找的算命師的錯??????
我只能說這樣辦事的銀行,我還真的不敢開戶了,還說可以幫我辦急件,真的不用ㄌ,
哪天隔壁主管認識的黃OO要賣掉她股票是不是也會把我的賣掉?
最後請問各位大大有沒有推薦其他的證券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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